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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铝”篮球俱乐部和“光谷”足球俱乐部因对体育协会的决定不满而退出各自所在的体育协会。在退出以后,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通过诉讼进行权利的司法救济。从法律上看,俱乐部与单项体育协会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隶属型的管理关系。这两种情形下产生的纠纷可以分别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来解决。《体育法》和三大诉讼法应进行修改,明确体育协会的诉讼地位,同时应建立全国性体育仲裁机构作为诉讼机制的补充。