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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随着中国房市和股市的活跃,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短期化,资金运用长期化趋势明显,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在2007年的上半年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主要体现在:(1)在资金来源方面,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回落,企业和居民更加倾向于活期存款。(2)在资金运用方面,金融机构贷款增长较快,并呈长期化趋势。
未雨绸缪,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针对当前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引起重视,未雨绸缪,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传统的解决方法有:吸收中长期存款、低准备率、央行再贷款、同业拆借以及票据市场等。但在目前情况下,这些方法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存款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银行准备金率不断调高、央行再贷款利率上调、同业拆借和票据市场不发达,这就需要寻求一种新的方法来解决当前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品种之一。它是将符合一定标准的、数量庞大的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包装,形成资产池,再经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安排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解决商业银行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1)克服了吸引存款的激烈竞争;(2)提高银行的资产收益率;3)避免央行再贷款的限制;(4)改善资产一负债管理;(5)避免市场空间不足的限制;(6)繁荣债券市场,改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结构。
商业银行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几点建议
1 坚持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扩大和规范化。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短缺和过剩”的相悖现象,一方面是广大中低收入者拥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却无钱买房的窘境;另一方面是房地产商追逐高额利润,大量开发高档次、大面积的商品房,从而出现住房供求结构矛盾较为突出。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应对房地产业采取积极的宏观调控措施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抑制用于高档商品房的住房抵押贷款,增加自住普通商品房的住房抵押贷款。要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要实施住房抵押贷款产品的标准化。其标准应包括:抵押贷款的年限、付款的方式、首付款的比例、合同文本、抵押生效时间、利率、担保方式和抵押信用评价标准等,通过推行示范合同和标准条款,使其成为同质的证券化产品。
2 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标准化操作模式。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当遵循“标准统一,操作简便,制度规范,分散风险”的原则,科学地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操作标准。首先,选择固定利率的抵押贷款,使得现金流计算简便,数量稳定。第二,各笔抵押贷款的利率、期限一致、到期期限大致接近,便于对抵押贷款进行合理地定价。第三,各笔贷款在审核程序、合同条款和保险等方面要符合共同的标准,以降低抵押贷款集合的管理成本,尽量减小潜在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四,抵押贷款在贷款总额、借款人职业年龄抵押房产抵押时间、地域分布上不宜集中,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3 建立和健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信用保险。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运转必须有完善的抵押担保体系的支持,因此在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时,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信用保险体系,并设立专门的证券化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信用保险体系,就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包括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从而提高贷款者和抵押品的信用等级,增强抵押贷款的清偿能力,以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因而,应当组建房地产专业保险公司,以利于房地产保险业务的开展和长远的发展。
4 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运行所需的SPV(特殊目的组织)。SPV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运作机构,它应该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方面,它应完全独立于银行、开发商和服务商等之外,避免受这些实体破产的影响;另一方面,运作仅限于资产证券化的范围,业务范围独立,这样才能使SPV远离破产风险,实现破产隔离,保护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5 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制定《住房抵押贷款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等一系列与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法可依,保障贷款机构的利益;其次,要适时地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抵押贷款证券化要求相悖的条款,排除其法律障碍,补充其缺陷。明确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明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相关规定,从而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6 培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的职能是代替SPV销售证券,是在证券上市流通之初国家连接证券化机构与投资者的纽带。SPV可以指定一家或多家证券商为其负责证券的上市流通,通过以较低价格向承销商批量出售抵押证券,使资金很快回笼,使SPV只从事资产的证券化工作。证券承销商还承担着向投资者推荐抵押贷款证券、提供研究信息和投资咨询的工作。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央行对其净资产等方面的要求都可以成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承销商。
近年来,随着中国房市和股市的活跃,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短期化,资金运用长期化趋势明显,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在2007年的上半年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主要体现在:(1)在资金来源方面,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回落,企业和居民更加倾向于活期存款。(2)在资金运用方面,金融机构贷款增长较快,并呈长期化趋势。
未雨绸缪,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针对当前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引起重视,未雨绸缪,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传统的解决方法有:吸收中长期存款、低准备率、央行再贷款、同业拆借以及票据市场等。但在目前情况下,这些方法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存款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银行准备金率不断调高、央行再贷款利率上调、同业拆借和票据市场不发达,这就需要寻求一种新的方法来解决当前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品种之一。它是将符合一定标准的、数量庞大的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包装,形成资产池,再经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安排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解决商业银行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1)克服了吸引存款的激烈竞争;(2)提高银行的资产收益率;3)避免央行再贷款的限制;(4)改善资产一负债管理;(5)避免市场空间不足的限制;(6)繁荣债券市场,改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结构。
商业银行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几点建议
1 坚持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扩大和规范化。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短缺和过剩”的相悖现象,一方面是广大中低收入者拥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却无钱买房的窘境;另一方面是房地产商追逐高额利润,大量开发高档次、大面积的商品房,从而出现住房供求结构矛盾较为突出。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应对房地产业采取积极的宏观调控措施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抑制用于高档商品房的住房抵押贷款,增加自住普通商品房的住房抵押贷款。要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要实施住房抵押贷款产品的标准化。其标准应包括:抵押贷款的年限、付款的方式、首付款的比例、合同文本、抵押生效时间、利率、担保方式和抵押信用评价标准等,通过推行示范合同和标准条款,使其成为同质的证券化产品。
2 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标准化操作模式。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当遵循“标准统一,操作简便,制度规范,分散风险”的原则,科学地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操作标准。首先,选择固定利率的抵押贷款,使得现金流计算简便,数量稳定。第二,各笔抵押贷款的利率、期限一致、到期期限大致接近,便于对抵押贷款进行合理地定价。第三,各笔贷款在审核程序、合同条款和保险等方面要符合共同的标准,以降低抵押贷款集合的管理成本,尽量减小潜在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四,抵押贷款在贷款总额、借款人职业年龄抵押房产抵押时间、地域分布上不宜集中,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3 建立和健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信用保险。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运转必须有完善的抵押担保体系的支持,因此在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时,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信用保险体系,并设立专门的证券化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信用保险体系,就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包括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从而提高贷款者和抵押品的信用等级,增强抵押贷款的清偿能力,以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因而,应当组建房地产专业保险公司,以利于房地产保险业务的开展和长远的发展。
4 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运行所需的SPV(特殊目的组织)。SPV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运作机构,它应该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方面,它应完全独立于银行、开发商和服务商等之外,避免受这些实体破产的影响;另一方面,运作仅限于资产证券化的范围,业务范围独立,这样才能使SPV远离破产风险,实现破产隔离,保护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5 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制定《住房抵押贷款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等一系列与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法可依,保障贷款机构的利益;其次,要适时地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抵押贷款证券化要求相悖的条款,排除其法律障碍,补充其缺陷。明确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明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相关规定,从而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6 培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的职能是代替SPV销售证券,是在证券上市流通之初国家连接证券化机构与投资者的纽带。SPV可以指定一家或多家证券商为其负责证券的上市流通,通过以较低价格向承销商批量出售抵押证券,使资金很快回笼,使SPV只从事资产的证券化工作。证券承销商还承担着向投资者推荐抵押贷款证券、提供研究信息和投资咨询的工作。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央行对其净资产等方面的要求都可以成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