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部环境角度谈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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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和社会。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最初开始于19世纪后半期的欧洲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今天,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控制更成为社会探讨的热点。本文主要从优化未成年人的发展环境这一方面来探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会控制,以期进一步探讨出较好的方式方法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一、犯罪社会控制的概念
  
  犯罪控制是指以准确的犯罪信息为依据,运用限制犯罪任意发展的多方措施组成一个有机系统,对犯罪进行有针对性地调解制约的一系统客观工作过程。犯罪控制的方法和途径可以包括文化控制、法制控制、职能控制、技术控制和社会控制等等。其中社会控制就是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对犯罪进行控制,这是犯罪控制的最优方案。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形式、方法建立和维持社會秩序,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制约的过程。它不仅包括直接确定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而且包括由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所形成的社会环境对社会成员的潜在压力;不仅包括整个社会在整体层次上的控制过程,而且包括社会组织、群体内部的控制过程。狭义的社会控制则是指社会或社会组织对偏离和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所采用的各种规范、惩罚和重新教育的过程。无论是广义的社会控制还是狭义的社会控制,其目的都在于通过社会的自身力量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以确立和维持社会秩序。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因素有关,也与其所处的社会大环境等客观原因密切相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教育失误。未成年人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家庭,社会影响、学校影响都是通过家庭发生的,因而家庭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诸客观因素中起着第一位的作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因素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或放纵不管,任其发展;(2)父母对子女要求过严,教育方法简单粗暴;(3)父母自身有劣迹,行为不轨;(4)单亲家庭使子女的教育出现缺陷。马克思说过:“法官的行业是法律,传教士的行业是宗教, 家长的行业是教育子女”。尽管孩子在入学后学校教育起着主导作用, 但家庭教育仍然是经常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学校教育失当。学校虽然开设了思想政治、法制等课程,但流于形式,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缺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指导,很容易被社会上的消极影响所腐蚀。同时,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思想指引下,一些学校视后进生为“害群之马”,歧视他们,甚至以退学、开除学籍一推了事,这样做会使他们产生自暴自弃、逆反对立的心态。这些学生一旦离开学校流落社会后,因为缺乏管教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外,学校缺乏与家长的有效联系与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进行抑制。
  3.社会的失范。近年来,描写色情、暴力等内容的音像、书刊充斥文化市场,这些文化垃圾对好奇心强、分析能力差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精神鸦片。一些违规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此外,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未成年人弱势群体关心不够、保护不力,导致他们之中的不少人在社会上游荡,很容易交上坏友和沾染上恶习,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优化发展环境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控制
  
  作为尚在人生起步阶段中的未成年人是敏感而脆弱的,他们对环境充满了好奇,却没有足够的理智去甄别周围的一切。任何社会的任何一点变化,其影响往往会在未成年人身上最早显现出来。因此优化未成年人的发展环境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会控制中重要的一环。
  1、家庭环境的优化
  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人格发育和行为模式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家庭教育和家庭氛围的优化程度,前者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知识教授和精神品格塑造,后者则体现为家庭成员之间能否和如何保持健康和谐、富有人性温暖的伦理秩序。
  (1)家庭教育的改善。通过改善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而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也是我国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教育、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把“教育”置于“抚养”之前,体现了宪法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和强调。《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也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对家庭教育的有关方面进行了规定。目前,我国社会对家庭教育进行培训指导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家长学校”,虽然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不法回避的缺憾是我国在家庭教育专门立法上的长期滞后,这种状况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家庭教育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尽快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法律体系中,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工作,可先在基础好的地区进行家庭教育立法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以便为我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2)家庭暴力的防治。由于父母素质欠佳、夫妻关系不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引发的对未成年人的暴力问题,已经屡见不鲜。在家庭中经历过的暴力将或多或少的影响未成年人对待他人和解决生活矛盾的态度。为可能发生的犯罪埋下伏笔。2002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婚姻法的反暴露条款过于原则。若要真正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地位,当务之急是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设立专门的救助机构,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规范依据和强制性力量。
  2.教育模式的优化
  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受教育程度和所受教育的内涵、方式,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着密切联系,“建一所学校胜过建十所监狱”说的就是这个道路。虽然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多年,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和义务教育的落实情况总体上不容乐观。另外受教育权的解决只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更体现在其内涵和方式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并未完全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德育优先”的原则,教育目标和价值取向的异化,如重考试成绩轻素质、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轻实践、重“尖子”轻“差生”等,才是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人格堕落和行为偏差的主要原因。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把中小学的德育教育放在了第一位,凸现了国家对学校教育中道德内涵和价值原则的高度重视。
  3.文化环境的优化
  与家庭暴力、辍学流浪等易感知的不良环境因素不同,文化产品或传媒工具的影响是无形而深刻的。随着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更是有了质的飞升。在媒体大众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日趋多元化的今天,传统的审批性质的影视剧审查制度已经很难适用时代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恶俗、低级文化产品的侵害而发生人格堕落和行为偏差,以致为未来的犯罪埋下伏笔,除了应对文化市场和媒体进行严格的日常管理监督外,还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媒体产品分级制,而且这一制度应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
  尽管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困扰着我们,是社会的一个顽疾,但我们相信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的多为一体的配合,给未成年的成长提供一个较好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会得到较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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