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存在着规模巨大的民间金融,脱离于行政性金融监管之外,行政性金融监管存在自身不可填补的空白,检察机关参与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化解这种不足。按照刑法、民法、行政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民间金融检察职能主要分为三大部分:民间金融领域中的刑事检察、民间金融领域中的民事行政检察、民间金融领域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为了更好的实现民间金融检察职能,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金融专项检察机制,加强金融检察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多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