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语在法律英语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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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与普通英语相比,法律英语有自己的文体特征即:精确、正式、简洁、规范。状语在法律英语文本中的特殊用法是体现其文体特征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文中,作者将从复杂的状语结构和状语成分的位置两方面分析状语在法律英语中的文体特征。
  关键词:法律英语;复杂的状语结构;状语成分的位置
  
  1、前言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张新红,2002)在正式的法律条规和文本中,对某一法律概念成立的限定条件很多,这些限定条件有很多是以状语的形式存在的。法律英语中的状语不仅长,而且结构复杂,位置特别。“从而使法律英语句子的长度句子远远超出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17个词),有时一个段落由一、两句话组成,句子结构比较复杂,往往包含较多的从句和修饰语,正因为如此法律文件显得罗索难懂。”(王佐良、丁往道, 1985: 287)
  2、复杂的状语结构
  作为对动词和句子的修饰语,状语分为以下九类:时间状语、地点状语、方式状语、目的状语、原因状语、结果状语、条件状语、让步状语和伴随状语。然而法律英语中状语的使用,其复杂性主要存在于时间状语、条件状语、方式状语和目的状语中。因为法律文件的制定是用来控制和约束的,大量重要的信息应当附有时间、条件、方式和目的的限制。
  2.1 时间状语
  普通英语中,时间状语可以放在句首、句中和句末。然而在法律英语中为了达到精确而避免模糊,状语的位置总是靠近它所修饰的动词。例如:
  (1) (EXW) B7 Notice to the seller
  The buyer must, whenever he is entitled to determine the time within an agreed period and / or the place of taking delivery, give the seller sufficient notice thereof. (Incoterms 2000)
  2.2条件状语
  普通英语中条件状语的位置十分灵活,它可以指假定条件、先决条件或例外条件。不管哪种条件,条件状语可以放在句首、句中和句末。指假定条件时,经常用引导词“if,in case, in the event of ”等。当指先决或例外条件时,经常用引导词如“provided ,except,,unless,”等。
  下面是从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and Protocol 选取的两个例子:
  (2) (Article 3) 6. …In case of any actual or apprehended loss or damage the carrier and the receiver shall give all reasonable facilities to each other for inspecting and tallying the goods.
  (3) (Article 6). …Any agreement so entered into shall have full legal effect provided that this article shall not apply to ordinary commercial shipments mad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 but only to other shipments where the character or condition of the property to be carried or the circumstances, terms and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 carriage is to be performed are such as reasonable to justify a special agreement.
  例(2)中的状语是指假定的条件。例(3)是指先决和例外条件。而且,从以上两个例子我们还可得知这样一个基本的句型:” If A, then B shall be C” or “If A, then B shall do C”。
  2.3方式状语
  法律文件通常要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的履行,不仅涉及履行的结果也涉及履行的方式。比如说交货日期和交货方式。因为对履行方式的规定附有大量的重要信息,其中任何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协议的破裂。因此尽可能清楚明白的表述句中的这一部分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方式状语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律文本中句子的长度和复杂性。例如:
  (4) (FCA) A4 Delivery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carrier or another person nominated by the buyer, or chosen by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A3 a), at the named place on the date or within the period agree for delivery. (Incoterms 2000)
  2.4目的状语
  目的状语是用来规定履行合同、协议等各方当事人义务的。它经常出现在这些引导词后,如:“in order to, so as to or so (such)… that”。如果引导词是“in order to, so as to”,状语可以放在句首或句末。如果引导词是“so (such)… that”, 状语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放在句末,因为比较而言这一部分是次重要的。例如:   (5) Party B shall train A’s technical personnel so as to enable them to master Party B’s design, mould design, performance test and technology in machining, erection and inspection of the contracted product, so that Party A can use the technical documents and know-how supplied by Party B to produce the same product and mould in Party A’s factory.
  3、状语的位置
  英语中,状语在句中的位置是非常灵活的。在法律文本中,状语的位置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符合普通英语常规的。但不时也有处在不寻常位置的。长的状语有时会挤在助词和主要谓语动词之间。它们未必会增加句子的长度,但经常会使句子不同寻常。
  Bowers 在他的著作中论述了状语的位移现象。他说:“普通的、无标记的英语主动陈述句的表达方式,其句子成分的顺序是主语—谓语动词—补语—附属成分。” (Bowers 1989: 262)这是我们通常遵循的规则。法律起草者在处理法律语句中状语的位置时,也极力遵循这一基本顺序。“就像Coode对法律语句规定的规则:状况—条件—法律行为。” (黄永平, 2004: 233)前两个成分的位移是可以被接受的,这说明法律起草者基本上是遵循这一原则的。例如:
  (6) When evidence which is admissible as to one party or for one purpose but not admissible as to another party or for another purpose is admitted, the court, upon request, shall restrict the evidence to its proper scope and instruct the jury accordingly.
  
  ——Rule 105. FRE
  
  (Graham, 1999: 21-22)
  (7) Exper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Section 5—113, unless a letter of credit provides that it is transferable, the right of a beneficiary to draw or otherwise demand performance under a letter of credit may not be transferred.
  
  ——Sec 5-112, UCC
  
  (Wang, 1998:158-159)
  在上面的例子中,不管是短语形式的状语还是从句形式的状语都处在正常位置,所以读者不会感到异常。实际上,普通英语为了强调,位移经常出现。不同的是在法律文本中更加频繁。这种情形主要指长的附属成分被放在谓语动词和补语之间或者放在情态动词(或助词)与主要动词之间。当法律英语中的位移与普通英语中的不同时,就会产生语言学中所称的背离。在契约式的语言中,这种情况较多。例如:
  (8) In the Event the Publishers shall immediately the decision not to publish is made, so notify the author and cancel the Agreement… (Emphasis added)
  (9) He shall when he requires any part or parts of the Works to be measured give notice to… (Emphasis added)
  在上述两例中,如果用普通英语的标准来判断,状语的位置就是反常的。状语前移在法律文本中并不罕见,特别的是这种偏离常规的频率却是相当的高。在文体上,状语的位移可以使法律语言的表达更确切、更正式,还可以满足句子结构的要求。
  4、结论
  状语在法律英语中的特殊用法是法律英语句法文体特征的表现之一。他是造成法律英语中长句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析和研究法律英语中某些词汇、短语、习惯用语或特定表达方式的特殊用法对于法律英语的学习和翻译是有益的。
  
  References
  [1]Graham, Michael H. 1999.Federative Rules of Evidence [M]. Beijing: Publishing House of Law, 21-22.
  [2]Wang Jiangyu. 1998. U.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Revised Artice 5 Letters of Credit [M]. Beijng: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158-159.
  [3]黄永平. 2004. 法律英语文体学[M]. 辽宁:辽宁民族出版社,233.
  [4]王佐良、丁往道. 1987. 英语文体学引论[M].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87.
  [5]张新红. 2002. 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J]. (整理).中国语用学研究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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