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尚未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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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药家鑫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不存在恩怨纠葛,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及被告人行凶的手法虽令大众愤怒,但以上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量刑的考量的重点。量刑时过度考虑社会效果会侵害个体效果。而社会效果的作用在个案中无疑被媒体滥用监督权力后夸大。独生子女这一情节应在涉及可能判处死刑时作为量刑考虑。
  关键词 药家鑫案 死刑个体效果 死刑社会效果 媒体监督权力滥用 罪责自负
  作者简介:闫娸瑄,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70-02
  
  2009年12期《书城》杂志有一篇何柏生教授撰写的文章,他引用了犹太人马尔文·托卡耶尔著述的《犹太五千年的智慧》一书中的精髓“意见一致判决无效”作为文章的标题。何教授在文中开宗明义地写到:“近来在阅读《犹太五千年的智慧》一书后,颠覆了我的固有观念。该书写道:‘判处死刑的时候,如果裁判所的所有审判官意见一致,则判决无效”。
  时隔一年,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将伤者连刺八刀致死。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关于药家鑫案,国内知名媒体及门户网站,各大论坛均给予强势关注。人们在看了相关报道之后,纷纷表达对药家鑫这个连刺八刀杀人者的愤怒,进而一旦有为药家鑫辩护的声音出现便被巨大的来自民间和新闻媒体的驳斥所攻击。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仅仅从犯罪心理的角度分析药家鑫案,便被成千上万的网友质疑其中立性和职业操守。法律人理性的声音被指责为“冷血”、“被捅八刀的不是你”等等。本文作为法律学习者针对药家鑫案在法律上,而不是道德上的分析,而本文主旨思想,从第一段的引言即可得出即“意见一致,判决无效”。
  一、药家鑫案的犯罪构成
  药家鑫案犯罪主体是药家鑫,其已满十八周岁,非盲人,非又聋又哑残疾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藥家鑫案侵犯的客体是受害人张某的生命权,且造成张某已死亡的后果。本案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药家鑫的辩护律师称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只在主观恶性方面有所影响,但对于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的确定无任何改变。本案的客观方面也较为清楚,即药家鑫将被害人撞到后,因被害人记录其车牌号码,想象可能发生的“农村人”对于自己的无穷“纠缠”,遂拿出随身携带的长约30公分的利刃刺向被害人,并连刺八刀,致被害人死亡。综上所述,药家鑫存在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依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二、药家鑫案量刑时应考虑的若干情况
  首先,比较明显的是其自首的情节。虽然药家鑫第一次在公安局里并未向警方供述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但其随后被家属带领至公安局并向警方如实供述撞人杀人事实。即便警方在此之前已经将嫌疑的矛头指向药家鑫,但只是嫌疑,且警方但未作出进一步的行动,此后,药家鑫投案自首的行为应视为自首,公诉方亦认可此情节。
  其次,药家鑫案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明显。药家鑫的成长过程充满竞争和压抑。众所周知,中国式家长的教育方式历来遵循“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古训。药家鑫是中国千万独生子女的典型代表:自我、自大、讨厌与自己生活阶层不相干的人、从小到大以考试成绩的优劣定终身、父母等家长溺爱……独生子女长大成人慢慢进入社会的时代偏偏是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物质文明极大丰富,而精神文明式微的阶段。独生子女的性格加上社会转型中的问题,一内一外,两方面原因共同作用,使得药家鑫产生“农村人难缠”的想法是正常的(只是针对个案来说)。法律不惩罚思想,所以,即使药家鑫对于农村人的畸形理解是错误的,也不应该在这方面强加给他制裁。药家鑫接受的是道德上的谴责,是关于人权、人性上的谴责。在主动归案,承认犯下的罪行后,进入看守所,药家鑫一夜白头,多次向死去的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表示忏悔。在媒体采访中他落泪,庭审时他下跪乞求原谅。迪维斯基和卡尼曼揭示的有效启示表明,人更关注自己眼前的事物。庭审“可能冲淡的法律权益有:(1)因死亡无法出庭表达的法定受害人。(2)因公诉而难以自我表达的死者家人。(3)因儿子犯罪无颜面对公众的被告父母。” 药家鑫的种种悔罪表现不是作秀表演是出于真诚的,尽管人类是视觉性动物容易被打动容易因情感混淆善恶,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他的悔罪表现和悔罪态度。这样,我们是否要想一想,让一名已经悔改的人去死给社会带来的效益大,还是终止此生命带来的效益大。
  再次,应考虑药家鑫是独生子女这一情况。“存留养亲”是中华法系解体之前为古代历来遵守的刑罚原则之一。除了危害国家政权的罪犯,统治者均会以孝为名对罪犯实行非极刑的刑罚处罚。但是,随着现代法律制度对中华法系的解构,此种法律精神已经消失在茫茫法条之中难以寻觅了。虽然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尤其是养老方面已经有社会保障制度等予以保障,“养儿防老”仍在中国有着最基本的共识。姑且不提经济方面,以最为重视的感情因素来考量,“老来丧子”毕竟是人生三大悲剧之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一以贯之固然为世界解决人口过剩,缓解资源矛盾等问题贡献了力量,但是,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模式使得一旦已过育龄的父母失去子或女,整个家庭将失去三分之一的人口,而父母将会失去二分之一的感情,这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如果不判决死刑,那么即使药家鑫在高墙之中生活一辈子,对于其父母来说也是存在希望的,那部分的情感就不会丧失。从城市化和市场化的经济改变外国人生育观的方面看,未来少生优育已是必然,面对中国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家庭,“存留养亲”应该,也非常必要地重新走进人们的视线当中。
  最后,受害者的意见方面。“把娃养大不容易”,这是被害人父亲张平选让人最为动容的一句话。被害人父亲表示他并不希望药家鑫判死刑,因为“把娃养大不容易”。在央视记者柴静的节目《看见》中,张平选不止一次地表示他不希望药家鑫死的愿望。但是被害人的丈夫却持相反意见,他失去妻子后要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多项重任。正是他强硬的态度,让许多网民更加支持药家鑫判处死刑。同一个家庭,对于同一件事情的态度相差甚远,这从最直观的状态反映出本应真实的意见,那就是知情的大众对于是否判处死刑,并不应该呈一边倒的局面。
  但事实上,种种情况表明,大众的意见是“不杀天理何在”、“不杀,被害人如何瞑目”。在药家鑫案此处,由于大众不是直接受害者,故不探讨大众所受伤害。此处要继续讨论的受害者亦包括药家鑫的父母亲人。药家鑫如若被判决死刑,其父母也是本案的间接受害者。但是绝大多数人并没有将药家鑫已经不可能再有子女的父母作为受害者。更多的人在刨根问底地挖掘药家鑫家庭有多少财富,其父母亲人有什么权势等种种内容,并试图将其冠以“富二代”、“官二代”的称谓,博人眼球。实际上,起对“有车”的年轻人便是“X二代”这样的论断是非常站不住脚的。但是仍然有为数不少的人们愿意相信他是“X二代”,因为人们内心多年来形成这样一种观点:敢做出这样事情来的人要么是疯子要么就是有靠山,不用担心责任。巨大的媒体压力对药家鑫的父母形成至少三方面的伤害:其一,隐私上的侵害;其二,道德上的伤害;其三,失去唯一孩子的伤害。所以,在考虑受害人时,应该考虑药家鑫父母的权益的保护,也应该考虑其父母对于儿子罪行的看法。这无疑对于由案件的审判和最终执行给药家鑫父母带来的伤害有减轻修补的作用。
  三、药家鑫案死刑终审判决的质疑
  当药家鑫的死刑判决宣告时,大众一致叫好,“终于平了民愤,顺了天理”。但是,不判决死刑或者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是否违背天理?换句话说,药家鑫是否只有死了才能彰显公平正义呢?作者的答案是否定的。死刑这一刑种的设计,有其合理依据。但药家鑫案中是否必须处以死刑呢?经过上述的分析,作者认为药家鑫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药家鑫案中,有自首、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明确,是独生子女等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故即使一审判决死刑,复核时也应该考虑上述情况予以从轻考量。
  反对者可能会质疑其社会效果。认为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扩大,以及城镇化的加剧,交通肇事发案率将会越来越高,不严格约束驾驶者,不严格惩罚驾驶者,会有越来越多的行人或道路使用者受到伤害。但作者认为,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里,每一位公民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规范面前,都会理性思考,而不是让道德或大众舆论绑架双眼。假若药家鑫未被判处死刑,会不会有第二个药家鑫干出同样令人发指的事情呢?作者将人都视为功利性的,会趋利避害的思维正常人。要知道,药家鑫即使未被判处死刑,也会判处无期徒刑等其他重刑。谁会傻到学习药家鑫让自己在高墙中渡过自己的后半生。即使不死,也失去自由。权衡之下,稍微有理性的人也会打断学习药家鑫的念头。这与是否去见义勇为扶助街边摔倒的老年人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故,如若未判处死刑就会有更多人效仿药家鑫一说,作者是不同意的。
  反对者可能会质疑其个体效果。如药家鑫不死,对于被害人的父母,丈夫,女儿会产生伤害。实际上,他们的伤害早在失去被害人的那一天完成了,其后的是失去亲人的痛苦,以及对药家鑫的愤怒。被害人已经死亡,失去亲人的痛苦是不可避免的。而对药家鑫的愤怒,是可以以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刑罚作为宣泄发散的。
  纵然程度不同,需要的时间也可能不同,但是,这是可为之的有效的方法。而药家鑫的父母,作为间接受害人,如果承担了失去儿子的痛苦,这样的惩罚,对于任何一个爱自己子女的家长来说都是难以用数字或程度来表达的。而药家鑫假若不被判处死刑,则至少还有可以看望的机会,这种打击会减少一些。
  四、总结
  美国的辛普森案是当代法律史上的经典,不考虑美国社会群体的价值观,仅仅以案议案,辛普森案给予全世界的启示直到现在仍发挥着作用。药家鑫案带给社会的震动是非常巨大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的注意力渐渐减弱了,对于药家鑫案的思考也就相应地减少了。我们应该从案件中受到启发,在案件中反思法律的制定,以推动法制的进步。回首过去的2011年,“7·23”动车事故的调查报告迟迟未公布,相应的司法程序不知道要到何时才能完成;后有“小悦悦”事件,18名路人的冷漠让这个社会的道德阴暗再次显现;11月17日,甘肃发生幼儿园9人荷载校车却乘坐64人,发生交通事故以致20人死亡44名幼儿受伤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个案代表不了全部,但是个案至少反映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法律的社会效果并没有发挥的多么好,反而,法律被人越发轻视了。重新审视药家鑫案,如果药家鑫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他怎么可能撞到人,怎么可能撞人后不施救,又怎么可能刀刺受害人?我们在过多地批评这样的行为的时候,也应该反思,是制定的法律出问题了,还是司法实践中出了问题?哪里出问题,就应该在哪里下功夫去改,药家鑫案,非药家鑫一死即可了之。如果法院逆大众舆论,依照上述观点判决药家鑫不死,反而能带给社会更多的思考。
  
  注释:
   陈子文,闫娸瑄.从犹太人智慧谈检察职能的履行.法律监督网.http://www.cqjcy.gov. cn/qfwy/infos/InfoDisplay.asp?NewsID=14810.2011-11-15.
  冽玮.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开庭,律师辩称是激情杀人.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 com/fz/2011/03-23/2925228.shtml.2011-11-15.
   朱蘇力.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一).法学.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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