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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做好检察信访工作,应采取什么措施来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已成为检察机关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结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实际,对涉检信访产生的原因和应采取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信访工作;检察职能;矛盾化解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5—01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信访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任务。
一、检察机关信访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非管辖类司法诉求不断增加
就我院而言,2009年至2011年共受理非检察机关管辖的的信访案件6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7%,其中09年15件,010年19件,11年29件。纵观以上数字,非检察机关管辖的的信访案件逐年上升,有些群众相信检察机关,也有的是不懂法律,盲目投诉,这就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增添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到多个部门信访的情况突出
信访人一方面对司法机关职能管辖和分工不明确,另一方面认为越级信访、重复信访、多头信访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造成同一线索层层批转,耗费了大量时间,但案件的解决力度并没有因为一信多投而得到增强。
(三)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
对行政与司法机关的要求不断提高,具体表现在民事刑事申诉案件和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申请立案监督案件主要是由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个别民警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或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来找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2009年我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2010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件。
(四)缠诉缠访、上访老户的问题仍然难以彻底解决
有的信访人由于案件在经过调查后没有达到其预想结果,反复到检察机关信访;还有的当事人通过信访获得了经济补偿后仍不满足,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二、目前检察机关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和困境。
(一)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统一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和归口,但涉检信访中大部分问题控申部门并不具备处理的相应职能,通常情况下只能通过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才能解决,进而形成了解决涉检信访工作“三多三少”的局面:即受理的多,得到处理的少;推诿的多,着实办的少;无案卷的多,有案卷的少。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涉检信访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在处理涉检信访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上下级和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合力。
(三)信访渠道不畅,沟通和协调机制未有效建立。不管是检察机关内部纵向之间还是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横向之间均缺乏统一沟通和协调机制。一案多访、一案多查的现象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使调查结论不一,使群众产生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感。
三、化解涉检信访案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长效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使检察环节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第一,要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如:信访案件排查清理制度、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制度、领导包案下访制度、首办案件矛盾化解责任制度。通过健全各种制度,夯实矛盾排查化解责任,增强排查化解工作的自觉性。第二,成立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定期研究解决信访案件疑难问题,监督落实信访案件的办理,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并从自侦、刑检、民行、控申等部门抽出业务骨干人员,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组,层层分解任务,确保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这样,可以通过健全组织,保障排查化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严格落實“首办责任制”
凡来访人来信访,第一位接访人为首访责任人,第一位接待领导为责任领导,首访责任人在认真分析来信来访人诉求是否合理、合法牟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同时根据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属性,依据法律法规,释法说理,指明诉求途径,规劝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对涉检初信初访人反映的涉检问题能当面答复的,当面予以答复,当面不能答复的,对其说明原因,告诉办理答复期限,要求涉检初信初访人在检察机关办理答复期限内不得到期处上访。
(三)严格执行《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度》
凡是办案部办理的拟作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不赔偿的五种易引起当事人不满情绪的案件,是否存在上访、不稳定风险隐患进行预测、评估,发现有越级上访、到省进京访不稳定风险隐患的案件,积极采取“公开听证”、“秘密约访”、“检察长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告诉、答复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拟作处理意见,并反复宣讲法律,阐明理理,及时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和上访念头。
(四)健全落实检察信访救助制度
检察机关要把信访救助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与依法办案相并重,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人为关怀。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尤其是伤害案件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家庭确实困难的以及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确属错案,导致长期上访,又无法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从经济上给以适当的补偿,通过安抚的办法,抚慰受害人及其涉检信访当事人,以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达到化解矛盾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信访工作;检察职能;矛盾化解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5—01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信访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任务。
一、检察机关信访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非管辖类司法诉求不断增加
就我院而言,2009年至2011年共受理非检察机关管辖的的信访案件6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7%,其中09年15件,010年19件,11年29件。纵观以上数字,非检察机关管辖的的信访案件逐年上升,有些群众相信检察机关,也有的是不懂法律,盲目投诉,这就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增添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到多个部门信访的情况突出
信访人一方面对司法机关职能管辖和分工不明确,另一方面认为越级信访、重复信访、多头信访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造成同一线索层层批转,耗费了大量时间,但案件的解决力度并没有因为一信多投而得到增强。
(三)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
对行政与司法机关的要求不断提高,具体表现在民事刑事申诉案件和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申请立案监督案件主要是由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个别民警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或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来找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2009年我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2010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件。
(四)缠诉缠访、上访老户的问题仍然难以彻底解决
有的信访人由于案件在经过调查后没有达到其预想结果,反复到检察机关信访;还有的当事人通过信访获得了经济补偿后仍不满足,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二、目前检察机关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和困境。
(一)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统一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和归口,但涉检信访中大部分问题控申部门并不具备处理的相应职能,通常情况下只能通过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才能解决,进而形成了解决涉检信访工作“三多三少”的局面:即受理的多,得到处理的少;推诿的多,着实办的少;无案卷的多,有案卷的少。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涉检信访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在处理涉检信访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上下级和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合力。
(三)信访渠道不畅,沟通和协调机制未有效建立。不管是检察机关内部纵向之间还是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横向之间均缺乏统一沟通和协调机制。一案多访、一案多查的现象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使调查结论不一,使群众产生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感。
三、化解涉检信访案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长效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使检察环节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第一,要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如:信访案件排查清理制度、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制度、领导包案下访制度、首办案件矛盾化解责任制度。通过健全各种制度,夯实矛盾排查化解责任,增强排查化解工作的自觉性。第二,成立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定期研究解决信访案件疑难问题,监督落实信访案件的办理,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并从自侦、刑检、民行、控申等部门抽出业务骨干人员,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组,层层分解任务,确保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这样,可以通过健全组织,保障排查化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严格落實“首办责任制”
凡来访人来信访,第一位接访人为首访责任人,第一位接待领导为责任领导,首访责任人在认真分析来信来访人诉求是否合理、合法牟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同时根据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属性,依据法律法规,释法说理,指明诉求途径,规劝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对涉检初信初访人反映的涉检问题能当面答复的,当面予以答复,当面不能答复的,对其说明原因,告诉办理答复期限,要求涉检初信初访人在检察机关办理答复期限内不得到期处上访。
(三)严格执行《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度》
凡是办案部办理的拟作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不赔偿的五种易引起当事人不满情绪的案件,是否存在上访、不稳定风险隐患进行预测、评估,发现有越级上访、到省进京访不稳定风险隐患的案件,积极采取“公开听证”、“秘密约访”、“检察长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告诉、答复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拟作处理意见,并反复宣讲法律,阐明理理,及时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和上访念头。
(四)健全落实检察信访救助制度
检察机关要把信访救助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与依法办案相并重,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人为关怀。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尤其是伤害案件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家庭确实困难的以及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确属错案,导致长期上访,又无法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从经济上给以适当的补偿,通过安抚的办法,抚慰受害人及其涉检信访当事人,以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达到化解矛盾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