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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在刑事司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司法准则,对保证司法公正,维护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对该公约进行积极认真的研究,到条件成熟时将报全国人大讨论、批准。①本文准备就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与该公约衔接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证据的取得《公约》第14条规定:“对于被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它是在判定对提出的任何形式指控时人人完全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保证,即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的人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