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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尽管短视频在空间和传播渠道上与电影不同,但短视频仍是“有或没有声音的连续画面”的形式,其版权仍必须由严格的原创性标准来确定。短视频的长度越短,对“创作”的要求就越严格,基于短视频都依赖于网络交互传输这一事实,即使不能将短视频识别为作品,短视频作为视频产品也可以达到与作品相同的效果。“抖音诉伙拍”案中法院的裁判为了保护涉案短视频而降低了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值得商议。
关键词:短视频;录像制品;独创性
一、引言
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速度的提高和流量价格的降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互联网自媒体这一娱乐方式,其中短视频受到人们的喜爱。与传统的电影和现场直播不同,短视频的持续时间较短,切换模式可让您快速食用,因此可以随时随地观看短视频,停止并重复播放,而无需特定的观看地点和时间计划,从而大大缩短了观看时间,减少了长时间享受视听内容的限制。正是由于其高传播价值和娱乐功能,短视频遭到抄袭者的大肆掠夺,并且未经许可将大量短视频多次传输到不同的平台。面对抄袭甚至直接复制,法院在审理版权纠纷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短视频是否具有版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诉百度‘伙拍’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以下称“抖音诉伙拍”案)中,法院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认定涉案短视频构成类电影作品,本文尝试对此案进行研究。
二、争夺短视频原标准
(1)短视频的概念需要定义
当前,在线视频行业和法律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短视频概念。短视频短至几秒钟,长达几分钟甚至几十分钟,确实很难限制短视频的标准时长。笔者认为,短视频是指足以满足观众实时期望的长度,并且主要依赖于新的视频格式,该格式由移动新媒体平台传播,是主要用于娱乐的一种新视频形式。
(2)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一
对于如何将创意标准应用于短视频,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形成了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和从宽说三种观点。这表明了学术界的争论焦点:首先,短视频的“短”是否会影响原创性的确定;其次,短视频的艺术内容是否应包含在原创性元素中;第三,短视频的确很有价值,是否值得降低原创性标准。
三、簡短视频版权确定的要素
(1)短视频的特殊性
1.时间长短
在时间长短方面,短视频的“短”是与诸如电影和电视连续剧这样的视听表达形式的典型差异。不管是否有明确的一般性陈述,现实中的短视频确实确实比普通的影视作品短得多,因此,短视频的长度通常会成为法官或学者质疑短视频版权的空白。
2.短视频取决于互动交流
在沟通渠道上,短视频主要由制片人上传到视频汇聚平台的服务器,然后平台将内容摘要推送给用户,以供用户订购和下载存储在服务器中的短视频。由此可见,短视频可以“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作品”,并在互动媒体的基础上进行传播。
(2)短视频的艺术品位应作为消极要件
所谓“艺术品位”,不能以“阳春白雪”或是“下里巴人”这些与个人主观审美标准过于相关的因素进行衡量,而是应从短视频自身的性质与精神意义出发,从深层或浅层的寓意是否符合高雅、正能量、主流积极的价值观念来判断。
在“抖音诉伙拍”案中,法院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笔者认为,高低只能体现在智力创造高度上,即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作者具有个性的观察、感知、理解与权衡,而成果是否有助于精神文化建设,并不能够决定其一定构成作品。
因此,对待“艺术品位”要素,既要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原理也要兼顾精神文明的建设,笔者认为有效的办法是将短视频的艺术品位作为判断可版权性的消极要件,即拥有较高艺术品位的短视频并不一定能作为作品被保护,而极低艺术品位的短视频一定不能作为作品加以保护。只有依此规则将“艺术品位”用以阻却品位低俗、思想反动等不值得传播和保护的内容获得版权,方能平衡艺术品位的现实价值与可版权性认定之间的矛盾。
四、短视频保护不需要降低原创性标准
有人可能会问:采用短视频短视频等原始标准,是否不可能完全保护所有短视频?答案是不。尽管原创性标准非常严格,但是一些短视频仍不能构成作品,并且仍然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可以看出,窃取短视频并将其放置在平台上以供用户点播可以完全属于信息网络通信权的范围。《版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以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当涉案的短视频达到创作的高度并被认为是一件作品时,内容制作者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它通过提倡狭义的信息网络传输权来防止窃。原告在“抖音诉伙拍”案中的诉讼是裁定被告侵犯了“作者”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国电影,流派电影和视频产品的二分法,不符合原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可以被完全视为视频产品。这时,内容生产者构成版权法中的“记录者”,并且享有邻接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法》第10条和第42条均使用“信息网络通信权”一词,并且两者所控制的行为应保持一致。因此,法院不必为了保护正能量的简短视频而牺牲原创性标准,因为还认识到视频产品也可以停止侵权并通过相邻权利中的信息网络传输权获得赔偿。因此,基于短视频的是基于网络的交互式通信,交互式通信是指一种通信渠道,当收集到听众的实际反馈后,发送者将使用它来连续不断地调整或修改传输信息。即使不能将短视频识别为一件作品,但只要短视频制作者同时要求获得认证的作品或经过认证的视频产品,则将短视频作为视频产品的保护也可以达到与该作品相同的效果。只要短视频制作者在诉讼时同时主张认定作品或认定录像制品就能完美解决。
关键词:短视频;录像制品;独创性
一、引言
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速度的提高和流量价格的降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互联网自媒体这一娱乐方式,其中短视频受到人们的喜爱。与传统的电影和现场直播不同,短视频的持续时间较短,切换模式可让您快速食用,因此可以随时随地观看短视频,停止并重复播放,而无需特定的观看地点和时间计划,从而大大缩短了观看时间,减少了长时间享受视听内容的限制。正是由于其高传播价值和娱乐功能,短视频遭到抄袭者的大肆掠夺,并且未经许可将大量短视频多次传输到不同的平台。面对抄袭甚至直接复制,法院在审理版权纠纷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短视频是否具有版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诉百度‘伙拍’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以下称“抖音诉伙拍”案)中,法院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认定涉案短视频构成类电影作品,本文尝试对此案进行研究。
二、争夺短视频原标准
(1)短视频的概念需要定义
当前,在线视频行业和法律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短视频概念。短视频短至几秒钟,长达几分钟甚至几十分钟,确实很难限制短视频的标准时长。笔者认为,短视频是指足以满足观众实时期望的长度,并且主要依赖于新的视频格式,该格式由移动新媒体平台传播,是主要用于娱乐的一种新视频形式。
(2)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一
对于如何将创意标准应用于短视频,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形成了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和从宽说三种观点。这表明了学术界的争论焦点:首先,短视频的“短”是否会影响原创性的确定;其次,短视频的艺术内容是否应包含在原创性元素中;第三,短视频的确很有价值,是否值得降低原创性标准。
三、簡短视频版权确定的要素
(1)短视频的特殊性
1.时间长短
在时间长短方面,短视频的“短”是与诸如电影和电视连续剧这样的视听表达形式的典型差异。不管是否有明确的一般性陈述,现实中的短视频确实确实比普通的影视作品短得多,因此,短视频的长度通常会成为法官或学者质疑短视频版权的空白。
2.短视频取决于互动交流
在沟通渠道上,短视频主要由制片人上传到视频汇聚平台的服务器,然后平台将内容摘要推送给用户,以供用户订购和下载存储在服务器中的短视频。由此可见,短视频可以“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作品”,并在互动媒体的基础上进行传播。
(2)短视频的艺术品位应作为消极要件
所谓“艺术品位”,不能以“阳春白雪”或是“下里巴人”这些与个人主观审美标准过于相关的因素进行衡量,而是应从短视频自身的性质与精神意义出发,从深层或浅层的寓意是否符合高雅、正能量、主流积极的价值观念来判断。
在“抖音诉伙拍”案中,法院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笔者认为,高低只能体现在智力创造高度上,即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作者具有个性的观察、感知、理解与权衡,而成果是否有助于精神文化建设,并不能够决定其一定构成作品。
因此,对待“艺术品位”要素,既要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原理也要兼顾精神文明的建设,笔者认为有效的办法是将短视频的艺术品位作为判断可版权性的消极要件,即拥有较高艺术品位的短视频并不一定能作为作品被保护,而极低艺术品位的短视频一定不能作为作品加以保护。只有依此规则将“艺术品位”用以阻却品位低俗、思想反动等不值得传播和保护的内容获得版权,方能平衡艺术品位的现实价值与可版权性认定之间的矛盾。
四、短视频保护不需要降低原创性标准
有人可能会问:采用短视频短视频等原始标准,是否不可能完全保护所有短视频?答案是不。尽管原创性标准非常严格,但是一些短视频仍不能构成作品,并且仍然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可以看出,窃取短视频并将其放置在平台上以供用户点播可以完全属于信息网络通信权的范围。《版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以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当涉案的短视频达到创作的高度并被认为是一件作品时,内容制作者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它通过提倡狭义的信息网络传输权来防止窃。原告在“抖音诉伙拍”案中的诉讼是裁定被告侵犯了“作者”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国电影,流派电影和视频产品的二分法,不符合原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可以被完全视为视频产品。这时,内容生产者构成版权法中的“记录者”,并且享有邻接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法》第10条和第42条均使用“信息网络通信权”一词,并且两者所控制的行为应保持一致。因此,法院不必为了保护正能量的简短视频而牺牲原创性标准,因为还认识到视频产品也可以停止侵权并通过相邻权利中的信息网络传输权获得赔偿。因此,基于短视频的是基于网络的交互式通信,交互式通信是指一种通信渠道,当收集到听众的实际反馈后,发送者将使用它来连续不断地调整或修改传输信息。即使不能将短视频识别为一件作品,但只要短视频制作者同时要求获得认证的作品或经过认证的视频产品,则将短视频作为视频产品的保护也可以达到与该作品相同的效果。只要短视频制作者在诉讼时同时主张认定作品或认定录像制品就能完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