徘徊于发现真实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刑事证据

来源 :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wp102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律在促进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的过程中遵循着正义的理念,理想的司法状态就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同时获得实现,在大多数情况下确是如此,在严格依据程序的基础上一般能够保证实质正义。但是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难免也会出现“鱼和熊掌不可得兼”的情形。刑事证据是形式诉讼的核心,对于刑事证据的正确把握则奠定了判断是否犯罪的基础,然而在人权愈受人关注的时代,人们不再以一种简单地眼光来看待刑罚,而是更趋于理性得关注取证过程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对于已取得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采用之则惩罚了犯罪,为保护人权而放弃之,则纵容了犯罪行为,对于发现真实和人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我们应该做出合理的平衡。
  关键词:实质正义;人权保护;发现真实
  在人权意识不断提高的时代,在司法领域对于人权的重视也获得社会的认可,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也意味着司法公正的进步。因此在刑事证据领域确立人权保护也是大势所趋,不仅是刑事诉讼制度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与文明的标志之一。因此应该以怎样的态度对待刑事证据的发现真实与人权保障使命的矛盾,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对于有违人权所取得的证据在要求上和刑事证据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诉讼领域中,对人的权利保护的影响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上,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来充分保护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一般而言,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违法程序收集到的证据,立法发展的趋势日趋宽容,其将非法证据分为三类:一是对于非法取得的口供或非任意性自白,如果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则采否定态度;二是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采取灵活的政策,原则上承认其效力或者法官自由裁量;三是对于非法取得证据为线索获得的其他证据的可采行问题也放宽了限制。在刑事诉讼领域,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类违法证据往往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司法机关违法取证持严格谨慎的态度。
  对于刑事证据,采取严格态度有其合理的原因:第一,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机关有义务收集有罪证据,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显得势单力薄,难以与之抗衡而往往受到不法侵害;第二,刑事诉讼是为保证实体法的顺利施行,刑罚的实施带来的不止是财产的损失,更多的是人的自由,权利的限制甚至于生命的剥夺,因此这些损害的结果难以以国家赔偿来加以弥补,更是警示了我们要重视证据的合法性,有违人权而获取的证据常常与真实性相违背;第三,刑事证据的取证主体为检察院,作为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检察院有着丰富的取证资源和社会脉络,如果提高对于证据的要求不会对其造成取证难的困境。所以基于上述等理由,刑事证据的要求更趋于严格化,在对于人权保护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
  通古才能知今,借鉴历史的经验,我们才能在这面镜子中循着正确的道路前行。在封建时代的诉讼制度中,口供成为了证据之王,为了获取证据,唯一有效的方式就是刑讯逼供,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迫被告人自己承认罪行,司法官吏不顾事实是非黑白,证据是否真实有效,仅以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以此不知伤害到了多少人的人权,造成了多少的冤假错案。历经百年,庆幸在刑事证据领域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认识到了刑讯逼供等侵害人权手段的弊端,立足于现今,更应该要汲取历史的教训,在发现真实和人权保护中有所取舍,加以平衡。
  证据的寻找,其目的即为了揭示案情的真实发展经过,还原事实的真实面目,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关系到了案件的最终定性,更是牵动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变化,是决定刑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打击犯罪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强调证据收集过程中保护人权的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当证据的返现真实价值与人权保护价值出现冲突时又该如何取舍,如何去寻找平衡价值的最佳标准?刑事证据的人权保护必定要高于民事证据的要求,但是又该限制在怎样的最高标准下,毕竟如果因为侵害一个的影响较小的非实质性的权利而放弃对一个罪大恶极,性质恶劣的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也是有违实质公平,这样又该如何弥补犯罪行为对于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被害人的伤害。所以,对于人权保护要有一定的标准,而不能以人权为幌子造成新的实质上的不公,人权保护不能被肆意得加以滥用。刑事证据法属于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不存在唯一正解,只能根据具体的案情,加以判别,在最大程度保护人权的基础上发现真实,保护人权和发现真实在不同的案情下应该加以不同对待。当然在强调保护人权时,其保护重点应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其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故而其人权容易成为侵害的对象,在保护他们的同时,还应该记得另一个群体——被害人,他们也不应该被遗忘在角落,所以在过度强调人权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实质正义,以免因此而否认发现真实,而伤害到被害人的利益和情感。因此,毫无疑问,片面强调保护人权或者极端为发现真实而不惜践踏人权,都是不可取的,都有其弊端。
  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中寻求一种平衡,既兼顾打击犯罪的需要,又兼顾保护人权的需要,应该要明确具体的标准来加以判别,而不能留有太大的空间以自由裁量。
  1.以刑讯逼供、诱供、欺骗手段获取的口供、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通过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证据一方面来说严重侵犯人权,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强制损害;另一方面,刑讯逼供得出的证据能够挺多情况下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且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是有些冤假错案通过刑讯逼供得出的证据是由于无辜者基于内心的恐惧或者受到引诱而做出的,这样往往会和真实情况向背离,从而影响案件的真实判断,常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例如震惊全国的杜培武案件,因其妻子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和云南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经反复排查,杜培武被确定为嫌疑犯,经过长时间的刑讯,杜承受不了酷刑,自己承认了罪行,被判处了死刑,直至两年后真相大白,才被改判无罪。因此对于刑讯逼供而得出的证据要加以排除。   2.法官在行使取舍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采取利益衡量的原则。案情是纷繁多变的,仅仅依据事先加以规定好的固定标准来加以衡量是不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关系,所以适当给与法官自由裁量还是很有必要的。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量决定是否排除侵害人权的非法证据。司法人员在进行裁量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包括违法的严重程度、侵权的严重程度、非法取证人员的主观过错情况、非法证据的证明价值、犯罪案件的性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环境的影响等。司法人员在做出是否排除的决定时应该说明具体的理由。
  3.区别对待侵害人权的行为和侵害人权所获得的刑事证据。
  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的获得已经取得成功,如果在没有严重侵害人权的前提下可以运用证据加以审判,而不能放弃对恶劣行径的惩罚。但是一个制度的形成是离不开其他配套制度的完整性配合,因此运用了证据之后,还应该对非法侵害行为加以惩罚,不能够纵容了取证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因此区别对待侵害人权的行为和侵害人权所获得的刑事证据既可以避免堂而皇之放过犯罪嫌疑人的尴尬,又可以有效得惩罚侵害人权的行为加以警示,保证了实质公平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4.明确界定取证过程中的侵害人权行为
  刑事诉讼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加以严格约束,因此在适当给与裁量权的同时也应该给与侵害人权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例如在取证过程中进行非法的人身伤害的行为应该要坚决排除,对于给他人造成的如闲暇和娱乐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第二、三代人权等损害后取得的证据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以此分明的界限限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也维护了法的稳定性。
  所以,徘徊于发现真实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刑事证据应该要从片面的一元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价值。既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又要考虑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和情感,甚至于要有大局观念,顾及社会公共利益;既要保证高效发现真实,避免“迟来的正义”,又应该顺应观念的进步,关注人权保护。正义是法的灵魂,而正义又是个抽象的概念,我们仰视正义的同时又时刻无奈得铭记,其实我们无法达到完全正义的高度,因此我们只能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做到距离正义更近一步。在具体的刑事证据领域,我们祈盼着在发现真实和人权保护之间能够始终立足于那个最佳平衡点,借此以实现正义的最大化!(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102.
  [2]何家弘.从应然到使然——证据法学探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40-240.
  [3]张建伟.证据法要义[M].北京大学出版社:49-49.
  [4]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M].北京大学出版社.
  [5]纪格非.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M].中国政法大学.
其他文献
中国人民银行4月14日对外宣布,自2012年4月16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五扩大至百分之一,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上下百分之一的幅度内浮动。这意味着人民币汇率波幅再增一倍。  央行称,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当日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幅度由1%扩大至
期刊
摘 要:合并财务报表是当今国际公认的会计难题之一,在会计的国际协调和趋同的背景之下,我国会计界新会计准则在全面考察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益经验,通过不断的总结我国会计审计的不断完善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本文在剖析国际准则和国内新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基础上,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着重强调了我国所指定的新准则在合并范围内的各方面的改进将有利
期刊
摘 要:目前,最为流通的公司报表是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四张报表互相补充,可以提供给投资者更加准确的信息。然而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会计业务越来越复杂,仅仅的四张报表给予投资者的信息已经不能够完全符合他们的要求。而增值表的提出则大大弥补了这一个缺陷。  关键词:增值表;会计报表;阻碍;建议  一、我国目前会计的报表  目前我国的会计报表包括了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期刊
从创业开始,冯军就被外界视为“另类”,连他自己也一直强调是在“看不起”和骂声中成长起来的。从“冯五块”到“假面影帝”,冯军一直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他也似乎很享受聚光灯下的感觉,用他自我调侃的话说,“没钱做广告,就当是牺牲自己为爱国者这个品牌做广告了。”  直到现在,冯军还是感觉被人“看不起”,因为“现在很多年轻人都喜欢洋品牌,看不起爱国者这样的国产品牌”。爱国者在国内市场除了存储产品盈利外,其余
期刊
摘 要: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轨道交通融资模式又是运行城市轨道交通的重中之重,本文逐个说明了各种轨道交通融资模式的特点,并以BOT模式和PPP模式为例,着重分析了具体方案和风险管理方法  关键词:轨道交通融资;BOT模式;PPP模式  一、轨道交通融资模式的特点  1.轨道交通的投资金额较大。轨道交通建设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金额较大、建设要求很高、施工难度也大,因此,成为
期刊
摘 要:凡是有文字的地方就有修辞,但是修辞要以怎样的方式出现才能够真正润色文章,还是很有讲究的。它不应该以一种固定的模式不分场合的随便套用,而应该在不同的领域内发挥它不同的作用,同时借鉴不同修辞的优势来达到兼收并蓄的最高效果。在法律写作中,传统上一向以严谨、规范、庄重、适度为其特征,从而很大意义上排斥了文学的修辞方式,以期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然而法律写作与文学修辞是否真的应该坚守“老死不相往
期刊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而中小城市由于生活成本较大城市偏低,距离农村较近,成为了城市化的重要区域,另外,中小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城市化问题也越发显现,同时中小城市的林业建设也呈现出于与大城市不同的特质,如何在中小城市有效进行林业建设,是本文讨论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中小城市;城市化;林业建设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
期刊
摘 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独立之前提。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其构架研究不够深入,不利于新发展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一直以来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地位争论不休。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并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不
期刊
摘 要: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存在有其积极意义,它在缓解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风险监控制度也容易产生极大的风险。本文通过对小微型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根源解读,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民间借贷的出路,使其真正成为帮助小微型企业解决资金链断裂问题的中坚力量。  关键词: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风险监控  如果说资金链是一个企业的鲜血,那么保证资金链的连续性发展就是企
期刊
摘 要:2007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发展成为深刻影响全球经济的大危机,其波及范围之广、危害之深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因此,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对我们现有经济理论进行修正和深化显得很有必要。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旨在深层次剖析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源。  关键词:经济危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由此引发蔓延全世界的金融海啸,重创世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