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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垄断性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随着越来越多的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实例的出现,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的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的讨论,本位就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进行讨论,一起理清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关系。
【关键词】:垄断性 权利限制理论 利益平衡理论 公平竞争理论
一、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从知识产权的历史演进来看,知识产权是从知识到权利,从国家公有到封建社会给予的“特权”,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权”的演变过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至今,主要存在两层目的,第一层目的是对产品发明人、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予以奖励,并对其劳动成果给予保护,从而进一步激励更多的人进行发明、创作活动。第二个目的也是最终目的,是通过鼓励发明、创作者将其技术发明、艺术作品投入社会公共领域,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和文化创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1]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外部性等特征,权利人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实际控制和掌握,私法上对有形财产的保护规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是行不通的。为了达到知识保护的目的,就要赋予知识产权以特有垄断性。
从知识产权的目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内涵主要表现在:1、法律保护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2、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当另一个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之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时,法律也不会对其提供保护;3、知识产权在被授予垄断性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限制,包括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任何受保护的产品,只要其超出可法定的保护期限或者超越了其被授权的主观部门的管辖范围,就自然的丧失了垄断性为进入公共领域。因此,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专有性、排他性具有相同的意思,他表达的是一种权利人对其智力创作成果享有的独占、排他的私权性质,并没有超出私法领域所有权的范畴,也不会给市场竞争带来当然的危害,不能当然的成为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在理解中要区分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法所规制之垄断行为的不同内涵,不能予以混淆。
二、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
虽然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当然的受反垄断法的调整,但是知识产权的垄断特性,却可能间接的导致了权利人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后果,这就为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现实依据。从理论层面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依然属于私权,其权利主体并不比其他私权肢体享有更优越的全能,私权的基本理论完全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2]
(一)权利限制理论
权利限制理论认为,任何权利如果不受到相应的限制就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任何权利都应当受到限制。自由的限制换得的将是对自由的保障。[3]然而法律在规范权利的时候,往往会注重对权利的授予与确认,而忽视对权利的限制与规范,这就容易导致权利主体对权利的滥用与扩张。同时权利主体的逐利本质使得这种权利的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极易演化为现实。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第三方利益。[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当然的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整体和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
由权利限制理论演化而来的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和公序良俗原则更为直接的为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撑,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是私法领域的两个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也要受到相应的约束。该原则认为当权利的使用超出法律设置的权利边界,对国家、社会或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就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应当受到权利的否定性评价,行为人要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的滥用亦同次理。
(二)利益平衡理论
知识产权特有的无形性、可复制性、外部性等属性以及知识产权在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特殊意义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他还需要不同部门法的相互配合以及不同利益的平衡。
各个国家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给予权利人——著作权人、发明人、商标持有人一定的垄断特权,以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发明、创造,促进科技的进步与传播。但是当这种特权被过渡的使用,造成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时,就与利益平衡原则相违背,需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了。毕竟知识产权的首要目的和最终目的还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反垄断的规制并不矛盾,反垄断法充分尊重知识产权授予权利人的权利,鼓励社会充分竞争和创新,只有当知识产权被滥用导致了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情况出现时,才会收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既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目的不符,亦与反垄断法的原则相违背。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本质上就是一种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利益平衡,是两个制度之间重合领域的利益协调,其终极目的都是实现社会福祉、实现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平竞争理论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经济繁荣与安定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凡是阻碍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就会受到发垄断法的干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作为一个理性 的经济人,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基于利益的衡量,往往会滥用手中的权利,超出法律赋予的权利边界,损害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和其他主体的利益,这就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既体现了反垄断法“社会本位”的性质,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竞争秩序,进而从根本上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鼓励了创新、促进了竞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机统一。
注释:
[1]参见冯晓青. 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J]. 河北法學, 2008, 26(7): 40-49.
[2]朱雪忠, 贾辰君.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及其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研究[J]. 知识产权, 2016 (2): 36-43.
[3]参见[德] 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页
[4]参见吕明瑜. 论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J]. 河北法學, 2009, 27(2): 113-120.
参考文献:
[1]王先林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126-130
[2]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41-643
[3]张伟君.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47-48,95-96,110
[4]吴汉东、刘剑文.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2005,67-83
[5]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南京人学山版社.2000.55
[6] 龙柯宇.价格域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研究. 《现代经济探讨》2013年第5期
[7] 张伟君: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表现和规制措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2期
【关键词】:垄断性 权利限制理论 利益平衡理论 公平竞争理论
一、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从知识产权的历史演进来看,知识产权是从知识到权利,从国家公有到封建社会给予的“特权”,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权”的演变过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至今,主要存在两层目的,第一层目的是对产品发明人、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予以奖励,并对其劳动成果给予保护,从而进一步激励更多的人进行发明、创作活动。第二个目的也是最终目的,是通过鼓励发明、创作者将其技术发明、艺术作品投入社会公共领域,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和文化创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1]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外部性等特征,权利人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实际控制和掌握,私法上对有形财产的保护规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是行不通的。为了达到知识保护的目的,就要赋予知识产权以特有垄断性。
从知识产权的目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内涵主要表现在:1、法律保护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2、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当另一个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之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时,法律也不会对其提供保护;3、知识产权在被授予垄断性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限制,包括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任何受保护的产品,只要其超出可法定的保护期限或者超越了其被授权的主观部门的管辖范围,就自然的丧失了垄断性为进入公共领域。因此,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专有性、排他性具有相同的意思,他表达的是一种权利人对其智力创作成果享有的独占、排他的私权性质,并没有超出私法领域所有权的范畴,也不会给市场竞争带来当然的危害,不能当然的成为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在理解中要区分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法所规制之垄断行为的不同内涵,不能予以混淆。
二、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
虽然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当然的受反垄断法的调整,但是知识产权的垄断特性,却可能间接的导致了权利人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后果,这就为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现实依据。从理论层面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依然属于私权,其权利主体并不比其他私权肢体享有更优越的全能,私权的基本理论完全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2]
(一)权利限制理论
权利限制理论认为,任何权利如果不受到相应的限制就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任何权利都应当受到限制。自由的限制换得的将是对自由的保障。[3]然而法律在规范权利的时候,往往会注重对权利的授予与确认,而忽视对权利的限制与规范,这就容易导致权利主体对权利的滥用与扩张。同时权利主体的逐利本质使得这种权利的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极易演化为现实。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第三方利益。[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当然的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整体和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
由权利限制理论演化而来的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和公序良俗原则更为直接的为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撑,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是私法领域的两个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也要受到相应的约束。该原则认为当权利的使用超出法律设置的权利边界,对国家、社会或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就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应当受到权利的否定性评价,行为人要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的滥用亦同次理。
(二)利益平衡理论
知识产权特有的无形性、可复制性、外部性等属性以及知识产权在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特殊意义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他还需要不同部门法的相互配合以及不同利益的平衡。
各个国家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给予权利人——著作权人、发明人、商标持有人一定的垄断特权,以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发明、创造,促进科技的进步与传播。但是当这种特权被过渡的使用,造成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时,就与利益平衡原则相违背,需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了。毕竟知识产权的首要目的和最终目的还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反垄断的规制并不矛盾,反垄断法充分尊重知识产权授予权利人的权利,鼓励社会充分竞争和创新,只有当知识产权被滥用导致了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情况出现时,才会收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既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目的不符,亦与反垄断法的原则相违背。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本质上就是一种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利益平衡,是两个制度之间重合领域的利益协调,其终极目的都是实现社会福祉、实现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平竞争理论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经济繁荣与安定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凡是阻碍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就会受到发垄断法的干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作为一个理性 的经济人,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基于利益的衡量,往往会滥用手中的权利,超出法律赋予的权利边界,损害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和其他主体的利益,这就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既体现了反垄断法“社会本位”的性质,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竞争秩序,进而从根本上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鼓励了创新、促进了竞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机统一。
注释:
[1]参见冯晓青. 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J]. 河北法學, 2008, 26(7): 40-49.
[2]朱雪忠, 贾辰君.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及其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研究[J]. 知识产权, 2016 (2): 36-43.
[3]参见[德] 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页
[4]参见吕明瑜. 论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J]. 河北法學, 2009, 27(2): 113-120.
参考文献:
[1]王先林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126-130
[2]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41-643
[3]张伟君.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47-48,95-96,110
[4]吴汉东、刘剑文.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2005,67-83
[5]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南京人学山版社.2000.55
[6] 龙柯宇.价格域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研究. 《现代经济探讨》2013年第5期
[7] 张伟君: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表现和规制措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