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世界经济、科技与教育一体化发展趋势,使得高等教育与社会各界的全面合作成为世界性潮流。从协同创新的角度出发,根据新时期行业特色高校发展以及同科研院所的合作,研究行业特色高校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内涵与特征,并对其内部运行机制进行分析,促使行业特色高校与科研单位有机结合,全面利用行业特色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中的各种资源、力量,保证资源的共享,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关键词】行业特色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
1 行业特色高校促进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存在的问题
1.1 行业特色高校自身运行机制的问题
首先是行业特色高校观念上的错位对协同创新造成的消极影响。封闭式的、傳统式的办学观念成为当前实行协同创新的最大障碍之一。首先,一些行业特色高校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小生产者思想,追求自成体系,把重点放在“高层次”上,放在争取重点学科数量以及硕士、博士培养数量上,而行业特色高校产出成果并不符合市场需求。其次,管理机制僵化。一些行业特色高校原有的科技研发于校办产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适应现实经济体制的需求了。
1.2 科研院所自身运行机制的问题
首先是科研院所科研进行意识和风险意识较差。一些科研院所只依靠原有的科研技术和科研产品投入等简单扩大再生产的办法谋生存,求发展;对行业特色高校的科研成果只要短、平、快的项目,而不愿接收技术水平高、转化周期较长的成果。其次浪费科研成果,成果产出后缺乏对其的深入研究挖掘,从而造成研究成果的间接缺失。再次,由于科研实力不雄厚,一般不可能集中大批科研人才,力量搞科技开发,科研规模小,产品技术含量低,如果只依靠科研院所本身将具有一定的难度。
1.3 市场调节机制的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发育尚不健全,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尚处在初始阶段,存在着很大的封闭性、盲目性,尤其是行业发展市场的运作机制很不规范,大致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缺乏完善的科研技术价值反映体系,产品的价值掩盖了技术成果价值,并且技术成果的价值是通过市场经济效益反映出来的,而科研技术成果的价值则不能真正地、客观地体现出来,价值规律在科研技术商品的交易中发挥的不尽如人意;2、缺乏规范的技术价值评估体系,市场和企业对于科研技术价值的认同感还比较差,人们对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技术商品价格的潜价值于显价值的认识还处于直观化、表面化、市俗化的状态,造成技术商品价格的扭曲。
2 对于促进完善行业特色高校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2.1 充分发挥行业特色高校在协同创新中的带头作用
行业特色高校的引领作用体现在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方面。行业特色高校应通过协同创新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推动行业特色高校的跨越式发展。因此,为了稳定和发展行业特色高校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队伍,行业特色高校可以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可以通过单列评定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价指标、专设专家组等方式,对行业特色高校中从事科研和转化业务的骨干教师单独考核。另外,对于在协同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可以予以形式多样的奖励并与其利益分配挂钩。
2.2 进一步夯实企业在产学研用中的主导地位
在市场经济的压力下,不论是科研院所,还是行业特色高校,都有必要联合起来,进行优势互补,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合作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一般来说,之所以科研院所在合作中往往处于主动或主导地位,就是因为科研院所没有雄厚的研发实力,不能及时获得或开发人才资源,技术进步难以实现,所以科研院所竞争力难以提高。科研院所应该充分发挥资本优势,积极参与行业特色高校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并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发挥主导作用。
2.3 不断完善协同创新的市场调节机制
市场竞争是推动科研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因此必须建立市场机制,培育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促进协同创新的快速发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刺激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迅速增长,充分调动协同创新双方的积极性;通过市场竞争,迫使学校不断发现协同创新存在的问题,积极完善协同创新,为行业特色高校的协同创新提供发展动力;行业特色高校必须走出“象牙塔”,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去发现有市场竞争的科研选题和开发项目;行业特色高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要强化信息观念、商品观念、市场观念、竞争观念,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2.4 促进协同创新政府协调机制的建立
尽管协同创新是科研院所与行业特色高校双方优势互补的自助行为,但是由于双方在价值取向和社会职责上存在差异,由此保证“双赢” 使双方在价值目标上实现整合,仍有大量问题上,政府对鼓励、推动和引导协同创新稳步积极地发展,具有重要的职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该通过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与市场机制要求相结合,寻找协同创新主体的最佳结合点;同时,通过对行业特色高校基本职能发挥作用和协同创新各主体利益及权利义务的调节,努力寻找最佳的平衡点;通过合作协议、法律以及政策的规范来指导合作各方主体的行为,建立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促进和规范协同创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加强法制观念,同时做好法制监督工作。
【关键词】行业特色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
1 行业特色高校促进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存在的问题
1.1 行业特色高校自身运行机制的问题
首先是行业特色高校观念上的错位对协同创新造成的消极影响。封闭式的、傳统式的办学观念成为当前实行协同创新的最大障碍之一。首先,一些行业特色高校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小生产者思想,追求自成体系,把重点放在“高层次”上,放在争取重点学科数量以及硕士、博士培养数量上,而行业特色高校产出成果并不符合市场需求。其次,管理机制僵化。一些行业特色高校原有的科技研发于校办产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适应现实经济体制的需求了。
1.2 科研院所自身运行机制的问题
首先是科研院所科研进行意识和风险意识较差。一些科研院所只依靠原有的科研技术和科研产品投入等简单扩大再生产的办法谋生存,求发展;对行业特色高校的科研成果只要短、平、快的项目,而不愿接收技术水平高、转化周期较长的成果。其次浪费科研成果,成果产出后缺乏对其的深入研究挖掘,从而造成研究成果的间接缺失。再次,由于科研实力不雄厚,一般不可能集中大批科研人才,力量搞科技开发,科研规模小,产品技术含量低,如果只依靠科研院所本身将具有一定的难度。
1.3 市场调节机制的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发育尚不健全,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尚处在初始阶段,存在着很大的封闭性、盲目性,尤其是行业发展市场的运作机制很不规范,大致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缺乏完善的科研技术价值反映体系,产品的价值掩盖了技术成果价值,并且技术成果的价值是通过市场经济效益反映出来的,而科研技术成果的价值则不能真正地、客观地体现出来,价值规律在科研技术商品的交易中发挥的不尽如人意;2、缺乏规范的技术价值评估体系,市场和企业对于科研技术价值的认同感还比较差,人们对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技术商品价格的潜价值于显价值的认识还处于直观化、表面化、市俗化的状态,造成技术商品价格的扭曲。
2 对于促进完善行业特色高校与科研院所协同创新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2.1 充分发挥行业特色高校在协同创新中的带头作用
行业特色高校的引领作用体现在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方面。行业特色高校应通过协同创新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推动行业特色高校的跨越式发展。因此,为了稳定和发展行业特色高校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队伍,行业特色高校可以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可以通过单列评定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价指标、专设专家组等方式,对行业特色高校中从事科研和转化业务的骨干教师单独考核。另外,对于在协同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可以予以形式多样的奖励并与其利益分配挂钩。
2.2 进一步夯实企业在产学研用中的主导地位
在市场经济的压力下,不论是科研院所,还是行业特色高校,都有必要联合起来,进行优势互补,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合作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一般来说,之所以科研院所在合作中往往处于主动或主导地位,就是因为科研院所没有雄厚的研发实力,不能及时获得或开发人才资源,技术进步难以实现,所以科研院所竞争力难以提高。科研院所应该充分发挥资本优势,积极参与行业特色高校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并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发挥主导作用。
2.3 不断完善协同创新的市场调节机制
市场竞争是推动科研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因此必须建立市场机制,培育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促进协同创新的快速发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刺激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迅速增长,充分调动协同创新双方的积极性;通过市场竞争,迫使学校不断发现协同创新存在的问题,积极完善协同创新,为行业特色高校的协同创新提供发展动力;行业特色高校必须走出“象牙塔”,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去发现有市场竞争的科研选题和开发项目;行业特色高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要强化信息观念、商品观念、市场观念、竞争观念,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2.4 促进协同创新政府协调机制的建立
尽管协同创新是科研院所与行业特色高校双方优势互补的自助行为,但是由于双方在价值取向和社会职责上存在差异,由此保证“双赢” 使双方在价值目标上实现整合,仍有大量问题上,政府对鼓励、推动和引导协同创新稳步积极地发展,具有重要的职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该通过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与市场机制要求相结合,寻找协同创新主体的最佳结合点;同时,通过对行业特色高校基本职能发挥作用和协同创新各主体利益及权利义务的调节,努力寻找最佳的平衡点;通过合作协议、法律以及政策的规范来指导合作各方主体的行为,建立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促进和规范协同创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加强法制观念,同时做好法制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