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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已成为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我国旅游法制尤其是旅游立法状况还相当滞后,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现象日趋普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本文就我国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 合法权益 问题 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假期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当人民在享受旅游生活时候,也常常会出现种种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为了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常见的侵害现象进行分析显得尤为必要。
一、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涵
所谓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以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等为依据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旅游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权利。它要包含以下二个方面的含义:
1、合法权益的享有者是旅游消费者,既包括中国旅游消费者也包括外国旅游消费者。所有旅游消费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当以中国法律为准,如果中国法律与中国政府加入或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发生冲突,除中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应当执行国际公约或条约的规定。
2、享有权益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这显然是指一个法律规范群,它包括调整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二、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中国在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形成系统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首先,是国家没有出台旅游法,致使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缺乏足够权威的法律依据,只靠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用性规定来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缺乏针对性,其保护效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影响。
其次,现有的旅游专门法规比较零散,在旅游各业务领域的分布也不平衡,不仅如此,纵观现有的旅游法规内容,主要只是用来调整纵向的旅游法律关系,即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和各类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保护方式等基本问题都很少做出规定。
2、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和力度不够
目前在各级旅游局所设的质监所主要是受理旅行社业务中的纠纷,而对散客在旅游中的权益受损事件或对不属于旅游局管辖的旅游经营者造成的侵权事件,常常被以管辖权方面的理由拒绝受理。旅游纠纷的性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民事纠纷,属于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范围。尽管法院受理旅游纠纷的数量在增多,但解决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二是法官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和特点缺乏深刻理解,仅是按照一般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处理;三是旅游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并不占重要位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通常是草率了结。
3、旅游企业没有足够重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错误理念和利润导向使一些旅游企业甚至缺乏对旅游消费者最起码的尊重,在旅游服务中出现了随意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直接或变相地多收费、强制消费等等恶劣现象。当旅游消费者提出异议时,或者以小恩小惠敷衍了事,或者百般抵赖,一言以蔽之,在这些旅游经营者心目中只有金钱利益。
三、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護的建议
1、加快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游基本法是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通过基本法能够明确规定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重要权利,并将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为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正当权利提供了保障。我国虽在2012年9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但目前旅游法还没有真正颁布和实施。因此,加快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于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2、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首先,相关的旅游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旅游活动中的吃、住、行、游、购、娱六个环节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旅游服务商进行检查、抽查,确保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坚决取缔违法经营活动,并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从而加大行业监管的力度。
其次,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寻找产生的原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对于旅游合同,未详尽的部分应监督予以补充,形成有效监管;对于非法经营的服务商,要严厉打击,杜绝企业违规经营;通过法律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比例,不断提高导游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
3、规范行业秩序,规范市场运作
首先,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对旅游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不论企业大小,市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接受同样的行业监督。对一些不具备资源条件的企业坚决驱逐出市场,做到从源头上把好关。
再次,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作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核心内容来抓,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旅游企业,整顿挂靠行为,打击虚假广告宣传,规范合同管理等,从源头上把好对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4、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教育
首先,要提高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当然旅游者的维权意识仍不够高。要通过各种方式对旅游消费者进行教育,加强当代旅游消费知识、旅游法规、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的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认识,使其了解自己有哪些正当的权利和义务,树立科学的消费观,选择正确的消费方式。
其次,要提高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主要是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以及积极行动的能力,实施自我保护。旅游消费者在出游前要加强对旅行社、旅游目的地及相关旅游商品信息的了解,积极做好消费前的准备工作,尽量避免消费过程中利益受损。
总之,保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应该加强重视,只有从法律制度的保证上、政府行政监管上、旅游行业的规范上和旅游者自身意识上共同提高,积极正视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端正认识,寻求解决的对策和途径,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旅游行业环境,才能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健.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之反思[J].旅游论坛,2008年04期.
[2] 韩力军.旅游政策与法规[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
[3] 张翠莉.论旅游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3期.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 合法权益 问题 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假期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当人民在享受旅游生活时候,也常常会出现种种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为了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常见的侵害现象进行分析显得尤为必要。
一、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涵
所谓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以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等为依据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旅游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权利。它要包含以下二个方面的含义:
1、合法权益的享有者是旅游消费者,既包括中国旅游消费者也包括外国旅游消费者。所有旅游消费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当以中国法律为准,如果中国法律与中国政府加入或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发生冲突,除中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应当执行国际公约或条约的规定。
2、享有权益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这显然是指一个法律规范群,它包括调整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二、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中国在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形成系统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首先,是国家没有出台旅游法,致使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缺乏足够权威的法律依据,只靠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用性规定来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缺乏针对性,其保护效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影响。
其次,现有的旅游专门法规比较零散,在旅游各业务领域的分布也不平衡,不仅如此,纵观现有的旅游法规内容,主要只是用来调整纵向的旅游法律关系,即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和各类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保护方式等基本问题都很少做出规定。
2、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和力度不够
目前在各级旅游局所设的质监所主要是受理旅行社业务中的纠纷,而对散客在旅游中的权益受损事件或对不属于旅游局管辖的旅游经营者造成的侵权事件,常常被以管辖权方面的理由拒绝受理。旅游纠纷的性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民事纠纷,属于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范围。尽管法院受理旅游纠纷的数量在增多,但解决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二是法官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和特点缺乏深刻理解,仅是按照一般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处理;三是旅游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并不占重要位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通常是草率了结。
3、旅游企业没有足够重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错误理念和利润导向使一些旅游企业甚至缺乏对旅游消费者最起码的尊重,在旅游服务中出现了随意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直接或变相地多收费、强制消费等等恶劣现象。当旅游消费者提出异议时,或者以小恩小惠敷衍了事,或者百般抵赖,一言以蔽之,在这些旅游经营者心目中只有金钱利益。
三、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護的建议
1、加快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游基本法是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通过基本法能够明确规定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重要权利,并将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为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正当权利提供了保障。我国虽在2012年9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但目前旅游法还没有真正颁布和实施。因此,加快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于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2、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首先,相关的旅游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旅游活动中的吃、住、行、游、购、娱六个环节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旅游服务商进行检查、抽查,确保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坚决取缔违法经营活动,并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从而加大行业监管的力度。
其次,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寻找产生的原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对于旅游合同,未详尽的部分应监督予以补充,形成有效监管;对于非法经营的服务商,要严厉打击,杜绝企业违规经营;通过法律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比例,不断提高导游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
3、规范行业秩序,规范市场运作
首先,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对旅游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不论企业大小,市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接受同样的行业监督。对一些不具备资源条件的企业坚决驱逐出市场,做到从源头上把好关。
再次,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作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核心内容来抓,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旅游企业,整顿挂靠行为,打击虚假广告宣传,规范合同管理等,从源头上把好对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4、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教育
首先,要提高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当然旅游者的维权意识仍不够高。要通过各种方式对旅游消费者进行教育,加强当代旅游消费知识、旅游法规、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的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认识,使其了解自己有哪些正当的权利和义务,树立科学的消费观,选择正确的消费方式。
其次,要提高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主要是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以及积极行动的能力,实施自我保护。旅游消费者在出游前要加强对旅行社、旅游目的地及相关旅游商品信息的了解,积极做好消费前的准备工作,尽量避免消费过程中利益受损。
总之,保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应该加强重视,只有从法律制度的保证上、政府行政监管上、旅游行业的规范上和旅游者自身意识上共同提高,积极正视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端正认识,寻求解决的对策和途径,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旅游行业环境,才能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健.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之反思[J].旅游论坛,2008年04期.
[2] 韩力军.旅游政策与法规[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
[3] 张翠莉.论旅游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