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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并不一定都是将利润从高公司税率国转移至低公司税率国,还得综合考虑关税税率等因素。故海关估价规则是可能被跨国公司利用从而进行转移定价的一个方面。转移定价避税不仅直接造成我国税收收入流失,而且导致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很多严重后果。因而,完善我国海关估价规则时,必须考虑防止定价转移的给我国总体税收造成流失等问题。
关键词:海关估价;转移定价;关系;完善
一、转移定价的动机及影响
转移定价最常见的是在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代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时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这种价格不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独立竞争原则确定,而是根据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
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转移定价是国际避税活动中最常见也是最复杂的形式。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为追求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会根据各国不同税率,利用转移定价方法,使收入向低税国转移,费用向高税国转移,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此为转移定价的税务性动机。
但有时,跨国公司出于全球战略经营目标,也可能会逆向避税,这种避税效应比较间接、隐蔽,虽加重跨国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但实现了其战略目标,此为非税务性动机。但在客观上仍造成了低税国的税收流失。
例如,虽然我国为吸引外商投资,给与了很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有些外商为独享应归中外双方共有的税后利润宁可在境外多缴税。如果外商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外商就会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高税区去实现,从而使我国境内的企业表现为亏损。而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只有权分享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但却无权分享境外母公司的税后利润,这样,外商虽然在税收上吃了亏,但在利润的分配上却占了大便宜。作为跨国经营者的外商,对华投资仅仅定位于利用我国广阔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及优惠政策上。在其通过逆向避税将利润转移到母国,以尽早收回投资,抑减投资风险,使其整体战略利益极大化。这样,当投资确无任何发展时,他损失不大,甚至根本无损失,而当对华投资信心渐增时,他可追加投资。这也正是一些三资企业连年亏损,外商却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的奇怪现象的最好注解。
对于中方合资者、合作者而言,这种转移定价的直接后果就是利润被侵吞。对政府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纳税义务会损害政府的财政利益,进而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长久下去必将对我国政府有效行使职能产生消极作用。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则会使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其他企业会因为他人成功地逃避税收负担,而企图仿效,从而破坏纳税纪律,败坏社会风气,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也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二、海关估价规则与转移定价间的关系
海关估价主要是指海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认定货物的进出口完税价格,从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应征税款的行为。是各国海关征税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而且是一项专业性技术很强的工作。海关估价不仅与进出口商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由于大量的进出口关税都是从价计征,进出口人就有可能以各种方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变动,以达到其避税、逃税或者其他目的。海关当局就是通过海关估价制度,对他们认为不正常的进出口完税价格重新估定,以防止关税流失。
在进出口货物时,企业为降低缴纳关税义务,进行转移定价,报低价格,这是容易理解的。而逆向避税如何海关估价规则呢?途径中国的进出口货物,每笔跨境交易都需要向中国的税务机关和海关申报价格。而这个申报价格的高低,不仅影响关税,还会影响该货物相关企业的纳税总额。税务机关所收的税收是一段时间内一公司的应税净收入再乘上税率,如果一个进口商品的价格过高,就使得该进口商的应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造成国内应税利润减少。而海关部门所收的税收是针对单笔进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如果一个进口商品的价格过低,就会造成海关应征税款的降低。
举例来说,假设东道国A国公司税税率为l5%,某产品A国进口关税税率为l0%。现位于A国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从母国B进口该产品原价l000万美元。但如果作价2000万美元,则跨国公司可以在A国少交公司税150万美元,和多交关税100万美元相抵后合计少交两税50万美元。
可见同一商品,税务部门可能断言这个价格过高,而海关可能认为这个价格太低。但是作为跨国公司而言,关心的是所交税款的总额。企业的目标一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即使一个通常守法的企业,也会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较之普通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更容易以更隐蔽的方式利用海关估计规则进行转移定价。
三、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的不足
表面上看,我国目前海关估价制度在理论上和具体做法上似乎己与国际惯例接轨,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转移定价问题,现行规则显得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差。具体不足之处有:
1、对 《WTO估价协议》及其成交价格含义认识模糊,未认识到成交价格的成立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简单地将进口商的申报价格等同为成交价格,而轻易放弃海关的质疑权、估价权。
2、价格资料信息缺乏。《WTO估价协议》使用的成交价格概念给海关审价提出了审价过程中的举证义务。由此可见,价格资料的客观存在性及有效性成为海关是否能成功估价的关键。但目前现场审价人员收集价格资料的渠道是有限的,只能从海关价格资料库、中国海关估价网及向总署商品价格信息办公室咨询需要的价格资料。由于进口货物品种繁多,能收集到的相关的价格资料的机率是很少的。确定为申报价格有伪报嫌疑却因没有有力的价格资料支持而不能成功估价是现场估价人员实际工作面临的最无奈的问题。
3、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机制的运作欠规范。价格磋商未见价格信息交流过程,流于形式,最终演变成为“议价”或“讨价还价”。磋商结果有失公平,价格争议并未真正消除。价格磋商缺乏可参考的信息支持。
4、[JP2]海关与其他税务部门之间缺乏合作。跨国公司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越来越多的国家拓展业务。在全球范围内,这些公司所采用的供应链策略日益复杂,使途径中国的进出口货物流量越来越大。在货物进出口时,跨国公司为其全球战略,通过转移定价来实现降低其纳税总额的方式很隐蔽,但对东道国损失很大。目前,海关与其他税务部门之间缺乏合作的状态,显然是让转移定价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JP]
四、对我国海关估计制度的完善意见
海关估价在进出口货物中,是影响转移定价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海关估计应被纳入到防止不良转移定价的制度完善体系之中。为此,提出关于海关估价制度完善建议如下:
1、加大收集价格资料的力度。
加大收集价格资料的力度,增加价格资料的可比性,并对价格资料的有效性予以法律定位,解决海关审价的首要难题。建议由价格信息收集部门与通关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与完善现行的商品申报规范。集中对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此类重要因素进行规范申报,由此增加价格资料收集的可能性及可比性。对于价格资料应给予法律效力,明确价格资料采用、选用的合法性,做到有法可依。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建立价格信息收集平台,审价关员可以通过平台收集到全国口岸的最新、最具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资料。
2、完善海关与进口商之间的价格磋商制度。
在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海关与进口商进行价格磋商有助于信息的交流,以便更好地确定完税价格。但我国的《审价办法》第35条规定: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本办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从上文可知,海关可以与进口商进行价格磋商,也可以不与进口商进行价格磋商,其主动权在于海关,这与《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如果不能按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海关与进口商之间应有一个磋商的过程,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类似的国内估价立法与《海关估价协议》内容及其他WTO基本原则不一致的,应尽早予以调整和完善。
3、加强海关与其他税务部门在防范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领域的合作。
跨国公司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的方式规避的税赋主要是国内所得税,但跨国公司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因多方面的考虑和安排也会对进口货物定价和海关关税造成影响。如考虑到国内消费者的价格承受能力会将进口货物价格人为压低,又如考虑到在华子公司的盈亏状况会为其提供本应由子公司承担的一些管理费用,在跨国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的链条式销售过程中未将相关利润予以加成等等,这些特殊安排和影响导致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条件不成立,其成交价格不被海关接受。因此,海关和国税局在此领域内应加强合作,加强信息的共享,制定一致的政策法规,并在个案的处理中加强合作。
4、加强国际海关多边合作,打破现有本国审价的空间局限。
准确掌握大量商品的成交价格成为海关审价的重要工作,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国际海关多边合作,以弥补我国加入WTO后这方面的不足。组成跨国界价格信息联盟,跟上国际价格行情的变化,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最权威可靠的价格信息。并借鉴吸取有关国家海关行之有效的海关估价方法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王艳红,《美国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防范及其启示》。
[2]李传喜,《对国际转移定价避税条件的讨论和反思》。
[3]Robert Smith,Ttansfer Pricing and Customs Valuation Are Interlinked 。
关键词:海关估价;转移定价;关系;完善
一、转移定价的动机及影响
转移定价最常见的是在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代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时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这种价格不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独立竞争原则确定,而是根据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
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转移定价是国际避税活动中最常见也是最复杂的形式。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为追求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会根据各国不同税率,利用转移定价方法,使收入向低税国转移,费用向高税国转移,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此为转移定价的税务性动机。
但有时,跨国公司出于全球战略经营目标,也可能会逆向避税,这种避税效应比较间接、隐蔽,虽加重跨国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但实现了其战略目标,此为非税务性动机。但在客观上仍造成了低税国的税收流失。
例如,虽然我国为吸引外商投资,给与了很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有些外商为独享应归中外双方共有的税后利润宁可在境外多缴税。如果外商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外商就会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高税区去实现,从而使我国境内的企业表现为亏损。而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只有权分享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但却无权分享境外母公司的税后利润,这样,外商虽然在税收上吃了亏,但在利润的分配上却占了大便宜。作为跨国经营者的外商,对华投资仅仅定位于利用我国广阔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及优惠政策上。在其通过逆向避税将利润转移到母国,以尽早收回投资,抑减投资风险,使其整体战略利益极大化。这样,当投资确无任何发展时,他损失不大,甚至根本无损失,而当对华投资信心渐增时,他可追加投资。这也正是一些三资企业连年亏损,外商却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的奇怪现象的最好注解。
对于中方合资者、合作者而言,这种转移定价的直接后果就是利润被侵吞。对政府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纳税义务会损害政府的财政利益,进而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长久下去必将对我国政府有效行使职能产生消极作用。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则会使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其他企业会因为他人成功地逃避税收负担,而企图仿效,从而破坏纳税纪律,败坏社会风气,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也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二、海关估价规则与转移定价间的关系
海关估价主要是指海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认定货物的进出口完税价格,从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应征税款的行为。是各国海关征税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而且是一项专业性技术很强的工作。海关估价不仅与进出口商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由于大量的进出口关税都是从价计征,进出口人就有可能以各种方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变动,以达到其避税、逃税或者其他目的。海关当局就是通过海关估价制度,对他们认为不正常的进出口完税价格重新估定,以防止关税流失。
在进出口货物时,企业为降低缴纳关税义务,进行转移定价,报低价格,这是容易理解的。而逆向避税如何海关估价规则呢?途径中国的进出口货物,每笔跨境交易都需要向中国的税务机关和海关申报价格。而这个申报价格的高低,不仅影响关税,还会影响该货物相关企业的纳税总额。税务机关所收的税收是一段时间内一公司的应税净收入再乘上税率,如果一个进口商品的价格过高,就使得该进口商的应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造成国内应税利润减少。而海关部门所收的税收是针对单笔进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如果一个进口商品的价格过低,就会造成海关应征税款的降低。
举例来说,假设东道国A国公司税税率为l5%,某产品A国进口关税税率为l0%。现位于A国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从母国B进口该产品原价l000万美元。但如果作价2000万美元,则跨国公司可以在A国少交公司税150万美元,和多交关税100万美元相抵后合计少交两税50万美元。
可见同一商品,税务部门可能断言这个价格过高,而海关可能认为这个价格太低。但是作为跨国公司而言,关心的是所交税款的总额。企业的目标一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即使一个通常守法的企业,也会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较之普通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更容易以更隐蔽的方式利用海关估计规则进行转移定价。
三、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的不足
表面上看,我国目前海关估价制度在理论上和具体做法上似乎己与国际惯例接轨,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转移定价问题,现行规则显得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差。具体不足之处有:
1、对 《WTO估价协议》及其成交价格含义认识模糊,未认识到成交价格的成立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简单地将进口商的申报价格等同为成交价格,而轻易放弃海关的质疑权、估价权。
2、价格资料信息缺乏。《WTO估价协议》使用的成交价格概念给海关审价提出了审价过程中的举证义务。由此可见,价格资料的客观存在性及有效性成为海关是否能成功估价的关键。但目前现场审价人员收集价格资料的渠道是有限的,只能从海关价格资料库、中国海关估价网及向总署商品价格信息办公室咨询需要的价格资料。由于进口货物品种繁多,能收集到的相关的价格资料的机率是很少的。确定为申报价格有伪报嫌疑却因没有有力的价格资料支持而不能成功估价是现场估价人员实际工作面临的最无奈的问题。
3、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机制的运作欠规范。价格磋商未见价格信息交流过程,流于形式,最终演变成为“议价”或“讨价还价”。磋商结果有失公平,价格争议并未真正消除。价格磋商缺乏可参考的信息支持。
4、[JP2]海关与其他税务部门之间缺乏合作。跨国公司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越来越多的国家拓展业务。在全球范围内,这些公司所采用的供应链策略日益复杂,使途径中国的进出口货物流量越来越大。在货物进出口时,跨国公司为其全球战略,通过转移定价来实现降低其纳税总额的方式很隐蔽,但对东道国损失很大。目前,海关与其他税务部门之间缺乏合作的状态,显然是让转移定价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JP]
四、对我国海关估计制度的完善意见
海关估价在进出口货物中,是影响转移定价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海关估计应被纳入到防止不良转移定价的制度完善体系之中。为此,提出关于海关估价制度完善建议如下:
1、加大收集价格资料的力度。
加大收集价格资料的力度,增加价格资料的可比性,并对价格资料的有效性予以法律定位,解决海关审价的首要难题。建议由价格信息收集部门与通关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与完善现行的商品申报规范。集中对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此类重要因素进行规范申报,由此增加价格资料收集的可能性及可比性。对于价格资料应给予法律效力,明确价格资料采用、选用的合法性,做到有法可依。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建立价格信息收集平台,审价关员可以通过平台收集到全国口岸的最新、最具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资料。
2、完善海关与进口商之间的价格磋商制度。
在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海关与进口商进行价格磋商有助于信息的交流,以便更好地确定完税价格。但我国的《审价办法》第35条规定: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本办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从上文可知,海关可以与进口商进行价格磋商,也可以不与进口商进行价格磋商,其主动权在于海关,这与《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如果不能按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海关与进口商之间应有一个磋商的过程,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类似的国内估价立法与《海关估价协议》内容及其他WTO基本原则不一致的,应尽早予以调整和完善。
3、加强海关与其他税务部门在防范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领域的合作。
跨国公司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的方式规避的税赋主要是国内所得税,但跨国公司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因多方面的考虑和安排也会对进口货物定价和海关关税造成影响。如考虑到国内消费者的价格承受能力会将进口货物价格人为压低,又如考虑到在华子公司的盈亏状况会为其提供本应由子公司承担的一些管理费用,在跨国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的链条式销售过程中未将相关利润予以加成等等,这些特殊安排和影响导致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条件不成立,其成交价格不被海关接受。因此,海关和国税局在此领域内应加强合作,加强信息的共享,制定一致的政策法规,并在个案的处理中加强合作。
4、加强国际海关多边合作,打破现有本国审价的空间局限。
准确掌握大量商品的成交价格成为海关审价的重要工作,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国际海关多边合作,以弥补我国加入WTO后这方面的不足。组成跨国界价格信息联盟,跟上国际价格行情的变化,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最权威可靠的价格信息。并借鉴吸取有关国家海关行之有效的海关估价方法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王艳红,《美国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防范及其启示》。
[2]李传喜,《对国际转移定价避税条件的讨论和反思》。
[3]Robert Smith,Ttansfer Pricing and Customs Valuation Are Interlin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