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第三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可裁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矛盾,建议以诉的理论为基础,以"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概念代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