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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同时银行业风险在不断增加,有的还出现了违法行为,从而导致银行业金融风险堆积,更有些银行已经退出了市场。2015年出台及正式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银行业风险监管、预警、定价和处置机制逐步完善。本文通过对国内外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比较,对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分析,提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监管的一些政策措施。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机构 市场化退出机制 存款保险
一、银行业金融高速发展与问题并存
1.政策性银行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处于垄断地位。他们占据大半的银行业金融市场,资源上占明显优势,从不担心支付风险,仅靠组织以及系统内部的监管,不具备明确而有效的监管。
2.存在道德风险。我国银行业自我约束能力较低,依赖性强,当资产流动性低、出现问题时要借助国家的帮助解决问题;我国对银行业管理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够,增加了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从而增加了道德风险。
3.更多筹资方式的出现降低用户对银行业的关注。我国银行借贷业务对借贷对象要求较高,使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等非官方机融机构不断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降低了投资者对银行的关注。
二、我国与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的比较
1.法律体系。国外大多国家一般用普通破产法,并在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有着特殊规定,或是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而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实施的,但其他特殊规定不够集中,且在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上也缺乏具体的制度。
2.处置机构。国外大多数国家在对问题银行的处置上都是监管当局负责接管,法院主导破产清算,且以法律授权存款保险机构为其提供有限帮助,使其在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实现重组。
我国的清算过程往往带有行政色彩。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工作的主导者和最大债权人都是政府,在清算过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会将注意力放在地方利益上,忽视公众资金的安全。
3.退出方式。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主要有收购承接、设立过桥银行、破产清算。收购承接是让有支付能力的银行收购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同时承接其全部受保存款和债务;设立过桥银行多用于处置资产规模较大或经营业务复杂的问题银行,在找到合适的收购银行前承担收购方所有权利和义务;破产清算适用于资产规模较小的、暂时没有收购方对其进行收购承接的问题银行。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主要有解散、收购兼并、撤销和破产四种。收购兼并只将问题银行的风险转嫁给其他有支付能力的银行,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风险,反使接管银行也面临风险。撤销是由央行为兑付个人储蓄存款提供再贷款,由相关部门对问题银行进行清算,但这会使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缺乏保障。
4.资金来源和损失分担。国外大多数国家对问题银行提供资金援助时都会对该银行做资金救助可行性分析,通過存款保险基金、央行注资等组成的存款保险机构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且损失大多由债权人、股东、公共财政分担。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资金来源单一,主要是通过央行提供再贷款进行资金援助,且缺乏损失分担机制,使再贷款回收缺乏保障,易形成不良再贷款。
5.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国外对不良资产主要有集中和分散两种处置方式。在不同层面设立不同处置问题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少量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可以由存款保险机构或原有机构对其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区域性资产管理公司用于个别地区出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之时的不良资产处置;国家层面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大规模银行危机出现时候的不良资产处理。
我国处理问题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靠清算组织和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来分散处置。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监管部门主导,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则由地方政府主导,大多数是对该问题银行的全部债权和债务进行接管,极易造成道德风险。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1.风险监管机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主体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工作主要由行政主导,引进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从行政主导逐步向市场主导转变,形成行政监管为主,市场监管为辅的银行业金融监管结构,解决由于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会导致成本高而效率低的问题。但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会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市场陷入被动,威胁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
2.风险预警机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发生过严重危机,所以现有的风险预警机制没有接受过真正意义上的考验。信息共享机制可以要求市场中的相关机构传送各种有效信息,和其他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共享信息,使主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的风险预警机制更加趋向于市场化,结合整体的宏观经济市场准确、有效地进行风险预警。但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的风险预警机制也将面临着信息隐瞒或二手信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内在矛盾这些问题。
3.风险定价机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打破银行对居民存款的刚性兑付,创造出利率市场化波动的条件,还会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让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够更加专业化和市场化,增强存款的流动性。但存款保险制度下资产定价会面临资产定价不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进行衔接或者其资产定价不符合问题银行风险处置的要求、不能客观准确的对问题银行的有形资产进行定价以及对于无形资产没有合理的量化方式等一系列的问题。
4.风险处置机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置分为直接偿付、委托代偿和金融援助三种方式,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与存款保险制度之间进行有效的衔接,且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还存在着处置主题尚不明确、处置模式单一和支持风险处置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这些问题。 四、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把存款人的利益摆在首位;其次在进行问题银行退出处置时必须以市场和法律法规为基础,保证我国政府介入的适当性,使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最后要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银行业金融监管机制的特殊性,同时也应明确接管人、清算人,并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以及问题银行风险处置机构与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结合等等。
2.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2.1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体系。进一步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准确定位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中的地位,可多关注与微观监管,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促进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2.2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的实际效果。首先,建立其直接获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的方式;其次,统一风险预警标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的协调机制;在风险预警后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找到更多能够对冲风险的方式。
2.3选择科学适当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价体系。根据问题银行风险处置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定价体系。问题银行直接通过清算而完全退出市场的,可以直接评估其资产价值;问题银行通过兼并收购而继续在市场上进行运营的,则需充分考虑其内在价值。最后,应该把存款保险费率也加入到评估范围内,能够体现存款保险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定价的衔接,提高其风险定价的效率。
2.4建立有效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首先明确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主体,确定存款保险制度在這过程中的地位,让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由政府主导,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辅导,而中小银行的风险处置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主导。此外,应充分借鉴国外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置方式进行选择,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参考文献:
[1]沈欣萌.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J]. 经济师,2013,3:57-59.
[2]刘士余. 金融稳定案例选编[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3]徐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机构 市场化退出机制 存款保险
一、银行业金融高速发展与问题并存
1.政策性银行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处于垄断地位。他们占据大半的银行业金融市场,资源上占明显优势,从不担心支付风险,仅靠组织以及系统内部的监管,不具备明确而有效的监管。
2.存在道德风险。我国银行业自我约束能力较低,依赖性强,当资产流动性低、出现问题时要借助国家的帮助解决问题;我国对银行业管理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够,增加了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从而增加了道德风险。
3.更多筹资方式的出现降低用户对银行业的关注。我国银行借贷业务对借贷对象要求较高,使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等非官方机融机构不断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降低了投资者对银行的关注。
二、我国与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的比较
1.法律体系。国外大多国家一般用普通破产法,并在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有着特殊规定,或是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而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实施的,但其他特殊规定不够集中,且在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上也缺乏具体的制度。
2.处置机构。国外大多数国家在对问题银行的处置上都是监管当局负责接管,法院主导破产清算,且以法律授权存款保险机构为其提供有限帮助,使其在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实现重组。
我国的清算过程往往带有行政色彩。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工作的主导者和最大债权人都是政府,在清算过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会将注意力放在地方利益上,忽视公众资金的安全。
3.退出方式。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主要有收购承接、设立过桥银行、破产清算。收购承接是让有支付能力的银行收购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同时承接其全部受保存款和债务;设立过桥银行多用于处置资产规模较大或经营业务复杂的问题银行,在找到合适的收购银行前承担收购方所有权利和义务;破产清算适用于资产规模较小的、暂时没有收购方对其进行收购承接的问题银行。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主要有解散、收购兼并、撤销和破产四种。收购兼并只将问题银行的风险转嫁给其他有支付能力的银行,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风险,反使接管银行也面临风险。撤销是由央行为兑付个人储蓄存款提供再贷款,由相关部门对问题银行进行清算,但这会使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缺乏保障。
4.资金来源和损失分担。国外大多数国家对问题银行提供资金援助时都会对该银行做资金救助可行性分析,通過存款保险基金、央行注资等组成的存款保险机构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且损失大多由债权人、股东、公共财政分担。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资金来源单一,主要是通过央行提供再贷款进行资金援助,且缺乏损失分担机制,使再贷款回收缺乏保障,易形成不良再贷款。
5.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国外对不良资产主要有集中和分散两种处置方式。在不同层面设立不同处置问题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少量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可以由存款保险机构或原有机构对其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区域性资产管理公司用于个别地区出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之时的不良资产处置;国家层面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大规模银行危机出现时候的不良资产处理。
我国处理问题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靠清算组织和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来分散处置。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监管部门主导,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则由地方政府主导,大多数是对该问题银行的全部债权和债务进行接管,极易造成道德风险。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1.风险监管机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主体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工作主要由行政主导,引进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从行政主导逐步向市场主导转变,形成行政监管为主,市场监管为辅的银行业金融监管结构,解决由于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会导致成本高而效率低的问题。但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会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市场陷入被动,威胁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
2.风险预警机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发生过严重危机,所以现有的风险预警机制没有接受过真正意义上的考验。信息共享机制可以要求市场中的相关机构传送各种有效信息,和其他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共享信息,使主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的风险预警机制更加趋向于市场化,结合整体的宏观经济市场准确、有效地进行风险预警。但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的风险预警机制也将面临着信息隐瞒或二手信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内在矛盾这些问题。
3.风险定价机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打破银行对居民存款的刚性兑付,创造出利率市场化波动的条件,还会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让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够更加专业化和市场化,增强存款的流动性。但存款保险制度下资产定价会面临资产定价不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进行衔接或者其资产定价不符合问题银行风险处置的要求、不能客观准确的对问题银行的有形资产进行定价以及对于无形资产没有合理的量化方式等一系列的问题。
4.风险处置机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置分为直接偿付、委托代偿和金融援助三种方式,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与存款保险制度之间进行有效的衔接,且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还存在着处置主题尚不明确、处置模式单一和支持风险处置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这些问题。 四、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把存款人的利益摆在首位;其次在进行问题银行退出处置时必须以市场和法律法规为基础,保证我国政府介入的适当性,使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最后要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银行业金融监管机制的特殊性,同时也应明确接管人、清算人,并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以及问题银行风险处置机构与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结合等等。
2.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2.1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体系。进一步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准确定位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中的地位,可多关注与微观监管,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促进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2.2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的实际效果。首先,建立其直接获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的方式;其次,统一风险预警标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的协调机制;在风险预警后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找到更多能够对冲风险的方式。
2.3选择科学适当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价体系。根据问题银行风险处置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定价体系。问题银行直接通过清算而完全退出市场的,可以直接评估其资产价值;问题银行通过兼并收购而继续在市场上进行运营的,则需充分考虑其内在价值。最后,应该把存款保险费率也加入到评估范围内,能够体现存款保险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定价的衔接,提高其风险定价的效率。
2.4建立有效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首先明确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主体,确定存款保险制度在這过程中的地位,让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由政府主导,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辅导,而中小银行的风险处置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主导。此外,应充分借鉴国外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置方式进行选择,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参考文献:
[1]沈欣萌.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J]. 经济师,2013,3:57-59.
[2]刘士余. 金融稳定案例选编[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3]徐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