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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伊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駐纪检机构的方案》。按照中央要求,中央纪委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标志着我们党在党内监督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彰显了我们党敢于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政治勇气。
我们党之所以一直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就在于通过党内监督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净化,不断增强肌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着眼党内监督的突出问题,修订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出一系列新举措新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
永葆党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
古语有云:“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这句话告诉我们,外部出现的病害,为害较轻,而且很容易被发现;内部的病患,危害最烈,也不容易被察觉。对于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犹如党的肌体免疫系统,具有纠错正偏、预防惩戒、约束制衡、指引促进等功能,形成强大的免疫力,使党的肌体远离疾病、保持健康。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内部监督乏力,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特别是对高级干部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了一句口号;等等。党内监督缺位的种种现象,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党的肌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这些新理论新实践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规范。修订出台这一重要文件,是总结历史经验、破解现实问题、加强党的领导所采取的战略举措。
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丧权亡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制约,特别是党内监督缺位。我们党90多年来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就是因为始终重视加强自我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重招实招频出,巡视“利剑”显威力,派驻“探头”全覆盖,问责“警钟”常鸣起,形成强大震慑,取得明显成效。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我们党必须强化自我监督,才能增强生机活力,永远走在时代前列。
破解党内问题的迫切需要。事业总是在破解问题中不断发展的。一段时间以来,党内出现一些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比如,少数地方和单位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了随意化、形式化、平淡化、庸俗化的倾向,一些党组织涣散无力、纪律松弛,一些党员作风不严不实、顶风违纪时有发生,个别党员违反党章、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等。只有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才能使党的作风全面好转起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巩固领导核心的有力保障。“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挑战前所未有、风险无处不在。只有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肩负起时代和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
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党内监督的各方面各层次,作出了提纲挈领的统筹规划,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制度安排。
——目标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二条明确提出,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四自”能力彼此联系、层层递进、相得益彰,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有机整体,树起了检验党内监督成效的重要标尺,指明了强化党内监督的努力方向。
——内容进一步突出。《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加强党内监督的8项主要内容,其中既包括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包括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既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又包括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这些内容瞄准了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对象进一步聚焦。党要管党,首先要管好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首先要监督好主要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权力集中、岗位关键,强化监督至关重要。从已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一些主要领导干部从曾经的“好干部”沦为“阶下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常监管不力。《条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抓住了这个“关键少数”,就起到了带动“大多数”的作用。
——体系进一步完善。这次《条例》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用4章的篇幅明确规定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要求,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一体系,是一个上下串联、左右并联的监督网,有利于在党内监督中贯彻民主集中制,依纪依规强化党内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党内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党内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
把纪律挺在前面
中医理论中有“上医治未病”的说法,讲的是真正高明的好医生在病未发之时就把病根祛除,预防疾病的出现。同样,在党内监督中,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效,避免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从“破纪”走向“违法”。 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犹如“六把尺子”,衡量着党员、干部的言行,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把纪律挺在前面,具体来说,就是把“六项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等多种手段,着力发现、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六项纪律”的问题,使推进党内监督的过程成为加强纪律建设的过程。
为把执纪监督落到实处,《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新成果,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具体说,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三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体系,层层递进、步步深入,针对一些干部从量变到质变的违纪违法程度,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抓“严”警钟长鸣。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不会随着党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需要日积月累的终生努力。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督促党员、干部时刻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启发思想觉悟。要加强警示教育,以案说理、以案明纪,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底线意识,不断提高在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的醒悟能力,促使党员、干部强化自我监督,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校准思想之标,调正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抓“早”关口前移。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这是最大的关心爱护。早发现,就是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就是发现问题后早一点打招呼,进行真诚善意的提醒、推心置腹的交流,使问题及早得到纠正;早处置,就是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函询、谈话、诫勉,没有发现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以便有关同志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抓“小”防微杜渐。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往往都是从小问题逐渐发展起来的。比如,收受礼品、滥发奖金、公款旅游等,这些行为看似不起眼,其实反映的是作风上的大问题,甚至可能诱发腐败。又比如,有的干部把档案造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等问题当成是“小错误”,认识不到这实质上是欺瞒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日常管理监督中,要对这些“小事小节”及时提醒、警示,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我们常说,“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信任同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弃监督就意味着放任自流,不但信任无从谈起,还会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巨大损失。
从一定意义上说,信任是建立在人们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道德素养基础上的,离不开被信任者的自律。监督则是一种他律,是从外部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对干部成长来说,信任与监督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有机统一、不可分割,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强调一面而否定另一面,不是科学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就权力运行而言,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加强监督至关重要。
我们党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那一刻起,就肩负着党的重托和沉甸甸的责任。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责任就越重,越要严格监督。必须牢固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把监督的螺栓拧紧,把制度的篱笆扎牢,使领导干部心怀敬畏和戒惧,时刻感受到责任、考验和约束,确保手中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增强监督意识。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有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权力,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容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如果不加强监督,就很容易出问题。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不断提高履行监督责任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落实监督制度。监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用好监督利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巡视和派驻是党内监督的两大利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监督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到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定位越来越准确,目标任务越来越清晰,发挥了利剑作用。同时,还要发挥好派驻监督的“前哨”作用,加强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要继续发挥巡视和派驻的监督作用,消除监督盲区,使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受到严格监督。
实践证明,党内监督作为我们党自我净化的重要手段,为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把强化党内监督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发挥党内监督的威力,就一定能迎来党风正、民心顺、事业兴的美好未来!
我们党之所以一直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就在于通过党内监督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净化,不断增强肌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着眼党内监督的突出问题,修订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出一系列新举措新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
永葆党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
古语有云:“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这句话告诉我们,外部出现的病害,为害较轻,而且很容易被发现;内部的病患,危害最烈,也不容易被察觉。对于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犹如党的肌体免疫系统,具有纠错正偏、预防惩戒、约束制衡、指引促进等功能,形成强大的免疫力,使党的肌体远离疾病、保持健康。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内部监督乏力,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特别是对高级干部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了一句口号;等等。党内监督缺位的种种现象,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党的肌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这些新理论新实践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规范。修订出台这一重要文件,是总结历史经验、破解现实问题、加强党的领导所采取的战略举措。
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丧权亡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制约,特别是党内监督缺位。我们党90多年来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就是因为始终重视加强自我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重招实招频出,巡视“利剑”显威力,派驻“探头”全覆盖,问责“警钟”常鸣起,形成强大震慑,取得明显成效。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我们党必须强化自我监督,才能增强生机活力,永远走在时代前列。
破解党内问题的迫切需要。事业总是在破解问题中不断发展的。一段时间以来,党内出现一些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比如,少数地方和单位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了随意化、形式化、平淡化、庸俗化的倾向,一些党组织涣散无力、纪律松弛,一些党员作风不严不实、顶风违纪时有发生,个别党员违反党章、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等。只有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才能使党的作风全面好转起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巩固领导核心的有力保障。“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挑战前所未有、风险无处不在。只有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肩负起时代和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
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党内监督的各方面各层次,作出了提纲挈领的统筹规划,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制度安排。
——目标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二条明确提出,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四自”能力彼此联系、层层递进、相得益彰,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有机整体,树起了检验党内监督成效的重要标尺,指明了强化党内监督的努力方向。
——内容进一步突出。《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加强党内监督的8项主要内容,其中既包括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包括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既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又包括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这些内容瞄准了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对象进一步聚焦。党要管党,首先要管好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首先要监督好主要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权力集中、岗位关键,强化监督至关重要。从已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一些主要领导干部从曾经的“好干部”沦为“阶下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常监管不力。《条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抓住了这个“关键少数”,就起到了带动“大多数”的作用。
——体系进一步完善。这次《条例》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用4章的篇幅明确规定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要求,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一体系,是一个上下串联、左右并联的监督网,有利于在党内监督中贯彻民主集中制,依纪依规强化党内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党内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党内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
把纪律挺在前面
中医理论中有“上医治未病”的说法,讲的是真正高明的好医生在病未发之时就把病根祛除,预防疾病的出现。同样,在党内监督中,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效,避免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从“破纪”走向“违法”。 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犹如“六把尺子”,衡量着党员、干部的言行,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把纪律挺在前面,具体来说,就是把“六项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等多种手段,着力发现、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六项纪律”的问题,使推进党内监督的过程成为加强纪律建设的过程。
为把执纪监督落到实处,《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新成果,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具体说,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三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体系,层层递进、步步深入,针对一些干部从量变到质变的违纪违法程度,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抓“严”警钟长鸣。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不会随着党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需要日积月累的终生努力。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督促党员、干部时刻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启发思想觉悟。要加强警示教育,以案说理、以案明纪,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底线意识,不断提高在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的醒悟能力,促使党员、干部强化自我监督,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校准思想之标,调正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抓“早”关口前移。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这是最大的关心爱护。早发现,就是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就是发现问题后早一点打招呼,进行真诚善意的提醒、推心置腹的交流,使问题及早得到纠正;早处置,就是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函询、谈话、诫勉,没有发现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以便有关同志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抓“小”防微杜渐。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往往都是从小问题逐渐发展起来的。比如,收受礼品、滥发奖金、公款旅游等,这些行为看似不起眼,其实反映的是作风上的大问题,甚至可能诱发腐败。又比如,有的干部把档案造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等问题当成是“小错误”,认识不到这实质上是欺瞒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日常管理监督中,要对这些“小事小节”及时提醒、警示,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我们常说,“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信任同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弃监督就意味着放任自流,不但信任无从谈起,还会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巨大损失。
从一定意义上说,信任是建立在人们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道德素养基础上的,离不开被信任者的自律。监督则是一种他律,是从外部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对干部成长来说,信任与监督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有机统一、不可分割,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强调一面而否定另一面,不是科学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就权力运行而言,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加强监督至关重要。
我们党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那一刻起,就肩负着党的重托和沉甸甸的责任。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责任就越重,越要严格监督。必须牢固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把监督的螺栓拧紧,把制度的篱笆扎牢,使领导干部心怀敬畏和戒惧,时刻感受到责任、考验和约束,确保手中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增强监督意识。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有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权力,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容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如果不加强监督,就很容易出问题。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不断提高履行监督责任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落实监督制度。监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用好监督利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巡视和派驻是党内监督的两大利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监督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到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定位越来越准确,目标任务越来越清晰,发挥了利剑作用。同时,还要发挥好派驻监督的“前哨”作用,加强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要继续发挥巡视和派驻的监督作用,消除监督盲区,使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受到严格监督。
实践证明,党内监督作为我们党自我净化的重要手段,为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把强化党内监督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发挥党内监督的威力,就一定能迎来党风正、民心顺、事业兴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