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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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借鉴契约自由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以供参考。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契约;公示
  
  一、引言
  案例:最新发生的体坛著名高尔夫选手“老虎”伍兹丑闻事件可以说是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效果,除了事件本身的道德方面外,该事件所引起的夫妻离婚问题也引发了巨大的关注。据悉,伍兹与太太艾琳所签婚前协议规定;协议规定艾琳必须要与老虎伍兹结婚满10年,离婚的时候才能从高尔夫世界第一那里拿到2000万美元。而事件发生后,伍兹打算修改协议,如果艾琳能够再同他再呆2年时间,离婚的时候艾琳便可以获得5500万美元。
   由此可见离婚时除了感情的破裂外,双方的财产分割始终是离婚时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在结婚前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二、婚前财产协议实践的显性阻力
  
  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在中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婚前财产协议所适用的时候非常少,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在这方面遇到很大的阻力,所以反对的人较多。
  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的影响:
  感情影响: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影响: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
  社会舆论影响: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稳定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然会引来社会上的非议。
  那订立婚前财产协议还有意义么?个人认为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下面笔者对此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意义
  
   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过去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拥有一些个人财产数量也不多,再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故而较少有人达成婚前财产协议。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同时整个社会的观念也更加理性,达成婚前财产协议就成为了新趋势。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另外,由于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与其到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为此,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优势:
   ① 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② 确定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③ 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法官可以依据婚前财产协议判定财产的归属问题,使很多激烈的矛盾得到了缓解和避免。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合理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一的,这样才能保证公示资料的准确性。
  
  五、婚前财产协议的公证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财产公证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结语
   婚姻是神圣的,夫妻双方在进入婚姻殿堂之前所签定的婚前财产协议如同一把保险锁,夫妻财产关系不象其他的财产法律关系,签定婚前财产协议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有利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家一生最大的合同》2001年04月09日
  [2]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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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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