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下的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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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下的中国社会利益冲突深刻而频繁,信访制度作为国民与权力机关沟通的主要渠道,发挥着独特的信息交换、监督与权力救济功能。但当前信访工作中的种种问题暴露出了我国当前信访构建的制度性缺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唯有改革信访制度,促使其与法治相容,方能相得益彰。
  关键词 信访制度 法治 权力机关
  作者简介:汤中博,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2008级学生;李国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15-03
  信访制度是中国独具特色的民意传达机制。信访,即群众的来信与来访,官方解释见于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依靠行政的力量去解决社会问题其实深深根植于中国人民淳朴的“父母官”思想中。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从未有过行政与司法的划分,主政一方的官员同时扮演着明察秋毫的“青天大老爷”,从杀人放火的滔天罪行,到偷鸡摸狗的小打小闹,甚至是鸡毛蒜皮的家庭琐事都由行政官员充当着裁判者。当然在“青天大老爷”的期盼背后是中国人民孜孜追求的“清官理想”,没有了清官,这一切自然就成了镜花水月。“清官裁判”就是人治,“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就是对此生动的写照。信访制度的理念基础无疑是人治思想,那么既然自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开始,人治已被民主和法治抛进了坟墓,然而信访制度在当代中国的确立是否意味着腐朽遗风尚未清除?它的存在是否又会阻碍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一、法治下信访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中国的信访制度不是空穴来风,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时代背景与社会、政治因素。如果我们抛弃信访制度背后的人治偏见(其实在某种情况下,人治并不必然就一定逊色于法治),即使是在民主与法治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下,我们仍然能为信访制度找到充足的存在理由。
  (一)政治信息的沟通功能
  现代国家的治理再也不是君权神授时代自上而下的镇压与奴役,在社会契约的民主与平等理念下,任何公民都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在代议制解决了全民决策的事实不能问题时,还需要有一种机制能够将各种政策实施的效果及时反馈,实现信息流的循环和再决策。事实上,中国的信访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扮演着这样的角色。一方面,“国家权力机构(党政机关)通过它向公众传递政府治理和政治权威的信息”;另一方面,“公众(区分为个体与群体)通过它向国家权力机关传递自己对国家治理事务满意或不满意的信息”。只有通过某种渠道向权力机关发出信号,让其知道政策的社会效果,才能不断改善政策的质量,也只有实现信息的反馈,才能实现代议制的宗旨,让那些实际上不能参与决策的民众拥有话语权。
  (二)权力运转的监督功能
  失去了监督的权力将会走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将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法治下的权力运转必须具备合法性、程序正当性、公开性三要素。为了保证权力正常地运转,现代国家实际上都建立了各种权力监督机制,但只有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才能真正实现民主,也只有社会监督才不会使权力机关陷入互相纵容的腐败陷阱。社会监督作为一种异体监督,它与权力体系内的监督相比,具有不可代替的特殊作用。而信访渠道的畅通是保证群众监督权利的必要条件,作为权力运作的相对人,信访者保持着与权力机关相对对立的利益需求,从而失去了达成利益契合点的可能。这种矛盾决定了社会监督是抑制腐败的根源之力,而信访是保证社会监督实现的重要渠道。
  (三)社会矛盾的解决功能
  诚然,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社会格局也发生着根本性的改变,从农耕时代到工业时代,再到信息化时代,中国人用60余年走完了西方数百年的历史。物质上的丰腴对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革作用,但是根存于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中传统信仰和追求却是不可能瞬间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当社会的肉体走在了人的灵魂前面,人们自然只会用自己已经习惯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因此对于有着浓郁西方文化的法治思想,中国人是那么的陌生,他们仍然以“无讼”为追求,迫不得已不会将家丑外扬。即使在中国司法系统日臻完善的今天,他们仍旧执着地需要着为民做主的清官……信访制度的存在就是给群众一个民意上达的机会,在法治思想还未完全渗入社会各阶层的当代中国,多数人仍旧认为走司法程序是权贵的游戏,而所有权明晰化所带来的权利意识觉醒,又促使每个人都不愿忍气吞声,因此,低廉的行政解决手段就成了他们的选择。如果切断了信访的渠道,将会有无数的矛盾积聚在社会的底层,甚至酝酿,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
  因此信访制度对于现今的中国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无论是宏观上的国家治理,还是微观上社会纠纷的解决,都需要存在这么一种渠道可以将社会纵深的信息传达到权力机关。当然,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不能掩盖其目前存在方式的缺陷。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中国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而信访局面也出现了三个显著地变化“一是信访总量不断上升,越级上访、进京上访增势迅猛,来信来访的增幅呈现‘中央多、基层少’的‘倒金字塔’型分布特点;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特点,跨地区、跨部门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这种变化实际上揭示了中国现阶段信访制度与法治建设的不相容性。
  二、现阶段信访制度的困局
  现阶段,我国的信访制度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矛盾:
  (一)政府维稳的需要与民众过度依赖信访的需要之间的矛盾
  其实信访本身与政府的维稳工作并不矛盾,信访首先可以使社会问题有了可以疏通的途径,让政府知道应该做什么;其次信访者和社会的监督能够使政府更加公开、透明、高效地运转,让政府知道应该怎么做。但是,现实生活中,上访却演变成了民众与政府叫板的利器,也有不少人为了架设自己与政府抗衡的筹码,利用上访威胁政府官员,甚至故意闹访的事也时有发生。据统计,信访促使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的比例,低至2‰,而90.5%的访民走访的目的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与此同时,由于信访责任追究制以及信访工作与政绩挂钩等问题的存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官员为了保住官帽,竭力息访,甚至不惜暴力截访,由此一来,原本是权利救济渠道的信访却成为了部分心怀不轨的人利用的工具,而地方政府的盲目息访也使得信访成为了权利再度被侵害的原因。   (二)行政权力过度膨胀与法治建设的矛盾
  对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的应有之意,程序是法治的灵魂,司法的救济应当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信访只是并且只能是作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手段之一,但目前的中国,貌似人们把信访看成了是其享有的最终的权利,因此信访的问题也就不再仅仅是行政纠纷,许多纯粹的民事纠纷也闹到了官员的办公桌上,甚至是法院的终审判决也被当事人诉诸到了上级行政机关那儿。19世纪的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说过,美国的一个特征是,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而在现在的中国,似乎所有的问题,甚至包括法律问题都将最终转化为“信访问题”。这种信访制度培养出畸形的权利意识使得司法程序运作的结果失去了意义,判决的既判力随时都面临着行政权力的侵扰。其对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是深入骨髓的。
  三、信访制度与法治接轨
  中国目前的信访制度所面临的不是存与废的问题,而是在法治理念尚未为民众所广泛接受的大前提下,如何改革信访制度本身,以使其与法治建设相容,并逐步培养司法最终救济意识的问题。在此,笔者借鉴与中国信访制度相类似的日本苦情制度的相关内容,提出几点改革的意见。
  (一)他山之石
  日本行政苦情制度,即行政苦情申诉与处理制度,简称苦情制度或怨情制度,它在广义上是指行政机关受理国民有关对行政的不满、不服等的苦情申诉,并为谋求对此的解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相比于中国的信访制度,笔者认为,苦情制度的以下内容是我国信访改革所应当遵循的思路。
  1.准确定位。在日本法学界,通说是将苦情制度作为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其解决的问题只是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与撤销,而其他矛盾的解决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一准确的定位很好得明确了行政与司法的合理分工,使得苦情制度与法治的权威完美兼容。
  2.处理机构的专门性。在日本的行政法中,存在着苦情制度的专门受理机关。如行政监察局、行政商谈委员和法务省人权保护局、人权保护委员。他们专门负责调查、处理和报告苦情申诉案件,并且对其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都有特殊的要求。相比之下,中国的信访机构设置十分零散,各级人大、党委、政府机关,甚至法院和检察院都设有信访机构,并且缺乏统一的管理,时有推诿、拖延之事发生,处理信访案件的效率也因此得不到有效的提升。
  3.解决问题的主动性。负责处理苦情案件的机构不仅被动地接受国民的苦情申诉,必要时还会主动的深入社会,获取第一手苦情信息。这种主动性可以很好地帮助那些确有需要,但不知如何申诉或者不敢申诉的国民,提高了行政机关解决问题的亲和力。
  (二)对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建议
  第一,统一信访机构,可以考虑在各级人大设立专门的信访部门,并通过制定《信访法》赋予各级人大代表反应和主动调查解决信访问题的权力与义务。
  在这里,人大代表将发挥类似苦情制度中行政洽谈委员和人权保护委员的任务,因此,把握好人大代表自身的能力与素质是实现这一改革措施的前提。人大代表是中国代议制民主制度的产物,他们是国民的发言人,因此必须赋予他们调查民情,解决矛盾的义务。同时,人大作为驾驭于一府两院之上的权力机关,负责将受到的信访案件分别处理,并组织、协调和监督一府两院的处理过程,必要时甚至可以弹劾或罢免相关负责人员,以此实现信访的制度化、规范化,促使其与法治建设相容。
  第二,强化社会性的法律援助工作,可以考虑通过修改《律师法》,赋予执业律师提供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义务,并可以以社区或街道为单位,设立法律服务流动站,由执业律师轮流进站服务。
  在法治国家里,律师不仅是一种职业,更应该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律师不能仅仅把所学用来挣钱,更应该用其服务社会,保障民众的正当权利,以维护法治的权威。赋予律师以一定的社会义务,一方面可以立法的宣言效果唤醒这个特殊群体的责任意识,同时,为普通民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不仅能够平衡社会资源的分布,而且会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改变底层民众对司法的态度,树立对司法的信心,培养起法治意识。从而促使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由信访转向司法程序。
  第三,降低法院诉讼费用,甚至可以考虑取消诉讼费用预交制度。缴纳诉讼费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护稀缺的司法资源不被随意使用,也就是限制当事人滥用诉权。而现实生活中,诉讼费用这一门槛却在不经意间也过滤掉了那些确实需要司法救济而又囊中羞涩的社会群体。诚然,诉讼费用缴纳制度中也包含了关于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规定,但须知,要达到此目的,当事人还必须承担一定的证明义务,即证明自己符合有关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规定条件,这无形之中减少了民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热情。国家通过降低利用司法程序的门槛,让民众敢于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取消诉讼费用预交制度更是为了让当事人抛开“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的顾虑,敢于启动程序。
  第四,克服司法腐败,逐步提高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与自身素质。腐败侵蚀着一个群体的灵魂,尤其是作为权利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系统,司法腐败对于统治正当性的影响是致命的,因为司法裁判是社会正义的来源,当源头都被污染,也就不能指望流出一江清水了。
  而对于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笔者认为可以从高薪养廉和严刑峻罚两方面来着手。首先,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无法改变任何一个人的逐利本性。因此,只有以丰厚的待遇才能将最优秀的法律人才留在司法系统内部,以解决目前司法系统人才流失严重的局面。其次,针对司法腐败社会影响的极其恶劣,必须对司法腐败加重处罚,以捍卫司法工作的神圣性,保证司法权威的树立。
  第五,逐步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以及信访工作与政绩挂钩机制,为地方政府减压。信访责任追究是为了使每件信访案件的处理都能落实到责任人,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防止推诿与拖沓。但现实生活中,正是由于地方政府怕被上级追究,便会在初访无果,民众越级上访的途中竭力息访甚至暴力截访。其实,这种矛盾是建立在行政机关必须解决社会纠纷的理念之上的,当我们把它放在法治所要求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之下,这种矛盾便不再存在,当地方政府出现推诿与拖沓的情形,上访者完全可以将纠纷诉诸法院,寻求司法的解决。因此为了减少地方政府息访与截访的倾向,有必要逐步取消信访责任追究机制及信访工作与政绩挂钩,问题的真正解决在于疏通而不是围堵,地方政府要做的是解决百姓问题,而不是隐瞒问题。
  第六,由司法机关承办信访部门积压的案件,逐步实现信访与法治的相容。除某些必须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当由司法机关介入,逐步形成权力机构的明确分工。同时,对于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也不能再访不息,应明确当事人若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须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杜绝行政权力对司法判决既判力的动摇。
  当下废除信访制度的时机还未成熟,但改革之路却迫在眉睫,虽暂不能至,心向往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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