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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温州城市化建设在快速推进的同时,拆迁安置工作也衍生了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成为当前职务犯罪中的一个突出领域。本文以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受贿、滥用职权窝串案为例,进行类案剖析,重点分析拆迁安置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成因及相应的预防对策,使城市化在快速推进的同时,也能规范拆迁安置工作,让拆迁安置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关键词:拆迁安置 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 受贿 滥用职权
近几年来,温州城市化建设在快速推进,大批旧城改造、旧村改造、新城建设等工程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都涉及到大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方面的工作。拆迁安置工作不仅关乎社会公平,更关系到温州民生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加上其间巨大的利益诱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衍生了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成为当前职务犯罪中的一个突出领域。我们可以向往无数高楼大厦给我们城市呈现出的繁华景象,但景象背后深藏的职务犯罪问题我们也同样不能忽视。2012年至2013年,我院共查处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该指挥部现已撤并到鹿城区双屿街道建工委)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域的职务犯罪共4件5人。现就该批类案的特点、成因和预防对策分析如下:
一、案件统计资料
本文统计资料来源于我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的案件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文书整理形成。现将2012年至2013年,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在拆迁补偿安置领域发生的4件5人职务犯罪类案的概况及拆迁补偿安置领域在职务犯罪的比例以表格形式罗列如下:
二、犯罪基本特点
1、队伍良莠不齐,临聘人员居多。
鹿城区进城口工程改建指挥部是应西进城口改建工程项目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并有部分人员是从拆迁地就地招聘,这些人员未经过规范的职业培训,素质较为缺乏。此外,这些聘用人员与被拆迁户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为拆迁安置工作的敏感性,从拉皮尺、量长度、绘制图纸到安置方式选择、合同签订,每一步骤都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被拆迁户想方设法找关系牟取利益,这样一来,指挥部的大多数工作人员都面临着被"腐化"的风险,在这样的"高危"环境下,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便显得特别重要,而指挥部的人员构成特点,恰恰不能防范这样的风险,特别容易出问题。从这批类案的查办情况来看,除了卢某某系双屿街道建工委主任,是正式编制外,其余四人均为指挥部临聘人员。
2、犯罪类型集中,作案方式相似。
我院查处的这5人次类案,罪名都集中在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反映出在拆迁补偿安置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作案方式方法也极为类似。例如丈量人黄某某、陈某兴在收取了部分拆迁户的利益后,在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丈量制作丈量图时,虚增丈量长度、宽度、虚增拆迁面积;复核人黄少秋,审核人金某某明知被征用拆迁户的房屋系无证厂房,仍违反规定,将厂房给予住宅安置相关材料予以审批通过,之后同意给予拆迁户以货币退购和产权调换,使拆迁户获取货币退购款和产权调换以及本不应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违章建筑以"增购"形式安置。这些作案方式都反映出鹿城区进城口工程改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模式,犯罪行为固定在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3、国家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从这批类案中,我们不难发现,卢某某等人在金钱诱惑下,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滥用手中的权力,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2006年6月至2010年9月,卢某某在任副指挥期间,违反规定,对钱某的无证厂房,给予住宅安置,并同意给予其以货币退购和产权调换,违章建筑以"增购"形式安置,经评估,该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7755810元。此外,黄某也是以这种操作形式,造成国家财产损失4759217元。近年来,我们不难发现因违法、暴力征地拆迁、暗箱操作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甚至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温州的社会稳定、和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谓是温州拆迁安置领域的一起"丑闻"。
三、犯罪主要原因
1、利益诱惑冲击思想防线。
众所周知,拆迁工作涉及土地和房屋等大宗物品,经济价值高,利益空间大,加之,近年来温州房价一路飚升,故负责拆迁补偿安置领域的指挥部成了"利益的集中区",也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从我院查办的这批类案来看,虽然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可以称之为"小职位",但手中却掌握着大职权。以陈某兴、黄某某为例,二人的职务仅仅是负责看似不起眼的丈量工作,但二人接受拆迁户叶某等人的请拖后,冲击了他们的思想防线。卢某某利用副指挥的权限,多次收受拆迁户的好处为他们办理违法违规事项,并多次向既得利益的拆迁户索贿。这批类案的发生,大都由于工作人员经不起现实利益的诱惑以及不够坚定的思想防线。
2、法律规范不健全,拆迁补偿安置没有走上法治化轨道。
目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规范主要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自行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笔者通过北大法宝,输入"拆迁"、"安置"等关键词,搜索在法律层面有关拆迁补偿安置领域的法律,但几乎没有搜索到。我院在查办这批窝串案的过程中,发现温州市的不同区(县)都有自己的一套拆迁办法,温州名城集团和城投集团这两家投资建设国有公司对拆迁安置作法亦有不同。因此,不同地域、不同集团、不同地块之间的政策规范都有不同之处,省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又过于宽泛、笼统,以及高位的法律又是几乎空白,导致拆迁补偿安置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这样就给一些拆迁的工作人员以可乘之机,滥用手中的职权,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仍以"红头文件"为主,未能走上法治化轨道。
3、机构变更频繁,管理混乱。
我院在查办该批类案时,发现指挥部机构变更频繁,人员流动性大。工程一旦完工或是政策发生变化,该指挥部可能就面临着撤销,该部的工作人员就有可能面临调岗甚至失业。除了鹿城区进城口指挥部外,旧城改建指挥部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旧城指挥部下属的二级单位频繁发生机构撤并,导致各科室之间的业务分工相当混乱,权责不明。各科室之间材料的传递及保管都没有人员负责,太过随意,重要文件出现丢失,科室之间也是相互推委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这些都极易导致相关的经办人及相关领导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也让侦查人员陷入了调查取证难的境地。如今,鹿城区进城口工程改建指挥部已不复存在,并入到鹿城区双屿街道建工委,许多原本该部的工作人员开始分流各处。相关部门若要调查当时的情况,物证、书证的查找及人员口供的调取都存在较大难度。 四、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
1、加强教育,提高队伍素质。
拆迁补偿安置领域相关人员的职务犯罪的发生,最根本还是主观世界发生了变化。因此,宣传教育必不可少,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要加强道德教育,使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第二要加强法制教育,使权力在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中运行,增强干部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开展警示教育,尤其要以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这5人次的类案为参考。此外,我认为要想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先保证队伍的稳定性,稳住"军心",才有动力去"打战",可以适当增加指挥部正式人员的编制,让工作人员真正能扎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此外,尽可能地减少招录与本地块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将个人利益带入到工作中来。
2、健全法制,明确岗位职责。
温州现行的拆迁安置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温州市人民政府(2002)57号令《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各指挥部再根据自己具体的地块制定本地块的"拆迁安置政策须知"。然而,这些政策规定的内容仍太显宽泛,留下了很大的操纵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留给领导和上级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首先,要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防止补偿标准的随意性。同时,该标准也不应该一成不变,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其次,要制定出内容详实、执行标准统一、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杜绝肆意妄为,暗箱操作。①最后,可以在拆迁补偿安置领域探索法律制定。在法律层面以上位法的形式对法规、政策进行适当的限制和约束,让政策、制度等实施办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3、引入监督,公平阳光拆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句话放到拆迁安置领域再合适不过。如何做到公平阳光拆迁,我认为最好的渠道就是引入监督,为老百姓搭建平台,把拆迁安置工作放到老百姓的聚光灯下进行。具体作法:一是项目公开,要将项目名称、占地面积及范围、规划设计方案等基本情况予以公开。二是要审批公开,与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工程建设和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程序、时限和结果。三是程序公开,向社会及时公开征地拆迁方式、步骤、时限、纪律以及投诉渠道。四是政策公开,依法公布征地拆迁安置的政法法规、让群众充分了解和配合征地拆迁安置工作。②同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也要与人民群众的监督形成合力,对待群众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并及时反馈,让职能部门与人民群众形成一道牢不可破的监督屏障。
4、继续加强打击力度,从源头预防犯罪。
拆迁补偿安置领域作为一种特殊领域,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便会造成巨大地国家财产损失,更会造成恶劣地社会影响。我院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及时、准确的破获案件,加大打击的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过2012,2013年对拆迁补偿安置领域职务犯罪类案的查处,温州各指挥部都能对照案例纷纷对所存在地不足之处进行整改,促进了拆迁安置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公开、公平。今年,我院将继续加强对负责温州开发投资建设的国有企业进行重点监督,一经发现有职务犯罪的线索,将及时组织干警进行初查,将打击和预防指挥部职务犯罪所呈现出的效果持续下去,让社会公众看见拆迁补偿安置进程中的阳光,让温州城市化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
注释:
①黄宗厚:《浅析土地征用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法制与经济》2011年6月(总第278期),第160页
②杨柳青:《论征地拆迁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之对策》,《法制与经济》2010年10月(总第254期),第67页。
关键词:拆迁安置 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 受贿 滥用职权
近几年来,温州城市化建设在快速推进,大批旧城改造、旧村改造、新城建设等工程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都涉及到大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方面的工作。拆迁安置工作不仅关乎社会公平,更关系到温州民生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加上其间巨大的利益诱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衍生了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成为当前职务犯罪中的一个突出领域。我们可以向往无数高楼大厦给我们城市呈现出的繁华景象,但景象背后深藏的职务犯罪问题我们也同样不能忽视。2012年至2013年,我院共查处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该指挥部现已撤并到鹿城区双屿街道建工委)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域的职务犯罪共4件5人。现就该批类案的特点、成因和预防对策分析如下:
一、案件统计资料
本文统计资料来源于我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的案件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文书整理形成。现将2012年至2013年,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在拆迁补偿安置领域发生的4件5人职务犯罪类案的概况及拆迁补偿安置领域在职务犯罪的比例以表格形式罗列如下:
二、犯罪基本特点
1、队伍良莠不齐,临聘人员居多。
鹿城区进城口工程改建指挥部是应西进城口改建工程项目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并有部分人员是从拆迁地就地招聘,这些人员未经过规范的职业培训,素质较为缺乏。此外,这些聘用人员与被拆迁户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为拆迁安置工作的敏感性,从拉皮尺、量长度、绘制图纸到安置方式选择、合同签订,每一步骤都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被拆迁户想方设法找关系牟取利益,这样一来,指挥部的大多数工作人员都面临着被"腐化"的风险,在这样的"高危"环境下,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便显得特别重要,而指挥部的人员构成特点,恰恰不能防范这样的风险,特别容易出问题。从这批类案的查办情况来看,除了卢某某系双屿街道建工委主任,是正式编制外,其余四人均为指挥部临聘人员。
2、犯罪类型集中,作案方式相似。
我院查处的这5人次类案,罪名都集中在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反映出在拆迁补偿安置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作案方式方法也极为类似。例如丈量人黄某某、陈某兴在收取了部分拆迁户的利益后,在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丈量制作丈量图时,虚增丈量长度、宽度、虚增拆迁面积;复核人黄少秋,审核人金某某明知被征用拆迁户的房屋系无证厂房,仍违反规定,将厂房给予住宅安置相关材料予以审批通过,之后同意给予拆迁户以货币退购和产权调换,使拆迁户获取货币退购款和产权调换以及本不应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违章建筑以"增购"形式安置。这些作案方式都反映出鹿城区进城口工程改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模式,犯罪行为固定在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3、国家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从这批类案中,我们不难发现,卢某某等人在金钱诱惑下,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滥用手中的权力,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2006年6月至2010年9月,卢某某在任副指挥期间,违反规定,对钱某的无证厂房,给予住宅安置,并同意给予其以货币退购和产权调换,违章建筑以"增购"形式安置,经评估,该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7755810元。此外,黄某也是以这种操作形式,造成国家财产损失4759217元。近年来,我们不难发现因违法、暴力征地拆迁、暗箱操作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甚至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温州的社会稳定、和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谓是温州拆迁安置领域的一起"丑闻"。
三、犯罪主要原因
1、利益诱惑冲击思想防线。
众所周知,拆迁工作涉及土地和房屋等大宗物品,经济价值高,利益空间大,加之,近年来温州房价一路飚升,故负责拆迁补偿安置领域的指挥部成了"利益的集中区",也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从我院查办的这批类案来看,虽然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可以称之为"小职位",但手中却掌握着大职权。以陈某兴、黄某某为例,二人的职务仅仅是负责看似不起眼的丈量工作,但二人接受拆迁户叶某等人的请拖后,冲击了他们的思想防线。卢某某利用副指挥的权限,多次收受拆迁户的好处为他们办理违法违规事项,并多次向既得利益的拆迁户索贿。这批类案的发生,大都由于工作人员经不起现实利益的诱惑以及不够坚定的思想防线。
2、法律规范不健全,拆迁补偿安置没有走上法治化轨道。
目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规范主要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自行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笔者通过北大法宝,输入"拆迁"、"安置"等关键词,搜索在法律层面有关拆迁补偿安置领域的法律,但几乎没有搜索到。我院在查办这批窝串案的过程中,发现温州市的不同区(县)都有自己的一套拆迁办法,温州名城集团和城投集团这两家投资建设国有公司对拆迁安置作法亦有不同。因此,不同地域、不同集团、不同地块之间的政策规范都有不同之处,省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又过于宽泛、笼统,以及高位的法律又是几乎空白,导致拆迁补偿安置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这样就给一些拆迁的工作人员以可乘之机,滥用手中的职权,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仍以"红头文件"为主,未能走上法治化轨道。
3、机构变更频繁,管理混乱。
我院在查办该批类案时,发现指挥部机构变更频繁,人员流动性大。工程一旦完工或是政策发生变化,该指挥部可能就面临着撤销,该部的工作人员就有可能面临调岗甚至失业。除了鹿城区进城口指挥部外,旧城改建指挥部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旧城指挥部下属的二级单位频繁发生机构撤并,导致各科室之间的业务分工相当混乱,权责不明。各科室之间材料的传递及保管都没有人员负责,太过随意,重要文件出现丢失,科室之间也是相互推委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这些都极易导致相关的经办人及相关领导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也让侦查人员陷入了调查取证难的境地。如今,鹿城区进城口工程改建指挥部已不复存在,并入到鹿城区双屿街道建工委,许多原本该部的工作人员开始分流各处。相关部门若要调查当时的情况,物证、书证的查找及人员口供的调取都存在较大难度。 四、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
1、加强教育,提高队伍素质。
拆迁补偿安置领域相关人员的职务犯罪的发生,最根本还是主观世界发生了变化。因此,宣传教育必不可少,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要加强道德教育,使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第二要加强法制教育,使权力在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中运行,增强干部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开展警示教育,尤其要以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这5人次的类案为参考。此外,我认为要想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先保证队伍的稳定性,稳住"军心",才有动力去"打战",可以适当增加指挥部正式人员的编制,让工作人员真正能扎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此外,尽可能地减少招录与本地块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将个人利益带入到工作中来。
2、健全法制,明确岗位职责。
温州现行的拆迁安置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温州市人民政府(2002)57号令《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各指挥部再根据自己具体的地块制定本地块的"拆迁安置政策须知"。然而,这些政策规定的内容仍太显宽泛,留下了很大的操纵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留给领导和上级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首先,要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防止补偿标准的随意性。同时,该标准也不应该一成不变,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其次,要制定出内容详实、执行标准统一、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杜绝肆意妄为,暗箱操作。①最后,可以在拆迁补偿安置领域探索法律制定。在法律层面以上位法的形式对法规、政策进行适当的限制和约束,让政策、制度等实施办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3、引入监督,公平阳光拆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句话放到拆迁安置领域再合适不过。如何做到公平阳光拆迁,我认为最好的渠道就是引入监督,为老百姓搭建平台,把拆迁安置工作放到老百姓的聚光灯下进行。具体作法:一是项目公开,要将项目名称、占地面积及范围、规划设计方案等基本情况予以公开。二是要审批公开,与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工程建设和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程序、时限和结果。三是程序公开,向社会及时公开征地拆迁方式、步骤、时限、纪律以及投诉渠道。四是政策公开,依法公布征地拆迁安置的政法法规、让群众充分了解和配合征地拆迁安置工作。②同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也要与人民群众的监督形成合力,对待群众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并及时反馈,让职能部门与人民群众形成一道牢不可破的监督屏障。
4、继续加强打击力度,从源头预防犯罪。
拆迁补偿安置领域作为一种特殊领域,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便会造成巨大地国家财产损失,更会造成恶劣地社会影响。我院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及时、准确的破获案件,加大打击的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过2012,2013年对拆迁补偿安置领域职务犯罪类案的查处,温州各指挥部都能对照案例纷纷对所存在地不足之处进行整改,促进了拆迁安置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公开、公平。今年,我院将继续加强对负责温州开发投资建设的国有企业进行重点监督,一经发现有职务犯罪的线索,将及时组织干警进行初查,将打击和预防指挥部职务犯罪所呈现出的效果持续下去,让社会公众看见拆迁补偿安置进程中的阳光,让温州城市化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
注释:
①黄宗厚:《浅析土地征用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法制与经济》2011年6月(总第278期),第160页
②杨柳青:《论征地拆迁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之对策》,《法制与经济》2010年10月(总第254期),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