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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已写入我国宪法。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固然重要,但对受害人的人权也应予以同样的重视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足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其限制了被害人刑事诉权的行使阶段和实现方式,特别是被害人的起诉权、程序处分权、定罪建议权被公诉权吸收后形同虚设。被害人的控告是启动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条件之一,但是被害人的权利却因为公诉权的存在和被告人权利的扩大而不断被弱化。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较为完善,但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却是个缺口。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立法上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 被害人 权利保护
近年来随着刑事犯罪率的不断升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的同时也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我国刑事诉讼中过分注重国家检察机关对犯罪人的追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却忽略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一、被害人地位的演变
在封建社会时期,出于维护封建王权的统治,国家垄断了对犯罪的追诉权,相比同时期的欧洲国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要低的多。自清末修律开始,我国刑事司法不断发展,特别是新中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破除了国家垄断刑事追诉权的局面,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追诉权,且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呈逐步扩大的趋势。特别是1996 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和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对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保护的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相比之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长期遭到忽视,对被害人的研究系在近几十年来才开始发展,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措施也尚在发展过程中。对于被害人在犯罪中所遭受的侵害,或系在刑事诉讼中所受的二次伤害乃至三次伤害都系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原因。对此侵害,我们应当寻求法律甚至宪法为保障被害人权利提供法律支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大目的。法律通过国家行使刑法司法权来证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通过惩罚犯罪人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应当是统一的,也能满足被害人的内心愿望。由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来惩罚犯罪分子,这种国家诉讼行为能够降低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对犯罪的追究和惩罚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平反。与此同时,作为刑事诉讼重要参与方的被害人,当然应当享有诉讼权利,其权利也应当受到充分尊重。作为犯罪的直接被害者,受害人对罪犯行为有切肤之痛。所以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这是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内在要求。
三、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被害人权利保护是落实保障人权的需要。人权保障的观念体现在刑事活动中,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也应该得到保障。因为对被害人人权保障,关系到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等基本权利,被认为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保护程度,能有效反映出一个国家刑事法律的公正程度和这个国家的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水平。受害人权利保护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刑事法律的现代化要求刑罚不仅能实现定罪量刑的目的,而且还能有使得犯罪行为人不再犯罪。
四、我国有关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被害人的知情权,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将其送达刑事受害人。这样,就给了被害人采取进一步行为的机会。其可以进行申诉,也可以直接起诉。然而,相比犯罪人,刑事受害人的知情权却明显欠缺。受害人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这与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理念相违背。其次,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很少能够参加庭审。我国对被害人的实质参与权保障不足,被害人可能面临二次伤害。犯罪被害人遭到犯罪所造成生命、身体、财产或名誉的侵害之后,往往会造成身体、心理的极大伤害,而在刑事司法侦查、审判的过程当中,犯罪被害人必须暴露在警察等侦查人员面前回忆案情,特别是那些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对于被害人来说何尝不是不愿想起的痛苦记忆,这种情形对于被害人而言又可能造成第二次的伤害。再次我国对被害人损失的救济存在缺陷。我国尽管规定了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刑事诉讼请求犯罪人赔偿损失,但该制度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部分案件是无法侦破又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即使是能够找到犯罪人,有的犯罪人本身生活贫困,无赔偿能力,甚至是转移财产故意不赔偿,被害人也无从获得赔偿。二是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且规定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但在实践中的做法却不尽然。这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漠视,对于被害人而言,国家对犯罪人的追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抚慰,但对于自身的损害赔偿却无丝毫意义,国家打击犯罪,并不代表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消除。
五、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与建议
1.对被害人知情权的完善。首先,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国家机关都应当向刑事被害人履行告知相关信息的义务。其次,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查阅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再次,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被害人有权向公诉机关了解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相关问题,公诉机关有义务向被害人作出合理的解释。最后,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应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2.对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完善。第一,在法庭审理时,明确规定被害人应当出庭参加。第二,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第三,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对精神赔偿问题和国家补偿问题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完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为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提供程序保障。保障范围可涵盖生命权、健康权、贞操权受到侵害的,还应包含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侵犯公民的人类尊严等行为。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补偿和赔偿相适应的原则。二是坚持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三是坚持有条件补偿的原则。四是特殊情况下的及时补偿原则。刑事诉讼过程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诉讼被害人,可诉讼程序终结前先行给予补偿。
六、结语
当前我国的犯罪被害人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注重国家检察机关对罪人的追诉、打击和犯罪人对抗国家追诉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却忽略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从具体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以完善,确保被害人的权利得以维护。如对被害人知情权的完善、对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的完善、对精神赔偿问题以及国家补偿问题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完善等。
参考文献:
[1]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 页.
[2]朱树美:《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山东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17 页.
[3]马正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完善》,中国政法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 页.
[4]刘永盛:《试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1995 年第 6 期,第 4 页.
关键词:刑事诉讼 被害人 权利保护
近年来随着刑事犯罪率的不断升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的同时也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我国刑事诉讼中过分注重国家检察机关对犯罪人的追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却忽略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一、被害人地位的演变
在封建社会时期,出于维护封建王权的统治,国家垄断了对犯罪的追诉权,相比同时期的欧洲国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要低的多。自清末修律开始,我国刑事司法不断发展,特别是新中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破除了国家垄断刑事追诉权的局面,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追诉权,且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呈逐步扩大的趋势。特别是1996 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和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对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保护的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相比之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长期遭到忽视,对被害人的研究系在近几十年来才开始发展,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措施也尚在发展过程中。对于被害人在犯罪中所遭受的侵害,或系在刑事诉讼中所受的二次伤害乃至三次伤害都系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原因。对此侵害,我们应当寻求法律甚至宪法为保障被害人权利提供法律支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大目的。法律通过国家行使刑法司法权来证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通过惩罚犯罪人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应当是统一的,也能满足被害人的内心愿望。由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来惩罚犯罪分子,这种国家诉讼行为能够降低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对犯罪的追究和惩罚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平反。与此同时,作为刑事诉讼重要参与方的被害人,当然应当享有诉讼权利,其权利也应当受到充分尊重。作为犯罪的直接被害者,受害人对罪犯行为有切肤之痛。所以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这是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内在要求。
三、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被害人权利保护是落实保障人权的需要。人权保障的观念体现在刑事活动中,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也应该得到保障。因为对被害人人权保障,关系到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等基本权利,被认为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保护程度,能有效反映出一个国家刑事法律的公正程度和这个国家的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水平。受害人权利保护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刑事法律的现代化要求刑罚不仅能实现定罪量刑的目的,而且还能有使得犯罪行为人不再犯罪。
四、我国有关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被害人的知情权,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将其送达刑事受害人。这样,就给了被害人采取进一步行为的机会。其可以进行申诉,也可以直接起诉。然而,相比犯罪人,刑事受害人的知情权却明显欠缺。受害人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这与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理念相违背。其次,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很少能够参加庭审。我国对被害人的实质参与权保障不足,被害人可能面临二次伤害。犯罪被害人遭到犯罪所造成生命、身体、财产或名誉的侵害之后,往往会造成身体、心理的极大伤害,而在刑事司法侦查、审判的过程当中,犯罪被害人必须暴露在警察等侦查人员面前回忆案情,特别是那些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对于被害人来说何尝不是不愿想起的痛苦记忆,这种情形对于被害人而言又可能造成第二次的伤害。再次我国对被害人损失的救济存在缺陷。我国尽管规定了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刑事诉讼请求犯罪人赔偿损失,但该制度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部分案件是无法侦破又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即使是能够找到犯罪人,有的犯罪人本身生活贫困,无赔偿能力,甚至是转移财产故意不赔偿,被害人也无从获得赔偿。二是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且规定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但在实践中的做法却不尽然。这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漠视,对于被害人而言,国家对犯罪人的追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抚慰,但对于自身的损害赔偿却无丝毫意义,国家打击犯罪,并不代表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消除。
五、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与建议
1.对被害人知情权的完善。首先,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国家机关都应当向刑事被害人履行告知相关信息的义务。其次,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查阅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再次,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被害人有权向公诉机关了解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相关问题,公诉机关有义务向被害人作出合理的解释。最后,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应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2.对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完善。第一,在法庭审理时,明确规定被害人应当出庭参加。第二,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第三,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对精神赔偿问题和国家补偿问题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完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为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提供程序保障。保障范围可涵盖生命权、健康权、贞操权受到侵害的,还应包含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侵犯公民的人类尊严等行为。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补偿和赔偿相适应的原则。二是坚持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三是坚持有条件补偿的原则。四是特殊情况下的及时补偿原则。刑事诉讼过程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诉讼被害人,可诉讼程序终结前先行给予补偿。
六、结语
当前我国的犯罪被害人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注重国家检察机关对罪人的追诉、打击和犯罪人对抗国家追诉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却忽略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从具体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以完善,确保被害人的权利得以维护。如对被害人知情权的完善、对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的完善、对精神赔偿问题以及国家补偿问题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完善等。
参考文献:
[1]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 页.
[2]朱树美:《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山东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17 页.
[3]马正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完善》,中国政法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 页.
[4]刘永盛:《试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1995 年第 6 期,第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