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作为社会变迁的产物,其规范变迁与功能的进化必然受深层的文明演进因素的影响。对环境法而言,“人定胜天、天人合一、资源有限、同质同源”的理念变迁,促成了环境法之法律规则运行模式的四层次演进:环境破坏规制规则的缺位、环境破坏规制规则的填补、利益限制性规则的注重、利益促进性规则的引入”。而环境法之功能也在环境法律规则运行模式的层递演进中得到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