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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蜉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