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社会秩序监控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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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秩序监控体系的构建是建设和谐网络社会的重要内容。网络秩序具有内生性、有机性和复合性特点。网络秩序监控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遏制网络失范现象的泛滥。文章提出了网络秩序监控体系的“三三制”模型。这一模型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全方位监控体系,它包括政府、网络媒体、网民三大监控主体,监控手段包括法律监控、技术监控、道德监控三方面,从信源、信道、信宿3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由此形成“信源——政府——法律”、“信道——网站——技术”和“信宿——网民——道德”3个维度构成的“三三制”监控体系。这3个维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各自为战”的分立关系,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协同作战的交叉统合关系。
  [关键词]网络社会秩序;监控体系;体系模型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0.08.045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0)08-0163-04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onitoring System of Network Social Order
  ——the Proposed of“the Triangular Organization”Model of Network Monitoring SystemChen Lili
  (Heilongjiang Library,Haerbin 150080,China)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twork order monitoring system is the significant cont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network society.The network order has the characteristic of endogenetic,organic and complex.The goal of the network order monitoring is for maximum limit to restrain the overflow of the anomie phenomenon of the network.The article proposed the“the triangular organization”model of network order monitoring system.This model which took the government as the leading was a diversification and overall monitoring system,it including the government,the network media,the netizen these three big monitoring main bodies,the monitoring method including legal monitoring,technical monitoring,moral monitoring,to carry on the overall monitoring from three links that is the information source,the channel and the information sink.Thus it formed“information source-government-law”,“channel-website-technology”and“information sink-netizen-morals”these three dimensions constituted the monitoring system of“the triangular organization”.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se three dimensions were not the separation relations of“operates independently”,but were the relations of combat teamwork overlapping series under the government leadership.
  [Keywords]network social order;monitoring system;system model
  
  所谓网络社会,即人们利用IT硬件所构架的网络进行彼此之间的人际联系,进而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联系方式,并按着一定的规则相互行动以达到所预期的生活目的虚拟世界[1]。这一全新的社会形态,既依赖于现实社会而存在,又拓展了人类的现实生存空间,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但由于所依存的网络本身特有的虚拟性、匿名性、非对称性、共享性、开放性、平等性以及资源丰富性和时间压缩性等特征,网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网络犯罪、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垃圾信息等失序行为扰乱着网络社会秩序,迫使各国纷纷出台控制有害信息、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我国也已出台了一系列整治网络失序的法律法规。但是,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尚未形成十分成熟有效的网络治理模式,网络失序状况仍然很严重。因此,探索构建全面、有效的网络秩序监控体系仍然十分必要。
  1 网络社会秩序概述
  网络社会秩序(以下简称网络秩序)关涉到网络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指网络政治、经济、生活等多方面传播行为的有序状态,或者说,网络秩序就是网络社会中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一种规则体系,是网络社会正常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基础。网络秩序反映网络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保障网络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使网络社会呈现出一种组织化、有条理状态并与现实社会有序性发展一起组合出有序的人类生存、生活与生命空间的基本保障[2]。
  毋庸置疑,网络秩序有其自身的特征。以往人们往往从技术角度出发概括网络秩序的特征,如指出网络秩序具有虚拟性、仿真性、实时性、脆弱性等特征。若从社会学角度看,网络秩序还具有内生性、有机性、复合性等特征。
  1.1 网络秩序具有内生性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但又因自身的质的规定性而有别于现实社会。网络是人际交往的虚拟空间,它既是“熟人交际空间”,又是“陌生人交际空间”,尤其是这“陌生人交际空间”特征使得网络秩序完全不同于现实世界秩序,其原因在于:网络秩序的形成和维持主要不取决于外部力量的强制,而主要取决于网络行动主体之间的自律责任担当,也就是说,网络秩序的形成和维持主要依靠网络行动主体之间的自律“契约”。显然,网络秩序的形成和维持的力量主要来自网络“内部”,当然,外部的强制力量也有助于形成和维持网络秩序,但“内部”力量始终居于决定性地位。用哲学语言说,网络秩序主要表现为“主体间性”秩序,而主客体性秩序居于次要地位。
  论网络社会秩序监控体系的构建.2 网络秩序具有有机性
  在网络社会中网络行为主体能动地追求着自身的各种需求,他们在各自需求的激励下,通过彼此间的相互竞争、相互合作形成有序的交往关系,通过这种不断的交往活动使网络社会成为一个不断自我更新的有机体,具体表现为:网络行为主体之间有类的共性,但也有类的个性,这种个性差异并不能否认网络行为主体之间的共性,相反却恰恰可以使网络行为主体之间形成互补的关系。所以,网络秩序的有机性,主要表现为主体间性的增强,即网络社会越是发展,网络行为主体间的互补性也就越强,他们之间的依赖程度也就越大。因此,网络秩序是充满生机活力的有机的社会秩序,它最终形成的是一种整体的效果。
  1.3 网络秩序具有复合性
  网络具有复制和再现现实世界的“能力”,现实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完全可以复制到网络虚拟环境之中,由此形成了横跨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网络秩序状态。同时,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又可以出现境内与境外、群体内与群体外实时互动的跨越性秩序网络。这种跨域性使得网络秩序表现为“网内”与“网外”、虚拟与实境、境内与境外复合互现的状态。
  2 网络秩序监控的必要性
  之所以有必要对网络秩序进行监控,显然是为了遏制网络失范现象的泛滥。所以,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网络失范的概念及其表现。
  2.1 网络失范的界定
  “失范”是社会学概念,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提出来的。他将“失范”注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3]”对于失范行为的理解,应当将行为主体及其行为活动本身联系起来,即失范行为是行为主体在其行为活动过程中做出的、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要求的行为。网络失范即网络行为主体在网络中的行为活动违背一定的社会规范和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要求而做出的违法、违纪、失德、失责等行为。可见,网络失范实质上是网络规范的缺失,而网络规范的缺失就是网络秩序缺失的根本原因。
  2.2 网络失范的表现
  2.2.1 网络犯罪
  网络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场所和手段,他们或攻击网络或将网络作为犯罪的工具占有他人物质或精神财产,如黑客攻击、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等就是典型的网络犯罪行为,严重地威胁着网络社会安全。网络犯罪是网络失范的最极端表现,因而对网络秩序的破坏力也最大。
  2.2.2 自由过度
  由于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特点,致使人们从有诸多限制的现实社会进入到网络社会时,会感到前所未有的“自由”,由此导致失德、失责乃至违法行为的大量滋生。色情、暴力信息的肆意传播,严重腐蚀着青少年网络主体的价值观;各种谣言或人身攻击性信息的传播,给相关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信息冗余、信息虚假、信息过载等信息污染现象随处可见,严重影响着网络主体的信息选择活动的效率和质量。这些自由过度行为严重扰乱着“网络治安”秩序。
  2.2.3 网络不平等
  “数字鸿沟”和“信息分化”就是网络社会不平等的典型反映。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技术优势,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其在网络上的信息霸权,造成不同国度网络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霸权行径不仅仅表现在技术上,而且还体现在文化上,即发达国家利用其对信息资源和信息产业的垄断地位,实施“信息殖民主义”政策,对技术落后的国家进行价值观渗透从而导致“文化霸权”。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和人群之间存在着信息能力上的严重不平衡,导致信息强者和信息弱者之间的分化现象越发严重,其实质是信息主体之间的权力不平等。
  2.2.4 侵权行为泛滥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侵权现象也越发频繁出现。如盗版行为猖獗,侵犯他人著作权;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盗取他人信用信息,侵犯他人财产权;肆意获取和传播他人生活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等等。
  上述网络失范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扰乱社会秩序,使网络主体的各种权益遭到侵害并且危害网络行为主体的身心健康,更重要的是这些失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转。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控制这些失范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网络失范依然很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总是跟不上网络飞速发展的脚步;监管机构对网络社会这个新的社会结构还缺乏管理经验,监控办法和监控手段的更新速度总是赶不上网络问题产生的速度。因此构建新型的、更加完善的网络秩序监控体系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
  3 网络秩序“三三制”监控体系模型构建
  对网络社会各种失范现象的规制,最终要落实到网络秩序监控体系的构建上。鉴于以往网络监控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新型的网络监控体系应该是各环节紧密协调的、全方位监控体系。我们认为,网络秩序监控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网站(网络媒体)、网民;监控手段主要包括:法律监控、技术监控、道德监控;监控过程(环节)主要包括:信源监控、信道监控、信宿监控。据此,本文提出网络秩序监控的“三三制”模型:“信源——政府——法律”维度、“信道——网站——技术”维度以及“信宿——网民——道德”维度构成的科学、严密的网络秩序监控体系。
  3.1 “信源——政府——法律”维度监控
  “信源——政府——法律”维度监控的基本含义是:信源秩序的保障主要依靠政府的法律手段来进行,或者说,政府以法律手段负责信源秩序。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全面维护者,其职责不仅仅局限于信源秩序的维护,政府的法律监控手段也不仅仅适用于信源监控环节上,而应该覆盖信源、信道、信宿各个环节(如图1所示的虚线)。
  政府监控信源秩序,其主要手段无疑要借助法律手段。为此,政府应加强以下法律监控措施:
  3.1.1 完善网络立法
  为了适应互联网的动态发展,我国不断出台互联网管理法规,至今已有数十部之多。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网络立法仍然不够完善,依然存在立法滞后的现象。如对MSN、QQ、雅虎通等网上即时通讯工具以及带聊天功能的网络游戏、手机短信、IPTV等新媒体的内容管理方面,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条文,导致监管失据[4]。可见,继续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网络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使人们知道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从而以强制手段规范各类网络主体的行为,仍然是政府面临的主要挑战。
  3.1.2 严格执行网站管理法规
  完善并严格执行网站管理法规,是有效监控信源秩序的重中之重。网站是网络社会的主要信息发射源,其中一些商业网站为了赢利,就提供各种各样的暴力、色情、淫秽等有害信息[5]。因此,严格规制网站行为是规范信源秩序的关键。在规制网站行为方面,我国已制定有相关管理法规,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等,现在需要的是进一步加大这些已有法规的执行力度,以此对那些只顾追求商业利益,利用网络刊载虚假信息,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宣传封建迷信,刊登违法广告等触犯法律法规的网站进行严格制裁。
  3.1.3 设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执法部门
  在法律手段的应用中,除了立法环节之外,重视执法环节建设也是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管主体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工商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工业与信息化部、文化部、公安部、中央“打非扫黄办”等,这种政出多门的监管格局造成监管资源分散,决策行动协调缓慢,不利于迅速整合力量,在大部分情况下只能进行“运动式”整治,而难以形成持续的长效机制。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组建专门的网络监管执法队伍,以此形成专业化的、制度化的监管机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专门的网络监管执法部门,不仅仅面向信源秩序的整治,它还应该同时面向信道和信宿秩序的整治。
  3.2 “信道——网站——技术”维度监控
  “信道——网站——技术”维度监控的基本含义是:在信道整治环节,以网站为主要监控主体,主要借助技术手段来维护信道秩序,或者说,对网站传播信息这一信道环节进行技术监控。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网站本身既处于信源环节又处于信道环节,因而网站本身既可以成为被监控主体,也可以成为监控主体,所以以网站为监控主体来维护信道秩序,实际上是对网站本身提出的自我监控要求。网站作为从事信息组织和信息传播的主体,对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及公民身心健康承担着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网站的运营必然具有商业化倾向,但网站也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义务进行自律[6]。网站借助技术手段进行自我监控,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2.1 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进行监控
  目前常用的技术监控手段主要有防火墙技术、过滤软件、分级系统等。例如对于垃圾信息问题,可以通过开发垃圾信息过滤软件,采用反垃圾过滤器来解决;对于计算机病毒和黑客问题,可以通过建造防火墙,在网络上建立智能化安全系统,主动将病毒及黑客等安全隐患抵挡在外;对于淫秽色情信息的监控,可以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对网页的内容进行分类并加上标签,然后由计算机软件对标签进行控制,以限制对特定内容网页的传播,从而能根据国家和特定用户群的需要,对不良信息起到控制和过滤的作用[7]。
  3.2.2 完善和规范自我管理技术
  在网站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涉及到许多管理技术,完善和规范这些日常管理技术,也能很好地起到自我监控的作用。比如,在一些BBS和聊天室,主要是站务管理者进行监管,他们的任务是负责本站的系统维护、安全防范、站务解决、问题解答、系统公告、版面等工作。站务管理还就站务分配、版主的申请、批准、任期、辞职、版主资格的取消、版主的权力与义务等做出详细规定。因此,BBS网络监管主要由BBS的管理机构和站务管理人员来执行[8]。因此,完善站务管理技术,使站务管理人员自觉规范技术操作,避免技术管理漏洞,这对阻止不良信息的“乘虚而入”具有重要意义。
  3.2.3 加快技术创新
  在网络社会中,秩序监控事务没有一劳永逸的灵丹妙药,此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它是矛与盾的无限循环的一个过程。新的问题的产生,就需要用新的技术去解决,即要加快技术的创新,以技术对抗技术。也就是说,只有采取比网络传播负面影响的制造者们更先进、更高超的技术手段,才可能真正清除有害信息。美国最出色的电脑案例专家之一,日籍专家下村勉曾就如何才能保护网络免受黑客侵犯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保护网络免遭黑客侵犯的措施就是“更加有力的加密技术”,这实际上一语道破了那些致力于治理信息污染、维护网络安全的信息技术专家的心声[9]。
  3.3 “信宿——网民——道德”维度监控
  “信宿——网民——道德”维度监控的基本含义是:在信宿环节,网民以道德(自我良知)规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律性监控(自我监督)。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那些缺乏良知的人总是怀有叵测之心,总是难以抑制见利忘义的冲动。在这种情况下,网民的道德自律就成为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所以在信宿环节网民有责任成为监控主体,以道德手段进行自我监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落实:
  3.3.1 制定和倡导网络道德规范体系
  由于网络的开放、离散和复杂性,网络社会的道德监控,离不开有效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制定和倡导。道德规范属于道德意识范畴,它以理论范式反应社会对网络信息行为者的道德要求,并规范和制约网民的行为。只有制定和倡导一定的网络道德规范,才能给网民以明确的认识:什么是善的、对的、可为的,什么是恶的、错的、不可为的。网络道德规范对网民规范自己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它有助于减少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促使网络社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制定的网络道德规范要具有国际性、民族性、网络性、现实性、集体性、哲理性等属性[10]。所制定出来的道德规范体系,虽然对网民来说已成为“身外的”戒律,但由于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仍要靠网民“心内的”自律意识来维系。
  3.3.2 提倡“慎独”,尊重他者
  在我国《礼记·大学》中有这样一段话:“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视之,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这就是我国古人的“慎独”理念,其意是要求一个人独处时也要自律。“慎独”就是善待自己,善待自己等于善待他者,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的人际关系。在网民行为的自律问题上,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要把“能够”和“应该”区别开来。一个用户‘能够’(can)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should)采取那样的行为[11]。一个人一旦采取了不应该的行为,意味着很可能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一个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网络行为权利,意味着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这样才能共建和谐的网络社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网络秩序监控体系的“三三制”模型表示为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社会秩序监控体系“三三制”模型示意图
  这一“三三制”模型可以说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全方位监控体系,它包括政府、网站(网络媒体)、网民三大监控主体,监控手段包括法律监控、技术监控、道德监控三方面,从信源、信道、信宿3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控。由此形成“信源——政府——法律”、“信道——网站——技术”和“信宿——网民——道德”3个维度构成的“三三制”监控体系。需要指出的是,这3个维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各自为战”的分立关系,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协同作战的交叉统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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