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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爆发并蔓延至今的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带来了巨大危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二十国集团中发达经济体对金融业所提供政府援助的数量,平均达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8%。而伴随规模空前的政府救助,主要发达经济体财政赤字激增,据IMF估计,2008~2015年期间实施救助的各国政府债务规模将上升至国内生产总值的40%。
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层面的深刻反思,很多专家学者对金融危机的发生剖析了诸多深层的原因。从金融系统与生俱来的本质特性看,发生危机有其必然性。要有效防范危机,并尽可能降低损失,须从机制安排上入手多下功夫。本文在归纳总结金融系统六大特性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建立适当的风险防范机制来有效控制和抵御银行风险之必要和可能。
金融系统六大特性
金融系统的特性是由内在规律决定的,综合起来看,有以下六方面:
一是风险的传染性。金融系统是靠高负债、高杠杆赢利的,风险与之同行,同时,金融系统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由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产品之间,金融对实体经济、金融对国内其他行业甚至国与国之间,以金融为纽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金融风险具有迅速传递扩散的效应,有如SARS等疾病的传播,若不及时有效控制,星星之火很快就会形成燎原之势。随着网络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壮大,这种传染性体现得更加明显。
二是扩张的非理性。这次震撼全球的金融海啸就是资本非理性扩张的结果。危机的直接导火索是美国次贷危机。最初,华尔街金融机构向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没有信用证明的购房者提供大量贷款。这些金融机构之所以敢于如此放贷,是因为它们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把贷款层层打包转手出售,于是形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金融链条:专业机构提供次级信用贷款,投资银行发行金融衍生产品,评级机构提供信用评级“保障”,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安全担保,投资银行、专业银行、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则为了追逐利润不顾风险蜂拥而入,以平均1∶30的杠杆比例放大了次贷产品的盈利水平与投资风险。在这个长长的金融链条中,除了衍生品的设计者本人,其他参与者实际上都已经无法准确把握产品与市场的风险。显然,这座耸入云端的金融大厦实际上是建立在松软的沙滩之上。于是从产品危机转化为产业危机、行业危机,进而形成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并由金融危机转化为全面经济危机。这就是虚拟经济过度膨胀、资本运动极度疯狂所酿造的苦果。
三是竞争的残酷性。整个金融系统犹如一个竞争激烈的战场,弱肉强食不可避免,这也是由市场经济的特性决定的。市场竞争其内在动因在于各个经济行为主体自身的物质利益驱动,其中表现最为强烈的是同质化竞争。金融系统尤其是银行业,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有些银行几乎完全按照一个模型“克隆”,产品、客户完全一样,但没有一家银行不希望把自己做强做大,竞争到了白热化状态,最终损失的必定是整个行业。
四是市场的欺诈性。和资本贪婪的本性一样,市场总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充满了欺诈。美国次贷危机的始作俑者,就是以CDO、CDO平方、CDO三次方的手段进行包装,而这里的包装,其实就是欺骗的代名词,它们以种种卑劣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金融市场充满各种坑蒙拐骗的欺诈行为,金融机构除了以夸大投资回报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外,还有某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工具诈骗消费者,如集资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以及保险诈骗等。当市场约束力不敌欺骗之“妖魔力”时,信任泡沫和经济泡沫就会一起泛滥,那时危机就一定会如约而至。
五是内生的脆弱性。金融系统和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很多现象十分相似,那就是顺周期性。在经济金融领域,经济上行时发展迅猛甚至会狂热发展,而在下行时又往往加速收缩。银行业的表现最为明显,当经济处于上行期时,由于资产质量相对较好,借款人还款能力强,银行有多贷款的冲动,这一方面助推经济向更热的方向发展,同时为银行预埋了大量不良资产,相当于“定时炸弹”,爆炸的时间是经济萧条期。金融大鳄索罗斯把这种顺周期的经济运行称为“金融加速器”。许多金融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深陷挤兑风波,恐慌像潮水一般迅速蔓延,典型的如贝尔斯登和雷曼公司。
六是系统的关联性。金融系统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多米诺骨牌效应”。一家金融机构倒闭,可能拖累多家机构,甚至实体经济,形成恶性循环圈,一损俱损。如雷曼兄弟倒闭,给美国甚至整个世界带来灾难性损失。第二是“集合谬误”。即使单个金融机构是稳健的,集合的后果也有可能是灾难性的。例如,单个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或提高流动性而出售资产有可能是审慎的,但多数金融机构这样做,则会导致资产价格下跌,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在经济繁荣时期,大多数企业都显得很有资信。从单个金融机构的角度看问题,此时扩大信贷规模显然是理性的和审慎的,但所有金融机构都如法炮制,则会导致信贷快速扩张,资产泡沫集聚,乃至通货膨胀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单个金融机构收紧信贷政策同样是审慎的,但如果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这样做,其结果必然是更快地将经济引入衰退。第三是“大而不倒”。对那些规模大、关联度大、可替代性差、国家或民众对其依存度高的机构,客观上不能让它倒,如果倒闭对整个国家、社会引起的动荡将不可承受,所以政府要拆巨资去挽救它。这些被保护的机构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他们会毫无顾忌地拿纳税人的钱为其失误和“高薪”买单。金融危机后的华尔街金融巨鳄便是如此,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为救助那些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防范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六项机制
从理论上说,既然金融系统风险是由金融系统内在的本质特性决定,具有不可逆转性,那么,只要金融行业存在一天,这些风险就不可避免。然而,这并不是说人们对此就束手无策,只要用心研究,应对的办法还是有的,虽然不能根本消除,但是让危机间隔时间长一些,让震荡幅度小一些,让风险造成的损失少一些,是可以做到的。每一次金融危机的爆发,都是对人们不断地敲响的警钟,从而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应对措施。针对金融系统的固有特性和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笔者认为有六项机制值得长期坚持。
防传染的“隔离墙”机制。要防范风险的传染,必须采取有力的隔离手段,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引入对自营交易严格限制的“沃尔克规则”就是最好的实证。我国对银行跨行业经营有着严格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风险跨行业传播。2010年初,银监会适时推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的管理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的指引,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这些办法和指引的实施,一方面体现了审慎放贷,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银行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严防信贷资金被挤占挪用或违规流入股市、房市,避免信贷资金进一步助推资产价格泡沫。2009~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投放大幅增长的同时,实现了不良贷款“低位双降”,贷款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2010年9月末,不良贷款余额4354.2亿元,比年初减少347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20%,比年初下降0.20个百分点。
防非理性扩张的“强约束”机制。由资本的本性带来的非理性扩张,靠其自身是无法控制和防范的,必须依靠外力严格监管,才能阻止非理性行为发生。历史一再证明,建立强有力的硬约束机制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准则。美国在2010年颁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法,全面加强对金融服务业的监管。这次监管改革法案接納了奥巴马政府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主席保罗·沃尔克(Paul Volcker)提出的建议,内容以禁止银行业自营交易为主,将自营交易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即禁止银行利用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奥巴马批准了沃尔克提出的这个建议,并把这项政策称为“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该法案共有五项加强监管的要求,包括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等。法案特别强调了对场外交易(OTC)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在加强监管方面更是始终坚守监管底线,各项监管指标优于发达国家,尤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准入实行高门槛,如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参与除代客理财、对冲风险目的之外的其他场外衍生品交易,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交易的范围,坚决查处商业银行通过诱导销售欺诈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给开展跨业经营试点的银行设定退出机制等,有效抑制了银行的扩张冲动。
防同质化竞争的“多样性选择”机制。同质化竞争是最危险的游戏。我国银行目前还是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更多的竞争还停留在同质化阶段。所以必须建立制度化的“引敌”机制,有效防止同质化竞争。监管部门一直倡导和鼓励的创新也是为从多样性选择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差异化经营,通过形成自己的特色来提升核心竞争力。金融危机加快了我国成为世界金融大国的进程,但客观地讲,我国还远不是金融强国。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后期,信息化仍处于起步阶段,产业现代化、高级化的道路还很长,特别是在自主创新国家体系建设方面还明显落后。从金融业发展的国际比较看,虽然我国金融发展规模提升较快,但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还偏弱,金融创新水平还不高,国际金融话语权还非常有限。在金融科技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银行监管者应当在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提升业务竞争力、产品创新力、服务开拓力的同时,强化和深化创新战略监管,要鼓励各种类型、各个地区的银行,培植自己的特色,发挥自己的优势,拿出自己的主打产品,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防欺诈的“风险捆绑”机制。为了确保金融市场公开、公平,竞争有序,防止欺诈,监管当局一直强调市场的透明化。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之初就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和“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监管理念,提倡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要求所有银行做理财业务时,都必须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真实情况,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不允许银行做次级债的证券化产品,有效遏制市场欺诈行为。然而,买的不如卖的精,再透明的市场,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专业知识不对称,消费者即使被告知也难免会受骗上当。因此,需要引进一个新的机制,叫“风险捆绑”机制,即将经营者的风险和消费者的风险紧紧捆绑在一起。为防范“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有效防范贷款发放环节的道德风险,银监会出台了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终身制。为了防止证券化产品可能存在的欺诈,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10%证券化产品自留比例。本轮金融监管改革中各国对金融业薪酬机制加强监管,一个重要特点是将薪酬发放与金融产品长期风险调整后的回报挂钩。这些措施对防范欺诈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必须加大力度。
防范顺周期的“负反馈”机制。“负反馈”是控制论的基本概念,指将系统的输出返回到输入端并以某种方式改变输入,使系统输出与系统目标的误差减小,系统趋于稳定。本轮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强化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建议》,其中就有反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中国自2009年以来,在逆周期监管工具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是建立“以丰补歉”的动态拨备制度。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界普遍认为国际会计准则(IAS39)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方法具有亲周期性,开始更多地关注具有逆周期特征的动态拨备。银监会在借鉴国外动态拨备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充分考虑现行贷款损失准备体系和银行监管指标,拟定了《商业银行动态拨备指引》。一方面进一步提高贷款风险分类专项准备计提标准,另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计提专项准备基础上,通过计算贷款潜在损失与专项准备的差额确定动态拨备,把拨备覆盖率要求逐步提高到150%。将贷款拨备计提与经济周期、银行汇票经营状况等因素紧密结合,在经济上行、银行盈利水平较高时期相对多提拨备,在经济下行、银行盈利水平较低时期相对少提拨备,以达到“以丰补歉”,熨平波动的目的。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达203%,比年初上升了32.8个百分点,保持了较高的水平。
二是引入动态贷款成数工具。为抑制房地产融资的过快增长,监管房地产融资交易和阻止相关风险的集聚,银监会长期以来一直注重通过贷款乘数比的动态调控实现监管目标。鉴于全球金融危机后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复苏,银监会及时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如要求银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压力测试,及时识别风险;上调首付款比例等。对抑制房价进一步上涨起到了应有作用。
防范“大而不倒”的“强保险”机制。所谓“大而不倒”,不是因为“大”而不会倒,而是因为重要,与国家利益甚至核心利益紧密相关而不能倒。在我国,不仅“大”不能倒,有的“小”也不能倒,因为它的“倒”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危害,“倒不起”。可见这些“大”、“小”机构由于国家核心利益对其依存度大,因而“要挟性”也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对于这样的机构,简称系统重要性机构,国家有责任、有义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监管。一是要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督促其提高经营质量,限制冒险,“不让死”;二是强制保险,类似汽车的“交强险”,让其有缓冲余地“不易死”;三是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让其“安乐死”;四是立遗嘱,公布葬礼计划,让其“体面死”。
根据这一思路,本轮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组织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銀行审慎监管的政策。
一是提高损失吸收能力。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资本附加要求,并体现如下原则:在资本性质上,资本附加应设定为资本缓冲而不是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同时资本附加不随时间变化,并且不能抵消逆周期资本缓冲的作用。在资本形式上,资本附加应当由具有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能力的资本构成,因此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附加以核心一级资本(主要是普通股)的形式提取。在资本数量上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比其他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10%以上。另一方面积极研究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应急资本,发行可自救债务工具的具体形式和途径。
二是实行更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要求。在现有10%的大额风险敞口要求基础上,在限额比例上进一步下调至股本的5%,并同步将信息披露起点降低到股本的3%;在资产权重计算中不以风险为基准以此避免风险套利;在关联对手定义上实行更严格的标准,不仅考虑是否存在控制因素,同样要关注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重大经济影响。
三是强化结构性监管措施。基本原则是不能让系统重要性银行过于复杂、关联度过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跨业经营实施全流程监管,既要加强准入阶段的审批控制,更要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综合经营的银行,严格执行5年后验收的标准。如果跨业经营5年后达不到该行业平均盈利水平,则要求其剥离该业务。
四是建立流动性附加监管框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引入更为严格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在准确测算基础上,对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等关键监管指标在现有监管标准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并实行动态调整。
五是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框架。首先积极推进《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制定,确保在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处置系统重要性银行,并通过建立股东和债权人按先后秩序吸收损失的机制,维持系统重要性银行关键功能的正常运行;其次明确专门的处置机构负责有问题银行的处置,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力和政策工具;再次考虑建立以自救机制为基础的重组机制;最后要求所有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生前遗嘱。
(作者系中国银监会培训中心副主任)
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层面的深刻反思,很多专家学者对金融危机的发生剖析了诸多深层的原因。从金融系统与生俱来的本质特性看,发生危机有其必然性。要有效防范危机,并尽可能降低损失,须从机制安排上入手多下功夫。本文在归纳总结金融系统六大特性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建立适当的风险防范机制来有效控制和抵御银行风险之必要和可能。
金融系统六大特性
金融系统的特性是由内在规律决定的,综合起来看,有以下六方面:
一是风险的传染性。金融系统是靠高负债、高杠杆赢利的,风险与之同行,同时,金融系统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由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产品之间,金融对实体经济、金融对国内其他行业甚至国与国之间,以金融为纽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金融风险具有迅速传递扩散的效应,有如SARS等疾病的传播,若不及时有效控制,星星之火很快就会形成燎原之势。随着网络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壮大,这种传染性体现得更加明显。
二是扩张的非理性。这次震撼全球的金融海啸就是资本非理性扩张的结果。危机的直接导火索是美国次贷危机。最初,华尔街金融机构向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没有信用证明的购房者提供大量贷款。这些金融机构之所以敢于如此放贷,是因为它们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把贷款层层打包转手出售,于是形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金融链条:专业机构提供次级信用贷款,投资银行发行金融衍生产品,评级机构提供信用评级“保障”,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安全担保,投资银行、专业银行、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则为了追逐利润不顾风险蜂拥而入,以平均1∶30的杠杆比例放大了次贷产品的盈利水平与投资风险。在这个长长的金融链条中,除了衍生品的设计者本人,其他参与者实际上都已经无法准确把握产品与市场的风险。显然,这座耸入云端的金融大厦实际上是建立在松软的沙滩之上。于是从产品危机转化为产业危机、行业危机,进而形成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并由金融危机转化为全面经济危机。这就是虚拟经济过度膨胀、资本运动极度疯狂所酿造的苦果。
三是竞争的残酷性。整个金融系统犹如一个竞争激烈的战场,弱肉强食不可避免,这也是由市场经济的特性决定的。市场竞争其内在动因在于各个经济行为主体自身的物质利益驱动,其中表现最为强烈的是同质化竞争。金融系统尤其是银行业,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有些银行几乎完全按照一个模型“克隆”,产品、客户完全一样,但没有一家银行不希望把自己做强做大,竞争到了白热化状态,最终损失的必定是整个行业。
四是市场的欺诈性。和资本贪婪的本性一样,市场总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充满了欺诈。美国次贷危机的始作俑者,就是以CDO、CDO平方、CDO三次方的手段进行包装,而这里的包装,其实就是欺骗的代名词,它们以种种卑劣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金融市场充满各种坑蒙拐骗的欺诈行为,金融机构除了以夸大投资回报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外,还有某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工具诈骗消费者,如集资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以及保险诈骗等。当市场约束力不敌欺骗之“妖魔力”时,信任泡沫和经济泡沫就会一起泛滥,那时危机就一定会如约而至。
五是内生的脆弱性。金融系统和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很多现象十分相似,那就是顺周期性。在经济金融领域,经济上行时发展迅猛甚至会狂热发展,而在下行时又往往加速收缩。银行业的表现最为明显,当经济处于上行期时,由于资产质量相对较好,借款人还款能力强,银行有多贷款的冲动,这一方面助推经济向更热的方向发展,同时为银行预埋了大量不良资产,相当于“定时炸弹”,爆炸的时间是经济萧条期。金融大鳄索罗斯把这种顺周期的经济运行称为“金融加速器”。许多金融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深陷挤兑风波,恐慌像潮水一般迅速蔓延,典型的如贝尔斯登和雷曼公司。
六是系统的关联性。金融系统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多米诺骨牌效应”。一家金融机构倒闭,可能拖累多家机构,甚至实体经济,形成恶性循环圈,一损俱损。如雷曼兄弟倒闭,给美国甚至整个世界带来灾难性损失。第二是“集合谬误”。即使单个金融机构是稳健的,集合的后果也有可能是灾难性的。例如,单个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或提高流动性而出售资产有可能是审慎的,但多数金融机构这样做,则会导致资产价格下跌,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在经济繁荣时期,大多数企业都显得很有资信。从单个金融机构的角度看问题,此时扩大信贷规模显然是理性的和审慎的,但所有金融机构都如法炮制,则会导致信贷快速扩张,资产泡沫集聚,乃至通货膨胀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单个金融机构收紧信贷政策同样是审慎的,但如果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这样做,其结果必然是更快地将经济引入衰退。第三是“大而不倒”。对那些规模大、关联度大、可替代性差、国家或民众对其依存度高的机构,客观上不能让它倒,如果倒闭对整个国家、社会引起的动荡将不可承受,所以政府要拆巨资去挽救它。这些被保护的机构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他们会毫无顾忌地拿纳税人的钱为其失误和“高薪”买单。金融危机后的华尔街金融巨鳄便是如此,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为救助那些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防范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六项机制
从理论上说,既然金融系统风险是由金融系统内在的本质特性决定,具有不可逆转性,那么,只要金融行业存在一天,这些风险就不可避免。然而,这并不是说人们对此就束手无策,只要用心研究,应对的办法还是有的,虽然不能根本消除,但是让危机间隔时间长一些,让震荡幅度小一些,让风险造成的损失少一些,是可以做到的。每一次金融危机的爆发,都是对人们不断地敲响的警钟,从而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应对措施。针对金融系统的固有特性和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笔者认为有六项机制值得长期坚持。
防传染的“隔离墙”机制。要防范风险的传染,必须采取有力的隔离手段,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引入对自营交易严格限制的“沃尔克规则”就是最好的实证。我国对银行跨行业经营有着严格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风险跨行业传播。2010年初,银监会适时推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的管理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的指引,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这些办法和指引的实施,一方面体现了审慎放贷,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银行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严防信贷资金被挤占挪用或违规流入股市、房市,避免信贷资金进一步助推资产价格泡沫。2009~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投放大幅增长的同时,实现了不良贷款“低位双降”,贷款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2010年9月末,不良贷款余额4354.2亿元,比年初减少347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20%,比年初下降0.20个百分点。
防非理性扩张的“强约束”机制。由资本的本性带来的非理性扩张,靠其自身是无法控制和防范的,必须依靠外力严格监管,才能阻止非理性行为发生。历史一再证明,建立强有力的硬约束机制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准则。美国在2010年颁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法,全面加强对金融服务业的监管。这次监管改革法案接納了奥巴马政府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主席保罗·沃尔克(Paul Volcker)提出的建议,内容以禁止银行业自营交易为主,将自营交易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即禁止银行利用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奥巴马批准了沃尔克提出的这个建议,并把这项政策称为“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该法案共有五项加强监管的要求,包括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等。法案特别强调了对场外交易(OTC)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在加强监管方面更是始终坚守监管底线,各项监管指标优于发达国家,尤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准入实行高门槛,如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参与除代客理财、对冲风险目的之外的其他场外衍生品交易,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交易的范围,坚决查处商业银行通过诱导销售欺诈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给开展跨业经营试点的银行设定退出机制等,有效抑制了银行的扩张冲动。
防同质化竞争的“多样性选择”机制。同质化竞争是最危险的游戏。我国银行目前还是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更多的竞争还停留在同质化阶段。所以必须建立制度化的“引敌”机制,有效防止同质化竞争。监管部门一直倡导和鼓励的创新也是为从多样性选择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差异化经营,通过形成自己的特色来提升核心竞争力。金融危机加快了我国成为世界金融大国的进程,但客观地讲,我国还远不是金融强国。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后期,信息化仍处于起步阶段,产业现代化、高级化的道路还很长,特别是在自主创新国家体系建设方面还明显落后。从金融业发展的国际比较看,虽然我国金融发展规模提升较快,但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还偏弱,金融创新水平还不高,国际金融话语权还非常有限。在金融科技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银行监管者应当在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提升业务竞争力、产品创新力、服务开拓力的同时,强化和深化创新战略监管,要鼓励各种类型、各个地区的银行,培植自己的特色,发挥自己的优势,拿出自己的主打产品,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防欺诈的“风险捆绑”机制。为了确保金融市场公开、公平,竞争有序,防止欺诈,监管当局一直强调市场的透明化。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之初就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和“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监管理念,提倡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要求所有银行做理财业务时,都必须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真实情况,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不允许银行做次级债的证券化产品,有效遏制市场欺诈行为。然而,买的不如卖的精,再透明的市场,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专业知识不对称,消费者即使被告知也难免会受骗上当。因此,需要引进一个新的机制,叫“风险捆绑”机制,即将经营者的风险和消费者的风险紧紧捆绑在一起。为防范“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有效防范贷款发放环节的道德风险,银监会出台了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终身制。为了防止证券化产品可能存在的欺诈,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10%证券化产品自留比例。本轮金融监管改革中各国对金融业薪酬机制加强监管,一个重要特点是将薪酬发放与金融产品长期风险调整后的回报挂钩。这些措施对防范欺诈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必须加大力度。
防范顺周期的“负反馈”机制。“负反馈”是控制论的基本概念,指将系统的输出返回到输入端并以某种方式改变输入,使系统输出与系统目标的误差减小,系统趋于稳定。本轮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强化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建议》,其中就有反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中国自2009年以来,在逆周期监管工具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是建立“以丰补歉”的动态拨备制度。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界普遍认为国际会计准则(IAS39)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方法具有亲周期性,开始更多地关注具有逆周期特征的动态拨备。银监会在借鉴国外动态拨备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充分考虑现行贷款损失准备体系和银行监管指标,拟定了《商业银行动态拨备指引》。一方面进一步提高贷款风险分类专项准备计提标准,另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计提专项准备基础上,通过计算贷款潜在损失与专项准备的差额确定动态拨备,把拨备覆盖率要求逐步提高到150%。将贷款拨备计提与经济周期、银行汇票经营状况等因素紧密结合,在经济上行、银行盈利水平较高时期相对多提拨备,在经济下行、银行盈利水平较低时期相对少提拨备,以达到“以丰补歉”,熨平波动的目的。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达203%,比年初上升了32.8个百分点,保持了较高的水平。
二是引入动态贷款成数工具。为抑制房地产融资的过快增长,监管房地产融资交易和阻止相关风险的集聚,银监会长期以来一直注重通过贷款乘数比的动态调控实现监管目标。鉴于全球金融危机后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复苏,银监会及时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如要求银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压力测试,及时识别风险;上调首付款比例等。对抑制房价进一步上涨起到了应有作用。
防范“大而不倒”的“强保险”机制。所谓“大而不倒”,不是因为“大”而不会倒,而是因为重要,与国家利益甚至核心利益紧密相关而不能倒。在我国,不仅“大”不能倒,有的“小”也不能倒,因为它的“倒”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危害,“倒不起”。可见这些“大”、“小”机构由于国家核心利益对其依存度大,因而“要挟性”也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对于这样的机构,简称系统重要性机构,国家有责任、有义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监管。一是要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督促其提高经营质量,限制冒险,“不让死”;二是强制保险,类似汽车的“交强险”,让其有缓冲余地“不易死”;三是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让其“安乐死”;四是立遗嘱,公布葬礼计划,让其“体面死”。
根据这一思路,本轮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组织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銀行审慎监管的政策。
一是提高损失吸收能力。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资本附加要求,并体现如下原则:在资本性质上,资本附加应设定为资本缓冲而不是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同时资本附加不随时间变化,并且不能抵消逆周期资本缓冲的作用。在资本形式上,资本附加应当由具有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能力的资本构成,因此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附加以核心一级资本(主要是普通股)的形式提取。在资本数量上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比其他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10%以上。另一方面积极研究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应急资本,发行可自救债务工具的具体形式和途径。
二是实行更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要求。在现有10%的大额风险敞口要求基础上,在限额比例上进一步下调至股本的5%,并同步将信息披露起点降低到股本的3%;在资产权重计算中不以风险为基准以此避免风险套利;在关联对手定义上实行更严格的标准,不仅考虑是否存在控制因素,同样要关注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重大经济影响。
三是强化结构性监管措施。基本原则是不能让系统重要性银行过于复杂、关联度过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跨业经营实施全流程监管,既要加强准入阶段的审批控制,更要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综合经营的银行,严格执行5年后验收的标准。如果跨业经营5年后达不到该行业平均盈利水平,则要求其剥离该业务。
四是建立流动性附加监管框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引入更为严格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在准确测算基础上,对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等关键监管指标在现有监管标准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并实行动态调整。
五是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框架。首先积极推进《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制定,确保在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处置系统重要性银行,并通过建立股东和债权人按先后秩序吸收损失的机制,维持系统重要性银行关键功能的正常运行;其次明确专门的处置机构负责有问题银行的处置,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力和政策工具;再次考虑建立以自救机制为基础的重组机制;最后要求所有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生前遗嘱。
(作者系中国银监会培训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