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文化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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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常常在想,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文化究竟会对他们的法律产生怎样的影响,传承千年的中国文化又会对我国的法律变革带来如何的影响。细细读过梁治平先生等人所著的《新波斯人信札》之后,答案的轮廓似乎在脑海里清晰起来。
   这本书的编写十分有趣,它通过几位在华学习、生活的外国人的视角和口吻,以书信的方式写出了作者经中西方文化比较之后对中国法律的一些看法,属于比较法学领域的著作。然而这样的写作方式跳脱了一般比较法学著作的晦涩和艰深,显得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纵观全篇,批判的成分还是不少,尤其是对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对法律的负面影响进行了更多的反思。在我看来,这倒不是一件坏事,自揭伤疤,虽说有些残忍和痛苦,但痛定思痛后的探索与改革却大有裨益。虽说作者著书于一九八七年,距今已有二十四个年头了,但在今天看来,书中关于文化对法律之影响的见解依然是精辟和精彩的,带给我诸多启迪。
   要写出文化与法律的关系,提起笔来,是千头万绪却难以化为万语千言,我笨拙的试着理清他们的关系,却只得出简短的一句话:法律脱胎于文化。也只有这样,才能理解为何中西方法律虽然有共同维护的社会关系,共同推崇的道德理念,但是国民对于二者的态度却迥然相异。中国的法律,起源于“礼”,发达于“刑”,从一开始便强调个人义务,轻视个人权利,其社会功能表现为“令行禁止”,即维护特权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不是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也很难为人们所信仰。法律对国民权利的充分重视和保护也不过是从近一二十年才开始的,并且诸如自由、民主、个人权利、法律至上这类基本的观念,也都是西方的舶来品,并不是我们传统文化中固有的一部分。然而西方近代法律自诞生之日起,便深受“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权利是不容侵犯的,法律不过是以国家强制力确认和维护国民权利的契约而已。一个权力本位,一个权利本位,一个强调等差,一个注重平等,自然令国民在态度上有亲疏远近之别了。对法律的敬畏可以形成习惯,对法律的亲近,同样也可以形成习惯,形成习惯的东西,便深深地融入一个民族的血液当中,上升为一种特有的意识深处的东西,这个东西,便是文化。
   文化的影响到底有多么的根深蒂固?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以“礼”为核心价值观和信仰,法与道德界限模糊不清,往往使人们以道德衡量行为,崇尚和向往“隐忍”、“和谐”、“无讼”,面对法律都不自觉地产生一种避之而后快的心理。儒家的最终理想,就是使刑罚成为无用之物,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人们是绝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争端的,在不少人心里,当被告仍然是件很丢脸的事情,如果自己是正直的、善良的,是断然不应坐在被看作是应受惩罚的坏人才坐的被告席上,坐在那个地方对他而言,无异于被钉在了耻辱柱上。据调查显示,在很多偏远的地方,仍有不少人将自家几代人都不曾牵涉公检法视为一种骄傲,视为家风淳朴的象征。究其深层次原因,仍然是固守着一种旧观念:法律是适用于阶级敌人的专政工具,而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是应该用“礼”来调节的,中国不是自古就是礼仪之邦吗?我们应当讲求“和谐”,讲求“以和为贵”,这大概便是根源所在了。无论我们是否承认是受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但自打我们启蒙时起,便在思想深处被深深地打上了这个文化的历史烙印,并且在日后被不断地强化和强调,这便是文化所具有的延续性。作者梁治平先生在书中对此有句经典的表述:死去的总要纠缠住活着的,活着的从未能摆脱掉死去的。传统之于中国人,并非死了的过去,而是活着的现在,无论一个国家的政权如何更迭,但其内在的、深入骨子里的文化传统却是一直绵延不断的,而且这文化,无论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甚至在你我看来是近乎野蛮的。
   说到这儿,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有些人总在批判,说西方人动辄就法庭上见,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太不近人情了吧,这其实实在与人情无关。在西方文化中,权利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法律,是对权利的明确和保障,因此,有了矛盾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便是借助法律明辨是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他们的角度看,这也是理所当然的,并没有什么不妥,按理说不应饱受我们的诟病才是。而在我们看来,邻里之间为了些琐事便闹上法庭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样的心态下,权利往往在多数情况下被让渡给了“礼”,而此时以“礼”为基础的道德又往往是无视和牺牲正当的个人利益,用一些空洞的说辞来压抑和排斥个人权利的。当然,我并不是说寻求非法律的解决手段有什么不好,倘若真能尽释前嫌,互谅互让,也倒真好,一团和气,显然较之浪费本来就稀缺的司法资源要经济和高雅的多。只是某些情况下,却并非如我们所愿,这种让渡往往并非出于自愿,更多的是一种忍气吞声,矛盾其实并未得到解决,仍然在积累,等到哪天忍无可忍,一方觉得无需再忍时,往往事态已经进一步恶化,矛盾进一步升级,可能会导致更大的事件,倒不如早早诉诸法律解决。因此,就这一点而言,全社会的法制观念还要不断提高,我们的权利意识还要进一步加强,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教育也还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我们仅仅移植先进的制度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解放我们的思想,吸收外来的先进文化,从文化上接上轨才行。
   面对整个社会的变革,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的改革必须进行下去,但绝不仅仅是从制度建设上加以完善,还要注重精神层面的革新,把法治观念植入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确保我们文化中的精华继续得到发扬光大,而对于那些我们一直背负着的但却对我们的事业发展毫无益处的迂腐文化,则要彻底抛弃。而这种改革,由于意味着要改变甚至放弃自己固有的传统,转而采用某些完全陌生的制度、思想和观念,并且触及到了深埋于民族意识最底层的东西,自然是纠结的、痛苦的,但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与其躲避,倒不如迎难而上。可千万不要小看了文化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甚至有些玄的软东西,往往法律所达不到的效果,文化的影响却足以达到。此外,我们还必须不断地改良我们的文化土壤,才能使那些符合发展潮流的制度得以在我们的国家良好运行,更好地吸纳先进的外来文化和制度,避免“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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