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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是指在既定的区域宏观环境约束下,由农业科技推广主体在推广动机的导引下运用的有关推广方式、方法和措施等的总和。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经过对农业推广的长期实践探索,研究、总结、提炼出了许多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本文对美国、以色列、荷兰、法国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进行了分析比较,希望能对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产生积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农业技术
科学有效的推广模式是保证农业推广效率的关键。美国、法国、荷兰、日本等国,相继依靠政府、农协、合作社、研究机构、私人企业等多种形式组建起适合各自农业、农村发展的农技服务体系。当前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 70%~80%,而中国仅有 35%~40%,且真正具有规模的转化率不到20%。目前,中国进入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面对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增产与增收的矛盾、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等紧迫任务,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为此,分析比较国外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的特点,借鉴其成功经验,对加速中国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满足现阶段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国家,其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经济系统、科技系统和社会系统。美国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目前世界上效率最高、机制最灵活的体系。从组织系统来看,可分为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和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系统,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互有补充,又自我发展。
1.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
美国政府一直把农业的教育、研究和技术推广作为自己重要的职责,形成了极有特色的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的体系。具体做法是在大学建立农业推广部,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基层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并在各县设推广站,在全国形成一个庞大的教育、科研和推广的协作网。美国公共农业推广系统是建立在《莫里尔法》、《哈奇法案》、《史密斯.利弗法》3个重要的农业立法基础上的。这3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奠定了美国教育、科研和推广“三位一体”合作推广体系的基础。
2.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
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在美国农业推广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拥有一批世界规模的农业企业,他们组成的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具有实力大、效率高的特点。从总体来看,该系统包揽了产前、产后和产中服务的绝大部分,提供某些教育、科研和推广方面的服务。该系统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美国农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了重大的作用。
3.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系统
合作社在美国社会化农业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家庭经营占绝对优势的美国,为了解决单个农场难以办到的问题,需要非盈利的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降低生产成本。经过200 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农场主们出于不同经营的需要往往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据统计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 2.6 个合作社。从各类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来看,均为经济性质的组织,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提供各项服务、建立营销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宗旨,且兼具表达农民意见、影响并促成保护农民的法律和政策的功能。
二、以色列模式
以色列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组织机构主要由政府所属的国立大学、研究机构、农业企业和一个专门的科技推广服务中心——AHAHAN 组成。以色列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主要的特点是:政府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充当主要角色,政府制定了农业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重视农业科技的基础教育。推广工作人员多是综合性人才,他们不仅从事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研究成果,还积极向农户介绍一些生产经验及先进的种植思想。以色列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由以下部分组成:
1.政府农技推广服务系统
在以色列的农技推广体系中,政府农技推广服务系统发挥主体作用。以色列农业发展环境极其恶劣,国土狭小,可耕地占国土面积近20%,淡水缺乏,发展农业缺乏比较优势。因此,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加大农业发展的科技含量。为此,政府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农技推广系统,依靠政府力量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以保证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运用到农业生产、加工过程中。
2.私人农技推广系统
以色列鼓励私营技术推广机构的创建和发展,该类机构主要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推销产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灌溉设备等)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3.以色列农业专业协会是农业生产者的合作组织
目前主要农产品生产都成立了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的预算来自生产者交纳的会费,会费按销售的农产品数量计算。农业专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农业生产者获得合理、稳定的收入,代表农民与有关部门协商,提供农业发展支持。
4.农业教育培训机构
以色列对教育经费的投资比较高,从未有经费不足的窘迫,一直保持在9%~12%,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建国初期,以色列全国受教育水平最高的是农民,他们大都受到高中以上的教育,甚至大学或专科,特别是从国外移民归来的农艺师、工程师等,大多进入了农业部门。
三、荷兰模式
荷兰实行政府与地方或农民合办农业推广模式。荷兰国土地面积虽小,但农产品出口仅次于美国和法国,为世界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荷兰农业的发展得益于其公私合作的农业推广模式。国家农业推广系统在整个农业推广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统一协调其他各方面的力量。荷兰鼓动农民参与合作推广,农民一方面出资帮助农业推广,另一方面也参与农业推广的管理。荷兰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由4个部分组成:
1.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
在中央一级,国家农渔部的畜牧局设养殖业推广处,园艺、大田作物局设种植业推广处。这两个处分别负责全国农业推广的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省一级按自然区划设有12个种植业和17个养殖业的地区(区域)推广站。每个推广站根据所在区域的主要作物和畜牧生产行业设一个专业技术推广队(如植保、土肥、种子等)和3~5个普通技术推广队(如小麦栽培、玉米栽培等综合的)。地区推广站为荷兰的基层推广站,担负着直接为农户提供无偿服务的职能。
2.农会的社会和经济推广系统
荷兰农业和园艺组织联合会(简称“农会”)是荷兰国家级中央农民联合会。其主要目标:一是在地区、国家和国际上,代表和促进农户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二是改善农民在地区、国家和国际农业市场上的地位;三是促进各地市场导向生产链的结合,为初级产品生产者创造一种完全有利的市场地位;四是为持续稳定发展竞争性的农业开展各项创新活动;五是与其他非农业行业的社会组织交往和合作,促进和提高农业行业在整个社会的地位。
3.农民合作社的农技推广系统
这是指由各类农民合作社开展的农技推广。荷兰许多农民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在农技推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荷兰皇家养牛协会”、“吕伐登(Leeuwarden)奶制品合作社”等。
4.私营部门的农技推广系统
全国各类私人企业(农业商业公司、农业银行等)有推广员2500多人,负责推销产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等)和信贷咨询工作,这类推广活动属有偿服务或把服务费包括在销售产品的成本中。
四、法国模式
法国是典型以政府管理农民组织为主体的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法国农业服务体系特点:产前服务多数是由政府参与,而产中和产后的服务则主要是农民自己提供,主要途径是通过合作社。法国农林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由农林部参加的各种跨部门的委员会或行业局,是提供农业服务的骨干力量。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教育推广事业,提供农业信贷,组织和协调一些全国性的农业服务活动等。政府在全国或省一级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如全国农业发展协会,并且设立全国农业发展基金,为推广人员提供经费支持。法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有4 个层次:
1.法国成果推广署在法国科技部、工业部的资助和支持下,在科研单位、大学和企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2.农业发展署是由农业行会和政府代表共同管理的企业性协会,主要任务是科普宣传、培训农业工作者和科普工程师,促进企业农业行会和研究单位的合作,对地方农业发展提出建议等。
3.法国农业研究单位和专业技术中心在农业部的资助下,都有自己的技术推广和服务队伍,从事技术开发活动。
4.法国有15 个国家级农业生产协会,11 个农产品加工协会。其分会遍及全国,深入到农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主要任务是维护农业工作者的利益,进行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法国的农业教育集技术员、高级技术员、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于一体,使农业生产者能够利用先进的生物农业科研成果,适应国际国内对农产品的需求。法国围绕着现代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功能齐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促进了科技、信息、资本等现代创新要素向农业一线集聚,优化了现代农业产业链结构,满足了现代农业的全面发展。
由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先进的推广体系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农民主导的以及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的服务企业主导的3个系统的互相补充与完善。当前中国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处于发展初期,各级政府应积极扶持农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促进其组织形式由低级向高级、功能由单一向综合方向发展。在组织上,重点发展专业生产协会,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配套服务;在资金上,对专业协会聘请的专家和推广活动所需的经费,初期以政府补助为主,逐步过渡到由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在形式上,可先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建立县乡二级体制,满足专业化、产业化的要求,待管理规范、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成全省或全国性组织,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农民借助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上致富之路。总之,借鉴发达国家的科技推广模式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现阶段中国的农业科技推广的优化模式应建立以政府推广体系为主,以民间组织和企业力量为辅,农科教紧密结合的组织体系;实行以无偿服务为主,有偿服务为辅,多种形式并存的推广模式。
参考文献
[1] 聂闯.世界农业推广体系现状.世界农业,2000(1)
[2] 颜怀坤,秦自强.国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科技信息,2007.31
[3] 江平,康晓慧.美国农业科技推广的经验与启示.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2
[4] 钟俊.荷兰农业科技推广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8)
[本文为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立项项目(项目编号CR0808)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农业技术
科学有效的推广模式是保证农业推广效率的关键。美国、法国、荷兰、日本等国,相继依靠政府、农协、合作社、研究机构、私人企业等多种形式组建起适合各自农业、农村发展的农技服务体系。当前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 70%~80%,而中国仅有 35%~40%,且真正具有规模的转化率不到20%。目前,中国进入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面对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增产与增收的矛盾、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等紧迫任务,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为此,分析比较国外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的特点,借鉴其成功经验,对加速中国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满足现阶段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国家,其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经济系统、科技系统和社会系统。美国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目前世界上效率最高、机制最灵活的体系。从组织系统来看,可分为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和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系统,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互有补充,又自我发展。
1.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
美国政府一直把农业的教育、研究和技术推广作为自己重要的职责,形成了极有特色的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的体系。具体做法是在大学建立农业推广部,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基层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并在各县设推广站,在全国形成一个庞大的教育、科研和推广的协作网。美国公共农业推广系统是建立在《莫里尔法》、《哈奇法案》、《史密斯.利弗法》3个重要的农业立法基础上的。这3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奠定了美国教育、科研和推广“三位一体”合作推广体系的基础。
2.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
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在美国农业推广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拥有一批世界规模的农业企业,他们组成的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具有实力大、效率高的特点。从总体来看,该系统包揽了产前、产后和产中服务的绝大部分,提供某些教育、科研和推广方面的服务。该系统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美国农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了重大的作用。
3.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系统
合作社在美国社会化农业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家庭经营占绝对优势的美国,为了解决单个农场难以办到的问题,需要非盈利的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降低生产成本。经过200 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农场主们出于不同经营的需要往往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据统计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 2.6 个合作社。从各类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来看,均为经济性质的组织,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提供各项服务、建立营销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宗旨,且兼具表达农民意见、影响并促成保护农民的法律和政策的功能。
二、以色列模式
以色列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组织机构主要由政府所属的国立大学、研究机构、农业企业和一个专门的科技推广服务中心——AHAHAN 组成。以色列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主要的特点是:政府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充当主要角色,政府制定了农业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重视农业科技的基础教育。推广工作人员多是综合性人才,他们不仅从事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研究成果,还积极向农户介绍一些生产经验及先进的种植思想。以色列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由以下部分组成:
1.政府农技推广服务系统
在以色列的农技推广体系中,政府农技推广服务系统发挥主体作用。以色列农业发展环境极其恶劣,国土狭小,可耕地占国土面积近20%,淡水缺乏,发展农业缺乏比较优势。因此,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加大农业发展的科技含量。为此,政府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农技推广系统,依靠政府力量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以保证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运用到农业生产、加工过程中。
2.私人农技推广系统
以色列鼓励私营技术推广机构的创建和发展,该类机构主要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推销产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灌溉设备等)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3.以色列农业专业协会是农业生产者的合作组织
目前主要农产品生产都成立了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的预算来自生产者交纳的会费,会费按销售的农产品数量计算。农业专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农业生产者获得合理、稳定的收入,代表农民与有关部门协商,提供农业发展支持。
4.农业教育培训机构
以色列对教育经费的投资比较高,从未有经费不足的窘迫,一直保持在9%~12%,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建国初期,以色列全国受教育水平最高的是农民,他们大都受到高中以上的教育,甚至大学或专科,特别是从国外移民归来的农艺师、工程师等,大多进入了农业部门。
三、荷兰模式
荷兰实行政府与地方或农民合办农业推广模式。荷兰国土地面积虽小,但农产品出口仅次于美国和法国,为世界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荷兰农业的发展得益于其公私合作的农业推广模式。国家农业推广系统在整个农业推广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统一协调其他各方面的力量。荷兰鼓动农民参与合作推广,农民一方面出资帮助农业推广,另一方面也参与农业推广的管理。荷兰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由4个部分组成:
1.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
在中央一级,国家农渔部的畜牧局设养殖业推广处,园艺、大田作物局设种植业推广处。这两个处分别负责全国农业推广的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省一级按自然区划设有12个种植业和17个养殖业的地区(区域)推广站。每个推广站根据所在区域的主要作物和畜牧生产行业设一个专业技术推广队(如植保、土肥、种子等)和3~5个普通技术推广队(如小麦栽培、玉米栽培等综合的)。地区推广站为荷兰的基层推广站,担负着直接为农户提供无偿服务的职能。
2.农会的社会和经济推广系统
荷兰农业和园艺组织联合会(简称“农会”)是荷兰国家级中央农民联合会。其主要目标:一是在地区、国家和国际上,代表和促进农户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二是改善农民在地区、国家和国际农业市场上的地位;三是促进各地市场导向生产链的结合,为初级产品生产者创造一种完全有利的市场地位;四是为持续稳定发展竞争性的农业开展各项创新活动;五是与其他非农业行业的社会组织交往和合作,促进和提高农业行业在整个社会的地位。
3.农民合作社的农技推广系统
这是指由各类农民合作社开展的农技推广。荷兰许多农民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在农技推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荷兰皇家养牛协会”、“吕伐登(Leeuwarden)奶制品合作社”等。
4.私营部门的农技推广系统
全国各类私人企业(农业商业公司、农业银行等)有推广员2500多人,负责推销产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等)和信贷咨询工作,这类推广活动属有偿服务或把服务费包括在销售产品的成本中。
四、法国模式
法国是典型以政府管理农民组织为主体的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法国农业服务体系特点:产前服务多数是由政府参与,而产中和产后的服务则主要是农民自己提供,主要途径是通过合作社。法国农林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由农林部参加的各种跨部门的委员会或行业局,是提供农业服务的骨干力量。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教育推广事业,提供农业信贷,组织和协调一些全国性的农业服务活动等。政府在全国或省一级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如全国农业发展协会,并且设立全国农业发展基金,为推广人员提供经费支持。法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有4 个层次:
1.法国成果推广署在法国科技部、工业部的资助和支持下,在科研单位、大学和企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2.农业发展署是由农业行会和政府代表共同管理的企业性协会,主要任务是科普宣传、培训农业工作者和科普工程师,促进企业农业行会和研究单位的合作,对地方农业发展提出建议等。
3.法国农业研究单位和专业技术中心在农业部的资助下,都有自己的技术推广和服务队伍,从事技术开发活动。
4.法国有15 个国家级农业生产协会,11 个农产品加工协会。其分会遍及全国,深入到农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主要任务是维护农业工作者的利益,进行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法国的农业教育集技术员、高级技术员、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于一体,使农业生产者能够利用先进的生物农业科研成果,适应国际国内对农产品的需求。法国围绕着现代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功能齐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促进了科技、信息、资本等现代创新要素向农业一线集聚,优化了现代农业产业链结构,满足了现代农业的全面发展。
由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先进的推广体系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农民主导的以及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的服务企业主导的3个系统的互相补充与完善。当前中国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处于发展初期,各级政府应积极扶持农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促进其组织形式由低级向高级、功能由单一向综合方向发展。在组织上,重点发展专业生产协会,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配套服务;在资金上,对专业协会聘请的专家和推广活动所需的经费,初期以政府补助为主,逐步过渡到由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在形式上,可先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建立县乡二级体制,满足专业化、产业化的要求,待管理规范、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成全省或全国性组织,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农民借助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上致富之路。总之,借鉴发达国家的科技推广模式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现阶段中国的农业科技推广的优化模式应建立以政府推广体系为主,以民间组织和企业力量为辅,农科教紧密结合的组织体系;实行以无偿服务为主,有偿服务为辅,多种形式并存的推广模式。
参考文献
[1] 聂闯.世界农业推广体系现状.世界农业,2000(1)
[2] 颜怀坤,秦自强.国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科技信息,2007.31
[3] 江平,康晓慧.美国农业科技推广的经验与启示.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2
[4] 钟俊.荷兰农业科技推广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8)
[本文为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立项项目(项目编号CR08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