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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媒体报道,“丰田公司因未及时通知美国政府有关汽车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将面临超过1600万美元的返款。”而丰田事件假如发生在中国,按照中国相关法规规定,最高的赔偿额度仅有3万元。
在差额巨大的赔偿背后,折射出的是汽车厂家在中国违法违规成本的廉价,中国需要加快汽车召回制度的建设,中国汽车召回呼唤“严刑峻法”。
厚此薄彼继续上演
在《中国证券报》“3·15汽车天下”报道奥迪车的变速箱问题后,奥迪方面并没有对相关车辆的变速箱实施召回。记者从部分奥迪车主那里得知,奥迪只是通过维修来代替召回。
巧合的是,3月16日起,日本第二大汽车制造商本田汽车公司也宣布,因刹车踏板存在安全隐患,制动时可能出现制动踏板行程增加、感觉偏软等现象,可能导致制动距离增加,在北美、中南美等市场对部分07、08年款的美版奥德赛和埃利门特车型采取召回措施。但本次召回总数约45万辆仍不涉及中国市场。
这是继2月10日因安全气囊存在安全隐患宣布在全球召回约43.77万辆汽车后,本田公司再次宣布在中国生产的车型是安全的。本田中国强调,本次召回的车型没有在中国市场销售,所涉及的VSA调节器控制单元零部件也未在中国销售的车型上搭载使用,零部件也没有向中国供应,因此中国不涉及此次召回活动。
但是,本田厚此薄彼的做法难以让中国消费者信服。事实上,今年2月份以来,汽车投诉网收到多起中国消费者有关奥德赛刹车的投诉,其中关于刹车抖动的投诉就有3起。
“与强大的汽车厂家相比,国内消费者真是不折不扣的弱者。汽车出现问题后,厂家和4S店会互相推诿责任,消费者见问题不能解决,只能够到处投诉,投诉后问题也不会完全得到解决,甚至部分厂家会以撤销投诉作为维修的条件。”有消费者告诉记者,一般汽车集中出现问题后,厂家会采取维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厂家打死也不会承认自身汽车存在质量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云表示,召回不应仅是在汽车集中出现问题后才提出,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汽车存在潜在性危险时实行召回,而不是等出现问题造成伤亡或损失后汽车厂家被迫实施召回措施。
违法违规成本太低
中国汽车产业近些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汽车销量攀升,汽车召回数量也一并增加。相比之下,中国主动的汽车召回依然不多。
张维云律师认为,之所以汽车厂商在中国并不重视召回,很大原因就在于汽车厂商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对于违规的行为,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罚款最高额度仅为3万元,对汽车厂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本构不成威胁。
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对于违规行为,按制度的规定,罚款最高3万元。这个数字对于汽车行业,其违规的代价是不是太低,从而不能构成压力和约束力?相关主管部门给出的答案是,“3万元罚款是我国《立法法》给部门规章的最高罚款额度。但是,在召回实施过程中,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企业,罚款只是一方面的惩罚,最大的惩罚是市场。成熟的汽车企业应当更看重市场的信誉,市场的惩罚更是违法违规的企业所难以承受的。”
国内罚款最高3万元,国外罚款动辄达到亿元以上,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痛批丰田公司对中国的召回存在“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歧视。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提出,丰田公司应对中国消费者进行补偿和赔偿,包括交通补贴、误工补贴和一定的经济赔偿。
召回法律亟须完善
据了解,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其中,美国的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美国负责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
美国的汽车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美国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相比之下,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仍然显得异常薄弱。张维云律师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汽车召回法律,部分部门法规的法律效力非常有限。一个是国家四部委在2004年签署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另外一个是即将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第五章产品责任”从法律上规定了缺陷产品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遗憾的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细则。
张维云律师指出,除了加强汽车召回方面的法律建设外,国内同样应该解决汽车缺陷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问题。“目前各大鉴定机构和汽车厂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不能做到客观,部分鉴定报告更是儿戏。要借鉴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必须理顺管理体制,相关部门也要下决心放权。”
在差额巨大的赔偿背后,折射出的是汽车厂家在中国违法违规成本的廉价,中国需要加快汽车召回制度的建设,中国汽车召回呼唤“严刑峻法”。
厚此薄彼继续上演
在《中国证券报》“3·15汽车天下”报道奥迪车的变速箱问题后,奥迪方面并没有对相关车辆的变速箱实施召回。记者从部分奥迪车主那里得知,奥迪只是通过维修来代替召回。
巧合的是,3月16日起,日本第二大汽车制造商本田汽车公司也宣布,因刹车踏板存在安全隐患,制动时可能出现制动踏板行程增加、感觉偏软等现象,可能导致制动距离增加,在北美、中南美等市场对部分07、08年款的美版奥德赛和埃利门特车型采取召回措施。但本次召回总数约45万辆仍不涉及中国市场。
这是继2月10日因安全气囊存在安全隐患宣布在全球召回约43.77万辆汽车后,本田公司再次宣布在中国生产的车型是安全的。本田中国强调,本次召回的车型没有在中国市场销售,所涉及的VSA调节器控制单元零部件也未在中国销售的车型上搭载使用,零部件也没有向中国供应,因此中国不涉及此次召回活动。
但是,本田厚此薄彼的做法难以让中国消费者信服。事实上,今年2月份以来,汽车投诉网收到多起中国消费者有关奥德赛刹车的投诉,其中关于刹车抖动的投诉就有3起。
“与强大的汽车厂家相比,国内消费者真是不折不扣的弱者。汽车出现问题后,厂家和4S店会互相推诿责任,消费者见问题不能解决,只能够到处投诉,投诉后问题也不会完全得到解决,甚至部分厂家会以撤销投诉作为维修的条件。”有消费者告诉记者,一般汽车集中出现问题后,厂家会采取维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厂家打死也不会承认自身汽车存在质量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云表示,召回不应仅是在汽车集中出现问题后才提出,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汽车存在潜在性危险时实行召回,而不是等出现问题造成伤亡或损失后汽车厂家被迫实施召回措施。
违法违规成本太低
中国汽车产业近些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汽车销量攀升,汽车召回数量也一并增加。相比之下,中国主动的汽车召回依然不多。
张维云律师认为,之所以汽车厂商在中国并不重视召回,很大原因就在于汽车厂商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对于违规的行为,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罚款最高额度仅为3万元,对汽车厂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本构不成威胁。
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对于违规行为,按制度的规定,罚款最高3万元。这个数字对于汽车行业,其违规的代价是不是太低,从而不能构成压力和约束力?相关主管部门给出的答案是,“3万元罚款是我国《立法法》给部门规章的最高罚款额度。但是,在召回实施过程中,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企业,罚款只是一方面的惩罚,最大的惩罚是市场。成熟的汽车企业应当更看重市场的信誉,市场的惩罚更是违法违规的企业所难以承受的。”
国内罚款最高3万元,国外罚款动辄达到亿元以上,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痛批丰田公司对中国的召回存在“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歧视。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提出,丰田公司应对中国消费者进行补偿和赔偿,包括交通补贴、误工补贴和一定的经济赔偿。
召回法律亟须完善
据了解,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其中,美国的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美国负责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
美国的汽车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美国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相比之下,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仍然显得异常薄弱。张维云律师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汽车召回法律,部分部门法规的法律效力非常有限。一个是国家四部委在2004年签署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另外一个是即将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第五章产品责任”从法律上规定了缺陷产品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遗憾的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细则。
张维云律师指出,除了加强汽车召回方面的法律建设外,国内同样应该解决汽车缺陷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问题。“目前各大鉴定机构和汽车厂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不能做到客观,部分鉴定报告更是儿戏。要借鉴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必须理顺管理体制,相关部门也要下决心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