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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重要强制措施之一,对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可或缺。但是,刑事拘留不当,很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害。目前,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拘留措施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拘留时间过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很难落实、错拘国家赔偿不明确等,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部分程度的缺失。我们应当对刑事拘留的立法、司法进行完善,加强对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护。
关键词:刑事拘留;人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69-01
一、我国刑事拘留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及缺陷。
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前,缩短拘留期限、规范期限延长审批程序的各项提议都没有被采纳。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拘留期限最长达37日,而且现行法律对“特殊情况”、“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延长期限事由并未作出明确的界限规定,这就使拘留决定机关对延长羁押期限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从而也为在拘押期间损害被拘留人的合法权利留下了很大空间。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也为在刑事拘留中侵犯被拘留人的权利留下了众多空间。
(二)嫌疑人辩护权保护不足。
律师这一职业在制度设计之初就是为了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所以对辩护律师的要求是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获得辩护律师的辩护不仅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成为公正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法条规定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律师很难真正在48 小时以内见到当事人,即使见面,能了解到的真正有效信息依然不多。这样在律师的人权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处境更加艰难。
(三) 错拘的国家赔偿保护力度不够。
关于错误拘留国家应该给予赔偿,国家公约已经有所规定。比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5 款规定:“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但我国在此方面还是存在诸多不足。
二、 完善我国刑事拘留中人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拘留期限的修正。
我国刑事拘留往往是为了保证对犯罪嫌疑人能够进行讯问。在这样的目的之下,刑事拘留的时间很容易被延长。国外刑事强制措施中类似我国刑事拘留的“暂时逮捕”,一般以24小时、48小时为限。英国比较特殊,时间比较长,为96小时。①对此,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对拘留期限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刑事拘留期限作出一定范围的调整。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不能对被拘留人进行长期性的羁押。国外拘留时间以小时计算、且时间都较短。从刑事拘留临时羁押措施和强制到案的性质来看,并结合部分法治国家和地区类似于我國刑事拘留的强制到案性质的最长期限来看,我国对刑事拘留的期限也可改为以时计算,并结合相关情况,确定出具体的时间。②
(二) 保障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依法获得辩护权,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案件的调查,并且律师的实际权力也得到相应的扩大,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合法权益。 针对律师权利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进一步作出如下设计:首先规定侦查机关不配合律师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对于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向决定逮捕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不该逮捕的理由等权利。最后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辩护权,可以设定相应的制裁措施,以防止侦查人员不按照法律要求履行配合义务。
(三)明确错拘的法律后果。
刑事拘留错误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人权受到侵害,特别是来自于公权力的侵害,应该受到国家赔偿。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弥补,另一方面也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以减少对公民人权的非法限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完善: 第一,关于赔偿程序的启动。赔偿程序的启动是赔偿实现的基础。第二,关于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关系到赔偿申请能否顺利实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按照一般思维,向实施错误刑事拘留的机关提出赔偿,合情合理,他们应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而且作为一方当事人,对事情真相,是否存在错误刑拘比较了解。所以,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只能先向对错误刑事拘留或错案负有责任的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实际情况可能是,有赔偿责任的机关可能为了本部门利益,而推卸赔偿责任,采取措施阻碍赔偿的发生。③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8页。
②武晓梅:《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载《海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11期。
③刘金国:《权利腐败的法律制约》,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第38页。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潘崇义:《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
[5]陈瑞华:《问题与正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
[6]刘金国:《权利腐败的法律制约》,《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7]武晓梅:《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载《海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11期。
作者简介:任倩(1991.09-),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刑事拘留;人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69-01
一、我国刑事拘留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及缺陷。
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前,缩短拘留期限、规范期限延长审批程序的各项提议都没有被采纳。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拘留期限最长达37日,而且现行法律对“特殊情况”、“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延长期限事由并未作出明确的界限规定,这就使拘留决定机关对延长羁押期限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从而也为在拘押期间损害被拘留人的合法权利留下了很大空间。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也为在刑事拘留中侵犯被拘留人的权利留下了众多空间。
(二)嫌疑人辩护权保护不足。
律师这一职业在制度设计之初就是为了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所以对辩护律师的要求是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获得辩护律师的辩护不仅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成为公正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法条规定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律师很难真正在48 小时以内见到当事人,即使见面,能了解到的真正有效信息依然不多。这样在律师的人权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处境更加艰难。
(三) 错拘的国家赔偿保护力度不够。
关于错误拘留国家应该给予赔偿,国家公约已经有所规定。比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5 款规定:“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但我国在此方面还是存在诸多不足。
二、 完善我国刑事拘留中人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拘留期限的修正。
我国刑事拘留往往是为了保证对犯罪嫌疑人能够进行讯问。在这样的目的之下,刑事拘留的时间很容易被延长。国外刑事强制措施中类似我国刑事拘留的“暂时逮捕”,一般以24小时、48小时为限。英国比较特殊,时间比较长,为96小时。①对此,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对拘留期限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刑事拘留期限作出一定范围的调整。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不能对被拘留人进行长期性的羁押。国外拘留时间以小时计算、且时间都较短。从刑事拘留临时羁押措施和强制到案的性质来看,并结合部分法治国家和地区类似于我國刑事拘留的强制到案性质的最长期限来看,我国对刑事拘留的期限也可改为以时计算,并结合相关情况,确定出具体的时间。②
(二) 保障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依法获得辩护权,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案件的调查,并且律师的实际权力也得到相应的扩大,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合法权益。 针对律师权利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进一步作出如下设计:首先规定侦查机关不配合律师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对于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向决定逮捕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不该逮捕的理由等权利。最后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辩护权,可以设定相应的制裁措施,以防止侦查人员不按照法律要求履行配合义务。
(三)明确错拘的法律后果。
刑事拘留错误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人权受到侵害,特别是来自于公权力的侵害,应该受到国家赔偿。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弥补,另一方面也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以减少对公民人权的非法限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完善: 第一,关于赔偿程序的启动。赔偿程序的启动是赔偿实现的基础。第二,关于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关系到赔偿申请能否顺利实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按照一般思维,向实施错误刑事拘留的机关提出赔偿,合情合理,他们应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而且作为一方当事人,对事情真相,是否存在错误刑拘比较了解。所以,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只能先向对错误刑事拘留或错案负有责任的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实际情况可能是,有赔偿责任的机关可能为了本部门利益,而推卸赔偿责任,采取措施阻碍赔偿的发生。③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8页。
②武晓梅:《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载《海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11期。
③刘金国:《权利腐败的法律制约》,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第38页。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潘崇义:《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
[5]陈瑞华:《问题与正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
[6]刘金国:《权利腐败的法律制约》,《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7]武晓梅:《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载《海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11期。
作者简介:任倩(1991.09-),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