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与解决建议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njian1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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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法制社会,借助诉讼的方式进行合法权益的维护成为一种必然。但是,也存在滥用法律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事实的伪造和扭曲,进行证据的伪造和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提起,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他人的权益。因此,本文认为要重视对虚假诉讼原因的分析,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防范和智力,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成因 司法 公正性
  作者简介:权晓,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65
  近年来,虚假诉讼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且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权威提出了挑战。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认定了首例虚假诉讼案件 ,并出具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本文以裁判文书公开系统 中的相关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从宏观数据与微观个案两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在研究中,笔者先梳理了案例概况,再找出其问题成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虚假诉讼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虚假诉讼案件概况分析
  “我们讨论问题,应当从实际出发,不是从定义出发” 。同样,要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就应先从既有的相关案例出发,了解其情况。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宏观情况
  笔者以“虚假诉讼”为全文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15343个相关案例 ,横跨2000年至2016年。这些宏观数据主要反映了以下情况:
  1.虚假诉讼相关案件逐年递增,且与全国案件总量的年度增幅大体相同。自2000年始,“虚假诉讼”案件在2008年(含)前每年的数量不超过10件。之后开始爆发性增长,2009年增长到122件,2010年至2012年均保持增长到超过300件,2013年增长到1077件,2014年增长到3972件,2015年增长到6585件。与此同时,全国案件总量也在逐年增长, 2012年(含)前每年案件量均不超过50万件,之后也开始激增,2013年达到113万余件,2014年达到447万余件,2015年达到481万余件。两者年近几年的年度增幅大体趋同。
  2.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并未发现虚假诉讼呈现“井喷式”增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变更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尽管2015年之后的虚假诉讼案件看起来比上一年翻了一番,但并非由立案登记制引起。因为纵观2008年至2015年的数据,早在2009年开始,含有关键词为“虚假诉讼”的案件每年都呈翻倍增长。可见,立案登记制并不是导致虚假诉讼增长的原因。
  3.虚假诉讼案件与滥用诉权案件基本没有交集。笔者也对与虚假诉讼相关的其他案件也做了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以“虚假诉讼 滥用诉讼权利”检索,结果仅有11件,也就是说,“虚假诉讼”与“滥用诉讼权利”在概念上相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基本上没有交集。
  (二)虚假诉讼案件的微观研究
  为更详细了解虚假诉讼案件,笔者还随机抽取了与虚假诉讼有关的案例40件 ,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及刑事案件。
  经梳理,这些案例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法院发现或认定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包括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共16件,占40%;二是法院不认为是虚假诉讼的案件,包括证据不足以证明是虚假诉讼,以及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确认不是虚假诉讼的案件,共14件,占35%;三是当事人在陈述或抗辩中以虚假诉讼作为诉讼理由、但法院并未回应的案件,共9件,占22.5%;四是法院认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应另案解决的案件,共1件,占2.5%。由此可见,抽取的案例反映了以下几方面信息:
  1.法院发现或认定虚假诉讼的案件存在滞后性,且处罚方式不统一。在上述40件案件中,法院认定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案件有15件,占37.5%。其中,检察院抗诉及刑事案件占7件,民事案件占8件。检察院抗诉及刑事案件具有滞后性,裁判文书作出的时间距离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通常已经过了好几年,虚假诉讼行为已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滥用诉权的,几乎未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即使相应处罚的,也由法官自由裁量,并未形成统一标准。
  2.法院在认定案件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时较为谨慎。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当事人以对方存在虚假诉讼为由进行抗辩时,各法院对民事虚假诉讼中“恶意”主观状态的认定都坚持了较高的标准,限定在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上。同时,也要求主张对方为虚假诉讼的一方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或公安机关已经进行刑事立案。
  3.部分当事人滥用“虚假诉讼”之概念。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部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出于各种目的,在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以虚假诉讼作为理由进行一审或上诉时的抗辩,而根据法院的审理结果,此类案件大部分都不属于虚假诉讼,当事人无形中拖延了审理期限,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虚假诉讼案件成因分析
  从上述案件的情况和特点来看,立案登记制实施并不是虚假诉讼案件增多的唯一原因。笔者经研究认为,法律信仰的缺失,立法的不明确,以及监管的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对虚假诉讼抱有侥幸心理,才最終造成了虚假诉讼问题的产生。
  (一)法律缺乏相应的约束是虚假诉讼产生的直接原因
  1.现行立法对虚假诉讼的内涵外延均规定过窄。在我国过去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无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因此造成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规制缺乏有效的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执行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亦进行了规定,针对已经结束的虚假诉讼,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三审通过,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了虚假诉讼认定情形以及处罚标准。
  由一系列的新增规定可见,基于理论统一与现实应用的需求,法律明确将规制的行为范围限定在了当事人之间因“恶意串通”及“以捏造的事实”而提起的诉讼。但从笔者接触到的案例情况看,虚假诉讼远不止上述两种情况,例如笔者所在的广州海事法院2011年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凯运公司与陈某存在船舶租赁关系,陈某远亲钟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伪造了授权委托书,载明陈某同意由钟某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凯运公司拖欠船舶租金。本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最终得以执行,执行款均由钟某代收。直至2014年,钟某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增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次虚假诉讼案件才得以曝光。本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审民事判决。可见,虚假诉讼还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情况。
  2.现行立法欠缺鉴别及制裁虚假诉讼的可操作性。今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然而,该《指导意见》并不是法律法规,无法在判决书中引用。细究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其对虚假诉讼概念并无清晰的界定,对其认定程序应如何展开也并未作出规定,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欠缺。
  (二)法律信仰缺失是虚假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
  1.历史的制约使得法律不受尊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信仰不是認同,不是确信,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赞同,是一种情感,并愿意自觉自愿地规制自己的行为。在古代的中国,法律与神权、王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神权是为王权服务的,如西周的“明德慎罚”等制度。到西汉后期帝推崇“废除百家,独尊儒术”,用儒家经典重新解释了法律,法律丧失了其独立性。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礼教当仁不让地起到了法律的作用,但礼教的致命缺点是它只是泛泛的天道、天理,在中国历史上根本没有被细化过。因此,在中国古代甚至是现代,民众对法律的遵守,除了惧怕刑罚之外,没有其它任何道德或者心理上的约束和禁忌作为后盾。法律逐渐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加于社会民众的制度而存在于社会,导致民众时时与法律保持着距离,并且盲目地、尽可能地逃避法律规范,不去考虑后果 。
  2.现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法律不被信仰。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承担着调节权益、解决冲突,实现治理正当化的功能。然而,当前的司法状况并不令人满意,面临诸多难题,难题的背后是司法的三重矛盾:(1)社会对法治有强烈需求,管治方式却传统依旧。(2)社会转型期需调处大量矛盾纠纷,司法资源却很有限。(3)司法建设中,社会逻辑与司法自身逻辑的矛盾 。目前民众对司法的不满,最集中体现于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受利益关系驱使,受社会关系影响,受权力意志左右。再加上现在司法改革正在进行,法院队伍的建设也受到了一定的调整,多种因素导致民众不能完全信任法律,更谈不上内心的信仰。
  (三)监管机制的不到位助推了虚假诉讼产生
  从披露的案件看,一些律师的行为远远超出律师执业范围,虽然法院向律师协会发出过司法建议,但收效甚微,律师属于自由执业者,律协、司法局等机构监管的难度很大。
  三、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虚假诉讼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对于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一)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
  1.将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尽快转变为法律法规。虚假诉讼问题的出现,根本在于其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在立法层面对虚假诉讼予以明确规定,对其定义宜窄不宜宽。定义过宽会造成实际上的无法执行,或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可能限制了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另,明确虚假诉讼定义的同时,并需要详细举例说明,以进一步明确其外延。最后,如果一时无法在立法层面实现,笔者认为可以先以司法解释等形式进行,在时机成熟时再提升到立法层面。
  2.各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2013年,广州海事法院就已经制定了《立案规范化管理操作规程》,在立案阶段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诉讼。2015年1月,广州海事法院也出具了防范及查处虚假诉讼的意见,列出了八类虚假诉讼的高发案件,并列明了审判过程中需注意的情况,为立案、审判人员做出了明确的指引。
  同样,其他法院也采取了加强审查、扩大司法救济途径、构建个人信用机制等方式,对虚假诉讼进行防范和打击。
  (二)法院要把握好司法程序中的平衡度
  以立法层面规制虚假诉讼固然立竿见影,但是需要时间。在此之前,法院各部门要提高案件敏感度,在各个环节杜绝虚假诉讼。
  1.立案时需把握好被动性收案与能动性审查之间的平衡。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审查,而在于审查限度。不少当事人或律师有意识地曲解立案登记制,声称只要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必须立案。实际上,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因非法律因素导致的立案难,保障立案只服从法律标准,不受法律之外因素干扰。有案必立的前提在于:必须是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立案人员需保持高度敏感,如收取的案件中出现以下情况,可根据《立案规定》第七条出具补正告知书,要求原告在一定期限内补正证据材料:(1)证据中只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并无其它实质性证据的;(2)原告强烈要求诉前调解、且被告立即同意的。如原告坚决不补正,并要求必须立案的,立案庭需在立案审批表上注明情况,提醒审判庭注意。
  除些之外,立案时还应当发放《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虚假诉讼的后果。
  2.审判时需把握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依职权查明事实之间的平衡。法律强调的是法官的中立性,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仅仅对可能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方面的证据进行依职权调取。当事人在诉讼中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包括自认,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均不应予以否认。法官对审判活动的干预较少,这也在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实施的条件。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保障他们充分行使自身诉讼权利,但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展开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模式,但在审查虚假诉讼的情形下,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与一般的诉讼相较必然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到实践中,在对虚假诉讼进行审查时,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从表面上一般可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如果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内心产生怀疑,必须运用其职权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是否为虚假进行审查,依职权的审查必然在虚假诉讼的认定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   3.多部门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只靠法院还远远不够,需要多部门联合进行。例如,检察机关需进一步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司法机关需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推进专项活动深入开展等等。
  法院还需加大联动制裁的力度,与银行、国土等部门联动,借助其平台查询、披露、共享失信信息与虚假信息,法院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防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同时对部分典型虚假诉讼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相应的处罚,加大违法成本。
  4.构建当事人的诚信信用机制。完善信用机制,为诉讼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对于有效遏制虚假诉讼,保护社会诚信体系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要做好这项工作,法院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当事人的诉讼信用档案。对于立案、庭审及判后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建立虚假诉讼案件档案,将当事人拉入诉讼当事人“黑名单”,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对其再次进入法院诉讼时进行重点严格的审查。二是完善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法院、检察院、公安及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的联系,建立当事人信用登记制度、当事人信用评估制度、当事人信用风险预警等,将能代表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数据进行统计管理,相互提供个人信用数据和报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便对有“诚信前科”的当事人的案件进行重点审查。三是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对于如“虚假诉讼”类的诚信缺失者,应通过经济手段、道德手段及行政手段等予以惩罚,增加其失信成本和压力,形成一种威慑力和警示作用,营造一个没有诚信难以生存的法制环境。
  注释:
  本文调研中所使用的裁判文书公开系统是 “无讼案例”,网址:www.itslaw.com.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2版).人民出版社.1991.853.
  检索时间自2000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
  從无讼案例中以“虚假诉讼”作为全文关键词检索抽取,其中随机抽取2016年公开的案件32件,2015年公开的案件6件,2014年公开的案件2件。具体为:(2016)浙07民抗19号,(2016)京02民终4153号,(2016)豫08民终1394号,(2016)京02民终4065号,(2016)浙07民抗10号,(2016)辽07民终971号,(2016)渝05民终1570号,(2016)浙07民终2864号,(2016)辽02民再19号,(2016)黑01民申219号,(2016)豫01民终5973号,(2016)浙03刑终733号,(2016)浙08民终109号,(2016)辽02民申309号,(2016)浙02民终1084号,(2016)鄂民申1065号,(2016)冀0281民初2271号,(2016)浙04民终01031号,(2016)京02民终4077号,(2016)皖0322民初1214号,(2016)云25民终658号,(2016)浙04刑终236号,(2016)苏07民终1521号,(2016)辽02民终2282号,(2016)豫01民终6209号,(2016)粤04民终969号,(2016)鄂13民终134号,(2016)浙0784刑初584号,(2016)京02民终4611号,(2016)京01民终3792号,(2016)豫06民再1号,(2016)渝01民抗1号,(2015)宾民商初字第01188号,(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2015)民申字第1031号,(2015)民申字第771号,(2015)泰中商终字第00504号,(2015)赣民再终字第2号,(2014)民一终字第86号,(2014)民二终字第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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