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零和合作下“产学研”创新联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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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产学研”创新联盟具有以非零合为基础的合作博弈特征。本文结合“产学研”创新联盟的运做模式,运用进化博弈模型研究了“产学研”创新联盟的进化稳定策略,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合作进化的因素并得出若干结论。
  关键词:非零和;合作博弈;创新联盟;运作模式
  
  产学研创新联盟是一种创新的产学研合作组织形式。这种战略联盟是以半内部化状态下的知识—技术—企业交流为主要方式的新型的产学研结合平台,为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科技引导经济发展找到了有效途径。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产学研创新联盟不是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三者之间相互作用从而表现出系统整体性功能。产学研创新联盟究竟有哪些模式?又是如何运作的?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
  
  一、 “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博弈基础
  
  1.创新联盟是“产学研”各方的博弈平台
  “产学研”创新联盟是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方“非零和博弈”的( non-zero-sum-game)平台。产学研创新联盟首先是催化剂,能更快更好地发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方的创新能量。同时它也是黏合剂,能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方形成创新合力。最后,产学研创新联盟还是融合剂,能有效激发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任何单一的一方都不具备的新作用力。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不仅有利于大学和科研院所开发、拥有和掌握“核心枝术”,更重要的是为企业面向市场,获得“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利的支撑。
  “产学研”创新联盟也是一个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方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的场所。根据局中人是否合作,博弈可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产学研”创新联盟中的各方之间能达成彼此遵守的行为准则(协议),联合起来获取最大化创新利润,并且各自按这个协议生产,就是合作博弈。联盟各方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分享合作带来的剩余。
  2.合作博弈是“产学研”创新联盟的运作基点
  竞争是市场经济永恒的规律,然而竞争的战略和手段却是多样的。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共同提高彼此的创新能力、竞争力,通过合作博弈所能得到的利益大于不合作所得到的利益,这正是“产学研”创新联盟形成的基础和运作的基点。促使产学研各方结成创新联盟的原因主要是生产力焦点的转移、合作双方优势互补与创造协同效应、分担风险、多角化发展等四个方面。产学研各方从这种新型关系中所获得的成效,已远超过加大投入的产出增加效益和组织重建所获得的成本削减效益。
  第一,合作博弈转移了各方的生产力焦点。以企业为例,在以往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一般是通过削减费用、减少管理层级、重新设计流程、完善信息系统以及程序事务的自动化等。这些方法的共同特点在于,所有改变的重点都是在企业内部。然而在完成内部效率的改善之后,许多企业逐渐认识到这样是不够的。因为仅仅追求内部效率的改善已越来越难以获得大幅度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且经过多年的内部生产要素的完善,企业内部的生产力源泉已逐渐枯竭。因此,对于希望在未来能具备竞争力的企业而言,寻求在企业外部建立有效的伙伴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非零和博弈使得合作双方优势互补,创造协同效应。每一个利益主体的资源和能力都是有限的,没有哪一个企业能够独家长期拥有某种产品的全部最优技术。高校、科研院所也因为资金的瓶颈而面临持续研发的威胁。因此,单纯依靠自己的力量已很难掌握竞争的主动权。为此,利益各方的对策是尽量采用外部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以实现内外资源的优势互补。通过创新联盟,相互传递技术,加快研究与开发的进程,获取各自缺乏的知识和信息,最终使新系统产生1+1>2的协同创造效应。
  第三,博弈各方分担了风险。激烈的外部环境对创新研发提出了三点要求:不断缩短开发时间,降低研究开发成本,分散研究开发风险。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单枪匹马自己干,需要很大的投入,风险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然转向寻求技术合作。通过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既可避免单个企业研究开发的盲目性,又可避免全社会范围内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消费,并有利于降低风险。此外,市场和技术的全球化也有助于实现最大的规模和范围经济,从而能在以单位成本为基础的全球竞争中赢得优势。
  第四,有助于联盟各方涉足新的经营领域,实行多角化发展。创新联盟除了具有活跃的创新机制和廉价的创新成本外,还有利于开辟新市场或进入新行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创新合作会扩展到其他不同领域,推动各方的快速发展。
  
  二、 基于非零和合作博弈的创新联盟运作模式
  
  组建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创新联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源有限性与获得创新技术漫长的过程相比,让孜孜于“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一方面在强化人才实力进行自主技术研发的同时,必须采取更深入的外向化资源联盟策略。而在创新联盟的运作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克服产学研各方价值取向的差异,实现优势资源互补,这就需要从非零和合作博弈的角度来思考。从目前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实践来看,基本运作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以企业为主导,共建研发创新实体模式
  产学研博弈各方以企业为主导共建研究开发实体,包括联建实验室、研究所、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这是从松散型的产学研合作向紧密型的联盟发展的一种趋势。这与国家在高校设立的10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2个试点大学生产力促进中心不同。产学研创新联盟下的研发创新实体是企业出资金、出设备、出需求,高校、科研院所出人才、出技术,开展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目前南京的一些大型企业,如南汽与东南大学共建汽车工程学院等,而许多高速成长的中等企业,如红太阳、金智科技等也正在筹划与学研单位共建研究创新平台。
  共建研发创新实体这种模式在产学研创新联盟的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在于合作成果的归属与市场化利益的分配上。由于共建的实验室、研发中心没有明确的股权关系,因此迫切需要在联盟内部形成一组科学、规范的契约,包括利益分配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财务审查机制等等。否则,产学研创新联盟将经常会出现各种经济冲突和利益纠纷,严重者会导致联盟关系的中止和联盟实体的解体。
  2.以项目为纽带的合作开发模式
  这种联盟模式的出发点仍旧是产学研各方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接口”,以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而进行的合作。但是,具体形式却是产学研三方共同承担重大科研课题或大型工程项目,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者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委托研究项目。产学研创新联盟中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项目均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并需要尽快解决的技术难题,或是企业认为有市场潜力的新产品,多数是企业同行竞争中提出的问题,目标高、时间紧,对技术开发周期有明确要求,技术开发难度大,一旦被其他企业捷足先登占领市场,其开发后的效益将严重受损。例如,作为全国59家产学研示范企业之一的红太阳集团公司,通过产学研联盟开展了119个农药合作开发项目。
  项目纽带模式下的产学研创新联盟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在于缺乏一个明确的、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因此,选择伙伴是联盟能否成功的关键。产学研本来分属不同系统,项目制背景下的这种创新联盟很容易碰到体制矛盾,加上联盟利益的滞后性、过程的风险性等因素,产学研创新联盟往往无法长期、有效地存在。
  3.大学科技园升级模式
  “大学科技园区”本身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相结合的产物,是集科工贸为一体、产学研结合的一种模式。实践证明,大学科技园区不但促进了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了知识信息的创造、加工、传播与应用,缩短了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进程,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也促进了新技术和新思想的不断涌现。
  但是,只有对现有的大学科技园进行“升级改造”才能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目前的大学科技园更像是大学自己的孵化地,或者是大学的招商引资场所。必须“升级”大学科技园,形成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良性循环体制。让上游的基础研究成果通过中游的应用研究在下游实现产业化,与此同时,下游的市场信息为上游的科研活动提供信息和创新灵感,推动上游的基础研究。这样,最终形成优势互补的产学研创新联盟。
  4.联合开发、生产、经营模式
  这是由一次性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低端合作形式向三方合作经营、技术入股(参股或控股)、全面技术承包等高层次联盟的转变。这种模式就是产学研三方以联合开发生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的科技产品和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以建立科技先导型经济实体为载体而进行的合作。在这种联盟模式中,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紧密型产学研集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力量为依托、以现代企业制度为规范的三位一体的新型产学研结合模式。
  高校、科研院所一般以技术入股并注入少量资金,企业以资金、厂房、设备入股,按照“双向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进行运作。目前这种联办企业的数量已相当可观,由于有高校、科研院所这一技术创新母体的支撑,联办企业都具有很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三、 “产学研”创新联盟的进化博弈
  
  1.“产学研”创新联盟的进化博弈模型
  要提高“产学研”创新联盟的效率,首先必须保持联盟的稳定性,而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联盟中各博弈主体的资源贡献和利益分配之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得当。一般而言,参与“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博弈主体的资源贡献是不对称的,并且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综合实力相差较大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普通企业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结成“产学研”创新联盟时,往往不只局限于从R&D项目中获益,还希望通过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达到获取相关技术、增强组织的学习能力等目的。此时,普通企业通常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才能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结成“产学研”创新联盟。在这类“产学研”创新联盟中,利益主体的实力和资源贡献均不对称,由此便形成了利益分配的两种不同方式,即按实力支付收益和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投入“产学研”创新联盟的资源是一个复合体,包括资金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等多项内容,既可以是有形的(如资金和人员等),又可以是无形的(如知识和信息)。因此,本文提出的资源贡献是综合考虑投入的各类资源之后得出的评价值。而“产学研”创新联盟的R&D产出包括专利、技术成果等。这些产出需要通过产业化过程才能转变成收益。因此,“产学研”创新联盟利益分配的对象是指从R&D产出中获得的收益。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假定“产学研”创新联盟的收益均在联盟中的各博弈主体间分配掉。
  基于以上分析,将参与“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博弈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企业,另一类是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出于利益考虑首先会尝试“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策略,但在与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R&D合作谈判时却表现出两种行为方式。(1)C1:坚持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2)C2:不坚持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同样,高校和科研院所首先会尝试“按实力支付收益”策略,在实际与普通企业进行R&D合作谈判时则表现出两种行为方式。(1)D1:坚持按企业实力支付收益;(2)D2:不坚持按企业实力支付收益。
  假定C1和D1相遇时无法达成合作协议,并且双方都蒙受一定的预研损失,即双方支付了预研费用(R&D合作的前期投入,如融资、购买设备等)后,由于R&D合作不成功而带来的损失;C1遇到D2时,C1因其谈判实力较强而达成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此时的利益分配比较合理,但更有利于普通企业,因为普通企业可以通过联盟向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同理,D1遇到C2时,会达成按企业实力支付收益,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获取了超额收益;C2和D2的谈判能力相当,因此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或按实力支付收益的可能性各半。
  由此可以得到普通企业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报酬矩阵,分别记为A和B(见表1和表2)。其中,m1表示普通企业达不成合作协议时的预研损失,m2表示高校、科研院所达不成合作协议时的预研损失,E表示按实力支付收益时高校、科研院获得的超额收益,p表示R&D收益,c表示R&D成本。基于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创新联盟投入资源不同,假设普通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投入的R&D资源比为2:1。则 表示高校、科研院所谈判能力较强时普通企业获得的收益,此时高校、科研院所的收益为 ;同理,当普通企业谈判能力较强时,普通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收益分别为 和 。当C2和D2相遇时,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和按实力支付收益策略的可能性各占一半,由此可知,普通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而高校、科研院所的预期收益是
  
  2.进化模型的参数分析与控制
  在初始状态时,一种情况是高校、科研院所都要求按企业实力支付收益,而普通企业都不坚持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另一种情况是普通企业都要求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而高校、科研院所都不坚持按企业实力支付收益。根据初始条件的不同,“产学研”创新联盟会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进化稳定状态;相应的,相关利益主体会采取两种完全不同的进化稳定策略。一种是高校、科研院所期待的,而另一种则是普通企业所期待的。当普通企业的预研损失增大时,其在R&D合作中与高校、科研院所谈判的能力将下降,从而使高校、科研院所按企业实力支付收益的可能性增加。而当高校、科研院所的预研损失增大时,其在R&D合作中与普通企业谈判的能力将下降,从而使普通企业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的可能性增加。
  既然参与“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各方预研损失的大小变化会影响其在R&D合作谈判中的地位。如果一方的预研损失显著大于另一方,往往不利于在合作谈判中坚持己方的最优策略。因此,要提高在R&D合作谈判中的地位,就要想办法降低预研损失。由前面的分析可知,预研费用主要指R&D合作的前期投入,如融资、购买设备等。而预研损失是指支付一定的预研费用后,由于R&D合作的不成功给各方带来的损失。任何R&D合作都必然伴随一定的前期投入,限制R&D资源投入的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的预研损失,但也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R&D合作成功的概率。而降低预研损失更积极、更有效的措施便是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另外,虽然从表面上看,当按实力支付收益可以带来更高的超额收益时,高校、科研院所应该会更加倾向于坚持按实力支付收益,但实际情况反而是普通企业坚持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的可能性增加了。由于利益主体间的R&D合作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的自组织机制会起强有力的作用,使高校、科研院所的谈判动机受到遏制。这也不难理解,当高校、科研院所从R&D合作中攫取的超额收益增加到普通企业难以忍受的地步时,普通企业将会拒绝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或是坚持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事实上创新联盟的净收益的和高校、科研院所的超额收益的变化对R&D合作的影响是相互制约的。创新联盟的净收益的增加会导致高校、科研院所按实力支付收益的可能性增加,通常情况下也会引起高校、科研院所的超额收益在一定范围内的增加;而高校、科研院所的超额收益的增加反过来又会增加普通企业坚持按资源贡献支付收益的可能性,并进而使普通企业更多收益。正是由于这种相互制约关系,使得博弈各方的策略处于不断调整过程中。又由于市场的自组织机制会发生作用,高校、科研院所的超额收益必然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不论“产学研”创新联盟最后进化到哪一种稳定状态,使博弈合作双方都受益的措施是尽可能地增加“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净收益。
  
  四、 结论与启示
  
  启示一:产学研创新联盟是规模更大、内涵更深、机制更全的产学研合作形式。必须推进大型企业集团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紧密型产学研集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力量为依托、以现代企业制度为规范的三位一体的新型产学研结合模式。
  在联盟的形式与内容上,必须上升到战略层面,从以高校为主的教学实习、合作教育向以企业为主的研究开发、产业经营全方位合作转变;从单一的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和单项技术的联合攻关向技术、资金、人才三位一体,共建多种经济技术实体的产学研一体化模式转变。同时,产学研创新联盟应当是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为主体,由“一对一”式的合作向高校、院所、企业群体式合作转变。在联盟运作层次与类型上,由一次性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向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联营科技企业和合办研究开发与人才培训机构转变;由随意性出资、一次性捐资向战略性投资和实质性合作转变;由短期松散型随机合作向共建“三结合”联盟体和经济技术实体的长期、稳定、紧密型转变。
  启示二: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机制方面。成功的范例大多是借助市场机制调节成功,而不是政府直接干预;应该以需求为根本,以产权为纽带。第二是要有好的团队。团队的带头人应是科技性的企业家;团队本身是复合型人才的集合体。产学研创新联盟中的各方必须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顺畅,是更加自觉、更加密切、更加深入地有机、有序的结合和合作。在产学研合作的链条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在于人才、信息和技术储备,而企业则在市场、资金、管理以及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因此,一定要实现各方资源的有效整合。
  启示三:利益分配是产学研创新联盟成功的关键内容。一是利益分享的多少取决于联盟中博弈各方的技术势差、技术新颖程度、投资的多少、市场前景和技术前景等因素;二是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应为联盟各方均能接受的方式,或是一次性付款,或一次确定款额、分期支付,或是提成支付等方式。若对市场前景把握不准时,可在联盟各方签订的契约中注明,并适时酌情予以调整或补充有关的分配条款;三是产权关系要明晰,这是利益分配的关键。
  启示四:对于参加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单个利益主体而言,不管其是高校、科研院所还是普通企业,在参加“产学研”创新联盟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重视自身资源的有效整合。通过整合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可以减少R&D合作的预研损失,使利益主体在R&D合作谈判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且,即使R&D合作没有实现,预先投入R&D合作的资源也可以很好地与其他资源结合为一体并发挥作用。提高产学研创新联盟的资源整合效率是一条更积极有效的途径,既可以提高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净收益,使合作各方都受益,又可以遏制强势从R&D合作中攫取超额收益的动机,增加产学研创新联盟的稳定性。
  最后,本文提到的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各种模式是彼此联系,不断进化的,没有哪一种产学研联盟绝对属于某一种模式。所以,我们在认识产学研创新联盟模式时,应该用联系的观点看待这个问题,避免在认识上出现差错。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经济学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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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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