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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要物合同源自罗马法,并为近代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继受,成为实证法上合同的一个类别,然而,传统要物合同中的各合同有着不一样的社会与经济功能;从技术结构而言,各合同中的"交付"也各自产生不同效力;将如此不同的各种合同以"交付"作为连结点凑合成一个类别其实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明确否定要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