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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作为较高层次的人才资源, 其就业过程是国家高层次人力资源配置最为重要的一环。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着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造成就业难的制约因素有哪些?如何指导他们顺利就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就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问题进行剖析,分析就业难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就业难问题的途径。
一、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产生的原因
不可否认,在当今中国,大学毕业生面临着极大的就业压力、就业困难,甚至有不少人刚一毕业就失业了。这是
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不单是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特殊现象。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应该正视它,理智地对待它,有效地来解决它。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是有其复杂的原因的。
第一,国家政策的影响。(1)由于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行,大量机构的精简,由此就业的岗位减少,需要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人数减少。(2)由于政策的原因,对复员军人的安抚,大量的复员军人被安置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政府部门等,剩下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可就业的岗位不多了。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到退休或除名,岗位就腾不出来。(3)国有企业的改制,大部分转变成了民营企业,企业主为了减少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采用延长工时、减少就业岗位(包括法律顾问、法务部等)方法,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机会减少。
第二,泛滥的文凭制造了法律人才饱和的假相。
第三,一些用人单位盲目追求人才高消费,人为设置过高的门槛。
第四,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过于呆板,使得一些法学本科毕业生坐失良机。
第五,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招生的盲目扩大,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供过于求,导致结构失衡。
第六,部分毕业生的素质的不断下降,导致其就业能力的缺失。
第七,毕业生就业态度的不端正。不少毕业生的就业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都想毕业后能够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一些比较稳定且收入有保障的单位,而不愿意到非国有企业单位、基层法律部门;更多的人考虑能够留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而不愿意去基层或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人眼高手低,不愿从事那些不显眼的法律服务工作。由于他们理想中的工作是去做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等等,目标较高,对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屑一顾。这反映出大学生对个人现实的切身利益考虑较多,而对个人成长的长远意义考虑不足;就业目标定位较高,仍有一步到位的思想,个人期望超越社会现实需求,形成较大反差。但当他们的远大的理想被现实无情地击碎时,他们感到失望了,并且失去了许多就业机会。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之对策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大学逐渐实现了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高等教育的普及带动了毕业生人数的增长,随之出现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引起了西方国家政府的广泛关注,高校就业指导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解决学生“就业难”问题,西方国家在国家宏观政策、高校加强就业指导两个层面促进大学生就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就业模式,积累了诸多的经验和做法,对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应积极从国外大学生就业政策中寻求借鉴。[2]
(一)政府应从政策上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创造条件
法学本科毕业生是国家经过十几年的培养才得到的宝贵财富,政府应予珍惜。(1)政府应加快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人员新老交替的步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近几年,教育部通过本科教学质量合格评估的方法来解决研究生就业,不就是一个安排大学生就业的成功的范例吗?我们的政府应开动脑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就业途径。(2)建立法学本科毕业生带薪实习制度,即大学毕业后的一年内,由政府有关部门安排毕业生到涉法部门实习,通过实习选择一批业务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踏实肯干的毕业生充实到该部门。(3)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4)修改司法考试的相关规定,允许法学本科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对通过考试者,待其毕业证获得后由司法部门发放资格证,以方便其就业。(5)帮助用人单位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制定合理选人标准,确定科学的招聘程序。[3](6)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企业雇用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促进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
(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
笔者认为,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包括培养科研教学为主的高级法学理论人才和培养法律实务为主的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可以在本科专业中,设立法学研究专业和法律职业专业,或者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设立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两个方向。对法学研究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侧重于法学理论的培养,为我国的法学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培养研究型后备人才;对法律职业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侧重于处理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加大教学实践环节的力度,从二年级下学期开始,就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设置若干门实践课,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庭旁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进行法庭代理,举办模拟法庭等,加强动手能力、辩论技巧、随机应变能力的培养,使其对法庭审判的规则、流程程序化、熟练化,在走上工作岗位时就能很快进入角色,独当一面。
(三)修改、完善高校现有的评价机制,以调动教师的教改积极性
高校以及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应调整现有的评价机制,将单一的评价机制改为多元的评价机制。对高校教师应区分为科研型、教学型、科研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对科研型的教师,应定位为“单位的科研骨干”,年度考核和评聘职称的指标体系应侧重于科研成果的考核,适用现有的评价体系;对教学型的教师,应定为“教学骨干”,年度考核和评聘职称的指标体系则侧重于教研成果的取得、教学改革的实施等方面的考核;对科研教学型的教师,应定位为“以科研为主,以教学为辅”;对“教学科研型”的教师,应定位为“以教学为主,以科研为辅”,年度考核和评聘职称的指标体系则介于科研型和教学型之间。这种评价体系是可行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具体体现。采用“多元评价体系”的目的就是,根据个人的特长,发挥其优势,解除其后顾之忧,有效地整合资源,能搞科研的,让其一心搞科研;能在教学方面搞出特色的,让其大胆创新,甩开膀子大干;既能搞科研,又能搞教学的,也要发挥其“两栖动物”的优势。避免“畸形”评价标准所产生的弊端——千篇一律,浪费资源。
(四)帮助法学本科毕业生走出就业认识的误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建国后的四十多年,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是一种精英教育、身份教育,上了大学就是国家的人了,就有了铁饭碗,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到了九十年代,随着高校的“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国家对大学生就业开始实行“双向选择”,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功能定位的重大变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身份教育,而仅仅是一种学历证明教育。[4]对于这样的变化,目前社会上许多人还存在模糊的认识,这是人们对当前大学生就业认识方面存在的主要误区之一。要让他们树立就业是“一个逐步实现目标、不断调整自己的过程”的理念,不可能一蹴而就。花费一定时间找工作,如同消费者花费一定的时间在市场上选购到自己称心的物品;暂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视同自己还暂时没有在市场上挑选出如意的商品。大学生暂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与就业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五)培养、指导法学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能力
大学毕业生的自主创业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所大力提倡的。自主创业需要毕业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探索的勇气。因此,学校要转变观念,开展全员全程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以学业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以事业为目标。鼓励他们利用自己较高的专业知识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或者成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家政公司、调查公司,通过合法经营得到发展。[5]国家向青年提供贷款,同时在技术、市场信息和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青年自主创业。
(作者单位:湖北襄樊学院)
一、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产生的原因
不可否认,在当今中国,大学毕业生面临着极大的就业压力、就业困难,甚至有不少人刚一毕业就失业了。这是
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不单是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特殊现象。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应该正视它,理智地对待它,有效地来解决它。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是有其复杂的原因的。
第一,国家政策的影响。(1)由于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行,大量机构的精简,由此就业的岗位减少,需要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人数减少。(2)由于政策的原因,对复员军人的安抚,大量的复员军人被安置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政府部门等,剩下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可就业的岗位不多了。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到退休或除名,岗位就腾不出来。(3)国有企业的改制,大部分转变成了民营企业,企业主为了减少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采用延长工时、减少就业岗位(包括法律顾问、法务部等)方法,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机会减少。
第二,泛滥的文凭制造了法律人才饱和的假相。
第三,一些用人单位盲目追求人才高消费,人为设置过高的门槛。
第四,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过于呆板,使得一些法学本科毕业生坐失良机。
第五,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招生的盲目扩大,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供过于求,导致结构失衡。
第六,部分毕业生的素质的不断下降,导致其就业能力的缺失。
第七,毕业生就业态度的不端正。不少毕业生的就业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都想毕业后能够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一些比较稳定且收入有保障的单位,而不愿意到非国有企业单位、基层法律部门;更多的人考虑能够留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而不愿意去基层或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人眼高手低,不愿从事那些不显眼的法律服务工作。由于他们理想中的工作是去做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等等,目标较高,对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屑一顾。这反映出大学生对个人现实的切身利益考虑较多,而对个人成长的长远意义考虑不足;就业目标定位较高,仍有一步到位的思想,个人期望超越社会现实需求,形成较大反差。但当他们的远大的理想被现实无情地击碎时,他们感到失望了,并且失去了许多就业机会。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之对策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大学逐渐实现了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高等教育的普及带动了毕业生人数的增长,随之出现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引起了西方国家政府的广泛关注,高校就业指导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解决学生“就业难”问题,西方国家在国家宏观政策、高校加强就业指导两个层面促进大学生就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就业模式,积累了诸多的经验和做法,对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应积极从国外大学生就业政策中寻求借鉴。[2]
(一)政府应从政策上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创造条件
法学本科毕业生是国家经过十几年的培养才得到的宝贵财富,政府应予珍惜。(1)政府应加快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人员新老交替的步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近几年,教育部通过本科教学质量合格评估的方法来解决研究生就业,不就是一个安排大学生就业的成功的范例吗?我们的政府应开动脑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就业途径。(2)建立法学本科毕业生带薪实习制度,即大学毕业后的一年内,由政府有关部门安排毕业生到涉法部门实习,通过实习选择一批业务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踏实肯干的毕业生充实到该部门。(3)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4)修改司法考试的相关规定,允许法学本科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对通过考试者,待其毕业证获得后由司法部门发放资格证,以方便其就业。(5)帮助用人单位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制定合理选人标准,确定科学的招聘程序。[3](6)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企业雇用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促进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
(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
笔者认为,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包括培养科研教学为主的高级法学理论人才和培养法律实务为主的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可以在本科专业中,设立法学研究专业和法律职业专业,或者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设立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两个方向。对法学研究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侧重于法学理论的培养,为我国的法学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培养研究型后备人才;对法律职业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侧重于处理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加大教学实践环节的力度,从二年级下学期开始,就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设置若干门实践课,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庭旁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进行法庭代理,举办模拟法庭等,加强动手能力、辩论技巧、随机应变能力的培养,使其对法庭审判的规则、流程程序化、熟练化,在走上工作岗位时就能很快进入角色,独当一面。
(三)修改、完善高校现有的评价机制,以调动教师的教改积极性
高校以及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应调整现有的评价机制,将单一的评价机制改为多元的评价机制。对高校教师应区分为科研型、教学型、科研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对科研型的教师,应定位为“单位的科研骨干”,年度考核和评聘职称的指标体系应侧重于科研成果的考核,适用现有的评价体系;对教学型的教师,应定为“教学骨干”,年度考核和评聘职称的指标体系则侧重于教研成果的取得、教学改革的实施等方面的考核;对科研教学型的教师,应定位为“以科研为主,以教学为辅”;对“教学科研型”的教师,应定位为“以教学为主,以科研为辅”,年度考核和评聘职称的指标体系则介于科研型和教学型之间。这种评价体系是可行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具体体现。采用“多元评价体系”的目的就是,根据个人的特长,发挥其优势,解除其后顾之忧,有效地整合资源,能搞科研的,让其一心搞科研;能在教学方面搞出特色的,让其大胆创新,甩开膀子大干;既能搞科研,又能搞教学的,也要发挥其“两栖动物”的优势。避免“畸形”评价标准所产生的弊端——千篇一律,浪费资源。
(四)帮助法学本科毕业生走出就业认识的误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建国后的四十多年,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是一种精英教育、身份教育,上了大学就是国家的人了,就有了铁饭碗,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到了九十年代,随着高校的“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国家对大学生就业开始实行“双向选择”,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功能定位的重大变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身份教育,而仅仅是一种学历证明教育。[4]对于这样的变化,目前社会上许多人还存在模糊的认识,这是人们对当前大学生就业认识方面存在的主要误区之一。要让他们树立就业是“一个逐步实现目标、不断调整自己的过程”的理念,不可能一蹴而就。花费一定时间找工作,如同消费者花费一定的时间在市场上选购到自己称心的物品;暂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视同自己还暂时没有在市场上挑选出如意的商品。大学生暂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与就业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五)培养、指导法学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能力
大学毕业生的自主创业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所大力提倡的。自主创业需要毕业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探索的勇气。因此,学校要转变观念,开展全员全程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以学业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以事业为目标。鼓励他们利用自己较高的专业知识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或者成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家政公司、调查公司,通过合法经营得到发展。[5]国家向青年提供贷款,同时在技术、市场信息和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青年自主创业。
(作者单位:湖北襄樊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