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 规范和扶持两兼顾

来源 :中国循环经济·再生有色金属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68399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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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起,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补贴政策终止。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一年多来,国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生存状况有何变化?相关企业和人士又对此如何看待?
  
  扶持着力点:从收废行业转向利废行业
  据了解,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长期以来我国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年来这项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经营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其下游的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国内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壮大。目前,我国资源再生利用和循环利用产业不断壮大,年产值已经超过1万亿元,就业人数超过2 000万人。“十二五”期间,循环经济发展仍处于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
  但是,在上述政策执行中,废旧物资回收相关行业的税收管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2008年,国家对增值税政策做了进一步改革,废旧物资税收政策被纳入改革范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今后必须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原来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宣告作废,今后须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作为过渡,国家给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从2011年起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在长期从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国税局人员乔军临看来,此番增值税政策调整,取消了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免税政策,同时将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行业的进项税抵扣比例从原先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抵扣改为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7%。这一方面强化了废旧物资回收相关行业的税收管理,有利于克服原有政策在免税和抵扣方面的弊端,有效打击利用关联企业掩护偷漏税的行为,治理因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税造成整条产业链条税款流失的弊端。另一方面,政策调整显示国家的政策着力点从原先鼓励收废转为通过鼓励利废来拉动对收废行业的需求,进而促进整个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壮大。
  税负上升:回收企业利润受挤压
  不过,据了解,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取消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负过高难以承受。
  山西临汾拥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是一家获得国家相关认证的大型资源回收企业。据公司负责人介绍,2010年,其销售收入达到62 507 847.5元,增值税销项税10 626 334元,进项税255 621.3元,增值税税款为10 370 712.7元,营业利润1 470 347.8元,公司获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贴款500余万元。2011年,公司销售收入为58 626 758.8元,增值税销项税9 966 548.6元,进项税615 364.7元,增值税税款为9 351 183.9元,营业利润558 934.8元,但享受不到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贴,经营压力明显增大。
  企业负责人表示,2011年“先征后返”政策结束后,再生资源企业面临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因为再生资源回收的出售人多是居民、拾荒人员、非经营单位的机关团体及个人废品收购站,这些出售单位和个人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而开增值税发票更无从谈起。“这样一来,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就需要回收单位上缴17%的全额增值税。税负过高,附带的地方附加税也很高。下游利废企业减少再生资源的使用,而改用原生资源,我们只能积极开拓新的销售渠道,扩大销售区域,尽量增加我们的销售收入。但销售收入还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滑坡。”他说。
  此外,目前国内存在的大量小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执行定额纳税政策,虽然他们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事实上也承担了税负。而从他们这里购进废旧物资的大型回收企业就必须自己再从头上缴增值税,这就构成了重复纳税,进一步增加了经营负担。
  湖北兴业钢铁炉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周迎春说,“增值税税负为17%,加上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方面的负担,我们的实际税负达19%左右”。而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内部的一项调查数据,再生资源领域的企业税负比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约高5%左右。
  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一些领域,增值税政策影响可能更大,比如废玻璃回收利用企业。燕龙基集团董事长王清华表示,2011年,国家取消了税费优惠政策,全额征收17%的增值税给企业带来了很重的负担。废玻璃回收再利用后,价格低、收益低。“我们全都是通过网店捡过来的,没有进项税可供抵扣,亏也就亏在这个方面。如果解决了税收难题,可能就不存在亏损的问题。”王清华说。
  而山西省临汾市国税局的有关人员在调研中也发现,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从社会居民及非工矿企业收购来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这部分收购业务给回收公司带来的理论税负为17%,即使能取得50%左右的专用发票,增值税税负也在8%左右。回收企业的利润水平确实无法承受如此高的税收负担。
  为应对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不利影响,目前国内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纷纷调整了经营策略。他们一是尽量放弃面向社会居民和非增值税单位的收购业务;二是继续经营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业务,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业务,要求对方降价销售,以加大毛利来抵消税负的增加;三是加强同下游利废企业的沟通和谈判,尽量向后者转嫁出一部分税负。但无论怎样,行业的收购可选择范围和利润空间确实较从前有了缩减。
  此外,“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后,大型利废企业也受到了较大波及,如安徽和四川的两家废杂铜利用企业做出了同样的选择:不再使用废杂铜,改为使用电解铜。原来,在废旧资源市场,每吨电解铜价格约52 700元,而目前废杂铜加上税收则要54 000多元,电解铜的价格反而比废杂铜还便宜。另一家浙江的废铝利用企业也表示,他们经常会选择双零铝作为原料,而不用废杂铝,原因也是原铝的价格比废杂铝每吨还便宜几百元。此外,近来不少再生铜、再生铝的使用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了进口废铜、废铝,因为这样反而比从国内购进还要便宜。
  不过,也有相关人士指出,目前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状况虽与税收政策相关,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市场因素。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辖区内有7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国税机关的统计显示,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这7家企业的总销售收入只是在2009年、2010年的基础上略有下降,甚至还有2家企业销售收入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因此,尧都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取消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经营并未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今年1月~5月出现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业务大幅下滑,也并非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取消造成的,而主要是由于整个国际、国内市场钢铁价格下降了20%~30%,所有企业都不增加库存,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下游环节也停止收购造成的。
  
  
  
  循环经济:财税政策规范和扶持两兼顾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殊性,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回收企业难以取得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税负过高,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他希望,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税收政策调整能考虑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内循环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综合利用。
  在今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闽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庄振生也曾提出建议,减轻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企业税负。在建议中,庄振生说,国家新出台的《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指出,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自主创新工艺技术实现钢铁工业由大到强。可见,资源综合利用是国家鼓励钢铁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举措之一,也是钢铁企业在行业步入微利时代后通过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的最佳方式。废旧物资(包括废钢)是炼钢企业的最佳原材料,回收废钢再利用属于发展循环经济,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他建议国家继续给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利用废钢再生资源的炼钢企业的发展,帮助利用废钢生产的钢铁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轻税负,也为国家钢铁资源综合利用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临汾拥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希望,未来国家能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继续给予正规回收企业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鼓励行业做大做强。他建议,国家可按以下标准限定享受政策的企业资质:注册资本达1 000万元;土地使用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且具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做完整的环评手续;具备省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其中一项经营资质。他认为,如此既能扶持资源回收利用,又能有效加强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而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则提出,鉴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购进的物资大部分都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这一普遍现象,建议国家参照对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允许回收企业按收购废旧物资的金额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湖北兴业钢铁炉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周迎春表示,“长远来看,征税利于再生资源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税负过高就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困难,企业的发展壮大也无从谈起。国家可以考虑对不同规模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征税标准。”与周迎春观点接近的是一些专家提到的直接征缴模式。所谓直接征缴模式,就是由国家通过全面评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和税负承受能力,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一个较为科学可行的税收征收率。
  今年6月4日,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这被认为是在取消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之后,国家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新尝试。
  针对这项全新的财税扶持政策,临汾拥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倍感欣慰,他为记者做了详细测算:公司2011年拆解废旧电视机43 553台,废旧电脑3 524台,废旧电冰箱5 647台,废旧洗衣机12 056台,废旧空调61台;产生拆解物为CRT黑白电视机玻璃39.3吨、锥玻璃179.3吨、屏玻璃352.6吨、铁及其合金306.8吨、铜及其合金35吨、印刷电路板62.8吨、塑料258.2吨、硬盘1.9吨、偏转2.8吨、主板0.03吨、内存0.03吨、CRU0.016吨、光驱0.035吨、电池0.047吨、铝7.9吨、泡沫34.6吨、压缩机50.3吨、电动机52.2吨、保温材料42吨,目前所有拆解物均无出库(待环保五联单手续办理后方可出库),根据拆解补贴标准,企业将可享受拆解财政补贴864 450元。
  他预计,有了财政补贴政策的扶持,企业的收购能力将显著提升,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量可望达到50万台,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办法》,每台平均可享受拆解基金补贴64元,1年可享受拆解基金补贴3 200万元,大大缓解公司的拆解成本压力,并且创造一个较大的利润空间。“以一台废旧69厘米电视机为例,收购价约为90元,拆解后废旧品可卖约60元,加上每台20元的拆解成本和其他成本,企业亏损约为50元左右。如果补助85元,企业则可获利20多元。总之,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拆解企业扭亏为盈,可持续生产、经营发展。”他说。
  行业专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每年产生大量的废旧物资,其中蕴藏着大量有用的资源。从再生途径获得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从矿石、原材料等冶炼加工获取资源的成本,可以节约大量能源。但由于目前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业人员复杂,正规企业数量极少,导致资源的回收利用不充分,而且在有用资源的提取和废旧物资处理中大量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对环境也造成了严重污染。为此,本着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我国都应大力扶持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尤其要扶持其中大型正规企业的发展壮大。
  这位专家希望,未来国家应继续创新财税激励机制,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对行业扶持力度,多出台一些类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办法》的创新性措施,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产废、收废和利废等相关方面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积极性,形成再生资源从生产、销售到回收、处理的良性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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