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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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邓小平社会公正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精神是:终止“以阶级斗争为纲”,实现人民的权利平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必要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坚持唯物史观,强调社会主义第一是发展生产力,第二是消除两极分化、消灭剥削,社会主义要处理好发展生产力与推进社会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不能否定效益原则,要打破“大锅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这一思想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强调社会主义最终要实现“共同富裕”,实际上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核心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根本指向。邓小平社会公正思想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和重要的历史地位,对于加强中国社会建设和推进社会公正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社会公正;按劳分配;共同富裕;公民权利;邓小平
  中图分类号:A4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4)05-0088-06
  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后,逐步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 “按劳分配”原则,人民的劳动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等不断得到落实,社会生活中实现男女平等、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等。这是中国有史以来最深刻、最广泛的社会变革和社会建设,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推进建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的社会建设难以避免某些局陷,以致产生了新的社会公正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不断推进着对社会建设的反思和改革创新。邓小平社会公正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和重要的历史地位,对于加强中国社会建设和推进社会公正具有长久的指导意义。
  一、调整社会关系,奠定新时期
  社会发展的公民权利基础权利平等是现代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衡量社会公平的尺度。建国伊始,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其定义的“人民”,包括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等社会主要阶层。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平等及受法律保护。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工人参与企业的管理,不劳动者不得食。当时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仅改造企业,也改造私有者,给从旧生活方式出来的人提供新生机会,是世界上最人道的“剥夺剥削者”。这种崭新的社会体制和良好的社会公正预期,使新中国吸引了大量海外进步人士回归,一起建设国家的美好未来。但是后来在“左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斗争”基本路线的影响下,“阶级斗争”扩大化,严重破坏了新中国的社会平等和权利保障。以政治言论、出身、 “历史问题”,甚至以专业知识多少划线,相当一部分人群被打入另类,基本权利得不到公正对待,几乎失去了正常发展的机会。这种现象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极端。许多人没有政治权利,也没有财产权,受到无情迫害;知识分子作为整个阶层受到政治歧视;还有大量的干部群体及其家属被当作敌对分子对待。
  邓小平深刻认识到调整社会关系对于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粉碎“四人帮”后,他发挥政治影响力的第一个领域,就是推动“冤假错案”的平反和政治歧视政策的清除,恢复建国初期“好的政策”。1977年初,他尚未正式恢复工作,就在与有关中央领导(王震、胡耀邦、邓力群等)的谈话中,提出不能“两个凡是”,要实事求是,抓紧落实干部政策。他亲自关心陶铸、许光达、林伯渠等多位领导干部的冤案平反。1978-1982年,在邓小平、胡耀邦等的主导下,中国迅速进行了政治和社会领域的“落实政策”以下参见董建萍:《社会主义与公平正义》,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六章。:对“右派分子”全部摘帽,为“错划”的“右派”和“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平反;为“胡风案”及受牵连者平反;为三百多万名干部平反“冤假错案”,数以千万计的这些干部的亲属、因与这些干部有工作关系而受到牵连的其他干部群众,一并得到解脱;全部摘掉农村中所谓“地、富”帽子,给他们及子女人民公社社员的平等待遇;为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和台湾省籍人员、去台人员的亲属等落实政策,并在随后释放了大部分在押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逐步为原工商业者恢复了劳动者身份,之后不久又明确肯定,所有原工商业者(约八十六万)已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他们相应恢复干部或工人的身份;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在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3月)的开幕式上,邓小平旗帜鲜明地肯定,知识分子“已经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一部分。他们与体力劳动者的区别,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9页。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支持和帮助各民主党派恢复活动,发展组织,恢复政协。
  从权利平等的角度看,这样的调整关乎几千万人社会平等地位的恢复,社会正常生活的重新开始,其对于日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意义巨大而深远。可以说,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社会建设奠定了必要的社会基础。因为这样的“调整”,不仅意味着社会管理格局的巨大改观,更重要的是意味着中国公民权利的重塑。它从此终止了按出身划分社会等级的做法,否定了允许人民内部一部分人群迫害另一部人群的合理性。党和国家通过这样的组织行为有力地宣示了:今后无论每个人的出身是什么,都有受教育、找工作、加入政治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出国、结婚等平等的权利。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释放了无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传统中国“身份社会”逐渐向 “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现代社会转型,中国的社会公正事业由此进入了一个崭新发展阶段。
  二、坚持以唯物史观认识和处理
  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之间的矛盾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所有社会形态都要面对经济发展模式及水平与社会公正实现形式及程度的矛盾。处理好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机制与社会进步的公平机制之间的关系,是有效推进社会公正的关键所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不意味着能自动实现社会公正,更不意味着马上能够实现高水准的社会公平。以“苏联模式”为典型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存在的一个实践误区,就是低估了生产力的决定性意义及对社会公平程度的制约作用,教条主义地简单搬用马克思针对后资本主义未来社会的制度设想,在所有制形式、分配体制、社会保障模式等方面急于求成,实际上把抽象的价值标准置于“生产力”标准之前,而且往往通过人为设定或拔高某些体制、制度来体现社会主义特征及其优越性。中国传统社会主义及其社会公正建构同样犯有不少“急性病”,不仅脱离中国国情,而且产生新的公正、公平问题,加上生产力水平没能快速提高,难以较好地满足全体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更严重的是,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干扰,到20世纪70年代,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不断拉大。而当社会主义相比于资本主义的优越性迟迟体现不出来时,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等就遭遇危机。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深刻总结了国内外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教训,将中国社会主义放到人类历史进步的宏观场域,重新强调生产力发展是实现社会主义(包括社会公正)的物质前提。当年邓小平痛感中国社会主义的“不合格”,因为这是“贫穷”的社会主义,是“发展速度太慢”的社会主义,是“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社会主义,更是“人民生活长期处于很低水平”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究竟是什么,邓小平说:“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讲社会主义,首先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4页。”他鲜明提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上。”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80页。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有好多体制问题要重新考虑”,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包括社会建设、社会公正问题)的关键。1992年,晚年的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作出了重要概括。他第一强调的是发展生产力的问题,第二强调的是推进社会公正问题(共同富裕)。其内在精神实质是,社会公正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必须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辩证统一。这就破除了传统社会主义在进行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片面性,重新确立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社会公正辩证互动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原则。
  回顾改革开放35年来的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位一体)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再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乃至加上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不仅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格局的认识过程、完善过程,更反映了经济建设相对于其他方面建设不可移易的“龙头”地位这一客观规律。时至今日,我们必须继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筑牢国家繁荣、社会公正、人民幸福的物质基础。
  三、 强调“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
  基本分配制度中的首要价值中国具有长久的“均贫富”的历史文化传统,这一传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分配公平的期待。建国后毛泽东一直非常关注分配问题,他对人们的收入差距十分敏感,如担心土改后农民的贫富分化及部分人重新贫困化,20世纪50年代中期他提出“工资大体平均,略有差别”的原则。资料表明,1958年,毛泽东甚至一度主张恢复“供给制”。樊瑞平、张乐岭主编:《毛泽东邓小平社会主义思想比较研究》上卷,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第433页。1966年毛泽东发出“五七指示”,号召消灭“三大差别”,提出人人绝对平等的蓝图。
  这种日趋严重的平均主义分配要求偏离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是“左的”指导思想在分配领域及社会建设方面的表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就深刻指出过所谓“公平分配”的谬误,认为共产主义也必须在社会产品中首先扣除社会管理、社会事业等所需要的物质财富,余下的才能拿来“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就是个人凭自己的“劳动量”获取相应产品分配。因为这时社会的物质财富还没有丰富到可以完全满足各种需求的程度,也因为人的精神文明水平、经济社会的管理方式还没能达到能够使人自觉尽其所能的程度,所以需要用“劳动量”的尺度将人们的所得与付出“平衡”起来。这当然不是实质平等,但却是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相适应的比例公平。
  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领导和推动的各方面“拨乱反正”,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理,要求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分配上都要坚决打破“大锅饭”,收入要直接和经济效益挂钩。1978年3月,邓小平与当时的国务院政治研究室负责人谈话,他针对研究室起草的《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说:“……这篇文章我看了,写得好,说明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他认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这是“整个国家的重大政策问题”,要把过去被搞乱了的观念纠正过来,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不是平均分配,也不是“按政(政治表现)分配”,更不是“按资(资格)分配”。要奖罚分明,物质鼓励不可少,要按照劳动能力、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来定工资级别。他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北方谈话”中,多次讲 “平均主义害处太大了”,强调发展生产力不仅要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也要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他甚至说,企业管理我们学苏联的,苏联的办法比资本主义国家落后得多,但后来我们连那个落后的东西也丢掉了,搞平均主义。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8页。邓小平关于调整劳动分配的思想,是他改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当然首先是针对我国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强调社会主义不养“懒人”,激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活力,从而快速推动经济发展。但在根本上,是强调按劳分配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首要意义,要求建构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合理的社会分配结构,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立相对公正的分配格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无论是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实行还是城市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无不伴随着劳动分配方式的重大变革。事实上正是由于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改革,不仅拉开了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大幕,也拉开了新时期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的大幕,引起人们收入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干好干坏不一样了,自主创业逐渐成为社会浪潮。随之而来的是,中国的生产力发展驶上了快车道,社会经济活力迸发,人民观念更新,总体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事实证明,按劳分配原则的恢复,对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重塑社会公平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   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们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跃升为世界第二,综合国力大大增强,社会分配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日益普遍,且比例有所失衡。在这样的情况下,邓小平关于按劳分配的思想还有没有现实指导意义?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当下我们要继续关注按劳分配原则的落实。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市场规则这一“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分配向资本、向管理、向技术、向政府倾斜的现象,一般劳动者不断弱势化、底层化。目前这一状况仍有待于根本改观。固然管理是劳动,技术也具有较高的劳动含量,但这些都不应导致一线体力劳动者在劳动分配格局中被边缘化。资本在组织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有权获得相应的回报;政府当然也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制度汇聚社会财富,举办社会事业;但是不能否认的事实是,一次分配向资本太过倾斜、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总额中比重的多年连续下降、政府财政支出中民生支出长期不足等。在当前的条件下如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处理好多种分配方式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是摆在党和政府眼前的新问题、大问题。重温邓小平关于真正落实按劳分配原则的思想,对于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当下的社会建设中,应当加大对于社会分配领域的治理,社会分配结构的调整,规范劳动分配,尊重劳动者、尤其是广大普通职工的权益,坚定不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遏制资本过分得利,规制政府费税行为,惩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强力推进劳动分配领域的社会公正,使之成为整体社会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四、共同致富是社会主义
  社会公正的“中心课题”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社会主义要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要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这些根本的价值观上,邓小平继承了老一辈共产党人的理想追求。新时期以来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原则一是发展生产力,二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要坚持的,一个是公有制占主体,一个是共同富裕;还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他在讲到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等问题时,往往同时都要强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共同富裕等;意即没有后者,发展生产力就失去价值,迷失方向。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他长期以来的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深刻思考,升华为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简洁概括。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共同富裕”既是邓小平强调的社会主义最终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中关于社会公正本质内涵的生动表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根本指向。
  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上,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有先有后、循序渐进的务实思路。在1978年9月的“北方谈话”中,他第一次讲到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毛主席是真正讲实事求是的,……毛主席讲过先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好的管理人员应该待遇高一些……”,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87页。好的技术人员、贡献大的企业和工人也应该待遇好一些。像大庆,工人工资太低了,应该给职工多盖些房子。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页。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正式提出了思考已久的新思路:“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通过一部分人勤劳致富的“示范效应”,再带动其他地区、企业和个人“向他们学习”,推动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向前发展,最终使全国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邓小平说:“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建议同志们认真加以考虑和研究。”《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这一“大政策”最终上升为党的基本方针,纳入“三步走”发展战略,转化为一系列具体的改革内容,并逐步制度化。
  毋庸讳言,邓小平提出的“先富后富”政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大探索之一,需要不断面对新问题。时至今日,如何评价“先富政策”,确实存在一些不同意见,甚至有人将目前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甚至腐败问题,“怪罪”于这项政策。笔者认为,任何现实政策、制度、法律法规都要经历不断完善的过程。 “先富”政策作为对平均主义的否定和从国情出发的务实选择,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从实际作用而言,这一政策对于推动生产力发展、增加人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积极作用无可置疑,因而也有现实合理性。
  重要的还有,我们必须认真领会邓小平思想的精神实质,把他在这个问题上的多方面思考联系起来,以求整体上予以准确理解:
  一方面,邓小平提出允许“先富”,并不是没有底线的。第一,他多次强调“搞活”分配要顾及“左邻右舍”,要顾全大局,特别是不能成为少数人谋私利的借口。1980年年初,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讲到某些国有、集体企业的“滥发奖金”、“乱涨价”。他批评这种倾向脱离了按劳分配,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他说:“好多行业得不到奖金,特别是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政府机关和军队,这就造成不合理的苦乐不均,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多劳应该多得,但是必须照顾整个社会。”《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8-259页。为此邓小平责成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一个关于奖金问题的“章程”,下达以后要严格遵章办事。关于经济领域里的其他“不正之风”,邓小平要求及时总结经验,找准原因,通过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他说,“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带来某些消极的东西。只要我们正视这些东西,采取有针对性的坚决步骤,问题是不难解决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第二,他对于某些干部借此搞特权也早有警惕之心。邓小平认为改革开放后群众对于干部特殊化意见很大,干部特殊化决不仅仅是一个党风问题,它影响到社会风气,会发展成为社会不公问题,必须及早整治。他严肃指出,“当前,也还有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人民强烈不满,……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他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规章制度,管好亲属子女,并接受群众监督。第三,他认为我们提倡和鼓励的是“诚实劳动致富”,是勤劳致富,是合法经营致富。为此他在不同场合一再要求:“一手抓开放搞活,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其精神实质都是强调在抓经济、追求财富的同时不能忽略思想道德和法制的建设,强调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邓小平重视物质激励,但从来不赞成单纯的利益导向,认为如果这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就没有区别了,又会出现严重的社会不公。而现实中出现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很多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借助体制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致富。总之,现实的分配不公、社会不公现象,不仅不能怪罪到“先富”政策上,反过来恰好证明邓小平的诸多先见之明。我们应当反思的,是政府有没有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坚决步骤”,社会、企业和个人有没有坚守社会主义道德底线,遵章守规。
  另一方面, “先富”政策与“帮富”政策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先富”最终是为了“共富”。对于“先富帮后富”的问题,邓小平早先的基本考虑是:思想上倡导、社会风气上鼓励、政策上渐进调整,适度宣传、不搞强迫命令(摊派)。他的意见是:在推进共同富裕上,首先是党和政府的责任,我们要有长远眼光;要通过宣传倡导和政策法规两个方面来促进“先富帮后富”,宣传上主要是形成有利的社会风气,调控上主要通过政策法规(如税收)来进行,决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重复“左的”一套。此外,要求把握“先富帮后富”的适度原则,不能因此侵犯先富者的的权益,打击他们生产经营积极性,最终影响经济发展。众所周知,邓小平晚年一直关注共同富裕问题,十分警惕“两极分化”倾向。他一再提到,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有凝聚力,才能避免两极分化。“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 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4页。
  新世纪以来,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加强以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为抓手的社会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讲,都是围绕共同致富这一“中心课题”所展开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事业的实质性推进。邓小平“共同致富”思想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指导理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两个翻番”的美好图景,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更加现实而美好的前景。
  (责任编辑:陈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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