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的环境法虽起步晚,但如今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实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至今还不够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仍有多种障碍。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总结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各方面的不足,从而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司法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所谓公益诉讼,通常被认为是将公民、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当作原告,将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当作对象,将制止不法行为并且追求损害公共利益者相关法律责任当做目的,向法院提出的一类特别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最先出现在古罗马时期,当时是指私人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了法律的特殊规定,公民有权起诉;与之对应的所谓私益诉讼指的是建立在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谈。近代这类诉沒开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指的是为确俱消费者、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为确保公共利益进行的诉讼。公益诉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是建立在诉讼目的基础之上,由于被起訴的对象针对公共利益加损害之特别侵权行为导致出现的诉讼。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從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新的《民诉法》中将其规定为:与法律相关的机构或者组织,对于这个规定,司法部口并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扩展,仍然按照该个规定继续发展。尽管如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环境保护法》中对相关机构或组织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出现了许多值得被作为典型案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但是在送些案例中有许多环境公益案例无法被立案,能够成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很少。全国的环保法庭没有一个统一的受理案件范围,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来确定受理案件范围。受理范围还存在不少争议,例如环保法庭是否要受理关于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案件、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案件是否也要受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否也要受理等问题。
鉴定费用过高、鉴定口槛过高是社会组织在担任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时面临的一大难题。尽管"自然之友"组织今年也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基金项目,这样的一个项目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我们还是持观望态度,另外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公益诉讼的地域性被打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想真正落实和完善,解决必要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等也是如今当务之急。
三、我国环境公益巧讼制度的完善思考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展
在履行新《环保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之上,公民个人也应作为适格的原告主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个人起诉是一种勇敢的表现,如果勇敢者缺失,将会导致环境损害带来的威胁越来越重。个人作用对于公益诉讼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一点在国外的公益诉洽制度的确立中可以得到明确体现,并且为了促进公权机关的执法完善,相关制度都会对公民公益诉讼给予较高的地位。
(二)实施环境司法的专口化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博整亚洲论坛上表示,最高法院鼓励民间环保团体提起公益诉讼,降低诉讼口槛,并坚决杜绝行政干预。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看,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只要涉及环保的案件都归于环保庭审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使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再无故不被受理。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采纳。在过去立案的形式为审查立案,而如今审查立案改为了登记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中支持检察机关对环境案件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介入可以有效的弥补环境保护行政部口、化会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环境执法能力方面的不足,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人员、技术配备等方面的优势,降低起诉难的问题,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率。
(三)完善环境保巧基金制度,解决诉讼费用承担问题
一般来说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评定涉及的费用较大,很多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没有能力缴纳鉴定的相关费用而导致诉讼失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定的过程中对于公益基金的设定,尤其是与环境生态保护有关的赔偿金等设置没有明确的规范,相关的费用出处不明确,这对司法环境的健全以及司法功能的发挥产生了消极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的建立能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为大额资金的利用提供保障,对于环境公益诉谗基金的拨出要进行严格的挑选和把关,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实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满足这样的前提的条件下才能够进行支付和批准费用的使用。环境公益诉洽基金的设立是保障环境公益诉讼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也是集合社会力量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四、结语
在各国发展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法都受到了重点关注,但是相比于国外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谈法,我国相关制度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美圍、日本和印度己经建立了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法,我们可以充分借鉴相关经验,以此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促进环境公益诉路体系的建设。首先是原告主体资格扩大,其次是环境司法专口化,包括降低环境公益诉设的立案口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人员的专口化;设立专口的环境保护法庭;建立独立与政府部口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然后是建立完善的诉议费用承担制度,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最后在全国各地设立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减轻诉累,使全国各地的环境诉讼得以方便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孙洪坤.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3.
[2]刘年夫,李挈萍.正義与公平一一环境公益诉设的深度探索[M].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
[3]曾建平.环境公正:中国视角[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年版.
[4]别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M].法律出版社,2008.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司法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所谓公益诉讼,通常被认为是将公民、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当作原告,将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当作对象,将制止不法行为并且追求损害公共利益者相关法律责任当做目的,向法院提出的一类特别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最先出现在古罗马时期,当时是指私人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了法律的特殊规定,公民有权起诉;与之对应的所谓私益诉讼指的是建立在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谈。近代这类诉沒开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指的是为确俱消费者、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为确保公共利益进行的诉讼。公益诉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是建立在诉讼目的基础之上,由于被起訴的对象针对公共利益加损害之特别侵权行为导致出现的诉讼。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從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新的《民诉法》中将其规定为:与法律相关的机构或者组织,对于这个规定,司法部口并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扩展,仍然按照该个规定继续发展。尽管如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环境保护法》中对相关机构或组织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出现了许多值得被作为典型案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但是在送些案例中有许多环境公益案例无法被立案,能够成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很少。全国的环保法庭没有一个统一的受理案件范围,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来确定受理案件范围。受理范围还存在不少争议,例如环保法庭是否要受理关于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案件、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案件是否也要受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否也要受理等问题。
鉴定费用过高、鉴定口槛过高是社会组织在担任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时面临的一大难题。尽管"自然之友"组织今年也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基金项目,这样的一个项目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我们还是持观望态度,另外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公益诉讼的地域性被打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想真正落实和完善,解决必要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等也是如今当务之急。
三、我国环境公益巧讼制度的完善思考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展
在履行新《环保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之上,公民个人也应作为适格的原告主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个人起诉是一种勇敢的表现,如果勇敢者缺失,将会导致环境损害带来的威胁越来越重。个人作用对于公益诉讼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一点在国外的公益诉洽制度的确立中可以得到明确体现,并且为了促进公权机关的执法完善,相关制度都会对公民公益诉讼给予较高的地位。
(二)实施环境司法的专口化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博整亚洲论坛上表示,最高法院鼓励民间环保团体提起公益诉讼,降低诉讼口槛,并坚决杜绝行政干预。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看,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只要涉及环保的案件都归于环保庭审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使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再无故不被受理。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采纳。在过去立案的形式为审查立案,而如今审查立案改为了登记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中支持检察机关对环境案件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介入可以有效的弥补环境保护行政部口、化会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环境执法能力方面的不足,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人员、技术配备等方面的优势,降低起诉难的问题,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率。
(三)完善环境保巧基金制度,解决诉讼费用承担问题
一般来说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评定涉及的费用较大,很多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没有能力缴纳鉴定的相关费用而导致诉讼失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定的过程中对于公益基金的设定,尤其是与环境生态保护有关的赔偿金等设置没有明确的规范,相关的费用出处不明确,这对司法环境的健全以及司法功能的发挥产生了消极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的建立能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为大额资金的利用提供保障,对于环境公益诉谗基金的拨出要进行严格的挑选和把关,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实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满足这样的前提的条件下才能够进行支付和批准费用的使用。环境公益诉洽基金的设立是保障环境公益诉讼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也是集合社会力量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四、结语
在各国发展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法都受到了重点关注,但是相比于国外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谈法,我国相关制度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美圍、日本和印度己经建立了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法,我们可以充分借鉴相关经验,以此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促进环境公益诉路体系的建设。首先是原告主体资格扩大,其次是环境司法专口化,包括降低环境公益诉设的立案口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人员的专口化;设立专口的环境保护法庭;建立独立与政府部口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然后是建立完善的诉议费用承担制度,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最后在全国各地设立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减轻诉累,使全国各地的环境诉讼得以方便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孙洪坤.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3.
[2]刘年夫,李挈萍.正義与公平一一环境公益诉设的深度探索[M].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
[3]曾建平.环境公正:中国视角[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年版.
[4]别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M].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