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作者“同意”的边界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aoge1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络日益渗入私人空间,动态更新、超链接等网页技术使得个人“博客”的创建与信息发布通过轻点鼠标即可完成。然而,当各门户网站上未署明出处的“转载”成风,人们对博文被人换上吸引眼球的标题后置于网站首页以增进点击率的现象司空见惯;对“博客”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何去何从?本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重点探讨数字时代“草根阶层”所创作博客作品遭遇的法律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 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
  
  一“博客”所引发的著作权之思
  
  对“博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探讨,首先需明晰:所谓“博主”,也即博客运营网站的注册用户,是否对自己在网站上发布的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
  依据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由“博主”独立构思写作而成、以电子文本形式发布的“博客”这一智力劳动成果,具备了著作权法要求的著作权客体特征,即原创性与可复制性。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虽未明确将“博客”列入其保护范畴,但考察立法精神,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者之思想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承认以互联网而非传统媒介为载体的“博客”原作者亦享有著作权,并不违背该意旨。有学者认为,赋予“博主”以著作权可鼓励社会大众的思想活动及知识积累,政策上值得肯定。而国务院2006年所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细化了《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规定,更被认作对此类观点的积极回应。
  当前,一般用户创建与更新个人博客,均需依靠专业运营商所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与数据维护服务,也需在注册时接受运营商所提供的版权协议。然而在看似清晰的条款中,“灰色区域”仍大量存在;如何明确“博主”与运营商各自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边界?不同类型的“博客”,其适用的协议类型及法律政策基础是否有所区别?均值得我们探讨。
  
  二、“草根博客”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著作权授权制度模式的探讨
  
  数以千万计的“博客”用户,使用网络站点发布公开信息的内容与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其“博客”的社会影响力与带来商业利润的潜力更是迥异。本文所重点探讨的“草根博客”。“草根博客”主要具有三点彼此相互关联的特征:首先,创作主体为普通人而非聚光灯下的明星;其次,博文作者的创作动机往往是非营利性质的,并隐含了作者同意将博文内容免费开放给社会公众浏览、通过互联网络扩大传播的意思;再次,倘若我们明确了博文作者享有著作权,那么“署名权”与“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该类博客的作者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类型。
  为充分平衡博文原作者、博客运营商与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有学者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了四种可能的“博客”著作权制度模式:默示许可使用、创作共用协议、授权要约模式以及集体管理制度,可供我们借鉴。笔者以为,前两种模式着眼于强调对博文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后两种模式则偏重强调其著作财产权利。“默示许可制度”推定,作者将其作品上传网络空间的行为本身已表明其不反对个人或网站免费转载作品,但前提是署明原作者、且不服务于商业目的。“创作共用协议”也是针对非以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博客作品的行为。相比之下,“授权要约模式”以及“集体管理制度”更适于调整对博客原创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行为,重在解决作者与其他使用人之间产生的商业利益分配问题。
  结合“草根博客”的具体特点可得出,强调非商业性的“默示许可使用”与“创作共用协议”均为适宜的著作权授权制度。对比所谓“名人博客”:由于作者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针对其作品的侵权形式一般并非为不署名的转载、或对原作品内容的任意删改扭曲,而是侵权人未经作者授权,将其博客内容用于商业目的;亦有网络运营商利用“名人效应”所带来的高点击率,在其博客页面上做广告,从而引发商业利益分配纠纷等,更适合采纳强调商业性的著作权授权模式。由此可见,区分对“草根博客”与“名人博客”保护途径意义在于在该背景下探讨作者“同意”的边界,更富于针对性。
  
  三、总结
  
  综上所述,承认“博客”原创文章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符合知识产权法立法意旨以及鼓励精神文化创造的政策目标。占据了各博客网站大半江山的“草根博客”,其创作主体的特点及其非营利性的创作动机,决定了对该类博客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更多地集中于著作人身权而非财产权方面:未经过原作者明示同意的免费转载,至少需同时满足“署明原作者”与“用于非商业目的”两个条件,方不构成侵权;同时,使用者亦不可滥用原作者的默示许可,尤其是对已做出特别版权声明的博客,更需明确原作者“同意”的具体范畴,对是否有权限对博文进行重新编辑与修改等问题慎之又慎。惟有在完善法律制度的进程中培育充分尊重互联网络空间内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观念,“草根博客”所代表的自由的思想表达才能得以延续。
其他文献
《房地产全程销售执行手册》(上下册)    基本信息  亚太房地产研究院指定教材  《房地产全程销售执行手册》  编著:周帆  主编:海言创新顾问有限公司  定价:598.00(上、下册) 大度16开  广东旅游出版社  房地产界第一部销售实操工具书;一册在手,操盘无忧  60多个原创方案100余种全新观点1000多个名词解释  全流程、全过程,全情演绎,无一遗漏  最厚重、最实用,最具价值,案
期刊
一直以行业领跑者的姿态自居的万科,名副其实的在规划、建筑、环境、科技、质量等各个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在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工程工作委员会和詹天佑住宅科技发展专项基金委员会评选的“2006年度詹天佑大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中,今年得奖的20个项目中万科集团占据了5个项目,分别是成都万科金色家园、广州万科四季花城、上海万科四季花城、天津假日风情、深圳万科东海岸社区。本期的走进企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万科的这
期刊
景观感言    在这百花齐放的民主年代,似乎没有特定的现代园林景观专家可言。自从“洋枪炮”第一次敲开了中国景观设计的国门,国内的景观开始进入了概念时代。事物被概念化、抽象化、务虚化,一个外观普通的花钵被称之为西班牙花盆,普通木质花架变成了法国庄园风情:几株南方植物就成了澳洲风情;卵石倒一地叫做日本枯山水:啥东西也没有,被称为美国现代极简主义等等。  “存在就是合理的”,这句话验证了当代中国园林市场
期刊
翻翻广东省地图,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每年的地图都有所不同,虽然地域没有变化,但一年年下来,地图的“纹路”却越来越密——交通网路不断延伸,各区域距离不断拉近。这背后,是广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近9000亿元巨资的硕果!在交通变革生活的时代,不少深圳人心中已经描绘出一幅新的“居住版图”。用时间距离衡量,两小时内可以到达的地方就是“生活区”。根据目前和即将建设的整体路网不断完善
期刊
打着网上理财的旗号,实际却鼓动人们加入网络传销,辽宁人赵伟联合“志同道合”的何小昌等人,以推广点击网络广告为幌子、发展会员提成和点击广告有奖为诱饵,吸引参加者交纳会员费成为网站注册会员,从而骗取高额会员费,短短一年多时间里竟收取会员费3.1亿元  总部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网络服务器设在美国,打着澳洲AD网络媒体广告公司招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涉案资金高达3,1亿元。 今年9月26日,湖南省常德
期刊
摘 要 农村基层组织在我国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演进过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农村基层组织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也使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本文通过对温州市龙湾区近年来案例的剖析,深入探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如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预防农村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  关键词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例分析;预防    我国在经济转型和城镇
期刊
摘 要 随着诱惑侦查在我国的广泛运用,非法诱惑侦查的情况也开始凸现,而非法诱惑侦查的设诱者与受诱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从案例展开对非法诱惑侦查的设诱者与受诱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尽绵薄之力。  关键字 诱惑侦查;设诱者;受诱者;刑事责任    一、非法诱惑侦查刑事责任概述    诱惑侦查作为正式的侦查手段,始于大革命前的法国,滥觞于欧美各国。尤其是
期刊
摘 要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举报工作面临瓶颈,线索数量和质量逐年下降,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必须加强举报宣传工作,鼓励群众举报职务犯罪,增强群众的举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 举报;职务犯罪;特点;对策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
期刊
德国诗人荷尔德林高声唱道:“充满劳绩。然而人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  景观设计大师俞孔坚也说: “人本应该在大地上诗意地栖居。”  在享有物质生活的同时,能够在精神的家园中“诗意地栖居”,这是一种至上的境界。人们渴望物质生活的富足,更渴望精神家园中充满美好的情愫。这是一种诗化的生活,是一种诗意的人生。在当代社会。物质文明好像安上了飞翔的翅膀,现代人愈来愈被物化,诗意渐行渐远,人们不再用哲理的眼光
期刊
摘 要 作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通过个案的分析找出案件的共性,并提出预防的对策,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本文就是针对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六宗涉及城管系统的贪污、受贿案件的分析,找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共性及犯罪原因,提出具体的预防对策。  关健词 职务犯罪预防城管行政执法预防对策    罗湖区检察院侦查部门于2006年12月接到群众举报,原罗湖区城管局副局长马绍两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