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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了解输卵管结扎后再通原因,提出预防措施。方法 对78例输卵管结扎后,有流产、引产,生育史者施行2次手术,分析再通原因。结果输卵管有扎痕未切断16例,占20.51%,输卵管有扎痕且切断,但形成输卵管瘘42例,占53.85%r,误扎左侧输卵管系膜9例,占11.54%;结扎方法为贯穿缝扎法,银夹法.潘氏改良法和伞端切除等方法导致输卵管再通者占84.62%。结论选择输卵管结扎部位,手术方法不当和漏扎,误扎等技术性错误是导致再通的主要原因。临床应推行抽芯包埋法,减少贯穿缝扎法和伞端切除等方法的使用,同时加强技术培训,规范手术常规,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关键词】 输卵管;结扎术;折叠再通
女性绝育术是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是一种比较安全、经济、简便、有效的女性节育术。但术后发生输卵管再通导致怀孕给妇女的心理及身体健康带来诸多不良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对7 8例结扎后再通的妇女做了第2次结扎术,并对其输卵管再通原因及其预防方法进行了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共收治了78例输卵管结扎术后复通的妇女,二次手术方式均为近端包埋法,术中通过通水试验检查对再通的输卵管结扎部位的外表、形态作了详细的记录,最后进行分析汇总。
2 结果
2.1 研究对象 年龄25~30岁23例,30~35岁3l例,35~40岁20例,40~45岁4例;前次结扎时间,1990年前28例,1990年至1995年21例,1995至2000年18例,1995年至2000年11例;前次结扎地点,卫生院结扎36例,其他镇医院结扎1 5例,本院结扎27例。其中采用的结扎方法有,用贯穿缝扎法l 8例,银夹法23例,伞端切除法7例,抽芯包埋法1 2例,潘氏改良法6例,其他方法12例。
2.2 二次手术情况 再次手术采用下腹正中切口3~5cm,下缘距耻骨联合3cm,局部麻醉,均采用抽芯包埋法。术中对每条输卵管结扎的部位、外表形态做详细检查,并行通水试验,逐一填表登记,对已复通的输卵管均行二次结扎。
2.3 研究对象输卵管情况 术中见输卯管有扎痕未切断16例,占20.51%,左右可看到明显折叠形状,折叠中部可触摸到结扎结节,但结节比较松驰不紧,伞端通水可顺利通过;有扎痕已切断42例,占53.85%,可看到明显折叠形状,折叠中部可触摸到结扎结节,输卯管近端可看到新生红色伞状组织,形成输卵管瘘,输卵管近断端通水可顺利通过;
误扎左侧输卵管系膜9例,占11.54%,左侧输卵管包埋完好,右侧输卯管完整无损,输卵管下方可触摸结扎系膜小结节,从伞端通水无阻顺利通过。
3 结扎再通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3.1 盲目追求结扎速度 盲目追求手术速度易发生误扎或漏扎。本资料表明60例结扎后再通者,16例为1990年前计划生育突击活动时各乡镇临时手术点做的结扎术,占20.5 1%。原因为部分卫生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对手术质量不够重视,盲目追求手术速度,加之技术水平不高,解剖不熟悉,提取输卵管时没有追查到年端即结扎所致。另外对女性生殖器畸形、肿瘤不了解,遇到异常情况不能作相应的处理。
3.2 结扎方法不当 文献中报道结扎后再通的原因与不同的手术方法有直接关系[1],笔者分析了结扎后失败所用的方法主要为贯穿缝扎法、潘氏改良法和伞端切除法,占84.62%,而抽芯包埋法的失败率最低,并发症最少,因此种方法除将近端包埋在输卵管浆膜内,中间还要切除1~2cm输卵管,形成再生管的机会很低。有文献报道此种方法复通率为0.2%,雙折叠结扎法复通率为0.3%~1.5%[2]。因此在以后的结扎中,应以输卵管近端包埋法为最佳方法,减少采用贯穿缝扎法和伞端切除法等方法的使用。
3.3 结扎时机的选择不当 结扎时机的选择是减少结扎失败的主要环节。本资料有1 3例是输卵管双折叠结扎法,不切断输卯管。其中,受术者8例是月经期结扎,3例是人工流产后第2天结扎,但都发生输卵管结扎线松驰再通问题。分析认为与结扎时输卵管充血较粗,以后逐渐变厚变细,最后脱出结扎线外使输卵管再通。笔者认为输卵管结扎的最佳时机,应在产后或终止妊娠后72h及月经干净1周内较适宜,这时期输卵管已基本恢复常态,充血消失。
3.4 结扎部位不当 无论选择哪种手术方法,结扎部位宜选择在输卯管峡部,壶腹部管腔大,上皮细胞多,血运丰富,再生机会多,完全封闭难,易形成新生伞和再通。同时,手术切口位置过高或过低,均会增加子宫复位和提管的难度。切口位置高低根据子宫大小而定。正常情况下,切口应在耻骨联合上缘二横指处,产后、引产后子宫较大者,切口选在子宫底下二横指处,便于输卯管捞取和结扎。此外,输卵管结扎线选4号丝线为宜,过粗线结易松引起脱落,过细容易勒断管壁形成瘘管。
3.5 未能严格执行绝育手术 常规输卵管结扎术尽管术式比较简单,但操作者必须熟练掌握妇科解剖部位与周围脏器的毗邻关系,才能妥善处理术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起输卵管后要见到伞端,不能盲目追求速度,避免发生误扎或漏扎。如遇输卵管炎症时,提管时动作要特别轻柔,少钳夹,减少损伤和出血,以免再生管生成,减少失败率。
参考文献
[1]王振学.计划生育技术[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2:87~99
[2]徐晋勋.生殖健康小百科[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2:81~83
【关键词】 输卵管;结扎术;折叠再通
女性绝育术是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是一种比较安全、经济、简便、有效的女性节育术。但术后发生输卵管再通导致怀孕给妇女的心理及身体健康带来诸多不良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对7 8例结扎后再通的妇女做了第2次结扎术,并对其输卵管再通原因及其预防方法进行了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共收治了78例输卵管结扎术后复通的妇女,二次手术方式均为近端包埋法,术中通过通水试验检查对再通的输卵管结扎部位的外表、形态作了详细的记录,最后进行分析汇总。
2 结果
2.1 研究对象 年龄25~30岁23例,30~35岁3l例,35~40岁20例,40~45岁4例;前次结扎时间,1990年前28例,1990年至1995年21例,1995至2000年18例,1995年至2000年11例;前次结扎地点,卫生院结扎36例,其他镇医院结扎1 5例,本院结扎27例。其中采用的结扎方法有,用贯穿缝扎法l 8例,银夹法23例,伞端切除法7例,抽芯包埋法1 2例,潘氏改良法6例,其他方法12例。
2.2 二次手术情况 再次手术采用下腹正中切口3~5cm,下缘距耻骨联合3cm,局部麻醉,均采用抽芯包埋法。术中对每条输卵管结扎的部位、外表形态做详细检查,并行通水试验,逐一填表登记,对已复通的输卵管均行二次结扎。
2.3 研究对象输卵管情况 术中见输卯管有扎痕未切断16例,占20.51%,左右可看到明显折叠形状,折叠中部可触摸到结扎结节,但结节比较松驰不紧,伞端通水可顺利通过;有扎痕已切断42例,占53.85%,可看到明显折叠形状,折叠中部可触摸到结扎结节,输卯管近端可看到新生红色伞状组织,形成输卵管瘘,输卵管近断端通水可顺利通过;
误扎左侧输卵管系膜9例,占11.54%,左侧输卵管包埋完好,右侧输卯管完整无损,输卵管下方可触摸结扎系膜小结节,从伞端通水无阻顺利通过。
3 结扎再通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3.1 盲目追求结扎速度 盲目追求手术速度易发生误扎或漏扎。本资料表明60例结扎后再通者,16例为1990年前计划生育突击活动时各乡镇临时手术点做的结扎术,占20.5 1%。原因为部分卫生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对手术质量不够重视,盲目追求手术速度,加之技术水平不高,解剖不熟悉,提取输卵管时没有追查到年端即结扎所致。另外对女性生殖器畸形、肿瘤不了解,遇到异常情况不能作相应的处理。
3.2 结扎方法不当 文献中报道结扎后再通的原因与不同的手术方法有直接关系[1],笔者分析了结扎后失败所用的方法主要为贯穿缝扎法、潘氏改良法和伞端切除法,占84.62%,而抽芯包埋法的失败率最低,并发症最少,因此种方法除将近端包埋在输卵管浆膜内,中间还要切除1~2cm输卵管,形成再生管的机会很低。有文献报道此种方法复通率为0.2%,雙折叠结扎法复通率为0.3%~1.5%[2]。因此在以后的结扎中,应以输卵管近端包埋法为最佳方法,减少采用贯穿缝扎法和伞端切除法等方法的使用。
3.3 结扎时机的选择不当 结扎时机的选择是减少结扎失败的主要环节。本资料有1 3例是输卵管双折叠结扎法,不切断输卯管。其中,受术者8例是月经期结扎,3例是人工流产后第2天结扎,但都发生输卵管结扎线松驰再通问题。分析认为与结扎时输卵管充血较粗,以后逐渐变厚变细,最后脱出结扎线外使输卵管再通。笔者认为输卵管结扎的最佳时机,应在产后或终止妊娠后72h及月经干净1周内较适宜,这时期输卵管已基本恢复常态,充血消失。
3.4 结扎部位不当 无论选择哪种手术方法,结扎部位宜选择在输卯管峡部,壶腹部管腔大,上皮细胞多,血运丰富,再生机会多,完全封闭难,易形成新生伞和再通。同时,手术切口位置过高或过低,均会增加子宫复位和提管的难度。切口位置高低根据子宫大小而定。正常情况下,切口应在耻骨联合上缘二横指处,产后、引产后子宫较大者,切口选在子宫底下二横指处,便于输卯管捞取和结扎。此外,输卵管结扎线选4号丝线为宜,过粗线结易松引起脱落,过细容易勒断管壁形成瘘管。
3.5 未能严格执行绝育手术 常规输卵管结扎术尽管术式比较简单,但操作者必须熟练掌握妇科解剖部位与周围脏器的毗邻关系,才能妥善处理术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起输卵管后要见到伞端,不能盲目追求速度,避免发生误扎或漏扎。如遇输卵管炎症时,提管时动作要特别轻柔,少钳夹,减少损伤和出血,以免再生管生成,减少失败率。
参考文献
[1]王振学.计划生育技术[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2:87~99
[2]徐晋勋.生殖健康小百科[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2: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