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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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对 “三农”问题持续关注,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日益增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征用农村土地拆迁等工作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在教育、制度、管理、监督等方面措施相对滞后,农村基层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村干部在开展各项公务活动过程中,利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为广大群众所深恶痛绝。所以如何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2008年至2011年8月份期间藤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称藤县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介绍办案的主要做法、剖析犯罪产生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一、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
   2008年至2011年8月,藤县院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9件30人,约占同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总人数的46.88%。其中,涉嫌贪污罪17件28人,占立查涉农职务犯罪领域总人数的93.33%,挪用公款罪2件2人,占立查涉农职务犯罪领域总人数的6.67%;5万元以上大案9件14人,占立案人数的46.67%。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看,职务化,权力化趋向较为明显。
   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变化比较明显,主要是直接负责项目实施的人员和配合项目实施的村干部。在查处的30人中,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占总人数的10%,乡镇站所人员占总人数的36.67%,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占总人数的43.33%,其他人员占总人数的10%。
   (二)从犯罪的表现形式看,窝案、窜案等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近年来,合伙性犯罪有上升趋势。征地补偿款、低保款、惠农资金发放等工作需要调查、审核、发放等多个环节,为贪图私利,或规避风险,个别村干部与上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作案,往往查处一案,带出一窝,查处一个,带出一串,窝案串案情况比较突出,并且通常是县直单位与乡、村党政干部共同作案。如2009年查办的民政系统干部与乡镇民政办干部及村干部贪污农村水毁民房补助款案也牵出了6人之多。2010年查办的藤县国土局工作人员陈某伙同村干部梁某某、陈某某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案,从该案中挖出窝窜案达10人之多。
   (三)从发案领域来看,涉及领域多元化。
   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更多,其中涉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水毁民房补助款、社会低保款等案件居多。近年来正是藤县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工业园区以及区市县重点项目的建设时期,都涉及拆迁、征地补偿等,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此群众反映此类问题较多。从查处的情况看,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11件21人,占立查涉农职务犯罪领域总人数的70%,涉农专项款物管理领域5件6人,占立查涉农职务犯罪领域总人数的20%,其他占10%。
   (四)从侦结认定数额来看,涉案金额逐年增大。
   2008年至2011年8月间,藤县院侦结认定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共183.33万元,其中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涉案总金额150.99万元,占涉案总金额的82.36%,涉农专项款物管理领域22.55万元,占涉案总金额的12.30%,涉农税费扣缴领域8.14万元,占涉案总金额的4.40%,其他领域1.65万元,占涉案总金额的0.9%。涉案金额从过去的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再到超过百万元不等。
   (五)从处理角度来看,严格依法处理。
   在依法查处的19件30人涉农职务犯罪中,提起公诉18件29人,占总人数的96.67%。经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2人,占总人数的40%,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11人,占总人数的36.67%,三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占总人数的20%,其中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
   (六)从犯罪的结果看,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
   1、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涉农职务犯罪有的直接侵害农民利益,从而造成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群众反映强烈,上访不断,有的还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2、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农村基层干部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着基层农民,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这些人的工作常常与“三农”分不开,平时老百姓对他们有较高的期望和信任度,一旦他们的犯罪行径被揭穿,不仅造成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3、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个别项目实施工作人员与镇、村干部相互勾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或挪用各种专项款,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4、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进程。现阶段正是十一五规划及十二五规划过渡的关键时期,藤县位于东西部中间地带,正是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良好时机。但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工业经济的发展。
  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受教育年限少制约了其见识和目光的短浅,在个人利益方面往往看得很重,个人的修养不到位。从了解的情况看,很多村干部没有经过规范的任前培训,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比例上升。农村基层工作干部的工作由过去具体的针对群众的计划生育、征收税费等工作转移到新农村建设、落实惠民政策方面,基层组织人员的工作量大且条件艰苦,相应的工资报酬还是比较低的,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村民群众收入也普遍提高,劳动价值提高也快,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收入却没有相应提高,故而少数基层村干部产生心理不平衡,懈怠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松廉洁自律的意识,千方百计地想利用管理和监督漏洞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
   (二)村民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淡薄。
   近年来,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部分基层组织在这些方面缺少公开、透明,导致村民无法知道政府拨款的具体数额,更无从知道投入资金的支出情况。同时,由于群众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用法律和国家政策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给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工作进度形成了阻碍。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村务管理不透明,村务公开不到位,群众并不能真正了解村里的收支情况,特别是对上级补助款、征地补偿款,群众缺少获取全面信息的渠道,维权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使得一些犯罪行为人胆大妄为。
   (四)监督不到位,管理漏洞多。
   我国农村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如乡镇纪委监督、乡镇人大监督、上级部门监督,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的监督等,但这些监督在农村的实际当中依然是薄弱环节。有效监督在广大农村的缺失,使得权力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必然会造成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逾越权力边界,滥用权力,加上农村基层民主本身存在的不足,扭曲了农村基层组织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四、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检察机关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按照高检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部署安排,保持与各级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管齐下,以实现涉农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一)加强对农村干部选举、任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深入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选好配强农村干部队伍。在村干部选举过程中,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大组织、协调和指导力度,引导农民群众推选出真正心系群众、关心集体、公道正派、真正代表群众利益的人担任村干部。或公开选拔一批懂经济、会管理、文化水平高、亲和力强的大学毕业生,担任村干部,提高农村干部的知识结构和文化水平。
   (二)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教育与培训。
  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真实案件教育干部群众。要把廉政建设作为考核、监督、管理、选举、任用农村干部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真正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廉洁勤政、推动农村科学发展、带领农民发家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队伍整体素质。
   (三)增强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职能。
   全面推行农村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对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可以将每一个涉农项目开展的时间、地点、承办单位、承办人、专项资金发放对象、额度等信息予以全程公开。只有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才有利于群众进行监督,有效杜绝村干部挪用私吞的行为。
   (四)加强行政、业务的检查监督力度。
   加大对专项拨款的监查力度,尽快实现乡镇和村一级的财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涉农职务犯罪案例表明,绝大多数的犯罪起源都是因为财务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漏洞多——上级不会监查下拨的资金,下面的群众也不会过问,让基层干部们做到有机可趁。
   (五)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要拓展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并重视每一条线索,因为涉农线索是涉及民生最为密切的,要做到广泛地收集各类信息,从中发现有效价值的案源,切实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藤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藤县 5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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