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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三农”问题仍然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关键也在农村。笔者认为“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农民增收缓慢。尽管关注农民的经济学家们提出许多提高农民收入的做法和路子,如加快乡镇企业发展,为农民工进城打开通道等。但都没有真正解决农民增收的根本性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的关键是农业自身如何深化改革、如何激发农业自身活力。对如何推进农业制度创新问题,有人曾质疑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安排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农户的分散经营以及农户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分散”的农户必须组织和联合起来,这就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即创新我国农村的经营制度。更是增加农民收入可选择的路径。
二、农户经营制度效率递减规律分析
(一)制度效率递减规律理论
同任何事物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完善以及逐渐面临被替代的过程。在制度形成和发挥作用过程中制度效率呈现递减趋势,我们可以称之为制度效率递减规律。“制度的效率‘生命’曲线在达到一定点之后,会随着生存时间的递增而同时出现效率递减的趋势。一般来说,制度效率往往和时间反相关。”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例外,即使它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如果缺乏不断的创新和完善,缺乏其它的配套制度,那么这一有效制度的效率也会递减。林毅夫认为,农村经济的增长与停滞基本上和农村的制度创新是一致的。1978年农村改革开始启动,农村经济随之增长,1984年承包制基本推行完毕后,农村制度创新方面鲜有大的举措,农村经济增长失去了主要的推动力,农村经济也由增长转为停滞。
(二)农户经营方式效率递减的实证分析
从1978年到198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呈现较快之增长(每年平均增长28%),这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结果。而在1985—1990年之间增长的步伐有所放缓(每年平均增长14.5%)。说明制度的效率开始递减。尽管从1990—1995年又呈现较快增长(每年平均增长25.9%),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农民工资性收入增加的结果(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使第二、三产业平均每年增长46.2%),但这一过程之后,农户分散经营方式的弊端又显现出来,从1995年到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进一步趋缓,平均每年增长10.6%,这充分证明了农户分散经营制度存在效率递减规律。从农民收入结构看,第一产业即农业收入,从1985到1995年增长3.3倍,而从1995年到2005年仅1.1倍,而农民收入的提高很大部分来自第二、三产业。从1985年到1995年增长6.9倍,从1995年到2005年也有3.2倍。可见从第一产业(农业)收入增长的趋势更可以说明小农经营方式的效率递减规律。而农民提高收入假如依靠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这就给我国的城市就业产生很大压力(城市化),若2020年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就必须激发农业自身活力(那时,农村人口有5亿人),为此,必须继续推进农村的制度创新,特别是在农村建立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三、建立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必要性的制度分析
戴维斯和诺思认为,“我们假定经济制度会被创新,产权会得到修正,因此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渴望承担这类变迁的成本,他们希望获得一些在旧有的安排下不可能得到的利益。”在我国农村建立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是为了降低使用制度的成本或为获得现行制度下不可能得到的利益所选择制度创新的结果,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下面就用戴维斯和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这一制度是预期净收益的增加或预期成本的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就是企业实行大规模生产可以降低生产的平均成本。而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形成一家一户的小型土地经营格局,适合自然经济,与千年耕作方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尽管在初期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并有效的节约了监督费用,但随着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以及随着我国加入WTO,这种农户分散经营方式必须向规模经营的新型合作组织变迁。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农户分散经营方式的缺点:获取信息成本太高,生产效率低,达不到集约经营或规模经营的效果,没有获取新技术的动机,阻碍新技术的进入和扩散,市场采购和运销成本很大,土地利用效率低等等。规模经济不但可以降低生产的平均成本,而且可以得到内含于规模经济中的利润。
(二)交易费用
如果新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费用,市场运行的摩擦会减少,资源配置的效率将会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产生的交易费用可分为:(1)交易前产生的费用,包括搜集、处理和传播信息的高额市场信息费用;(2)交易中产生的费用,指谈判过程的讨价还价过程,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过程所产生的费用;(3)交易后产生费用,指监督合同履行费用,未旅行合约诉诸于法律的费用以及保护双方权益,如防止第三方侵权的费用等。这些是农户小规模经营交易成本过高的原因。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变迁是降低交易费用的一种主要力量。为了改变经营效率低下的状态,农民作为小规模经营体制的经济主体,就有强烈的愿望把自身组织起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三)外部性
当存在外在性的情况下,一些允许对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进行重新计算的新的制度安排将会使社会净收益增加。虽然农户合理保护耕地可带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但当外在性得不到适当报酬情况下,农户缺乏保护农地的积极性,甚至滥用农药化肥损害周围的农民,同时粗放型的农业经营方式造成水土流失。更有甚者,当其他收入高于农业收入时,在利益驱动下他们会放弃耕种土地或减少对土地的投入,结果导致土地质量下降,甚至造成对农业生态系统的破坏。而制度创新的方向就是使外在性内部化,也就是说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解决外部性的关键。
(四)不确定性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有些能克服厌恶风险倾向的制度被创新出来,社会的总利润就会增加。在经济转型及加入WTO背景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面临的风险较多:(1)市场风险即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否顺利地卖出,或个别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获利的不确定性;(2)自然风险即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3)技术风险指农户对新技术不适应或新技术错误操作而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4)决策风险指农户在种什么、养什么、种多少、养多少等决策中失误带来损失的可能性;(5)合同风险指农户在交易的过程中面临合同不能履约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6)素质风险即农户自身素质不高而导致生产经营受损失的可能性。要回避上述风险和分散风险,惟有通过制度创新,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戴维斯和诺思总结说:“当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规模经济、交易费用、外在性、不确定性所引起收入潜在增加不能内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允许获取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
四、建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模式选择
(一)政府服务型经济合作组织
这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即政府自上而下创立的,通过政府命令和政策法规引入来实建立新型的合作组织,其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具体做法:政府根据本地农业生产的特点,强制建立经济合作组织,政府投资的前提是非盈利的。这样的组织可以提供化肥销售权、向农户出售农药、农机具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同时,政府设立的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初级产品加工的设备,并为农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统一销售,并扶持自己的品牌、名牌。此外,政府型合作组织可以提供金融信贷和农业保险业务。或许有人会讲这是政府单方组织,而非农户合作组织,其实,政府在建立组织的同时,吸收农户作为会员,只要政府是为农户利益考虑,农户是会踊跃参加的。只要坚持合作组织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的基本原则,这样的新型合作组织将会在我国广大农村蓬勃发展的。
(二)专业合作组织
这是根据由农户或群体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倡导、自我组织和自我经营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它的特点是以产品技术为纽带,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户,按照自愿互利互助的原则,组织的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如养蜂组织、水果组织、蔬菜组织等。组织主要对会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信息、物质服务、帮助会员销售产品等。合作组织也可以使产业链向两端延伸,让农户得到更多的农产品附加值。
(三)股份合作制经济合作组织
这是针对农户从事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机会成本高、比较收益低,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责任制使农民的土地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既想拥有土地长期承包权利,不愿将承包土地无偿转出,又不愿增加投入,也无暇精耕细作,致使土地“撂荒”等问题而形成的比较理想的合作组织。具体做法:将村一级财产及土地折价入股。根据村户口为准则确立配股对象。只要愿意加入都配基本股。如果农户进城打工,他既可保留基本股,也可按《建议》中土地依法流转精神把土地租让给合作组织而获租费。如果农户在组织内劳动可配劳动贡献股。同时有人愿意投资或承包也配投资或承包股权。在这个基础上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定章程,按规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确定股东权力和义务,同时对股权作出不得转让、抵押、赠送、继承,不得抽资等规定。这样可以把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混合型经济合作组织
这种组织就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它的优点是公司通过合作社联系农户,公司减少组织成本,农户则通过合作社与公司谈判,维护自身利益。具体的做法是公司把单子给合作社,并把一套标准化的生产和管理方法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组织培训农户的全部技术服务和企业化的管理方法。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三农”问题仍然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关键也在农村。笔者认为“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农民增收缓慢。尽管关注农民的经济学家们提出许多提高农民收入的做法和路子,如加快乡镇企业发展,为农民工进城打开通道等。但都没有真正解决农民增收的根本性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的关键是农业自身如何深化改革、如何激发农业自身活力。对如何推进农业制度创新问题,有人曾质疑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安排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农户的分散经营以及农户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分散”的农户必须组织和联合起来,这就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即创新我国农村的经营制度。更是增加农民收入可选择的路径。
二、农户经营制度效率递减规律分析
(一)制度效率递减规律理论
同任何事物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完善以及逐渐面临被替代的过程。在制度形成和发挥作用过程中制度效率呈现递减趋势,我们可以称之为制度效率递减规律。“制度的效率‘生命’曲线在达到一定点之后,会随着生存时间的递增而同时出现效率递减的趋势。一般来说,制度效率往往和时间反相关。”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例外,即使它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如果缺乏不断的创新和完善,缺乏其它的配套制度,那么这一有效制度的效率也会递减。林毅夫认为,农村经济的增长与停滞基本上和农村的制度创新是一致的。1978年农村改革开始启动,农村经济随之增长,1984年承包制基本推行完毕后,农村制度创新方面鲜有大的举措,农村经济增长失去了主要的推动力,农村经济也由增长转为停滞。
(二)农户经营方式效率递减的实证分析
从1978年到198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呈现较快之增长(每年平均增长28%),这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结果。而在1985—1990年之间增长的步伐有所放缓(每年平均增长14.5%)。说明制度的效率开始递减。尽管从1990—1995年又呈现较快增长(每年平均增长25.9%),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农民工资性收入增加的结果(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使第二、三产业平均每年增长46.2%),但这一过程之后,农户分散经营方式的弊端又显现出来,从1995年到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进一步趋缓,平均每年增长10.6%,这充分证明了农户分散经营制度存在效率递减规律。从农民收入结构看,第一产业即农业收入,从1985到1995年增长3.3倍,而从1995年到2005年仅1.1倍,而农民收入的提高很大部分来自第二、三产业。从1985年到1995年增长6.9倍,从1995年到2005年也有3.2倍。可见从第一产业(农业)收入增长的趋势更可以说明小农经营方式的效率递减规律。而农民提高收入假如依靠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这就给我国的城市就业产生很大压力(城市化),若2020年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就必须激发农业自身活力(那时,农村人口有5亿人),为此,必须继续推进农村的制度创新,特别是在农村建立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三、建立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必要性的制度分析
戴维斯和诺思认为,“我们假定经济制度会被创新,产权会得到修正,因此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渴望承担这类变迁的成本,他们希望获得一些在旧有的安排下不可能得到的利益。”在我国农村建立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是为了降低使用制度的成本或为获得现行制度下不可能得到的利益所选择制度创新的结果,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下面就用戴维斯和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这一制度是预期净收益的增加或预期成本的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就是企业实行大规模生产可以降低生产的平均成本。而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形成一家一户的小型土地经营格局,适合自然经济,与千年耕作方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尽管在初期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并有效的节约了监督费用,但随着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以及随着我国加入WTO,这种农户分散经营方式必须向规模经营的新型合作组织变迁。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农户分散经营方式的缺点:获取信息成本太高,生产效率低,达不到集约经营或规模经营的效果,没有获取新技术的动机,阻碍新技术的进入和扩散,市场采购和运销成本很大,土地利用效率低等等。规模经济不但可以降低生产的平均成本,而且可以得到内含于规模经济中的利润。
(二)交易费用
如果新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费用,市场运行的摩擦会减少,资源配置的效率将会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产生的交易费用可分为:(1)交易前产生的费用,包括搜集、处理和传播信息的高额市场信息费用;(2)交易中产生的费用,指谈判过程的讨价还价过程,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过程所产生的费用;(3)交易后产生费用,指监督合同履行费用,未旅行合约诉诸于法律的费用以及保护双方权益,如防止第三方侵权的费用等。这些是农户小规模经营交易成本过高的原因。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变迁是降低交易费用的一种主要力量。为了改变经营效率低下的状态,农民作为小规模经营体制的经济主体,就有强烈的愿望把自身组织起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三)外部性
当存在外在性的情况下,一些允许对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进行重新计算的新的制度安排将会使社会净收益增加。虽然农户合理保护耕地可带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但当外在性得不到适当报酬情况下,农户缺乏保护农地的积极性,甚至滥用农药化肥损害周围的农民,同时粗放型的农业经营方式造成水土流失。更有甚者,当其他收入高于农业收入时,在利益驱动下他们会放弃耕种土地或减少对土地的投入,结果导致土地质量下降,甚至造成对农业生态系统的破坏。而制度创新的方向就是使外在性内部化,也就是说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解决外部性的关键。
(四)不确定性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有些能克服厌恶风险倾向的制度被创新出来,社会的总利润就会增加。在经济转型及加入WTO背景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面临的风险较多:(1)市场风险即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否顺利地卖出,或个别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获利的不确定性;(2)自然风险即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3)技术风险指农户对新技术不适应或新技术错误操作而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4)决策风险指农户在种什么、养什么、种多少、养多少等决策中失误带来损失的可能性;(5)合同风险指农户在交易的过程中面临合同不能履约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6)素质风险即农户自身素质不高而导致生产经营受损失的可能性。要回避上述风险和分散风险,惟有通过制度创新,建立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戴维斯和诺思总结说:“当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规模经济、交易费用、外在性、不确定性所引起收入潜在增加不能内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允许获取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
四、建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模式选择
(一)政府服务型经济合作组织
这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即政府自上而下创立的,通过政府命令和政策法规引入来实建立新型的合作组织,其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具体做法:政府根据本地农业生产的特点,强制建立经济合作组织,政府投资的前提是非盈利的。这样的组织可以提供化肥销售权、向农户出售农药、农机具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同时,政府设立的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初级产品加工的设备,并为农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统一销售,并扶持自己的品牌、名牌。此外,政府型合作组织可以提供金融信贷和农业保险业务。或许有人会讲这是政府单方组织,而非农户合作组织,其实,政府在建立组织的同时,吸收农户作为会员,只要政府是为农户利益考虑,农户是会踊跃参加的。只要坚持合作组织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的基本原则,这样的新型合作组织将会在我国广大农村蓬勃发展的。
(二)专业合作组织
这是根据由农户或群体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倡导、自我组织和自我经营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它的特点是以产品技术为纽带,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户,按照自愿互利互助的原则,组织的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如养蜂组织、水果组织、蔬菜组织等。组织主要对会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信息、物质服务、帮助会员销售产品等。合作组织也可以使产业链向两端延伸,让农户得到更多的农产品附加值。
(三)股份合作制经济合作组织
这是针对农户从事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机会成本高、比较收益低,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责任制使农民的土地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既想拥有土地长期承包权利,不愿将承包土地无偿转出,又不愿增加投入,也无暇精耕细作,致使土地“撂荒”等问题而形成的比较理想的合作组织。具体做法:将村一级财产及土地折价入股。根据村户口为准则确立配股对象。只要愿意加入都配基本股。如果农户进城打工,他既可保留基本股,也可按《建议》中土地依法流转精神把土地租让给合作组织而获租费。如果农户在组织内劳动可配劳动贡献股。同时有人愿意投资或承包也配投资或承包股权。在这个基础上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定章程,按规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确定股东权力和义务,同时对股权作出不得转让、抵押、赠送、继承,不得抽资等规定。这样可以把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混合型经济合作组织
这种组织就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它的优点是公司通过合作社联系农户,公司减少组织成本,农户则通过合作社与公司谈判,维护自身利益。具体的做法是公司把单子给合作社,并把一套标准化的生产和管理方法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组织培训农户的全部技术服务和企业化的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