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探讨

来源 :西部资源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w09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金属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车间跑、冒、滴、漏经土层的渗漏;废水排污渠道的渗漏;污水处理池储水下渗;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淋滤液的下渗等,均会影响地下水水质。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的元素包括毒理学指标(铅、镉、砷、铬、镍、铊、汞、钴、锑、硝氮、亚硝氮、氟化物等)、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pH值、溶解性固体、硫酸盐、氟化物、CODmn、氨氮、铜、锌等)及微生物学指标(总大肠杆菌群等),对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采用标准指数法,评价标准为定值或区间值的水质因子(如pH值),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计算标准指数,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因子已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指数值越大,超标越严重。通过定点定期对污染元素进行监测及检测,定量评价污染元素的发展变化规律及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程度。
   关键词:冶炼厂;污染元素;标准指数法;污染程度;时空变化趋势
   1.某冶炼厂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原因及污染元素
   广东省某冶炼厂是一座采用氧压浸出湿法炼锌技术的冶炼厂,现有锌生产能力为10万吨/年。据调查,可能影响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主要包括厂区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如置换渣、净化渣、锌浮渣、铅银渣、污水渣、酸洗渣)及工业废水。金属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车间跑、冒、滴、漏经土层的渗漏;废水排污渠道的渗漏;污水处理池储水下渗;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淋滤液的下渗等,均会影响地下水水质。所以,金属冶炼厂生产车间、污水处理池、排水沟渠、固体废物的堆存场地与运输路线是可能的地下水污染源。
   该冶炼厂对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的元素,主要与生产及加工的金属矿类型有关,铅锌金属矿冶炼厂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污染的元素包括毒理学指标(铅、镉、砷、铬、镍、铊、汞、钴、锑、硝氮、亚硝氮、氟化物等)、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pH值、溶解性固体、硫酸盐、氟化物、CODmn、氨氮、铜、锌等)及微生物学指标(总大肠杆菌群等)。
   2.地下水部分污染元素监测结果
   确定地下水中污染元素含量,需在指定的时间间隔内从监测井处收集水质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现场化学物质的时空分布趋势。在许多情况下,为某一特定的化学物质收集的水质数据可用于判断羽流污染的程度[1]。
   从10个地下水监测井中取样进行水质全分析检测,不同元素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地下水中部分重金属元素含量如下表所示。
   3.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方法[2]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方法采用标准指数法。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因子已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指数值越大,超标越严重。
   (1)对于评价标准为定值的水质因子,其标准指数计算公式:
   式中:
   Pi为第i個污染物的单项污染指数,无量纲;
   Ci为第i个污染物的监测浓度(mg/L);
   Csi为第i个污染物的标准值(mg/L)。
   (2)对于评价标准为区间值的水质因子(如pH值),其标准指数计算公式:
   式中:
   PpH为pH为标准指数,无量纲;pH为pH的监测值;
   pHsu为标准中的pH上限值;pHsd为标准中的pH下限值。
   4.部分重金属元素在地下水中的含量变化规律及污染程度评价
   根据标准指数法对地下水水质现状进行评价,标准指数≤1,说明地下水中某元素含量符合水质标准,即污染在合理控制范围内;标准指数越小,说明地下水中某元素含量越低,即污染程度越小;标准指数>1,即地下水中某元素含量超标,说明地下水已受到污染,且污染程度较严重。
   根据建设项目地下水水质检测结果及标准指数计算结果分析,该金属冶炼厂周边地下水中部分重金属元素来源于冶炼厂生产活动,但地下水中分析的重金属元素含量基本符合地下水三类标准,计算的单因子标准指数均小于1,即地下水污染程度较小,在可控制范围内。冶炼厂上游取样点含有重金属元素,其含量较低,是当地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的天然元素含量,为环境本底含量(背景值);冶炼厂周边及下游地下水中重金属元素含量有所增加,主要来源为冶炼厂生产造成重金属元素随地下水迁移造成,其含量基本符合地下水水质标准。但是,冶炼厂生产活动可能引发工业污水泄漏、淋滤液下渗等偶然事故的发生,造成地下水的污染,重金属元素对地下水的污染危害严重,大多数重金属含毒性,治理难度大,一旦发生工业污水泄漏,应及时查找污染来源,确定地下水污染范围,制定处理措施,及时处理,并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时空变化趋势,保护地下水资源。
   参考文献:
   [1]地下水污染—迁移与修复(原著第二版)/(美)贝迪恩特,里法尔,纽厄尔著;施周,杨朝晖,陈世洋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环境保护部发布.
   [3]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2017.
其他文献
摘要:基坑支护对岩土工程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同时还是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所以为了确保工程顺利竣工,必须要做好基坑支护设计的相关方案,制定一个科学、完善的设计方案。而要提高基坑支护设计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就必须要明确影响基坑支护设计的相关因素,所以在本文中,笔者以A工程的基坑支护为例,论述了影响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主要因素;岩土工程  基坑支护对工程质量
期刊
摘要:文章通过对甘肃省武都县地区物化探特征的分析,研究其之间关系与成矿之间的关系,并最终在其异常叠合区发现矿体,希望为该地区寻找金矿体提供指导。  关键词:武都县:物化探特征;金矿  1.研究区概况  研究区位于甘肃省陇南市,隶属于武都区外纳乡和月照乡管辖。大地构造位置位于南秦岭印支褶皱带南部,扬子地块西北缘。印支期造山作用使本区强烈抬升褶皱,金矿的成矿作用与构造热事件有关,文康复合构造带是其中最
期刊
摘要:民族关系历史记忆对民族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大跃进”时期和“文革”时期,刮起的所谓“民族融合风”,对我国民族工作实践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伤害了民族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宜提“促进民族融合”。要全面正确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  关键词:历史记忆;民族融合;思考  2011年,胡鞍钢、胡联合发表了一篇题为《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1]的文章,在学术界引
期刊
摘要:分析鄂尔多斯盆地(内蒙古境内)能源矿产资源空间分布特征,划定各类能源资源有利富集区域,确定能源矿产资源叠置组合类型,结合能源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现状,探讨叠置能源矿产综合勘查开采的相互影响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对能源叠置区进行划分,提出各区块叠置能源矿产的开发时序和综合勘查开发建议。  关键词:鄂尔多斯盆地;能源矿产;综合勘查开发;内蒙古  鄂尔多斯盆地(内蒙古境内)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能源矿
期刊
摘要:留守老人问题已经成为劳动力流出省份的重要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通过对贵州农村留守老人经济收入状况、健康状况及生活照料、亲子互动及精神慰藉、劳动负担状况的具体情况调查,得出所呈现的各种特征特点。据此建议,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步伐,因地制宜规划农村土地。拓宽农村收入渠道,提高留守老人收入水平。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投入,尽快
期刊
摘要:本文在收集各类资料的基础上,认为昭苏盆地北缘侏罗系具有形成层间氧化带砂岩型铀矿的潜力。在深度挖掘Landsat-8遥感数据的基础上,提取与侏罗系地层密切相关的铁染及羟基异常,圈定了遥感有利区分布位置,并经实地检验,位置准确,方法可靠,最终认为该方法在昭苏盆地北缘一带对侏罗系的识别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昭苏盆地;侏罗系;蚀变信息   昭苏盆地位于新疆天山构造带的西段,塔里木板块与哈萨克斯
期刊
摘要:民族资源型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谋划和选择有效的路径。新疆阿克苏地区是典型的资源富集地区,在发展理念上必须避免出现“资源陷阱”,围绕新型工业化要求加快形成以现代工业为主体、现代农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两翼的产业体系;并从产业扩张、布局优化、要素集聚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入手,形成有利于跨越式发展的驱动力。  关键词: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路径;阿克苏地区  中图分类号:F127
期刊
摘要:农村不动产登记主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权的登记,由于我国城乡各方面的巨大差距,农村不动产登记与城镇不动产登记存在许多方面的差别。而自主迁徙居民聚集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着人、地、户的分离及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缺位,导致此类地区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大量的复杂问题,因此在对自主迁徙居民聚集区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必须考虑其特殊的历史和现状,实
期刊
摘要:藏族社会的家庭教养是一种社会性别色彩鲜明的教育活动,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他们就要遵循严格“男女有别”意识,在“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期望指导下,逐步学习和实践社会赋予不同性别的责任与义务。随后的岁月,藏族的男性,在长辈的影响下,努力使自己具有男子气概,培养自己男性的社会责任感。女性在成年礼后,他们的责任多集中在家庭内部,除去家务劳动之外,也必须在公众场合为家庭赢得荣誉。  关键词:性别;教育
期刊
摘要:作为与不作为共同致害时,行为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是存在合理性基础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除依据法律规定外,尚需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致害原因及利益衡量等因素加以确定。补充责任及连带责任的设置,均存在合理的理论基础。补充责任并非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之一种。行为人承担对外责任后,仍可依据致害原因及主观状态等因素,行使内部追偿权。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作为与不作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