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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在发展的进程中,面临一定的问题,价格垄断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控制行为,在经济领域中一度呈现出无序的工作状态。对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是打击垄断行为的重要方式。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本文针对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意义、问题、认定进行探究。
关键词: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合法性;发展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1
随着时代的发展,价格成为物质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度量单位。我国经济体制在发展的进程中,经历着着计划经济解体、市场经济复苏的发展现象,面临一定的发展问题。因此,价格垄断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控制行为,在经济领域中一度呈现出无序的工作状态。从宏观上说,价格垄断指的是垄断厂商凭借着自己的垄断地位,在行业内部有目的的制造高价或低价买断的行为,是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具体表现。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对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成为了打击垄断行为的重要衡量方式。
一、价格垄断行为的若干表现
当前形势下,价格垄断的确立存在多方面的认定因素。从这些具体的表现行为中,可以看出,价格垄断行为的发展存在相应的表现性,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串通操作价格
受企业利润的影响,很多经营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目的,谋取更多的利润,在具体的协议中,通过合作、协调的形式,串通操作价格。
(二)强制经营销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凭借市场的发展特性进行非正常经营,通过经销、代理等模式,在商品發展中限制其转授、贩卖价格,从中获得强制的支配地位,谋取经营利润。
(三)低于成本价格垄断
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凭借着自身的经营权利,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目的进行价格销售,使商品市场价格出现不正常的起落,从而使产品市场销售处于不平衡的发展状态。
二、关于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发展困境及原因
1988年,胡汝银在自己的书作《垄断与竞争: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中曾经指出,价格垄断是一种必然产生的经济现象,政府要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组织,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调节。这种理论发展到当前经济形势下,已经出现了不同的评判声音。在当前价格垄断违法性的认定的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经济问题。
(一)行业垄断未能打破
在交通、信息、医疗等诸多行业中,很多行业在市场的发展中,取得较大的支配地位。以中国移动信息行业为例,一方面,市场准许的进入的门槛较高,无法进行多角度的结构和充足,完善的市场竞争格局尚未形成。另一方面,虽然有些中心企业都是独资企业,但是其本身的结构性能未能打破。特别是在信息、电力、石油、烟草等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二)垄断改革十分缓慢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在价格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开拓。尽管相关部门已经看到了垄断改革带来的多项问题,但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发展尚不协调,对垄断情况的调控依然处于一定的困境,相互的利益集团发展失衡,竞争严重,使很多企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计划销售产量等方法,获得一定的经济利润,这也是垄断改革缓慢、监督措施缺乏的又一表现。
(三)政企合一
在很多具有强大竞争能力的企业发展中,在具体的商品交易上,很多垄断行业的主管部门都需要依仗具体的行政能力,根据相应的发展利益进行“政治、经济”的双重合一。这种经济模式下,一些企业“打擦边球”、依仗行政权力,设置难以逾越的发展鸿沟,容易滋生垄断企业和相应监管部门的“黑暗势力”。
三、提高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工作的具体策略
(一)实现系统化的发展经营模式
政府作为核心额监管体系,在经营模式的方向中,往往不容易形成系统化的宏观调控。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反垄断法》中,通过经营者所达成规范的垄断协议,通过排除不正当竞争、提升会场监督效果的同时,对价格的波动进行严格的认定。
首先在企业开展各项合同协议上,要严格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变更商品价格、提高商品的生产价格协议。禁止企业限制新技术、新设备创意研发、限制企业分割销售市场,使商品的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要促使企业经济者通过不同的实施主体,依据一定的制度规章,遵循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认真研究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行为中存在的各项问题,防止各种涉嫌价格垄断交易的进行。
(二)增进政府管制的科学性能
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发展中,垄断企业确实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但是这并不能表明,所有的垄断企业都具有自我的管控好和约束能力,例如,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投标竞争这种模式是通过价格引发竞争的模式。但是,这种具体的竞争模式并不能被完全的企业方式所管控,而是需要政府监督机构有所进入。
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相应的年度检查、发放许可证、价格审批等方式,通过具体的行政手段,使企业和个体能够感受到政府在经济宏观调控中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科学化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实现全方位的违法认定
虽然价格垄断行为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很多具有社会公共效益的行为是合法的交易行为,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可实现性。我国所设立的《垄断法》虽然明令禁止了各项价格调整措施,但是对于一些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违反市场公平秩序的经济行为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的运行。例如,为了改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价格限制、为了增进产业发展效益的专业经营、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竞争压力的价格调整、为了实现救灾、救困等公益行为的价格行为,使企业能够获得一个创新、开放的发展空间。
四、总结
综上所述,打破垄断企业僵局的突破口在于国家。在繁杂的市场环境下,不管是消费者还是民营企业,都呈现出一定的发展弱势。因此,国家各级经济部门需要拿出十足的发展勇气,不断发展政府职能和企业规划。在提升价格垄断违法性精准性的道路上,广大经济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胀和社会僵化[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41).
[2]徐淑丹.从西方规制理论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J].中国市场,2012(4).
[3]王晓晔.王晓晔论反垄断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李松.价值相同产品的电子商务市场集中度成因研究――基于淘宝网的数据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1(12).
作者简介:李连根(1960-),男,汉族,宁夏银川人,大专,工作单位:宁夏价格认证中心,主要从事价格鉴定工作。
关键词: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合法性;发展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1
随着时代的发展,价格成为物质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度量单位。我国经济体制在发展的进程中,经历着着计划经济解体、市场经济复苏的发展现象,面临一定的发展问题。因此,价格垄断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控制行为,在经济领域中一度呈现出无序的工作状态。从宏观上说,价格垄断指的是垄断厂商凭借着自己的垄断地位,在行业内部有目的的制造高价或低价买断的行为,是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具体表现。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对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成为了打击垄断行为的重要衡量方式。
一、价格垄断行为的若干表现
当前形势下,价格垄断的确立存在多方面的认定因素。从这些具体的表现行为中,可以看出,价格垄断行为的发展存在相应的表现性,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串通操作价格
受企业利润的影响,很多经营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目的,谋取更多的利润,在具体的协议中,通过合作、协调的形式,串通操作价格。
(二)强制经营销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凭借市场的发展特性进行非正常经营,通过经销、代理等模式,在商品發展中限制其转授、贩卖价格,从中获得强制的支配地位,谋取经营利润。
(三)低于成本价格垄断
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凭借着自身的经营权利,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目的进行价格销售,使商品市场价格出现不正常的起落,从而使产品市场销售处于不平衡的发展状态。
二、关于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发展困境及原因
1988年,胡汝银在自己的书作《垄断与竞争: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中曾经指出,价格垄断是一种必然产生的经济现象,政府要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组织,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调节。这种理论发展到当前经济形势下,已经出现了不同的评判声音。在当前价格垄断违法性的认定的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经济问题。
(一)行业垄断未能打破
在交通、信息、医疗等诸多行业中,很多行业在市场的发展中,取得较大的支配地位。以中国移动信息行业为例,一方面,市场准许的进入的门槛较高,无法进行多角度的结构和充足,完善的市场竞争格局尚未形成。另一方面,虽然有些中心企业都是独资企业,但是其本身的结构性能未能打破。特别是在信息、电力、石油、烟草等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二)垄断改革十分缓慢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在价格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开拓。尽管相关部门已经看到了垄断改革带来的多项问题,但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发展尚不协调,对垄断情况的调控依然处于一定的困境,相互的利益集团发展失衡,竞争严重,使很多企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计划销售产量等方法,获得一定的经济利润,这也是垄断改革缓慢、监督措施缺乏的又一表现。
(三)政企合一
在很多具有强大竞争能力的企业发展中,在具体的商品交易上,很多垄断行业的主管部门都需要依仗具体的行政能力,根据相应的发展利益进行“政治、经济”的双重合一。这种经济模式下,一些企业“打擦边球”、依仗行政权力,设置难以逾越的发展鸿沟,容易滋生垄断企业和相应监管部门的“黑暗势力”。
三、提高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工作的具体策略
(一)实现系统化的发展经营模式
政府作为核心额监管体系,在经营模式的方向中,往往不容易形成系统化的宏观调控。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反垄断法》中,通过经营者所达成规范的垄断协议,通过排除不正当竞争、提升会场监督效果的同时,对价格的波动进行严格的认定。
首先在企业开展各项合同协议上,要严格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变更商品价格、提高商品的生产价格协议。禁止企业限制新技术、新设备创意研发、限制企业分割销售市场,使商品的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要促使企业经济者通过不同的实施主体,依据一定的制度规章,遵循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认真研究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行为中存在的各项问题,防止各种涉嫌价格垄断交易的进行。
(二)增进政府管制的科学性能
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发展中,垄断企业确实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但是这并不能表明,所有的垄断企业都具有自我的管控好和约束能力,例如,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投标竞争这种模式是通过价格引发竞争的模式。但是,这种具体的竞争模式并不能被完全的企业方式所管控,而是需要政府监督机构有所进入。
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相应的年度检查、发放许可证、价格审批等方式,通过具体的行政手段,使企业和个体能够感受到政府在经济宏观调控中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科学化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实现全方位的违法认定
虽然价格垄断行为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很多具有社会公共效益的行为是合法的交易行为,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可实现性。我国所设立的《垄断法》虽然明令禁止了各项价格调整措施,但是对于一些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违反市场公平秩序的经济行为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的运行。例如,为了改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价格限制、为了增进产业发展效益的专业经营、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竞争压力的价格调整、为了实现救灾、救困等公益行为的价格行为,使企业能够获得一个创新、开放的发展空间。
四、总结
综上所述,打破垄断企业僵局的突破口在于国家。在繁杂的市场环境下,不管是消费者还是民营企业,都呈现出一定的发展弱势。因此,国家各级经济部门需要拿出十足的发展勇气,不断发展政府职能和企业规划。在提升价格垄断违法性精准性的道路上,广大经济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胀和社会僵化[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41).
[2]徐淑丹.从西方规制理论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J].中国市场,2012(4).
[3]王晓晔.王晓晔论反垄断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李松.价值相同产品的电子商务市场集中度成因研究――基于淘宝网的数据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1(12).
作者简介:李连根(1960-),男,汉族,宁夏银川人,大专,工作单位:宁夏价格认证中心,主要从事价格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