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证明取消后,如何更审慎把控抵质押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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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民政部下文通知各地民政部门取消办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这项惠民措施减轻了个人办事负担,免除了来回奔波之苦,但同时也在众多商业银行内部产生了巨大的震动。
  长期以来,出于规避信用风险的需要,抵质押类贷款在各商业银行的贷款结构中占据了较高的比重,是广大银行重点营销和拓展的业务领域。现在民政部门取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给银行下一步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展带来了巨大困扰,其直接影响有以下关键两点:一是取消单身证明后,银行怎样保证抵质押有效性?即怎样来界定所抵质押的资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怎样界定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在对不良抵质押贷款依法处置时,怎样证明银行抵质押资产是善意取得的?
  本文将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建议。
  关于抵押有效性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不用调查抵质押人单身身份真实与否,可以简化操作,只要房产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证即可认定抵押有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房产登记机关也不具备对抵押人单身身份真实性进行充分调查的条件,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其依据的也仅仅是抵押人的一纸单身声明,或户口登记簿等材料。因此尽管房产登记机关出具了他项权证,但如果将来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出现了共同权利人,房产登记机关根据自身条件也已尽到审查责任,法院难以让其承担过失责任。但银行贷款资金已经发放出去,已形成事实风险,银行要想挽回损失势必要打持久战,贷款收回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而且,即使他项权证在手,如果银行的客户经理没有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法院是否支持银行抵押资产属于善意取得,也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为审慎起见,商业银行还是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单身身份进行必要的调查认定。
  另外,对于存单质押类贷款业务,鉴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并不需要第三方进行登记,因此也就少了相应的风险缓冲渠道,所以银行也必须对其权属关系尽到调查核实义务。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因此银行对于抵质押人的单身身份应做必要调查,以此确定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保证抵质押手续的真实有效,同时也确保抵质押物的善意取得能够充分成立、满足《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
  能否通过公证来确认单身身份
  根据现行规定,公民办理单身证明公正需到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然后凭民政部门的单身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单身证明公正。当前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单身证明,那么要求借款人提供公证处的单身证明显然不合理。
  对取消单身证明后的应对建议
  尽管民政部门取消出具单身证明给银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但银行仍可通过其他途径对借款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取证,具体建议如下:
  (一)当事人签署单身承诺书。婚姻状况包括至今未婚、离婚后未婚、丧偶后未婚三种情况。当事人保证承诺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因虚假承诺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二)提供相关机构单身证据材料。对于单身(含未婚、丧偶后未再婚、离异后未再婚)的借款人,可以通过其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个人征信记录作为证明材料。对于自称单身而居民户口簿、个人征信记录等有已婚记录的借款人,除提供离婚证外,还可提供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加强现场调查、交叉验证。在借款人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后,为进一步把控信用风险,银行客户经理应进一步加强现场调查,通过与保证人或其提供的主要社会关系人进行交叉调查验证方式,核实借款人婚姻状况,并在调查报告中形成明确意见。
  对采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的建议
  在现实业务经营中,出于调查成本及操作风险等因素的考虑,银行对于单身客户还可通过其他措施缓释、控制相关风险,如追加共同借款人,追加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或其他押品,降低授信额度,提高贷款利率等。
  对政府相关婚姻关系信息共享的建议
  婚姻记录作为公民的一项隐私依法受到保护,除了当事人本人可以查询外,只有特定的情形下有权机关才可查询。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何种情况要求出具单身证明。但日常生活中,贷款、房产、出国等情况均可能被要求出具单身证明,因此婚姻信息实现全省、全国联网迫在眉睫。在实现联网的基础上,可参照个人征信查询,由借款人提供婚姻关系查询授权书,委托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查询,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效率,免除老百姓奔波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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