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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外合作办学是通过利用国外的教育资源和先进的教学手段对国内当前教育上的一些不足进行补充,从而使整体的高等教育水平得到提高,基于现行的法律政策,中国的高等教育形成了多种办学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对现有模式的特点进行总结,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合作办学的法律制度。围绕中外合作办学的特点,加强对办学模式的法律监督,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所在。
关键词:新时代;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模式;发展趋势
1.引言
中外合作办学是改革开放背景下所产生的事物之一,也是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办学模式。截止到2002年底,已经有了712个中外合作的办学机构和项目。这种“不出国的留学”的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可以有效补充我国教育资源上的短缺。但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快速发展伴随着“混合”现象,需要重视与之相关的负面效应。本文通过将教育活动与相关法律原则整合起来,从办学模式的角度来分析和理清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合乎法治的对策,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2.合作办学模式
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中国与外国的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并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教育机构,以招募中国公民为主要目标。一般指国家提倡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为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的要求,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办学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逐渐开始向法制化发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如下:
2.1办学的主体。中外合作办学是以中国或外国的教育机构为主体,不接受个人办学。
2.2办学的地点。中外合作办学的地点应该在中国。
2.3办学的形式。基本形式是合作而非合资办学。
3.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模式和特点
3.1主要模式:
3.1.1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目前中外学校的高等教育主要是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主要学习目标是学历学位,学生只要完成学业并达到标准即可得到学位证书。非学历教育主要以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认可的专业技能为基础,主要以注册会计师,专业程序员和英语证书为主。
3.1.2单校园与双校园。单校园模式不需要出国。双校区模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国外,另一部分在中国,通常为2 + 2。3+1,1+2+1,2+1,1+2等模式。
3.1.3单文凭与双文凭。单一毕业证书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后才能从中国机构或外国机构的某一方获得相关文凭。双文凭是指学生完成学业后可以同时取得中外双方的文凭。
3.2 特点分析:
3.2.1从非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初期主要是非学历教育,要求较低,操作性较强。但随着学校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外教育资源的不断引进多,中外合作办学的大方向也逐渐转到学历教育上来了。以上海为例,2005年共有164个高等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其中,学历教育87人,非学历教育77人,涉及硕士,本科和专科教育。
3.2.2单校园模式优于双校园模式。双校园模式学生在国外学习高级课程,不涉及实质性的合作。单一校园模式是一种不出国的留学方式。同时,成本低,整个教学过程易于控制。
3.2.3外方单文凭模式面临争议。外国文凭可以绕过国内高分录取的严格要求,而中国颁发高等教育文凭的条件也很严格。在外国单一文凭模式下,外国人往往是出于经济利益而来。
4.办学模式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对策
4.1法律分析:
4.1.1将中外合作办学概括为跨国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有着多种多样的形式,且数量也在迅速的增。从名字的角度来看,人们往往误解参与教学过程的外国人是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属于跨境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实际上,为了避开硬性的要求,部分学校正在寻求中外合作办学的契机,希望找到一些外国学校开展一些低水平的跨境教育活动。这些低水平的跨境教育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
4.1.2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着眼于经济利益,存在诋毁立法的初衷。
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关键在于对国外优秀教育资源的引进,并对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院校和国外知名高等院校等进行引导,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引进先进的理念和教学方法等。然而,过去几年来,除了加大英语培训力度之外,一些双校园模式很少引进外语课程和教师。这仅仅是一种以利益为基础的相互合作,对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虽然出台了相关法律,但是能达标的学校屈指可数。
4.1.3国外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不符合“办学条例”
根据“学校管理条例”中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义,中外合作办学强调教育机构的招生对象必须以中国公民为主,且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合作开展教学活动。对在华学校办学活动的需求是“办学条例”的硬性指标。虽然一些具体问题可以灵活处理,但在这个基本的学校教育问题上的偏差需要我们的反思。
4.2对策:
4.2.1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法律体系
要强化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体系,梳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中外合作办学规则。避免出现矛盾,利用法律支撑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对不同类型法律来源在调整方面的管辖范围进行界定,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从而使中外合作办学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4.2.2采取法律措施加强对办学模式的监督
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之一。教育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较差,甚至没有处罚措施,相关办学人员很难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有必要依法加强监督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凸出其在相关法律,政策方面的地位,采取刚性和灵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5.结语
总之,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做好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使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达到规范化。让唯利是图者无法钻法律的空当,让中外合作办学为现代化建设培育出更优秀的人才。
參考文献
[1]龚微,谭萍.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困境及法治对策——以办学模式为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2010,(6):160-164
[2]郭铁妹.新时期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模式发展前景研究[J].亚太教育:245
[3]李玉保,谢丽惠.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实践反思与路径选择[J].江西社会科学,2013,(10):244-248
(作者单位: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键词:新时代;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模式;发展趋势
1.引言
中外合作办学是改革开放背景下所产生的事物之一,也是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办学模式。截止到2002年底,已经有了712个中外合作的办学机构和项目。这种“不出国的留学”的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可以有效补充我国教育资源上的短缺。但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快速发展伴随着“混合”现象,需要重视与之相关的负面效应。本文通过将教育活动与相关法律原则整合起来,从办学模式的角度来分析和理清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合乎法治的对策,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2.合作办学模式
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中国与外国的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并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教育机构,以招募中国公民为主要目标。一般指国家提倡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为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的要求,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办学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逐渐开始向法制化发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如下:
2.1办学的主体。中外合作办学是以中国或外国的教育机构为主体,不接受个人办学。
2.2办学的地点。中外合作办学的地点应该在中国。
2.3办学的形式。基本形式是合作而非合资办学。
3.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模式和特点
3.1主要模式:
3.1.1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目前中外学校的高等教育主要是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主要学习目标是学历学位,学生只要完成学业并达到标准即可得到学位证书。非学历教育主要以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认可的专业技能为基础,主要以注册会计师,专业程序员和英语证书为主。
3.1.2单校园与双校园。单校园模式不需要出国。双校区模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国外,另一部分在中国,通常为2 + 2。3+1,1+2+1,2+1,1+2等模式。
3.1.3单文凭与双文凭。单一毕业证书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后才能从中国机构或外国机构的某一方获得相关文凭。双文凭是指学生完成学业后可以同时取得中外双方的文凭。
3.2 特点分析:
3.2.1从非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初期主要是非学历教育,要求较低,操作性较强。但随着学校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外教育资源的不断引进多,中外合作办学的大方向也逐渐转到学历教育上来了。以上海为例,2005年共有164个高等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其中,学历教育87人,非学历教育77人,涉及硕士,本科和专科教育。
3.2.2单校园模式优于双校园模式。双校园模式学生在国外学习高级课程,不涉及实质性的合作。单一校园模式是一种不出国的留学方式。同时,成本低,整个教学过程易于控制。
3.2.3外方单文凭模式面临争议。外国文凭可以绕过国内高分录取的严格要求,而中国颁发高等教育文凭的条件也很严格。在外国单一文凭模式下,外国人往往是出于经济利益而来。
4.办学模式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对策
4.1法律分析:
4.1.1将中外合作办学概括为跨国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有着多种多样的形式,且数量也在迅速的增。从名字的角度来看,人们往往误解参与教学过程的外国人是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属于跨境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实际上,为了避开硬性的要求,部分学校正在寻求中外合作办学的契机,希望找到一些外国学校开展一些低水平的跨境教育活动。这些低水平的跨境教育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
4.1.2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着眼于经济利益,存在诋毁立法的初衷。
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关键在于对国外优秀教育资源的引进,并对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院校和国外知名高等院校等进行引导,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引进先进的理念和教学方法等。然而,过去几年来,除了加大英语培训力度之外,一些双校园模式很少引进外语课程和教师。这仅仅是一种以利益为基础的相互合作,对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虽然出台了相关法律,但是能达标的学校屈指可数。
4.1.3国外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不符合“办学条例”
根据“学校管理条例”中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义,中外合作办学强调教育机构的招生对象必须以中国公民为主,且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合作开展教学活动。对在华学校办学活动的需求是“办学条例”的硬性指标。虽然一些具体问题可以灵活处理,但在这个基本的学校教育问题上的偏差需要我们的反思。
4.2对策:
4.2.1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法律体系
要强化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体系,梳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中外合作办学规则。避免出现矛盾,利用法律支撑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对不同类型法律来源在调整方面的管辖范围进行界定,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从而使中外合作办学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4.2.2采取法律措施加强对办学模式的监督
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之一。教育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较差,甚至没有处罚措施,相关办学人员很难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有必要依法加强监督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凸出其在相关法律,政策方面的地位,采取刚性和灵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5.结语
总之,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做好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使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达到规范化。让唯利是图者无法钻法律的空当,让中外合作办学为现代化建设培育出更优秀的人才。
參考文献
[1]龚微,谭萍.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困境及法治对策——以办学模式为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2010,(6):160-164
[2]郭铁妹.新时期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模式发展前景研究[J].亚太教育:245
[3]李玉保,谢丽惠.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实践反思与路径选择[J].江西社会科学,2013,(10):244-248
(作者单位:四川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