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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国家审计到企业审计已形成了一套成熟、完整的办法和程序。《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等进行了规范,中央企业根据要求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法》,应该说与管理审计、风险审计相比,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度更高,但对责任的界定却是审计人员面对的一个难题。以下,笔者将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的难点及措施进行阐述。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85-01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国家审计到企业审计已形成了一套成熟、完整的办法和程序。《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等进行了规范,中央企业根据要求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法》,应该说与管理审计、风险审计相比,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度更高,但对责任的界定却是审计人员面对的一个难题。以下,笔者将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的难点及措施进行阐述。
一、经济责任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包括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失职、渎职的;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2、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经济责任界定的难点
(一)评价标准难以客观化。目前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主要依据中央办公厅、国资委等颁发的有关规定及所在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标准。这些规定使审计的程序、内容有了法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具体执行等内容规定的比较笼统、抽象,难以量化,这就使审计工作缺乏具体的指导,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占了很大成分,审计评价随意性较大。
(二)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区分。在审计评价中,对领导干部的直接責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界定个人责任又往往涉及到历史的与现在的、主观与客观的、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社会、人文、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中情况有很多情况:一种是由“一把手”说了算数的。有的“一把手”把自己要办的事拿到决策会上过一下,即使决策此事的时机、条件并不成熟,但有的班子成员障于情面,认为是“一把手”提议的就跟风附和;一种是“一把手”说了不能算数的。作为经济责任主体的“一把手”,在单位的事务管理和经济决策上有很多是不能够完全“说一不二”的,大部分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上述两种情况责任的区分、界定均带有隐形性,审计很难直接找到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依据,更难以量化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轻重。
(三)审计介入时间滞后影响客观性。按照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介入时间应该是领导人员离任之前。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组织决定后,在离任之后,根据人事部门的相关通知,才介入审计。此时,领导人员已经升迁或调离,甚至成了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即使离任的领导没有被提拔,但审计人员的评价对该领导的升迁或任用已失去实际意义。审计评价也只能成为领导人员档案中的一部分。因此,审计人员在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就会有许多顾虑,评价就成了总结领导工作成绩,较少提及该领导应承担的责任,缺少了客观性。
三、如何做好责任认定
(一)结合实际,客观认定责任。所谓实际,就是要考虑决策或管理的时间、历史、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客观就是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从多角度来分析问题,以真实的数据,客观的事实为依据,才能提出客观的审计意见及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在审计过程中要紧紧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评价,把握好审计的范围内容,对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责任都要进行评价,并且评价要以客观的事实、充分的资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评价要谨慎、准确,对未核实的事项不能妄加评价,轻易下结论。最忌讳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照搬照抄,不审核其真实性。
(二)以价值理念,发展的眼光进行评价领导业绩。评价领导人员业绩要树立价值理念,关注领导人员所做决策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机制决定了企业领导人员不太可能是终身制,都有一定任期。有些领导人员为了完成任期考核指标,采取短期行为,对上任领导遗留的问题不解决,甚至遗留问题给下一任,造成企业积重难返。审计人员就要站在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评价领导人员的管理行为。比如:某些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在短期内看来并不会产生明显的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将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审计人员只关注利润总额等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而忽视企业文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等非考核指标对企业的影响或者只肯定短期行为,忽略长期决策,势必影响审计评价的客观性,打击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
(三)坚持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如果离任不审,就会造成职责不清,无法划分上任与下任领导的责任。如果先离后审,就会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往往使审计流于形式,必然给企业造成不该有的损失。如因客观原因,需先离后审,也应明确先离岗,再审计,后任命的组织程序,切实做到审计结果出来以前,不得完成实质性交接,不得解除应由离任者本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对轮任、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可以先审计后离岗,也可以先离岗后审计。
作者单位: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85-01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国家审计到企业审计已形成了一套成熟、完整的办法和程序。《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等进行了规范,中央企业根据要求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法》,应该说与管理审计、风险审计相比,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度更高,但对责任的界定却是审计人员面对的一个难题。以下,笔者将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的难点及措施进行阐述。
一、经济责任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包括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失职、渎职的;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2、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经济责任界定的难点
(一)评价标准难以客观化。目前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主要依据中央办公厅、国资委等颁发的有关规定及所在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标准。这些规定使审计的程序、内容有了法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具体执行等内容规定的比较笼统、抽象,难以量化,这就使审计工作缺乏具体的指导,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占了很大成分,审计评价随意性较大。
(二)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区分。在审计评价中,对领导干部的直接責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界定个人责任又往往涉及到历史的与现在的、主观与客观的、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社会、人文、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中情况有很多情况:一种是由“一把手”说了算数的。有的“一把手”把自己要办的事拿到决策会上过一下,即使决策此事的时机、条件并不成熟,但有的班子成员障于情面,认为是“一把手”提议的就跟风附和;一种是“一把手”说了不能算数的。作为经济责任主体的“一把手”,在单位的事务管理和经济决策上有很多是不能够完全“说一不二”的,大部分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上述两种情况责任的区分、界定均带有隐形性,审计很难直接找到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依据,更难以量化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轻重。
(三)审计介入时间滞后影响客观性。按照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介入时间应该是领导人员离任之前。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组织决定后,在离任之后,根据人事部门的相关通知,才介入审计。此时,领导人员已经升迁或调离,甚至成了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即使离任的领导没有被提拔,但审计人员的评价对该领导的升迁或任用已失去实际意义。审计评价也只能成为领导人员档案中的一部分。因此,审计人员在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就会有许多顾虑,评价就成了总结领导工作成绩,较少提及该领导应承担的责任,缺少了客观性。
三、如何做好责任认定
(一)结合实际,客观认定责任。所谓实际,就是要考虑决策或管理的时间、历史、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客观就是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从多角度来分析问题,以真实的数据,客观的事实为依据,才能提出客观的审计意见及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在审计过程中要紧紧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评价,把握好审计的范围内容,对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责任都要进行评价,并且评价要以客观的事实、充分的资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评价要谨慎、准确,对未核实的事项不能妄加评价,轻易下结论。最忌讳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照搬照抄,不审核其真实性。
(二)以价值理念,发展的眼光进行评价领导业绩。评价领导人员业绩要树立价值理念,关注领导人员所做决策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机制决定了企业领导人员不太可能是终身制,都有一定任期。有些领导人员为了完成任期考核指标,采取短期行为,对上任领导遗留的问题不解决,甚至遗留问题给下一任,造成企业积重难返。审计人员就要站在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评价领导人员的管理行为。比如:某些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在短期内看来并不会产生明显的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将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审计人员只关注利润总额等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而忽视企业文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等非考核指标对企业的影响或者只肯定短期行为,忽略长期决策,势必影响审计评价的客观性,打击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
(三)坚持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如果离任不审,就会造成职责不清,无法划分上任与下任领导的责任。如果先离后审,就会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往往使审计流于形式,必然给企业造成不该有的损失。如因客观原因,需先离后审,也应明确先离岗,再审计,后任命的组织程序,切实做到审计结果出来以前,不得完成实质性交接,不得解除应由离任者本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对轮任、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可以先审计后离岗,也可以先离岗后审计。
作者单位: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