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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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张律师,您好!
  我在2011年年初的时候,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了A资产管理公司对于B集团公司的债权,当时该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获得了上海市某区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并且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但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该案一直处于执行中止状态。我受让该债权后,通过各方调查,发觉被执行人曾向自然人大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我们想通过诉讼,以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大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其在非法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向我承担责任,不知道这样的诉讼是否可以?我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
  1.原判决书已经生效,我再次起诉债务人的大股东是否属于一案二诉?
  2.执行案件中止至今已经6年,我的债权是不是已经超过时效?
  3.我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资格直接起诉公司的股东?
  4.该案的被告如何列明?
  5.在诉讼中,我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求助人:浙江嘉兴 茹先生
  A:茹先生,你好!
  您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也曾颁布《关于审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若干意见》,所以您直接诉滥用股东权利的被执行人大股东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原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诉该集团公司,其案由可能是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您此次是基于新的法律关系起诉公司股东,其案由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不仅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我个人认为不属于一案二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1款就明确说明了原判决文书已经生效,可以对公司股东提出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该案曾被中止执行6年,但你是去年年初获得的受让债权,我个人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是请求权的时效,您的请求权从2011年年初产生,实效应该从该时间点起算。
  第三,你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只能起诉债务人公司,而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股东。但是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地位,你可以通过否定公司人格的方式直接起诉公司的股东。
  而且根据《关于审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滥用权利的股东是被告,公司是第三人。在诉讼中,你必须证明以下几点:(1)该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2)公司逃避债务;(3)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在诉讼过程中,你必须举证,你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以确定公司非法向股东转移公司资产。
  公司类案由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财务问题等其他各方面的问题,我希望你能充分运用收集的证据,主张你的合法权益,让滥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Q2:张律师,您好!
  我于2006年和另两位自然人股东共同设立某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9年,公司股东同舟共济,度过了一个个难关。2010年起,公司总算赢利,这时候公司董事长陆某建议将公司搬至江阴生产,以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我们均同意。为此我们将20多台大型设备转移至江阴,我因为负责业务开拓,留守上海。自2010年6月起,公司没有任何收入进账。
  经我们调查,公司董事长陆某已经另外开设了纺织公司,从事的经营范围和我们公司完全一致,并利用我们原先的机器设备开始生产,他通知我们公司的客户,说我们公司已经倒闭清算,今后由新公司继续供货。为此我们股东都非常气愤,但他是公司董事长,掌握公司的公章,我只是一个公司监事,我想问:1.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2.如果我们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应该怎么做?
  求助人:上海 谢先生
  A:谢先生,你好!
  就你描述的情况来看,你公司的董事长将属于公司的机器设备用于其开设的新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考虑到他是公司董事长,占有公司的公章、占有公司的财务报表等关键证据,我建议你们先通过民事诉讼取回公司的机器设备和财务账册,在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再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侵占犯罪。
  由于你本人并非公司董事,也未掌握公司的公章,所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公司董事长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但由于你是公司的监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的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规定,公司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协商或股东间协商,通知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参加诉讼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或者上述途径无法确定诉讼代表人的,由公司监事作为诉讼代表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规定,公司监事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案由是公司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确定诉讼请求时,你可以要求返还公司财产和机器设备,要求返还公司财务账册,要求返还公司证件、印章。并要求公司董事长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非法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贵公司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董事长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
  否定公司人格诉讼
  ◎什么是否定公司人格诉讼?
  《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追索债务,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行使债权请求权。但是某些公司为了逃避公司债务,以非正常的手段向公司股东转移财产,或者将公司和股东人格高度混同,或者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应当突破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否定公司人格诉讼有哪几种情况?
  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或者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
  ◎否定公司人格诉讼怎么进行判定?
  一般情况下,否定公司人格诉讼有三个构成要件: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2.逃避债务;3.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哪几种情况可以认定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
  ◎哪几种情况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
  1.(财产混同情形) 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财产混同情形的;2.(业务混同情形)存在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大部分交叉等业务混同情形的;3.(人事混同情形)存在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人事混同情形的;4.(场所混同情形)存在股东与公司使用同一营业场所等情形的。
  ◎哪几种情况可以认定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
  ◎否定公司人格诉讼中,公司股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法院判定否定公司人格诉讼成立,公司股东应当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股东是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之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补充的连带责任。当然如果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虚假出资,公司股东也仅仅在抽逃和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超出抽逃和虚假出资范围的,公司股东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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