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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0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2010年第7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公告涉及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两大类12种产品质量,其中共抽查上海市生产和销售的坐便器产品44批次,经检验,不合格6批次。标称乔登卫浴(江门)有限公司生产的“JODEN”陶瓷连体座厕(规格型号:JC-3170W-3生产日期/批号:2010.5.21)“用水量标识”项目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用水量标识不合格易造成水资源浪费
针对“用水量标识”不合格会造成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用水量标识不合格易导致消费者无法分辨该产品是普通型的还是节水型,从而做出错误的选择。该项目不达标还会造成水资源浪费。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重视产品质量,乔登卫浴(江门)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2010年10月20日10时35分,针对“JODEN”陶瓷连体座厕不合格一事,记者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乔登卫浴(江门)有限公司:
1.“乔登”作为知名品牌,“JODEN”陶瓷连体座厕抽检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目前,抽检不合格的“JODEN”陶瓷连体座厕一共生产了多少?已售出了多少?市场上未售出的还有多少?
3.对于购买了抽检不合格“JODEN”陶瓷连体座厕的消费者,贵公司有何解释?
4.对购买了抽检不合格“JODEN”陶瓷连体座厕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5.对未售出的抽检不合格“JODEN”陶瓷连体座厕,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6.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乔登卫浴(江门)有限公司的任何回复。
产品质量代表企业的形象,是企业的生命之所在,为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乔登卫浴(江门)有限公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其社会责任又将如何体现呢?该公司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尚且如此,又谈何“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呢?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用水量标识不合格易造成水资源浪费
针对“用水量标识”不合格会造成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用水量标识不合格易导致消费者无法分辨该产品是普通型的还是节水型,从而做出错误的选择。该项目不达标还会造成水资源浪费。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重视产品质量,乔登卫浴(江门)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2010年10月20日10时35分,针对“JODEN”陶瓷连体座厕不合格一事,记者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乔登卫浴(江门)有限公司:
1.“乔登”作为知名品牌,“JODEN”陶瓷连体座厕抽检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目前,抽检不合格的“JODEN”陶瓷连体座厕一共生产了多少?已售出了多少?市场上未售出的还有多少?
3.对于购买了抽检不合格“JODEN”陶瓷连体座厕的消费者,贵公司有何解释?
4.对购买了抽检不合格“JODEN”陶瓷连体座厕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5.对未售出的抽检不合格“JODEN”陶瓷连体座厕,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6.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乔登卫浴(江门)有限公司的任何回复。
产品质量代表企业的形象,是企业的生命之所在,为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乔登卫浴(江门)有限公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其社会责任又将如何体现呢?该公司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尚且如此,又谈何“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