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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枫桥经验”对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发展仍有不少启示,检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认真学习,借鉴吸收“枫桥经验”精华元素,科学运用“枫桥经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
关键词:枫桥经验;检察机关;科学运用
“枫桥经验”是指浙江省诸暨市(注:当时为县)枫桥镇于1963年6月确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即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创造了“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枫桥经验”经历50年的风雨洗礼,时至今日依然大放光芒,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最鲜艳的一面旗帜。“枫桥经验”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点,伴随着历史的变迁,总能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发展到改革开放之后的“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实现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经验,再到新世纪发展为“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经验。但是无论时代如何转换,“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始终没有改变,那就是“发挥政治优势,相信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就地解决问题,减少消极因素,实现和谐平安”。
“枫桥经验”虽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典型经验,但是其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对于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工作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认真学习,借鉴吸收“枫桥经验”精华元素,科学运用“枫桥经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发挥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的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工作前提
发挥政治优势,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民监督,保证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政治优势是“枫桥经验”发展到今天的重要秘诀。检察机关最大的政治优势就是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前提。惟此,检察事业才能根深叶茂,健康发展。当前,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中,教育检察干警不断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积极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要求,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过硬队伍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深化检察改革,坚持从严治检,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走群众路线,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相信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树群众观点,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枫桥经验”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是人民群众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相信依靠群众,就要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亲人、当老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就要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牢固树立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检察干警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的理念,把司法过程变成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努力把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树立群众观点,做好群众工作,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立足检察职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护法,为人民担当。
三、检力下沉,将法律监督延伸到最基层
加强基层基础,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实现检力下沉,将法律监督延伸到最基层。“枫桥经验”的精髓是立足基层,就地化解矛盾。检察机关要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战略性、根本性任务来抓。基层检察院建设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促进人、财、物真正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努力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事为基层办、钱为基层花的局面。要积极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充分发挥其执法为民一线平台作用,在服务群众、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维护稳定上下功夫,特别是为党委和政府排忧解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作出贡献,从而实现检力下沉、检务前移,将法律监督力量深入到社会末梢,延伸到最基层,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四、化解矛盾,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就地解决问题,切实做好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检察机关对于涉检信访案件也应当做到就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而不能任其自然发展。检察机关要敢于面对信访,面对面地听取群众利益诉求,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对矛盾问题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敏感问题,要提前预警,积极疏导,有效处置,坚决防止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使个体矛盾演变成群体矛盾,让小事情发展成大事件。法治是解决问题行之有效的方式,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信访要树立法治理念,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涉检信访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建设,努力把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五、发挥职能,增加社会和谐安定因素
减少消极因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创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少抓人、少捕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运用“枫桥经验”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结合,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坚持采取法律监督说理方式执法,预防矛盾发生;对羁押必要性予以依法从严审查,减少羁押;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该从宽的从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尽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尽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安定因素,最终为实现社会和谐平安而做出积极努力。
参考文献:
[1]彭新华.“枫桥经验”语境下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之探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10期
[2]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人本思想[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05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检察机关;科学运用
“枫桥经验”是指浙江省诸暨市(注:当时为县)枫桥镇于1963年6月确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即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创造了“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枫桥经验”经历50年的风雨洗礼,时至今日依然大放光芒,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最鲜艳的一面旗帜。“枫桥经验”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点,伴随着历史的变迁,总能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发展到改革开放之后的“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实现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经验,再到新世纪发展为“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经验。但是无论时代如何转换,“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始终没有改变,那就是“发挥政治优势,相信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就地解决问题,减少消极因素,实现和谐平安”。
“枫桥经验”虽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典型经验,但是其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对于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工作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认真学习,借鉴吸收“枫桥经验”精华元素,科学运用“枫桥经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发挥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的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工作前提
发挥政治优势,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民监督,保证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政治优势是“枫桥经验”发展到今天的重要秘诀。检察机关最大的政治优势就是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前提。惟此,检察事业才能根深叶茂,健康发展。当前,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中,教育检察干警不断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积极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要求,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过硬队伍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深化检察改革,坚持从严治检,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走群众路线,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相信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树群众观点,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枫桥经验”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是人民群众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相信依靠群众,就要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亲人、当老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就要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牢固树立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检察干警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的理念,把司法过程变成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努力把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树立群众观点,做好群众工作,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立足检察职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护法,为人民担当。
三、检力下沉,将法律监督延伸到最基层
加强基层基础,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实现检力下沉,将法律监督延伸到最基层。“枫桥经验”的精髓是立足基层,就地化解矛盾。检察机关要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战略性、根本性任务来抓。基层检察院建设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促进人、财、物真正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努力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事为基层办、钱为基层花的局面。要积极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充分发挥其执法为民一线平台作用,在服务群众、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维护稳定上下功夫,特别是为党委和政府排忧解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作出贡献,从而实现检力下沉、检务前移,将法律监督力量深入到社会末梢,延伸到最基层,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四、化解矛盾,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就地解决问题,切实做好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检察机关对于涉检信访案件也应当做到就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而不能任其自然发展。检察机关要敢于面对信访,面对面地听取群众利益诉求,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对矛盾问题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敏感问题,要提前预警,积极疏导,有效处置,坚决防止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使个体矛盾演变成群体矛盾,让小事情发展成大事件。法治是解决问题行之有效的方式,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信访要树立法治理念,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涉检信访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建设,努力把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五、发挥职能,增加社会和谐安定因素
减少消极因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创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少抓人、少捕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运用“枫桥经验”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结合,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坚持采取法律监督说理方式执法,预防矛盾发生;对羁押必要性予以依法从严审查,减少羁押;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该从宽的从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尽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尽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安定因素,最终为实现社会和谐平安而做出积极努力。
参考文献:
[1]彭新华.“枫桥经验”语境下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之探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10期
[2]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人本思想[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