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与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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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日益推进,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人权制度再次回到人民的视野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004年人权首次被写入宪法修正案,2012年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这都表明我国正在逐步推进人权制度的建设。我国人权制度建设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如何让建设我国的人权制度,都是值得探究的。我国应当在借鉴外国人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设和完善我国的人权制度。
  【关键词】法律;人权制度;基本权利;人权建设
  “人权”一词最早是诗人但丁提出的,中世纪末人权被作为一种道德而被接受,人权制度的法律化应当以1925年英国《大宪章》为代表。17世纪经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说使人权制度走向了系统化,而后经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逐渐发展起来。1945年人权被写入《联合国宪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随后人权制度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和发展。
  一、人权制度的涵义
  所谓的人权制度就是指调整公民基本权利的准则和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张文显教授提出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逆转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
  人权制度是公民应当普遍遵守的普遍性、稳定性规范或准则。它应当具有这样几个条件:首先人权制度调整的主体是人类,动物不能是人权制度调整的主体,动物可以通过动物福利予以保护。其次,人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再次,人权制度是公民应当遵守的准则或者规范。
  二、法与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关系
  法与人权制度的建设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肖君拥先生就说过“通过对西方人权立宪的历史进行考察,不难发现人权与宪政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因此可以总结法与中国人权制度建设存在以下的关系:
  (一)中国建立人权制度是法律的价值基础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法律的基本价值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西方有些国家批判中国最缺乏的就是人权制度,人权制度建设不是一个口号,而是将人权的思想贯彻到具体的实施中。这不仅要求立法、执法、司法要有明确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或者立法精神体现,也要求执法主体和司法主体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切实做到不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将纸上的人权制度建设转化为现实中的人权制度的建设。
  有些国家认为我国没有人权制度,这是一个谬误。我国从“五四宪法”开始就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中间有过间断,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推进,中国的人权制度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尤其是2004年人权的入宪和2012刑诉法的修改,这都表明我国的人权制度建设正在初逐步的推进中,国家也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法律的最终目标。
  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归家,人权作为法律的价值之一,它与正义、自由、秩序一样,具有同等的地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人权应当得到优先的考量,因为人权是一种自由的权利,保护正义最好的方式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的人权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法律的实行离不开中国的人权制度。
  (二)法律是人权制度建设的保障和体现
  没有法律的保障,空谈中国人权制度建设是不科学的,中国的人权制度建设必须通过法律得以实现,由法律予以保驾护航,这里既包括国内法的保护,也包括国际法的保护。
  1、国内法的保护
  我国对人权制度建设的国内法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人权制度建设的宪法保护、人权制度建设的立法保护、人权制度建设的行政保护以及人权制度建设的司法救济保护。
  (1)人权制度建设的宪法保护。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根本性地位决定了其优先于其他法律。宪法保障人权制度的建设是最基本的前提,立法、行政、救济都是在此基础上完成的。我国的《宪法》就明确的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基础。
  (2)人权制度建设的立法保护。这就要求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在立法的过程中都应当明确的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或者体现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只有这样,执法主体和司法主体才会在此基础上保障人权。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出现了很多保护人权的条款,人权制度的建设也将越来越体系化。“在 2012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立法机关给予了人权保障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在总则刑事诉讼的任务中明确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并在具体条款中大幅度地增加了保障人权方面的新规定,但同时也兼顾了当前的司法现实困难。” 这些都表明了我国的立法对人权制度建设的保护。
  (3)人权制度建设的行政保护。我国的人权制度建设离不开行政机关的保护,没有行政机关的保障,人权制度的建设就无法实现。“将激励和鞭策政府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尊重群众 , 平等待人 , 提高人权意识和服务质量 , 真正成为人民的勤务员。”也就是说,在实际的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提出的准则和规范要求尽量做到为公民提供最简单的程序,最优质的服务,保障人权制度的建设。
  (4)人权制度建设的司法救济保护。司法救济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明确规定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如果说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那么保障人权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使命。《刑事诉讼法》第34条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充分的体现了司法救济对人权制度的保护。
  2、国际法保护
  我国的人权制度建设的国际法保障主要体现就是参加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或者国际条约,具体来说,可分为人权宪章保护,防止反对种族歧视保护,特殊主体保护以及战时保护。   尽管我国的法律对人权制度建设的保护还不够完善,但是已经初步实现了人权制度的建设。人权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护,离开法律的人权制度建设是不科学的、不严谨的,不具有强制性的。我国的人权制度建设应当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保护的基础之上得以实现并且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三、如何建设中国人权制度
  (一)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建立人权制度
  中国的人权制度应当建立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因为“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治国方针。”依法治国就是做到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而宪法法律的最终目标就是保障人权。也就是说没有依法治国的理论,就没有宪法法律至上,没有宪法法律至上就没有人权制度。
  (二)建立中国人权制度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为的核心内容
  建设中国人权制度是以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核心内容。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使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侵害。我国宪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涉及众多方面,无法做到一一规定,这就是法律明示范围以外的基本权利,或是“其他”权利。人权制度建设可以是这些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也予以保护。建立中国的人权制度的前提之一就是保障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都保护不了,人权制度建设就是去其本质的意义。
  (三)外来人权制度的本土化
  中国在建设人权制度的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人权制度的本土化。所谓的本土化就是我国在借鉴西方人权制度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设适合我国的人权制度,不要盲目的照搬。“作为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的内容,人权理念和理论如何与中国既有的意识形态理念、观念融合,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人权标准和谐一致的人权观, 是值得关注和认真对待的问题。”因此,总的来说就是借鉴西方先进的人权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权制度。
  (四)建立中国特色人权制度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的人权意识也应当随即提高。我国应当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特色人权制度。因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是中国社会变革的需要,是深化开更开放和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需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权制度的推进。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权制度是我国人权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
  中国人权制度道路的建设应当在此基础上完成,中国的人权制度处于刚起步的阶段,需要借鉴西方先进人权制度,也需要自我的创新,关键是如何把握好这个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制度。
  四、结语
  考诸世界各国,大抵有法律的完善离不开人权制度建设,人权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法的保障。我国的法与人权制度的关系也应当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的人权制度建设应当在借鉴外国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我国的法律完善,应当将外国人权法律本土化。总的来说,法与中国的人权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共同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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