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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13个月以来,37岁的步卫国一直在香港、珠海两个城市之间奔走。
2003年8月13日,步卫国被香港高等法院任命为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以下两家统称“珠光”)两公司的临时清盘人;另一位清盘人,是同为香港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甘国伟。
依据香港法律,这两个人的工作是代表法院接管公司,调查公司的资产情况,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并向法院提交报告,判断公司是否应该进行正式清盘。
珠光集团及珠光香港总部在外,但主要资产仍在珠海。步卫国只有到珠海才能查清珠光资产。谈起此次清盘,从事企业重组并购长达15年的步卫国不由感叹:“这是我见过的最奇特的清盘案例!”
显然,其间有很多曲折。
2004年10月4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星期一,香港高等法院又颁布了对于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的正式清盘令。香港舆论称,“珠光集团成为第一家被香港法院颁令清盘的内地政府的海外融资公司”。
总资产逾百亿港元的珠光集团,系珠海市的窗口公司。旗下拥有香港上市公司珠光发展(908),也曾在美国发债,颇受舆论关注。
2001年4月,“珠光”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决定与境外债权人谈判,进行削债重组。这是继广东粤海重组成功后中国第二例与国际债权人进行的重组。然而,2003年8月,重组谈判破裂,境外债权人不仅将“珠光”告上法庭申请破产保护,更谴责珠海市政府及珠光有意赖债。美国《商业周刊》还为此刊出了重磅报道,以标题质问:“中国南部的一个城市令老练的外国银行上当?”此番正式清盘令下,海外舆论再度升温。
“珠光”是怎样进入被清盘境地的?清盘因何曲折?此事件将走向何种结局?《财经》对珠光从重组到破产的过程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曾接触债权人、清盘人及作为债务人的“珠光”和珠海市一方,感觉其间确有种种教训可寻,但又绝非蓄意“赖账”般简单。
“珠光”的偿债谈判故事,从重组探索到清盘危机,折射出部分地方政府在尝试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进行债务融资时所面临的深层次挑战,包括自身素质的挑战和制度的挑战。这是一个MBA课堂上不可能读到的案例。
迟到的债务危机
坐落在澳门冼星海大马路的珠光大厦,曾经是珠海市的一个骄傲。
珠光集团,这家1988年开设在澳门的珠海政府窗口公司,其总部占据了珠光大厦20、21两层楼面。透过宽敞的玻璃窗,正可以眺望小岛四周蔚蓝的海面。
作为珠海经济特区的“窗口公司”,珠光集团曾经红极一时。其下辖珠海、澳门和香港近60家子公司。如今同被清盘的珠光香港(全称为“珠光(香港)有限公司”),就是珠光集团1992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与内地其他地方政府竞相成立的境外窗口公司一样,“珠光”名为公司,实际上亦政亦企,核心使命是为珠海市政府进行对外融资,“掌门人”亦均来自珠海市政府。上世纪90年代,珠海市在市长梁广大的主导下,开始了一轮规模宏大的市政基础建设,旨在通过“大规划、大交通、大基建”的建设模式,一步到位地优化珠海市的硬件环境。“珠光”曾为实现这一宏伟规划大展身手。据统计,通过发债、银团贷款、借贷等方式,“珠光”在海外借贷累计上百亿元;至2003年被临时清盘时,债务余额仍达73.3亿港元。
1998年夏,“金融风暴”席卷亚洲,国内一些“窗口公司”也陷入债务危机。1998年四季度,就在广东省政府的“窗口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信”)被关闭、粤海企业集团(香港)(下称“粤海”)正式宣布债务重组的同时,珠光集团也开始出现偿债困难。其与债权人的谈判时断时续,借新还旧时成时败,恶劣的财务状况已为人所共知。
两年后,“珠光”债务危机正式爆发。
2000年9月,数家境外债权机构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银团,与珠光集团和珠海政府就珠光的债务重组展开谈判。
“粤海重组”第二?
无论对于珠海一方还是国际债权人,1999年到2000年,都具有重大而特殊的意义。
中国地方政府以往透过“窗口公司”向海外借钱,无论资金使用效率如何,从来有借有还。海外债权人无法也无需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所谓借贷名义上高风险,实际上并无风险。
1999年1月广信破产,首次推行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解决国际借贷债务责任之举措,世人瞩目。即使如此,同时启动的粤海债务重组也仍然困难重重,主要原因在于国际债权人坚持认为,既然粤海系广东省政府的公司,且有后者的“担保函”,就必须按贷款额全额还款。谈判一度几乎破裂。
广东省政府在粤海重组中显示了诚意,也坚持了按国际惯例办事的准则。而对国际债权人来说,削债重组较之破产清算(广信已有先例)终究是不坏的选择。由美国著名投资银行高盛公司担任广东省政府财务顾问,经过艰难的拉锯式谈判,粤海集团与债权人在1999年12月签署了债务重组的框架性协议,并于2000年底达成最终重组协议。
粤海重组协议相当庞大复杂。其核心精神,就是承认债权人的权益,但也要求债权人共担风险,通过削债达成妥协。在中国,这应属“空前之举”。
显然受粤海重组获得成功的影响,珠海市试图走上效仿之路。当年,“珠光”聘请香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普华永道”)为财务顾问,并请香港顾恺仁律师事务所承担了法律顾问一职。
“珠光”的债权人同样显示了重组的明确意愿。2001年4月,债权人代表前往珠海,与珠海有关领导及珠光高层坐到谈判桌前,举行了第一次重组会议。珠海市主抓金融与境外机构的常务副市长冼文与会,并表示,珠海市政府将全力支持珠光重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会后,50多家境外债权人按国际惯例,组成监察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此项债务重组的谈判;渣打银行派人担任监委会主席。正是渣打银行,此前曾派人出任粤海重组项目中粤海集团债权委员会主席。
2001年12月,普华永道向监察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财务报告。其中显示:截至2000年12月31日,珠光集团的账面总资产为114.44亿港元,调整后为44.72亿港元;在2000年以前,珠光系公司共抵押了18.78亿元资产,用于贷款37.39亿港元,其中25.38亿港元系用于向部分境外金融机构付贷款的本息。同时,珠光系尚有高达65.24亿港元的无抵押债务。
由此可见,珠光集团总资产在减去抵押资产后,剩余资产仍价值25.94亿港元。若以此悉数偿还总计65.24亿元的无抵押贷款,则偿债率原则上应可达40%。普华永道同时作出评估:如不循重组谈判渠道,而以对珠光集团全面清盘强制折价出售其资产用于偿债,则偿债率仅为23%。
监察委员会决定:静待珠海市提出重组方案。
三易方案
《财经》获得的有关资料显示,自2002年3月至6月间,珠海市一方曾提出若干重组方案,并于当年6月拟就一个重组框架协议,将无抵押债权偿债率确定在40%至60%之间。珠海当时曾承诺,将采取资产折现和现金偿付两种方式,在五年内还清债务。
大部分银行在2002年8月时接受了上述框架协议,并满怀信心地开始与政府商谈重组细则。最终签署协议似乎指日可待。然而,类似粤海重组在1999年12月取得的那种“里程碑”式重大突进——与债权人签署框架性协议的情况,并没有在珠光重组案中发生。
关键在于偿债方案又出现了变化。
2003年1月,珠海市一方提出,要重新考虑考虑重组时的偿付手段和期限,设想以一次性现金偿付方案,取代此前的五年偿债方案。一位参与此事的香港银行家告诉《财经》,当时,常务副市长冼文曾表示,他正在与国内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谈判,欲通过一笔总额达35亿元的贷款一次性还账。
为落实新方案,珠海市政府要求债权人给予三个月的宽限,以便向境内金融机构借贷,筹措偿债资金。三月期满后,债权人被再次要求宽限三个月。
然而,珠海最终无法落实口头承诺。可以想知的原因,是国内贷款最终落空。
2003年7月15日,被一推再推的珠光债务重组谈判再度举行。冼文在会上提出了新方案——将无抵押债权偿还率大幅调低至18%。此比例远逊债权人预期,谈判几乎破裂。
为什么“不可行”
今天回过头来看,可知7月15日正是珠光重组失败的一个转折点。从最初期盼的偿债率40%降至18%。债权人事前对此毫无思想准备。
珠光集团助理总裁、新闻发言人刘科在今年10月初谈及此事时告诉《财经》:当初珠海一方之所以提出新方案,是因为经过评估后,原来较高比例的偿债方案缺乏“可行性”。
“这涉及一个现实的财政承受能力。珠海的财政基本上是一个吃饭财政,建设还是要靠借钱。不可能照这个方案办,最后就被否决了。”刘说。
刘科没有透露原方案在珠海市政府内讨论时被否决的具体细节。但既然强调了“财政承受能力”,可知此方案被否认,可能在2003年1月冼文副市长提出融资还贷之前。
然而,此一突变以及后来清盘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使债权人和海外舆论更倾向于认为,珠海在清盘前所进行的长达两年的重组谈判,属于故意拖延、有意赖账。
《财经》的实地调查无法证实这种简单推断,但可以看到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既包括决策者对国际商业通行规则的理解和尊重、具体操作者的专业能力、中介机构的诚信与主持重组项目的实际能力等,也包括了现实的困境与无奈。
内情尚难详知。然而,从2001年走“粤海重组”道路决心既定,到2003年初设想用国家银行贷款偿还外债终难成功,珠海自身及所处环境已经发生了微妙但并不算小的变化。可以观察到的事实包括外界的评说——围绕这个城市的发展,人们对其近年来“大规划、大交通、大基建”之路,越来越毁多誉少。在各种内部研讨会上,学者专家们对“珠海模式”均持否定态度,对其“赶超战略”反思颇多。
最迟到2002年中,广东官方和国内其他媒体开始大篇幅报道在珠海政府的“赶超战略”下,珠海机场、珠光大道、珠港澳大桥等项目的重重失败。
珠海政坛也在发生变化。
1998年11月,先后担任珠海市长、书记长达15年的梁广大正式退休,成为全国人大常委。梁的继任者,是当时的珠海市长,与梁曾搭档过两年的前广州经济开发区主任黄龙云。2002年10月,黄龙云任满之后,接替者为市长方旋,而方本人2001年1月才调至珠海,对老书记梁广大的珠海发展“大规划”,甚至没有耳濡目染的机会。
在珠光重组破产案中,珠海一方的牵头负责人一直是常务副市长冼文。据说他与债权人代表的会面达几十次之多。
53岁的冼文目前在珠海市政府是排在前位的常务副市长。他1995年成为市长梁广大的副手之一;1996年梁升任书记后,他即出任市委常委。梁氏卸任后,冼文于1999年3月成为常务副市长。同年,当时的人民银行珠海分行行长兼外汇管理局长何宁卡成为副市长兼市政府秘书长。
今年3月,在珠海的人大常委会上,45岁的何宁卡被选为常务副市长。目前何的排名在冼文之后,而珠海市政府有了两名“常务”。据了解,珠海目前主管珠光案的领导有两位,主导者仍为冼文,而何宁卡进行辅助。《财经》曾计划采访冼文。当时,正出差在外的冼文介绍了何宁卡接受采访。
2004年10月12日,珠光被香港高等法院确定正式清盘后,《财经》电话采访了正在外地出差的何宁卡。他表示,“我们希望债权人能够理性地、实际地跟我们谈这个方案。我们是有诚意来和解的。”
何宁卡还说:“虽然现在(珠光)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盘阶段,但不管怎么说,珠海市政府都没有放弃。珠光公司在珠海市经济建设中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对于这段历史形成的债务,珠海市政府希望能够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解决。即使到现在(进入清盘以后),我们认为,还是有可能、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但是具体的条件和要求呢,还需要双方都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来提。”
代表珠海市政府,何宁卡对于重回谈判桌意愿明确。
两块地归属:导火索
当然,重新回到重组谈判桌前并不容易。重组的前提之一是诚信。而在国际债权人看来,债务方的诚信已经受到了挑战。其实,2003年7月15日偿债比例下调后的震动,仅仅是债权人重组信心动摇的开始;真正引致谈判破裂的,却是两块地。
这两块地,一块位于珠海市横琴三、四塘之间(下称“横琴地”),面积近40万平方米;一块位于珠海市唐家珍珠乐园北、后环填海区(下称“唐家地”),面积为100万平方米。两地原在“珠光”名下。而在7月14日,重组会议重开的前一天,珠海市规划局和珠海市国土局联合发出两份文件,将两地正式收回。
据悉,两块地被估价格在10亿港元左右。
《财经》获得的文件显示:2003年8月7日,以渣打银行为主席的监察委员会向珠光集团发出律师函,询问珠海市政府收回两幅地块的缘由。
次日,时任珠光集团董事长欧阳国梁书面答复称:集团属下共乐新城和珠光房产“确实于7月14日收到珠海市规划局和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出的两份文件”。两部门“根据《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将相关用地调整为非建设用地(山林绿地)和城市公园用地”,因此将两家房产公司持有的两幅地块收回。
欧阳国梁还承诺,珠光集团将就此向珠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最终裁定之前,两家房产公司仍拥有对上述两幅地块的使用权。
这一回复使债权人大为失望。在偿债方案大幅下调之后,怀疑和不信任的气氛已经笼罩在债权人当中。两块地成了导火索。债权人决定单方面采取行动,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对珠光集团及珠光香港进行临时清盘。
通常意义上,清盘意味着“双输”。国际上的破产案平均偿债率不过在10%左右,多低于重组和解。珠光债权人提起清盘,系属重组失望后的奋力自保之举。
8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任命罗申美公司的两位执行董事——步卫国和甘国伟为临时清盘人。
此时,珠海市表示出和解意愿。五天后,珠海市将偿债率提高3个百分点——由18%提高至21%,声称这是珠海方面的“最后底线”。
近50家债权人就此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只有不足22%的珠光集团债权人和不足5%的珠光香港债权人同意接受该建议。
至此,重组谈判破裂已成定局,临时清盘程序正式启动。
“珠光”一方的重组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在清盘后同时辞职,后被聘为珠海市政府的相关顾问。
清盘也难
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临时清盘到最终清盘有一个过程。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一家公司进行清盘,法院一般不会马上颁出清盘令,但可以先委任临时清盘人,代表法院接管公司进行调查,向法院报告,并作出是否应清盘的判断。而一旦被确认正式清盘,则需由债权人会议选出正式清盘人,负责调查和保全被清盘公司的资产状况,并调查公司管治的问题以确定是否存在渎职甚至犯法的行为,进而考虑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正式清盘后,公司才会被注销。
2003年8月下旬,作为临时清盘人,步卫国频繁的珠海之行开始了。几乎是在最初瞬间,人们即可观察到由于内地与香港司法不接轨所导致的境外清盘境内执法难局。
珠光并不算很大的公司,其剩余资产中,最受瞩目者即包括上述“横琴地”与“唐家地”。2003年9月12日,临时清盘人代表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向珠海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珠海市国土局和规划局收回关于两地的决定。不久,清盘人收到珠海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发出的一份《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称原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9月28日,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受清盘人的委托,向珠海中级法院提交两份行政诉状,分别诉请法院撤销珠海市国土局、珠海市规划局联合作出的收回两幅地块的行政决定。
10月10日,两份令人瞠目的法院受理费通知单送达原告处——珠海中院开出的两起行政诉讼的受理费合计竟然高达877万元。通知单还指出,若原告方逾期(7天内)不交,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清盘人不服,认为这是混淆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并依法提起申诉。珠海中院于11月27日作出裁定,将预收诉讼费调整至正常费用,仅为100元。但同时,“鉴于没有涉及到具体争议金额,属于一般行政案件”,珠海中院决定将案件移交珠海香洲区法院审理。
清盘人对案件移交珠海香洲区法院之裁定不服,再次提起申诉。2004年4月12日,珠海中院再次对清盘人申诉作出行政裁定,确定该案由珠海中院审理。
半年后,2004年9月16日,两起行政诉讼终于在珠海中院一审合并审理。庭审持续半天,两名被告——珠海国土局、规划局均未到庭,分别委派律师代为出庭。此案未予当庭宣判。
珠光集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权威人士就此事向《财经》表示,珠海市政府收回上述两幅地块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横琴地和唐家地1998年底被出让,但至今均未进行建设。“根据珠海市政府的有关条例,对于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政府有权收回”。
他甚至透露:“收回去的时候,他们也没有说是无偿收回去的,就是说,还会有一些补偿的。”只是由于进入了破产程序,“我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层也就没有继续跟下去。”
他承认,“一旦进入到法律程序非破不可的话,从(政府的)本能意识出发,也会考虑做一些保护自己的行动。但这不是强拿硬要,它的行为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清盘人律师周强则告诉记者,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收回,也必须经过程序并给予相应补偿。
旧账新算
清盘诉讼所遭遇的难题,当然不止于两块地。
临时清盘人发现,珠光香港在珠海市拥有21处房产,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无法取得产权证书。为此,2003年底,临时清盘人委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陈丽妃律师办理此事。但是,在2004年2月,陈丽妃意外获知,珠海市中级法院已于2003年12月查封了珠光香港的所有21处房产。
据悉,早在2003年9月,珠海财政局已起诉珠光香港欠其一处房产本息计2300余万元,向珠海中院申请诉讼保全。为此,珠海中院查封了珠光香港在东莞的那幅地块,以及在珠海的21处房产,而清盘人直至今年6月才收到有关通知。
陈为保全“珠光”资产进行起诉,该案已于今年8月开庭,但珠海中院至今未作判决。
与此同时,陈丽妃要求珠海市国土局为原告珠光香港补办产权证的官司也于今年7月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被判败诉,目前正在上诉中。二审至今尚未开庭。
长达一年有余的清盘,由于陷于一系列在内地的诉讼,迟迟难有进展。而随着清盘调查的深入,清盘人又发现了当年重组谈判期间珠光一方的部分“非常之举”,视之为“转移资产”。清盘人称:
——2001年,珠光香港旗下某公司在香港拥有的一块土地被回收,获得补偿4100余万港元。2002年12月,珠海市政府向债权人发出律师函,承诺将这笔钱存入中立账户,用作珠光集团重组偿债。但就在律师函发出的前一天,这笔钱其实已被转移至珠海市政府控制的一家澳门公司的账户中。
——珠光集团通过一家BVI公司(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创新投资),持有香港上市公司珠光发展(HK 0908)42%的股权。2000年重组谈判开始时,该集团将这部分股权全部抵押给珠海市政府一家国企九洲港务集团公司控制的龙威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债务。2003年8月重组谈判破裂后,龙威集团意欲行使抵押权。此举被清盘人视为“转移珠光资产”,已向BVI当地法院起诉。目前该案尚无最后结果。
——1995年5月,珠光香港取得珠海市拱北茂盛围、湾仔南湾大道东侧等四幅地块的使用权。当年11月,珠光香港曾以这四幅地块为抵押,向境外银行团贷款1亿美元,并转借给珠海市政府。而在重组谈判中,珠海市政府和珠光集团管理层却对这四幅估值14亿港元的地块只字未提,普华永道在2001年底提交债权人的珠光集团财务报告中,也不见这四幅土地踪影,导致这笔重大资产被摒除在重组资产之外。
上述情形均牵扯极为复杂的债权债务细节,外人一时很难厘定其中的是非曲直。但显而易见,在珠光中既有债务又有债权的珠海市政府更有条件对其债权进行资产保全,而清盘人依据香港法律与国际惯例断难认同这一做法,境外债权机构对重组资产的范围持有异议,也进而对珠海市政府产生了严重不信任感。
依照香港法律,在被法院判令清盘后28天内,被判清盘的公司必须将有关财务状况资料交给清盘人。但时至今日,对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的清盘已经持续一年有余,清盘人不断地起诉和申诉,仍未获得有关珠光的各种财务凭证、会计记录、往来函件文书以及历史账目。
能回谈判桌吗
中国内地政府的在港公司被当地法院宣布清盘,哪怕是临时被清盘,“珠光”正是第一家。清盘调查固然困难,但对于珠海市一方而言,清盘人坚持进行的调查也使整个事件更为复杂化。
珠海一方显然不愿看到被清盘的结果。2003年11月14日,珠光集团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否决对珠光集团的清盘申请,或者限制临时清盘人的权利,使他们只能对珠光集团在香港的资产进行保全。此案2003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2004年7月13日,香港法庭作出裁决,驳回了珠光集团关于否决清盘申请的申请。
同时,由于清盘过于困难,2004年4月6日,临时清盘人向法院申请,推迟90天正式清盘,法院同意延期到2004年10月4日。
由于珠光集团总部在澳门,而香港清盘人在澳门调查取证时,没有得到该总部人士配合,2004年3月31日,债权人渣打银行向澳门初级法院申请对珠光集团进行清盘。澳门的法律与香港不同,不存在临时清盘与正式清盘之分。2004年6月2日,法庭颁发清盘令,并指定胡春生为清盘人。
至2004年10月4日,香港法院也颁布了对珠光集团与珠光香港的正式清盘令。
时至今日,清盘看似已成定局。
《财经》在采访中获悉,目前在珠海一方,所期望的仍是债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请中止清盘令,“回到谈判桌”。
10月11日,珠光集团助理总裁、新闻发言人刘科在珠海接受《财经》采访时透露,清盘人曾在今年初提出一个33%的偿债率方案,但珠海方面认为无法接受。他表示,“现在法律上的程序我们也在走,但我们还在跟债权人保持接触,在他们提出的33%偿债率和我们提出的21%的偿债率之间,看看大家能不能谈得拢。”
他进一步表示:“我个人对谈判还是挺乐观的,把这个事情放到谈判桌上来谈,最终大家还是会看在利益的面子上和解。我们从来没有说不承认这个债务,但我们也有现实的困难。如果债权人坚持要循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我们也会依法办事。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排除政府会依法采取措施,力争保护自身的资产。”
“我们相信,哪怕就是我们最后不让步,还是给他们21%,也还是比他们破产后能够拿到的要多。据我所知,他们提给香港法院的报告里也提出了估计,如果破产的话,只能拿回10%以下——那你何苦呢?”刘科最后说。
有迹象显示,债权人也有重返谈判桌的期待。但刘科所说其33%的偿债要求未获证实。
10月11日,监察委员会代表、渣打银行集团特殊资产管理部亚太区东北部主管伊韶活在香港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我们任何时候都乐于对话,愿意跟任何有助于事情解决的人坐下来谈。”
然而,谈及目前陷于困境的一系列清盘诉讼,伊韶活表示:清盘人会采取任何他们能采取的行动去争取偿还。“没人说这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事实是,一个中国内地的实体欠境外公司的钱,法律是允许这个公司在中国内地采取行动并要求获得偿还的。”
伊韶活还说,“我知道的就是,珠海市政府拥有的公司欠了债权人大笔债务,而珠海市政府又欠他所拥有的这个公司大约40亿元人民币的债务。他们应该偿还他们欠的钱,这完全没有问题。”
本刊截稿是10月15日深夜,“珠光”被正式清盘已为时两周。根据香港法律,正式清盘,就意味着“珠光”将在其资产被追索完毕且清偿债务后,最终被注销公司执照。
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有时间和机会进行选择吗?而且,一旦有选择,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桩“珠光讼案”无论结局如何,都不会被历史磨灭的了。
资 料
珠光清盘大事记
2003年8月12日渣打银行向香港高院申请对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清盘。
2003年8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委任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步卫国、甘国伟二人为临时清盘人,接管珠光香港以及珠光集团在港资产。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进入临时清盘状态。
2003年11月14日珠光集团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否决对珠光集团的清盘申请,或限制临时清盘人的权利,使他们只能对珠光集团在香港的资产进行保全。
2003年12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对珠光集团之申请开庭审理。
2004年3月31日渣打银行向澳门初级法院申请对珠光集团进行清盘。
2004年6月2日 澳门法院裁决珠光集团破产,指定胡春生为珠光集团清盘人。
2004年7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珠光集团关于否决清盘申请的申请。
2004年10月4日香港高等法院对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颁出正式清盘令。
2003年8月13日,步卫国被香港高等法院任命为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以下两家统称“珠光”)两公司的临时清盘人;另一位清盘人,是同为香港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甘国伟。
依据香港法律,这两个人的工作是代表法院接管公司,调查公司的资产情况,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并向法院提交报告,判断公司是否应该进行正式清盘。
珠光集团及珠光香港总部在外,但主要资产仍在珠海。步卫国只有到珠海才能查清珠光资产。谈起此次清盘,从事企业重组并购长达15年的步卫国不由感叹:“这是我见过的最奇特的清盘案例!”
显然,其间有很多曲折。
2004年10月4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星期一,香港高等法院又颁布了对于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的正式清盘令。香港舆论称,“珠光集团成为第一家被香港法院颁令清盘的内地政府的海外融资公司”。
总资产逾百亿港元的珠光集团,系珠海市的窗口公司。旗下拥有香港上市公司珠光发展(908),也曾在美国发债,颇受舆论关注。
2001年4月,“珠光”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决定与境外债权人谈判,进行削债重组。这是继广东粤海重组成功后中国第二例与国际债权人进行的重组。然而,2003年8月,重组谈判破裂,境外债权人不仅将“珠光”告上法庭申请破产保护,更谴责珠海市政府及珠光有意赖债。美国《商业周刊》还为此刊出了重磅报道,以标题质问:“中国南部的一个城市令老练的外国银行上当?”此番正式清盘令下,海外舆论再度升温。
“珠光”是怎样进入被清盘境地的?清盘因何曲折?此事件将走向何种结局?《财经》对珠光从重组到破产的过程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曾接触债权人、清盘人及作为债务人的“珠光”和珠海市一方,感觉其间确有种种教训可寻,但又绝非蓄意“赖账”般简单。
“珠光”的偿债谈判故事,从重组探索到清盘危机,折射出部分地方政府在尝试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进行债务融资时所面临的深层次挑战,包括自身素质的挑战和制度的挑战。这是一个MBA课堂上不可能读到的案例。
迟到的债务危机
坐落在澳门冼星海大马路的珠光大厦,曾经是珠海市的一个骄傲。
珠光集团,这家1988年开设在澳门的珠海政府窗口公司,其总部占据了珠光大厦20、21两层楼面。透过宽敞的玻璃窗,正可以眺望小岛四周蔚蓝的海面。
作为珠海经济特区的“窗口公司”,珠光集团曾经红极一时。其下辖珠海、澳门和香港近60家子公司。如今同被清盘的珠光香港(全称为“珠光(香港)有限公司”),就是珠光集团1992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与内地其他地方政府竞相成立的境外窗口公司一样,“珠光”名为公司,实际上亦政亦企,核心使命是为珠海市政府进行对外融资,“掌门人”亦均来自珠海市政府。上世纪90年代,珠海市在市长梁广大的主导下,开始了一轮规模宏大的市政基础建设,旨在通过“大规划、大交通、大基建”的建设模式,一步到位地优化珠海市的硬件环境。“珠光”曾为实现这一宏伟规划大展身手。据统计,通过发债、银团贷款、借贷等方式,“珠光”在海外借贷累计上百亿元;至2003年被临时清盘时,债务余额仍达73.3亿港元。
1998年夏,“金融风暴”席卷亚洲,国内一些“窗口公司”也陷入债务危机。1998年四季度,就在广东省政府的“窗口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信”)被关闭、粤海企业集团(香港)(下称“粤海”)正式宣布债务重组的同时,珠光集团也开始出现偿债困难。其与债权人的谈判时断时续,借新还旧时成时败,恶劣的财务状况已为人所共知。
两年后,“珠光”债务危机正式爆发。
2000年9月,数家境外债权机构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银团,与珠光集团和珠海政府就珠光的债务重组展开谈判。
“粤海重组”第二?
无论对于珠海一方还是国际债权人,1999年到2000年,都具有重大而特殊的意义。
中国地方政府以往透过“窗口公司”向海外借钱,无论资金使用效率如何,从来有借有还。海外债权人无法也无需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所谓借贷名义上高风险,实际上并无风险。
1999年1月广信破产,首次推行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解决国际借贷债务责任之举措,世人瞩目。即使如此,同时启动的粤海债务重组也仍然困难重重,主要原因在于国际债权人坚持认为,既然粤海系广东省政府的公司,且有后者的“担保函”,就必须按贷款额全额还款。谈判一度几乎破裂。
广东省政府在粤海重组中显示了诚意,也坚持了按国际惯例办事的准则。而对国际债权人来说,削债重组较之破产清算(广信已有先例)终究是不坏的选择。由美国著名投资银行高盛公司担任广东省政府财务顾问,经过艰难的拉锯式谈判,粤海集团与债权人在1999年12月签署了债务重组的框架性协议,并于2000年底达成最终重组协议。
粤海重组协议相当庞大复杂。其核心精神,就是承认债权人的权益,但也要求债权人共担风险,通过削债达成妥协。在中国,这应属“空前之举”。
显然受粤海重组获得成功的影响,珠海市试图走上效仿之路。当年,“珠光”聘请香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普华永道”)为财务顾问,并请香港顾恺仁律师事务所承担了法律顾问一职。
“珠光”的债权人同样显示了重组的明确意愿。2001年4月,债权人代表前往珠海,与珠海有关领导及珠光高层坐到谈判桌前,举行了第一次重组会议。珠海市主抓金融与境外机构的常务副市长冼文与会,并表示,珠海市政府将全力支持珠光重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会后,50多家境外债权人按国际惯例,组成监察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此项债务重组的谈判;渣打银行派人担任监委会主席。正是渣打银行,此前曾派人出任粤海重组项目中粤海集团债权委员会主席。
2001年12月,普华永道向监察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财务报告。其中显示:截至2000年12月31日,珠光集团的账面总资产为114.44亿港元,调整后为44.72亿港元;在2000年以前,珠光系公司共抵押了18.78亿元资产,用于贷款37.39亿港元,其中25.38亿港元系用于向部分境外金融机构付贷款的本息。同时,珠光系尚有高达65.24亿港元的无抵押债务。
由此可见,珠光集团总资产在减去抵押资产后,剩余资产仍价值25.94亿港元。若以此悉数偿还总计65.24亿元的无抵押贷款,则偿债率原则上应可达40%。普华永道同时作出评估:如不循重组谈判渠道,而以对珠光集团全面清盘强制折价出售其资产用于偿债,则偿债率仅为23%。
监察委员会决定:静待珠海市提出重组方案。
三易方案
《财经》获得的有关资料显示,自2002年3月至6月间,珠海市一方曾提出若干重组方案,并于当年6月拟就一个重组框架协议,将无抵押债权偿债率确定在40%至60%之间。珠海当时曾承诺,将采取资产折现和现金偿付两种方式,在五年内还清债务。
大部分银行在2002年8月时接受了上述框架协议,并满怀信心地开始与政府商谈重组细则。最终签署协议似乎指日可待。然而,类似粤海重组在1999年12月取得的那种“里程碑”式重大突进——与债权人签署框架性协议的情况,并没有在珠光重组案中发生。
关键在于偿债方案又出现了变化。
2003年1月,珠海市一方提出,要重新考虑考虑重组时的偿付手段和期限,设想以一次性现金偿付方案,取代此前的五年偿债方案。一位参与此事的香港银行家告诉《财经》,当时,常务副市长冼文曾表示,他正在与国内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谈判,欲通过一笔总额达35亿元的贷款一次性还账。
为落实新方案,珠海市政府要求债权人给予三个月的宽限,以便向境内金融机构借贷,筹措偿债资金。三月期满后,债权人被再次要求宽限三个月。
然而,珠海最终无法落实口头承诺。可以想知的原因,是国内贷款最终落空。
2003年7月15日,被一推再推的珠光债务重组谈判再度举行。冼文在会上提出了新方案——将无抵押债权偿还率大幅调低至18%。此比例远逊债权人预期,谈判几乎破裂。
为什么“不可行”
今天回过头来看,可知7月15日正是珠光重组失败的一个转折点。从最初期盼的偿债率40%降至18%。债权人事前对此毫无思想准备。
珠光集团助理总裁、新闻发言人刘科在今年10月初谈及此事时告诉《财经》:当初珠海一方之所以提出新方案,是因为经过评估后,原来较高比例的偿债方案缺乏“可行性”。
“这涉及一个现实的财政承受能力。珠海的财政基本上是一个吃饭财政,建设还是要靠借钱。不可能照这个方案办,最后就被否决了。”刘说。
刘科没有透露原方案在珠海市政府内讨论时被否决的具体细节。但既然强调了“财政承受能力”,可知此方案被否认,可能在2003年1月冼文副市长提出融资还贷之前。
然而,此一突变以及后来清盘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使债权人和海外舆论更倾向于认为,珠海在清盘前所进行的长达两年的重组谈判,属于故意拖延、有意赖账。
《财经》的实地调查无法证实这种简单推断,但可以看到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既包括决策者对国际商业通行规则的理解和尊重、具体操作者的专业能力、中介机构的诚信与主持重组项目的实际能力等,也包括了现实的困境与无奈。
内情尚难详知。然而,从2001年走“粤海重组”道路决心既定,到2003年初设想用国家银行贷款偿还外债终难成功,珠海自身及所处环境已经发生了微妙但并不算小的变化。可以观察到的事实包括外界的评说——围绕这个城市的发展,人们对其近年来“大规划、大交通、大基建”之路,越来越毁多誉少。在各种内部研讨会上,学者专家们对“珠海模式”均持否定态度,对其“赶超战略”反思颇多。
最迟到2002年中,广东官方和国内其他媒体开始大篇幅报道在珠海政府的“赶超战略”下,珠海机场、珠光大道、珠港澳大桥等项目的重重失败。
珠海政坛也在发生变化。
1998年11月,先后担任珠海市长、书记长达15年的梁广大正式退休,成为全国人大常委。梁的继任者,是当时的珠海市长,与梁曾搭档过两年的前广州经济开发区主任黄龙云。2002年10月,黄龙云任满之后,接替者为市长方旋,而方本人2001年1月才调至珠海,对老书记梁广大的珠海发展“大规划”,甚至没有耳濡目染的机会。
在珠光重组破产案中,珠海一方的牵头负责人一直是常务副市长冼文。据说他与债权人代表的会面达几十次之多。
53岁的冼文目前在珠海市政府是排在前位的常务副市长。他1995年成为市长梁广大的副手之一;1996年梁升任书记后,他即出任市委常委。梁氏卸任后,冼文于1999年3月成为常务副市长。同年,当时的人民银行珠海分行行长兼外汇管理局长何宁卡成为副市长兼市政府秘书长。
今年3月,在珠海的人大常委会上,45岁的何宁卡被选为常务副市长。目前何的排名在冼文之后,而珠海市政府有了两名“常务”。据了解,珠海目前主管珠光案的领导有两位,主导者仍为冼文,而何宁卡进行辅助。《财经》曾计划采访冼文。当时,正出差在外的冼文介绍了何宁卡接受采访。
2004年10月12日,珠光被香港高等法院确定正式清盘后,《财经》电话采访了正在外地出差的何宁卡。他表示,“我们希望债权人能够理性地、实际地跟我们谈这个方案。我们是有诚意来和解的。”
何宁卡还说:“虽然现在(珠光)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盘阶段,但不管怎么说,珠海市政府都没有放弃。珠光公司在珠海市经济建设中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对于这段历史形成的债务,珠海市政府希望能够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解决。即使到现在(进入清盘以后),我们认为,还是有可能、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但是具体的条件和要求呢,还需要双方都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来提。”
代表珠海市政府,何宁卡对于重回谈判桌意愿明确。
两块地归属:导火索
当然,重新回到重组谈判桌前并不容易。重组的前提之一是诚信。而在国际债权人看来,债务方的诚信已经受到了挑战。其实,2003年7月15日偿债比例下调后的震动,仅仅是债权人重组信心动摇的开始;真正引致谈判破裂的,却是两块地。
这两块地,一块位于珠海市横琴三、四塘之间(下称“横琴地”),面积近40万平方米;一块位于珠海市唐家珍珠乐园北、后环填海区(下称“唐家地”),面积为100万平方米。两地原在“珠光”名下。而在7月14日,重组会议重开的前一天,珠海市规划局和珠海市国土局联合发出两份文件,将两地正式收回。
据悉,两块地被估价格在10亿港元左右。
《财经》获得的文件显示:2003年8月7日,以渣打银行为主席的监察委员会向珠光集团发出律师函,询问珠海市政府收回两幅地块的缘由。
次日,时任珠光集团董事长欧阳国梁书面答复称:集团属下共乐新城和珠光房产“确实于7月14日收到珠海市规划局和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出的两份文件”。两部门“根据《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将相关用地调整为非建设用地(山林绿地)和城市公园用地”,因此将两家房产公司持有的两幅地块收回。
欧阳国梁还承诺,珠光集团将就此向珠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最终裁定之前,两家房产公司仍拥有对上述两幅地块的使用权。
这一回复使债权人大为失望。在偿债方案大幅下调之后,怀疑和不信任的气氛已经笼罩在债权人当中。两块地成了导火索。债权人决定单方面采取行动,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对珠光集团及珠光香港进行临时清盘。
通常意义上,清盘意味着“双输”。国际上的破产案平均偿债率不过在10%左右,多低于重组和解。珠光债权人提起清盘,系属重组失望后的奋力自保之举。
8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任命罗申美公司的两位执行董事——步卫国和甘国伟为临时清盘人。
此时,珠海市表示出和解意愿。五天后,珠海市将偿债率提高3个百分点——由18%提高至21%,声称这是珠海方面的“最后底线”。
近50家债权人就此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只有不足22%的珠光集团债权人和不足5%的珠光香港债权人同意接受该建议。
至此,重组谈判破裂已成定局,临时清盘程序正式启动。
“珠光”一方的重组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在清盘后同时辞职,后被聘为珠海市政府的相关顾问。
清盘也难
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临时清盘到最终清盘有一个过程。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一家公司进行清盘,法院一般不会马上颁出清盘令,但可以先委任临时清盘人,代表法院接管公司进行调查,向法院报告,并作出是否应清盘的判断。而一旦被确认正式清盘,则需由债权人会议选出正式清盘人,负责调查和保全被清盘公司的资产状况,并调查公司管治的问题以确定是否存在渎职甚至犯法的行为,进而考虑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正式清盘后,公司才会被注销。
2003年8月下旬,作为临时清盘人,步卫国频繁的珠海之行开始了。几乎是在最初瞬间,人们即可观察到由于内地与香港司法不接轨所导致的境外清盘境内执法难局。
珠光并不算很大的公司,其剩余资产中,最受瞩目者即包括上述“横琴地”与“唐家地”。2003年9月12日,临时清盘人代表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向珠海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珠海市国土局和规划局收回关于两地的决定。不久,清盘人收到珠海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发出的一份《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称原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9月28日,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受清盘人的委托,向珠海中级法院提交两份行政诉状,分别诉请法院撤销珠海市国土局、珠海市规划局联合作出的收回两幅地块的行政决定。
10月10日,两份令人瞠目的法院受理费通知单送达原告处——珠海中院开出的两起行政诉讼的受理费合计竟然高达877万元。通知单还指出,若原告方逾期(7天内)不交,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清盘人不服,认为这是混淆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并依法提起申诉。珠海中院于11月27日作出裁定,将预收诉讼费调整至正常费用,仅为100元。但同时,“鉴于没有涉及到具体争议金额,属于一般行政案件”,珠海中院决定将案件移交珠海香洲区法院审理。
清盘人对案件移交珠海香洲区法院之裁定不服,再次提起申诉。2004年4月12日,珠海中院再次对清盘人申诉作出行政裁定,确定该案由珠海中院审理。
半年后,2004年9月16日,两起行政诉讼终于在珠海中院一审合并审理。庭审持续半天,两名被告——珠海国土局、规划局均未到庭,分别委派律师代为出庭。此案未予当庭宣判。
珠光集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权威人士就此事向《财经》表示,珠海市政府收回上述两幅地块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横琴地和唐家地1998年底被出让,但至今均未进行建设。“根据珠海市政府的有关条例,对于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政府有权收回”。
他甚至透露:“收回去的时候,他们也没有说是无偿收回去的,就是说,还会有一些补偿的。”只是由于进入了破产程序,“我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层也就没有继续跟下去。”
他承认,“一旦进入到法律程序非破不可的话,从(政府的)本能意识出发,也会考虑做一些保护自己的行动。但这不是强拿硬要,它的行为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清盘人律师周强则告诉记者,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收回,也必须经过程序并给予相应补偿。
旧账新算
清盘诉讼所遭遇的难题,当然不止于两块地。
临时清盘人发现,珠光香港在珠海市拥有21处房产,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无法取得产权证书。为此,2003年底,临时清盘人委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陈丽妃律师办理此事。但是,在2004年2月,陈丽妃意外获知,珠海市中级法院已于2003年12月查封了珠光香港的所有21处房产。
据悉,早在2003年9月,珠海财政局已起诉珠光香港欠其一处房产本息计2300余万元,向珠海中院申请诉讼保全。为此,珠海中院查封了珠光香港在东莞的那幅地块,以及在珠海的21处房产,而清盘人直至今年6月才收到有关通知。
陈为保全“珠光”资产进行起诉,该案已于今年8月开庭,但珠海中院至今未作判决。
与此同时,陈丽妃要求珠海市国土局为原告珠光香港补办产权证的官司也于今年7月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被判败诉,目前正在上诉中。二审至今尚未开庭。
长达一年有余的清盘,由于陷于一系列在内地的诉讼,迟迟难有进展。而随着清盘调查的深入,清盘人又发现了当年重组谈判期间珠光一方的部分“非常之举”,视之为“转移资产”。清盘人称:
——2001年,珠光香港旗下某公司在香港拥有的一块土地被回收,获得补偿4100余万港元。2002年12月,珠海市政府向债权人发出律师函,承诺将这笔钱存入中立账户,用作珠光集团重组偿债。但就在律师函发出的前一天,这笔钱其实已被转移至珠海市政府控制的一家澳门公司的账户中。
——珠光集团通过一家BVI公司(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创新投资),持有香港上市公司珠光发展(HK 0908)42%的股权。2000年重组谈判开始时,该集团将这部分股权全部抵押给珠海市政府一家国企九洲港务集团公司控制的龙威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债务。2003年8月重组谈判破裂后,龙威集团意欲行使抵押权。此举被清盘人视为“转移珠光资产”,已向BVI当地法院起诉。目前该案尚无最后结果。
——1995年5月,珠光香港取得珠海市拱北茂盛围、湾仔南湾大道东侧等四幅地块的使用权。当年11月,珠光香港曾以这四幅地块为抵押,向境外银行团贷款1亿美元,并转借给珠海市政府。而在重组谈判中,珠海市政府和珠光集团管理层却对这四幅估值14亿港元的地块只字未提,普华永道在2001年底提交债权人的珠光集团财务报告中,也不见这四幅土地踪影,导致这笔重大资产被摒除在重组资产之外。
上述情形均牵扯极为复杂的债权债务细节,外人一时很难厘定其中的是非曲直。但显而易见,在珠光中既有债务又有债权的珠海市政府更有条件对其债权进行资产保全,而清盘人依据香港法律与国际惯例断难认同这一做法,境外债权机构对重组资产的范围持有异议,也进而对珠海市政府产生了严重不信任感。
依照香港法律,在被法院判令清盘后28天内,被判清盘的公司必须将有关财务状况资料交给清盘人。但时至今日,对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的清盘已经持续一年有余,清盘人不断地起诉和申诉,仍未获得有关珠光的各种财务凭证、会计记录、往来函件文书以及历史账目。
能回谈判桌吗
中国内地政府的在港公司被当地法院宣布清盘,哪怕是临时被清盘,“珠光”正是第一家。清盘调查固然困难,但对于珠海市一方而言,清盘人坚持进行的调查也使整个事件更为复杂化。
珠海一方显然不愿看到被清盘的结果。2003年11月14日,珠光集团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否决对珠光集团的清盘申请,或者限制临时清盘人的权利,使他们只能对珠光集团在香港的资产进行保全。此案2003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2004年7月13日,香港法庭作出裁决,驳回了珠光集团关于否决清盘申请的申请。
同时,由于清盘过于困难,2004年4月6日,临时清盘人向法院申请,推迟90天正式清盘,法院同意延期到2004年10月4日。
由于珠光集团总部在澳门,而香港清盘人在澳门调查取证时,没有得到该总部人士配合,2004年3月31日,债权人渣打银行向澳门初级法院申请对珠光集团进行清盘。澳门的法律与香港不同,不存在临时清盘与正式清盘之分。2004年6月2日,法庭颁发清盘令,并指定胡春生为清盘人。
至2004年10月4日,香港法院也颁布了对珠光集团与珠光香港的正式清盘令。
时至今日,清盘看似已成定局。
《财经》在采访中获悉,目前在珠海一方,所期望的仍是债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请中止清盘令,“回到谈判桌”。
10月11日,珠光集团助理总裁、新闻发言人刘科在珠海接受《财经》采访时透露,清盘人曾在今年初提出一个33%的偿债率方案,但珠海方面认为无法接受。他表示,“现在法律上的程序我们也在走,但我们还在跟债权人保持接触,在他们提出的33%偿债率和我们提出的21%的偿债率之间,看看大家能不能谈得拢。”
他进一步表示:“我个人对谈判还是挺乐观的,把这个事情放到谈判桌上来谈,最终大家还是会看在利益的面子上和解。我们从来没有说不承认这个债务,但我们也有现实的困难。如果债权人坚持要循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我们也会依法办事。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排除政府会依法采取措施,力争保护自身的资产。”
“我们相信,哪怕就是我们最后不让步,还是给他们21%,也还是比他们破产后能够拿到的要多。据我所知,他们提给香港法院的报告里也提出了估计,如果破产的话,只能拿回10%以下——那你何苦呢?”刘科最后说。
有迹象显示,债权人也有重返谈判桌的期待。但刘科所说其33%的偿债要求未获证实。
10月11日,监察委员会代表、渣打银行集团特殊资产管理部亚太区东北部主管伊韶活在香港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我们任何时候都乐于对话,愿意跟任何有助于事情解决的人坐下来谈。”
然而,谈及目前陷于困境的一系列清盘诉讼,伊韶活表示:清盘人会采取任何他们能采取的行动去争取偿还。“没人说这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事实是,一个中国内地的实体欠境外公司的钱,法律是允许这个公司在中国内地采取行动并要求获得偿还的。”
伊韶活还说,“我知道的就是,珠海市政府拥有的公司欠了债权人大笔债务,而珠海市政府又欠他所拥有的这个公司大约40亿元人民币的债务。他们应该偿还他们欠的钱,这完全没有问题。”
本刊截稿是10月15日深夜,“珠光”被正式清盘已为时两周。根据香港法律,正式清盘,就意味着“珠光”将在其资产被追索完毕且清偿债务后,最终被注销公司执照。
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有时间和机会进行选择吗?而且,一旦有选择,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桩“珠光讼案”无论结局如何,都不会被历史磨灭的了。
资 料
珠光清盘大事记
2003年8月12日渣打银行向香港高院申请对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清盘。
2003年8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委任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步卫国、甘国伟二人为临时清盘人,接管珠光香港以及珠光集团在港资产。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进入临时清盘状态。
2003年11月14日珠光集团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否决对珠光集团的清盘申请,或限制临时清盘人的权利,使他们只能对珠光集团在香港的资产进行保全。
2003年12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对珠光集团之申请开庭审理。
2004年3月31日渣打银行向澳门初级法院申请对珠光集团进行清盘。
2004年6月2日 澳门法院裁决珠光集团破产,指定胡春生为珠光集团清盘人。
2004年7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珠光集团关于否决清盘申请的申请。
2004年10月4日香港高等法院对珠光集团和珠光香港颁出正式清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